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修订案(2018)资料下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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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就礦業公司新申請人而言,本條規定已經修訂;
有關新申請人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8.03(4)及18.03(5)條的新規定。
3註2:
就第18A章新申請人而言,本條規定已經修訂;
有關新申請人必須遵守第18A.03(4)條的規定。
4第十一章股本證券上市文件內容11.08礦務公司、海外發行人、中國發行人及投資公司刊發上市文件的特別規定,分別載於上市規則第八A、十八、十八A、十九、十九A、十九C及二十一章載有其股本證券根據該等章節上市又或尋求根據該等章節申請股本證券上市的發行人刊發上市文件的特別規定。
5第八A章股本證券不同投票權引言股東投票權與股權比例相對稱的概念(常稱為一股一票原則)是投資者保障的重要一環,有助維持控股股東權益與其他股東權益一致,萬一管理層表現未如理想,持有發行人最大股權的股東也會有能力罷免相關管理層。
本交易所認為一股一票原則仍然是賦予股東權力及使股東權益一致的最理想方法,但若有偏離此原則的公司提出上市申請,如滿足本章所載條件及具備本章所載保障措施,本交易所亦會加以考慮。
要合資格及適合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申請人預期須證明其具有所需的創新及增長元素,及證明其建議的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貢獻,詳情請參閱本交易所網站所載並不時修訂的指引。
概覽上市規則(包括第八章)適用於具有不同投票權架構或尋求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的發行人,程度上與適用於其他股本證券發行人一樣。
本章所載的規則及現行規則的修訂,乃適用於具不同投票權架構或尋求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的發行人。
至於已作第二上市及尋求第二上市的合資格發行人,本章所載規則受上市規則第19C.12條規限。
發行人若預見難以完全符合相關規定,應聯絡本交易所。
基本原則8A.01就本章所指具不同投票權架構或尋求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的發行人而言,上市規則第2.03(4)條的一般原則修訂如下:
上市規則反映現時為市場接納的標準,並旨在確保投資者對市場具有及保持信心,尤其在下列幾方面:
-(4)上市證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對待,以及同一類別上市證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平等對待;
6釋義8A.02以下定義適用於本章:
“同股同權股東”(non-WVRshareholder)持有不同投票權架構發行人某類上市股份而並非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股東;
“不同投票權”(weightedvotingright)附帶於某特定類別股份大於或優於普通股投票權的投票權力,或與受益人於發行人股本證券的經濟利益不相稱的其他管治權利或安排;
及“不同投票權架構”(WVRstructure)產生不同投票權的發行人架構總則8A.03倘按本交易所釐定出現未有遵從本章規定的情況,本交易所可在按其認為保障投資者或維持市場秩序所需,以及在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採取其認為適當的其他行動以外,行使其絕對酌情權進行下列各項:
(1)按上市規則第6.01條所述指令發行人的證券短暫停牌或停牌又或除牌;
(2)對上市規則第2A.10條所載人士施加上市規則第2A.09條所述的紀律制裁;
(3)拒絕:
(a)批准證券的上市申請;
及或(b)批准刊發致發行人股東的通函,除非及直至發行人已按本交易所指令透過所有必須行動處理不合規的事宜並令本交易所滿意。
上市資格基本條件8A.04新申請人尋求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必須向本交易所證明其合資格及適合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
8A.05本交易所只考慮新申請人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的申請。
註:
如本交易所認為申請人故意規避遵守上市規則第8A.05條或產生規避第8A.05條的效果,本交易所保留可拒絕其上市申請的權利。
7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的資格8A.06新申請人尋求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規定:
(1)上市時市值至少為400億港元;
或
(2)上市時市值至少為100億港元及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收益至少為10億港元。
允許的不同投票權架構只限以股份類別為基礎的不同投票權架構8A.07在上市規則第8A.24條的規限下,任何不同投票權架構的不同投票權必須僅附於發行人的個別股本證券類別,並只就發行人股東大會上的議案賦予受益人更大的投票權。
在所有其他方面,具有不同投票權的股本證券類別所附帶的權利必須與發行人上市普通股所附帶的權利相同。
具不同投票權的股份類別不具上市資格8A.08發行人不可尋求具不同投票權的股份類別上市。
同股同權股東的投票權8A.09同股同權股東必須持有上市發行人股東大會議案不少於10%的合資格投票權。
遵從此規則意味著,例如,發行人上市的不同投票權架構不可將股東大會的投票權全部賦予不同投票權股份的受益人。
註2:
不同投票權受益人不得採取任何會違反本條的行動。
投票權的權力限制8A.10上市發行人的不同投票權股份類別賦予受益人的投票權,不得超過發行人股東大會上普通股可就任何議案表決的投票權力的10倍。
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受益人8A.11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必須為申請人上市時的董事會成員。
上市時所佔經濟利益下限8A.12新申請人首次上市時,其不同投票權架構受益人實益擁有其已發行股本相關經濟利益的佔比,合計必須不少於10%。
8註:
不過,若上述的最低相關經濟利益不足10%而仍涉及巨款金額(例如申請人於首次上市時的預期市值超過800億港元),本交易所也可能在綜合考慮個別公司的其他因素後酌情接受。
購買及認購股份的限制發行附帶不同投票權股份8A.13上市發行人不得將不同投票權股份比例增至超過上市時該等股份所佔比例。
倘不同投票權股份的比例減至低於發行人首次上市時已發行的不同投票權比例,本第8A.13條將適用於已下調的不同投票權股份比例。
8A.14具不同投票權架構的上市發行人配發、發行或授予不同投票權股份,只限於本交易所事先批准及在下述情況下進行:
(1)向發行人全體股東按其現有持股比例(碎股權利除外)發售;
(2)向發行人全體股東按比例發行證券以股代息;
或(3)按股份分拆或其他資本重組,前提是聯交所認為建議配發或發行不會提高不同投票權股份的比例。
若在按比例發售中,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未認購向其發售的不同投票權股份(或該等股份的權利)的任何部分,該等未獲認購的股份(或權利)在所轉讓權利只賦予承讓人相等數目普通股的前提下方可轉讓。
若在按比例發售中,上市發行人同股同權股份的權利未獲全數認購(例如按比例發售並非全額包銷時),上市發行人可配發、發行或授予的附帶不同投票權股份的數目必須按比例減少。
註3:
如有需要,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必須盡力確保發行人遵守本條的規定。
購買本身股份8A.15如具不同投票權架構的上市發行人減少已發行股份數目(例如透過購回本身股份),而減少發行股數將導致上市發行人附帶不同投票權的股份比例上升,則不同投票權受益人須按比例減少其於發行人的不同投票權(例如透過將某個比例的不同投票權股份轉換成為不附帶該等權利的股份)。
不同投票權股份的條款不得更改8A.16上市後,具不同投票權架構的上市發行人不得改變不同投票權股份類別的條款,以增加該類股份所附帶的不同投票權。
9註:
如上市發行人想更改不同投票權股份類別的條款以減少股份附帶的不同投票權,除要符合法律規定外,並須事先取得本交易所批准,亦須於批准後公布該項改動。
持續責任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持續規定8A.17上市後任何時候若有以下情況,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於上市發行人的不同投票權必須終止:
(1)該受益人身故;
(2)其不再是發行人董事;
(3)本交易所認為其無行為能力履行董事職責;
或(4)本交易所認為其不再符合上市規則所載的關於董事的規定。
本交易所若因下列原因認為不同投票權受益人不再具有符合其身份的品格及誠信,本交易所將視該受益人為不再符合關於董事的規定:
(a)受益人被判或曾被判犯上欺詐或不誠實行為的罪行;
(b)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向受益人發出取消資格令;
或(c)本交易所裁定受益人未遵守上市規則第8A.15、8A.18或8A.24條的規定。
若進行有關交易或發行純粹是為遵守本第8A.17條而將不同投票權股份轉換為普通股,則上市規則第10.06
(2)條的交易限制、第10.06(3)條的發行限制以及附錄十的董事買賣限制並不適用。
不同投票權股份的轉讓限制8A.18
(1)受益人所持的不同投票權股份,在股份的實益擁有權或經濟利益轉讓予另一人,或股份所附投票權的管控(透過代表或其他方法)轉讓予另一人後,該等股份所附帶的不同投票權即必須終止。
(2)有限合夥、信託、私人公司或其他工具可代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持有不同投票權股份,前提是該項安排不造成規避第8A.18
(1)條。
10註1:
不同投票權股份的留置權、質押、押記或其他產權負擔,若不導致該等股份或其投票權的所有權或實益擁有權(透過投票代表或其他方法)被轉讓,本交易所不會視之為本第8A.18條所述的轉讓。
倘不同投票權受益人與一名或超過一名同股同權股東訂立任何安排或諒解文件,導致有不同投票權從其受益人轉移至同股同權股東,本交易所將視之為本第8A.18條所述的轉讓。
8A.19倘若代上市發行人的不同投票權股份受益人持有不同投票權股份的工具不再符合第8A.18
(2)條的規定,該受益人於上市發行人的不同投票權必須終止。
該發行人及受益人必須將不合規的詳細資料在可行範圍內盡快通知本交易所。
關連人士及核心關連人士的定義8A.20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及其藉以持有不同投票權股份的工具(本來並不符合上市規則第14A.07條關連人士的定義)乃上市規則第14A.07(6)條所指被本交易所視為與上市發行人有關連的人士。
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及其藉以持有不同投票權股份的工具(本來並不符合上市規則第1.01條核心關連人士的定義),本交易所概視為上市發行人的核心關連人士。
不同投票權股份的轉換條件8A.21不同投票權股份轉換為普通股,必須按一換一比率進行。
具不同投票權架構的發行人,必須預先就轉換不同投票權股份時所需發行的股份上市尋求本交易所批准。
不同投票權架構終止的條件8A.22若發行人首次上市時的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已無一人實益擁有不同投票權股份,上市發行人的不同投票權架構即必須終止。
企業管治同股同權股東召開股東特別大會的權利8A.23同股同權股東必須有權召開股東特別大會及在會議議程中加入新的議案,所需的最低持股要求不得高於上市發行人股本所附投票權按一股一票的基準計算的10%。
11須按一股一票基準投票的議案8A.24通過下列事宜的議案時,上市發行人須不理會任何股份類別所附帶的不同投票權,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投票權不得多於每股一票:
(1)上市發行人組織章程文件的變動(不論以何種形式);
(2)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權利的變動;
(3)委任或罷免獨立非執行董事;
(4)委聘或辭退核數師;
及(5)上市發行人自願清盤。
本第8A.24條旨在保障同股同權股東不致於未經其同意就被不同投票權受益人通過議案,而不是並非要給使同股同權股東除去去除或進一步限制不同投票權。
某個類別已發行股份所附帶的不同投票權若要更改,只能按發行人所須遵守的規例及/或法律的規定,在該類股份的持有人同意下後方可更改。
若有關規例及/或法律並無未規定需要該等許可,在上市發行人註册成立地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本交易所將會要求上市發行人在組織章程文件中加入須該等許可的規定(在百慕達或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發行人,見附錄十三A第2
(1)段及附錄十三B第2
(1)段)。
8A.25在不限制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第8A.24條責任的前提下,若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投票表決的方式違反第8A.24條,本交易所將不承認該等議案已按上市規則的規定通過,或不將該等票數計入上市規則指定事宜所需的大比數票內。
本交易所此行動概不影響其在這些情況下可採取的其他行動。
獨立非執行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角色8A.26具不同投票權架構的上市發行人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角色須包括及不限於上市規則附錄十四守則條文A.6.2、A.6.7及A.6.8所述的職能。
提名委員會8A.27具不同投票權架構的上市發行人必須成立符合上市規則附錄十四A5節規定的提名委員會。
12註:
委任或重新委任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必須經由提名委員會根據上市規則附錄十四A.5.2(b)及(d)的條文舉薦。
8A.28按上市規則第8A.27條成立的提名委員會必須由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主席。
輪流退任8A.29具不同投票權架構的發行人的獨立非執行董事須至少每三年輪流退任。
獨立非執行董事可在三年任期完結時獲重新委任。
企業管治委員會職權範圍8A.30具不同投票權架構的發行人必須設立企業管治委員會,委員會的職權範圍須至少包括上市規則附錄十四守則條文D.3.1所載以及下列附加條文所載的職權:
(1)檢視及監察上市發行人是否為全體股東利益而營運及管理;
(2)每年一次確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全年均是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會成員以及相關會計年度內並無發生第8A.17條所述任何事項;
(3)每年一次確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是否全年都一直遵守第8A.14、8A.15、8A.18及8A.24條;
(4)審查及監控利益衝突的管理,並就任何涉及發行人、發行人附屬公司及或發行人股東(當作一個組群)與任何不同投票權受益人之間可能有利益衝突的事宜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5)審查及監控與發行人不同投票權架構有關的所有風險,包括發行人及或發行人附屬公司與任何不同投票權受益人之間的關連交易,並就任何該等交易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6)就委任或罷免合規顧問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7)力求確保發行人與股東之間的溝通有效及持續進行,尤其當涉及上市規則第8A.35條的規定時;
(8)至少每半年度及每年度匯報企業管治委員會的工作,內容須涵蓋該委員會職權範圍所有方面;
及(9)在上文第(8)分段所述報告中披露其就上文第(4)至(6)分段所述事宜向董事會提出的建議(若未能披露必須解釋)。
13組成8A.31所有企業管治委員會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並由其中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出任主席。
匯報規定8A.32具不同投票權架構的上市發行人遵照上市規則附錄十四而編制的企業管治報告中,必須載列企業管治委員會在其半年度報告及年度報告涵蓋的會計期間在其職權範圍內的工作摘要,並在可能範圍內披露有關會計期間結束後至報告刊發日期中間的任何重大事件。
合規顧問8A.33就具不同投票權架構的發行人而言,上市規則第3A.19條將改為規定發行人由首次上市日期起即必須委任常設的合規顧問。
8A.34發行人必須在上市規則第3A.23條所述的情況下及就以下相關事宜及時及持續諮詢及(如需要)尋求合規顧問的意見:
(1)不同投票權架構;
(2)發行人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擁有權益的交易;
及(3)發行人、發行人附屬公司及或發行人股東(作為一個群組)與不同投票權受益人之間或有利益衝突。
與股東的溝通8A.35具不同投票權架構的發行人必須符合上市規則附錄十四的E節與股東的溝通。
培訓8A.36新申請人及其董事必須在上市申請中向本交易所確認,董事(包括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及獨立非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秘書均已接受有關上市規則及不同投票權架構相關風險的培訓。
14披露警告8A.37具不同投票權架構的發行人必須在按上市規則規定刊發的所有上市文件、定期財務報告、通函、通知及公告的首頁,加入示警字句具不同投票權控制的公司,並在上市文件及定期財務報告的顯眼位置詳述發行人採用的不同投票權架構、採用的理據以及對於股東而言的相關風險。
此警告必須告知準投資者投資具不同投票權架構的發行人的潛在風險,及提醒他們必須審慎仔細考慮後再決定投資。
8A.38具不同投票權架構的發行人的上市股本證券的所有權文件或憑證必須在顯眼位置載列示警字句具不同投票權控制的公司。
上市文件、中期報告及年報內的披露8A.39具不同投票權架構的發行人必須在上市文件以及中期報告及年報內明確指出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身份。
8A.40具不同投票權架構的發行人須在上市文件以及中期報告及年報內披露其不同投票權股份若轉換為普通股會對其股本產生的影響。
8A.41具不同投票權架構的發行人須在上市文件以及中期報告及年報內披露其股份所附帶不同投票權將會終止的所有情形。
股份標記8A.42具不同投票權架構的發行人上市股本證券,其股份名稱結尾須有W字以作標識。
承諾8A.43發行人上市時,其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必須以本交易所接納的方式向發行人承諾遵守上市規則第8A.09、8A.14、8A.15、8A.17、8A.18及8A.24條的規定。
組織章程文件8A.44具不同投票權架構的發行人必須將上市規則第8A.07、8A.09、8A.10、8A.13、8A.14、8A.15、8A.16、8A.17、8A.18、8A.19、8A.21、8A.22、8A.23、8A.24、8A.26、8A.27、8A.28、8A.29、8A.30、8A.31、8A.32、8A.33、8A.34、8A.35、8A.37、8A.38、8A.39、8A.40及8A.41條的規定納入其組織章程細則或相等文件,以賦予該等規則效力。
15CHAPTER18第十八A章股本證券生物科技公司概覽本章載列上市規則列出生物科技公司的附加上市條件、披露規定及持續責任適用於未能通過上市規則第8.05
(1)條的盈利測試、第8.05
(2)條的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或第8.05(3)條的市值收益測試但擬尋求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
定義與釋義18A.01在本章內,除另有說明或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獲批准產品”(ApprovedProduct)已獲主管當局批准作商業化發展的生物科技產品。
“生物科技“(Biotech)運用科學及技術製造用於醫療或其他生物領域的商業產品。
“生物科技公司“(BiotechCompany)主要從事生物科技產品研發、應用或商業化發展的公司。
“生物科技產品”(BiotechProduct)生物科技產品、流程或技術“主管當局“(CompetentAuthority)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及歐洲藥品管理局。
本交易所可因應個別情況(取決於生物科技產品的性質)酌情視另一國家級或超國家級的機關為本章所指的主管當局。
“核心產品“(CoreProduct)(單獨或連同其他受規管產品)作為生物科技公司根據本章申請上市基礎的受規管產品。
“基石投資者“(CornerstoneInvestor)首次公開招股中,不論最終發售價為何均會獲優先配發新申請人所發售股份的投資者,通常是為了表明該投資者對新申請人的財政狀況及16未來前景抱有信心。
“受規管產品“(RegulatedProduct)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訂明須經主管當局根據臨床試驗(即人體試驗)數據評估及批准方可在主管當局所規管市場營銷及發售的生物科技產品。
適用於生物科技公司的上市條件18A.02根據本章申請上市的申請人,除本章的規定外,亦須符合上市規則第八章(第8.05、8.05A、8.05B及8.05C條除外)的規定。
18A.03根據本章申請上市的申請人必須:
(1)向本交易所證明並令其確信申請人合資格及適合以生物科技公司的身份上市;
(2)上市時的市值至少達15億港元;
(3)在上市前已由大致相同的管理層經營現有的業務至少兩個會計年度;
及(4)確保申請人有充足的營運資金(包括計入新申請人首次上市的所得款項),足可應付集團由上市文件刊發日期起計至少十二個月所需開支的至少125%。
該等開支應主要包括:
(a)一般、行政及營運開支(包括任何生產成本);
及(b)研發開支。
本交易所預期發行人會將首次上市所得款項大部分用於支付上述開支。
按本條計算所需營運資金時可毋須計入資本開支,但若資本開支是來自借款,相關的利息及還款情況則須計算在內。
為免生疑問,生物科技公司計算本條所規定的營運資金要求時,必須包括研發開支(不論是否撥作資本)。
生物科技公司上市文件的內容18A.04除上市規則附錄一A所載的資料外,生物科技公司並須在上市文件中披露下列各項:
(1)戰略目標;
17
(2)各核心產品的詳情,包括:
(a)對核心產品的描述;
(b)各核心產品所需及或已獲得的任何相關監管批准的詳情;
(c)就核心產品與相關主管當局進行的重要通訊概要(適用法律或規例不准披露又或主管當局指令禁止披露除外);
(d)各核心產品的研發階段;
(e)各核心產品在通往商業化過程中每個關鍵階段的開發詳情及相關規定,並概述產品如開發成功,其實現商業化發展的預期時間表;
(f)與核心產品有關的所有重要安全數據(包括任何重大不利事件);
(g)描述核心產品如繼續走向商業化,每項產品當前可見的市場機遇及日後任何潛在的更大市場機遇(並提供準市場的競爭概況);
(h)核心產品獲得/申請的專利詳情(除非申請人能證明並使本交易所確信披露該等資料牽涉到申請人披露極敏感的商業資料),或適當的否定聲明;
(i)若核心產品是生物製劑,須披露計劃產量及生產相關技術詳情;
及(j)如核心產品牽涉外購許可技術,清晰說明發行人在適用的許可協議中的重大權利及責任;
(3)核心產品相關監管批准(如有)生效日期以後並無出現任何意外或不利的重大變動的聲明;
若有任何重大變動,必須在顯眼位置披露;
(4)描述申請人擁有的獲批准產品(如有)、未屆滿的專利保護期間以及現有及預期的市場競爭者的詳情;
(5)生物科技公司研發經驗的詳情,包括:
(a)其在實驗室研發過程中的操作詳情;
(b)主要管理層及技術員工的總體專長及經驗;
及(c)研發合作協議;
(6)生物科技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層在開發、製造以及商業化發展生物科技產品方面的相關經驗;
(7)申請人與其主要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之間訂立的任何服務協議的主要條款;
(8)申請人為留聘主要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而設的措施(例如獎勵安排及/或不競18爭條款)(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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