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基站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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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基站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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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基站租赁合同
联通基站租赁合同
篇一:
基站租赁合同
移动基站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甲)方:
承租(乙)方:
年月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邮政编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鉴于:
1、甲方系出租房产的完全合法、排他的产权人。
2、乙方为发展移动通信事业、增强移动通信信号的接收效果,增强信号覆盖,
改善周边的通信环境,需租用甲方场地。
3、双方同意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场地
1.1甲方同意将其有权出租的位于租赁给乙方。
租赁场地
的使用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甲方对租赁场地的权利
2.1甲方对租赁场地享有所有权/使用权。
甲方保证租赁行为已经取得产权人的同意。
第三条租赁期限
4.1起租日:
年月日,终止日:
年月日止。
共年。
第四条租金及相关费用支付
5.1租赁费标准为每年元/㎡,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大写)元(RmB);租赁期内双方不得任意调整租金。
5.2租金按年结算,由甲方提供合规有效的发票,甲方于每年的第个月的日将发票交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发票后天内支付租金。
5.3乙方用电单独挂表计算(电表由乙方提供、甲方配合安装),费用按电表计量数乘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10%电路损耗,电费每月号结算。
5.4甲、乙方从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出具本合同标的金额的发票。
5.5乙方从收到甲方发票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清本合同的金额。
第五条租赁场地使用
6.1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场地,甲方不得妨碍;
6.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进出租赁场地提供便利,乙方人员凭证件进出甲方场地
并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消防及安全
7.1甲方负责租赁场地范围外的区域的消防及安全工作,除乙方人员外,甲方
应禁止或限制他人进入租赁场地。
乙方应按照规定做好租赁场地内的消防和安全工作。
因任一方的原因造成对方损害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7.2甲方发现租赁场地内出现安全隐患时,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乙方处理。
第七条拆迁
9.1租赁期内,遇政府拆迁的,双方应共同协商,互相配合与拆迁人洽谈。
乙方
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款中补偿给基站的款项和停业补助费的一部分。
第八条违约责任
10.1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年租
金%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应增加赔偿直至弥补对方损失
10.2乙方无故延迟月不交纳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补交所
欠租金外,还应向甲方赔偿年租金的%。
11.3租赁期间,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如一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解除或提前
终止合同,从而使相对方无法继续使用该房屋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相关的损失,并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为年租金的%。
第九条免责条件
12.1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损失、租赁合同无法继续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责任。
若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甲方应退还剩余租金。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3.1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均需由双方友好协商或提交调解解决。
13.2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或调解无效,则通过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13.3纠纷处理期间,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其他
14.1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肆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签字:
开户名称:
开户行:
帐号:
日期:
年月日
乙方:
(盖章)签字:
日期:
年月日
篇二:
联通基站协议[1]
场地使用物业管理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提供通信普遍服务,推进信息化进程,完善基础通信网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使用标的及用途
1、甲方同意乙方使用位于承租房屋面积:
___15___
平方米。
2、甲方同意乙方将房屋用于安装与通信业务相关通信设备的机房,同意提供楼顶供乙方架设通
信设备所需的天线架和天线,同意提供楼宇外墙供乙方安装机房空调室外机、通信线缆引入
的走线架等线缆和铁件。
3、本协议中乙方所使用场地的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变卖、抵押、改变用途,一经发现,
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第二条:
使用物业管理费用及支付
1、租金标准:
按使用标的(包括第一条第1、2款内容)租金为每月元,一年
合计人民币15000(不含物业服务税)元(大写:
元整)。
2、
3、支付方式:
乙方以【转账】方式甲方支付物业服务费(含税金)。
场地物业服务税费的承担:
(1)双方按照政府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各自承担相关税费。
(2)甲方同意:
乙方在支付场地物业服务的租金时,乙方代甲方缴纳上述场地物业服务税
金。
(3)支付时间:
乙方在签约后45天内向甲方支付首次场地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支付后,
合同生效。
以后每年度月日支付下一个年度的物业服务费(含税金)。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年,自年日至年使用期满后,乙方若需
继续使用,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甲方提出继续使用要求,经甲方同意,且双方协商办理有
关手续后,乙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条:
机房用电
1、机房用电由乙方自行向供电部门报装或使用甲方电源。
甲方为乙方机房用电(220V4Kw交
第-1-页共3页
流电源)接入提供方便;机房电源单独计量,接入工程费用、计量设备费用及电费由乙方支付。
如需用到甲方电源的,电费收费标准按照1.2元/月(包含电损、线损、线路维护等公共部分)电费由乙方按月向甲方结算;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代收的物业服务费发票;电费支付方式:
(现金/转账)。
2、通信机房对防雷、静电有专业要求,甲方为乙方安装必要的设备、管路及接地装置等施工提
供方便。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2、
3、
4、
5、
6、
7、
8、
第六条:
1、
2、
3、
第七条: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
乙方应按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和协议规定的其他费用。
任何一方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都应赔偿对方损失。
由于通信设备对环境有一定要求,在不损坏房屋总体结构并经双方协商后,乙方需要对承租场地进行装修需要书面征得甲方同意。
如有损坏,应由乙方负责维修或赔偿,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通信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甲方提供使用场地,可以配合乙方共同保障场地内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但由于乙方设备原因造成乙方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为保障公共通信安全,协议期满后,乙方拥有优先继续租用上述场地的权利;乙方没有搬迁之前,甲方不得妨碍通信安全,乙方应按使用天数支付场地租用金。
乙方施工、管理人员应该持有乙方颁发的介绍信或工作证,严格遵守甲方大楼管理有关规章制度,配合甲方管理。
乙方在房屋内外进行通信设备安装或维修作业时,甲方应给予配合。
甲方必须保证其对使用场地、房屋和相关设施有合法产权或支配权。
使用期间,在所使用的场地范围内乙方有权根据网络发展的需要调整相应的设备配置,甲方应支持配合,如因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而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场地物的,甲方应该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并且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乙方所安装通信设备及通信服务符合工信部颁布的相关标准。
设备正常运行时不应对甲方住(商)户健康和安全产生有害影响,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
如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的,由乙方负全责。
主体变更如甲方房屋产权发生变化的,应该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续租权。
甲方转让房屋后,本协议在租赁期间内对新的产权人继续有效,新的产权人承继本协议使用方权利义务,甲方应向新的产权人如实告知使用标的情况和做好交接工作,不得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场地使用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的,双方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税费。
违约责任在协议期内,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协议,或有其他违反约定行为的,应承担因此对守约方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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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部损失,且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
2、乙方因网络调整需要提前解除协议,应该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并多支付甲方2个月的物业
服务场地租金作为补偿。
第八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协议无法执行,将不视为违约。
下列情况属不可抗力:
1、
2、
3、国家相关政策调整。
战争、地震、火灾、水灾、台风及其它一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
第十条:
协议生效及协议期限
本协议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代表签字加盖专用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后再签订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本合同附件:
1、场地使用的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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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联通通信基站站址合同
江苏联通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
(东辛农场九十六大队基站)
签订时间:
20XX年4月
签订地:
连云港市新浦区
1
甲方:
江苏省东辛农场
地址:
江苏省东辛农场东方中路26号邮编:
222000乙方: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地址:
连云港市朝阳东路29号邮编:
2220XX
为促进本地区通信事业发展,扩大国家公众移动通信网的覆盖区域,鉴于甲方同意将本合同约定的场地及其附属房屋出租给乙方用于建设移动通信基站,乙方同意承租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就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出(承)租场地
第一条出(承)租场地
1.1该场地位于东辛农场水产公司,面积为:
92m2;附属房屋/间,面积为:
/。
1.2场地具有合法产权证明。
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必须向乙方出示该证明,并向乙方提供证明的复印件一份。
1.3场地的租赁按有关规定需要登记的,由法定责任方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条场地用途
乙方利用场地建设通信基站,包括建通信铁塔以及利用所属房屋建设通信机房等。
通信铁塔及其附属设施、通信机房内所有通信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均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租赁期限
2
3.1租赁期限为20年,从20XX年4月20日起至2033年4月19日止。
3.2甲方应在上述租赁期限起算之日前1日内将场地及附属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第四条租赁费用
4.1租赁费用包括场地、房屋租赁及施工场地、线路占地的使用费等,共计人民币6000元/年(大写:
陆仟元整/年,含税)。
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4.2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甲方提供合法有效发票,乙方支付第一合同年的租赁费,每合同年协议期的第一个月,甲方提供合法有效发票,乙方在收到票据一个月内支付当期使用费。
4.3甲方账户名称:
江苏省东辛农场
开户银行:
灌云县农行东辛农场支行
银行账号:
457801040006545
上述账户信息由甲方提供,如因账户信息错误导致乙方错付或延付,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租赁发票,如不能提供,则由甲方承担开具发票所需缴纳税费。
第五条场地使用
5.1甲方义务:
5.1.1甲方应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正常使用租赁场地及其附属物。
因甲方原因致使上述场所必须改作其他用途的,须征得乙方同意,并由甲方另行提供一处同等条件的场所给乙方使用,由此产生的改造搬迁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还应免除搬迁期间的租赁费用,并免除3个月的租赁费,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补偿。
因政府整体规划导致租赁场所被动迁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
5.1.2在租赁期内,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工作,确保乙方进行正常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铁塔及机房建设、装修,设备搬运、安装,挖掘、填埋线路管道)和运行维护;在乙方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及日常维修时,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用电、用水等便利条件,提供乙方光缆、电缆接入路由;同时并配合乙方做好消防及防盗工作。
5.1.3甲方保证该场地具有合法产权证明。
否则,甲方愿按照本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负责处理因场地产权问题引发的纠纷。
5.1.4若遇出租场地存有异议,则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
若甲方怠于协调处理导致矛盾激化或导致乙方遭受损失则由甲方按照本合同总租金10%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5.1.5其他:
/
5.2乙方义务:
5.2.1乙方确保安装的设备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并确保机房符合消防和防盗规范。
5.2.2在机房装修及设备安装过程中,乙方应确保甲方建筑结构不受损坏。
5.2.3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赁费。
5.2.4其他:
/
第六条基站用电
6.1经双方商定,根据实际情况,基站用电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乙方使用甲方电力
甲方负责协调向乙方提供/千瓦的交流/伏三相四线供电容量。
乙方单独安装计量电表。
乙方应每/月按国家电价和实际用电量向供电方交付电费,同时供电方须向乙方提供符合财务规定的合法有效发票。
(2)乙方接引外电
4
基站用电由乙方自行联系当地供电部门接引外电解决,甲方须提供电力线路由,并配合乙方接电施工。
第七条场地及房屋转让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转让上述场地,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7.2甲方转让场地后,本合同在租赁期内对新的产权人继续有效,新的产权人承继本合同出租方权利义务,甲方应向新的产权人如实告知租赁标的情况并做好交接工作,不得影响乙方正常使用,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即为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8.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租赁场地,每逾期一天,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500元。
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电费,逾期支付超过三十天的,每逾期一天,则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8.3若甲方对本合同出租场地不具有合法产权证明,则甲方愿意按照本合同总租金,10%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不可抗力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地震、台风、水灾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必须进行变更或者延期的,由甲乙双方依法予以解除、变更或者延期,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的15天内提供有关证明。
第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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