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营销策划代理销售合同模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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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甲方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开发商。
本项目名称最终以地名办核准的名称为准,项目名称的改变不影响合同效力。
1.2代销物业性质为以下第()项:
⑴住宅;
(2)办公楼;
(3)商场;
(4)商铺;
(5)其它。
1.3本项目位于,总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平米,具体代理房源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委托销售代理房号明细表》,实际代销房屋具体房号和面积以预售许可证记载的内容为准。
二、委托代理形式、代理权限及代理期限
2.1委托代理形式:
本项目乙方为以下第()种方式代理销售:
(1)独家代理销售,如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达到甲方的业绩考核,将一直延续独家代理。
如考核期内不能达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引进其他代理公司联合代理销售本项目,乙方不得有异议。
(2)非独家代理销售,甲方有权引进其他代理公司联合代理或通过场外第三方带客等方式销售本项目,乙方不得有异议。
2.2委托代理事项:
负责在国内及国外的营销活动,包括:
营销策划、筹办展销会、负责销售有关文件的编制/设计及制作、与广告商及广告媒体的联系、接待客户并协助买家签署《认购协议书》、安排客户前往物业现场考察、组织买家/业主主题活动、筹备和组织有关该项目的各类促销活动、协助买家办理银行按揭及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甲方负责制订和审核《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及补充条款,乙方负责合同洽谈)。
2.3策划销售代理期限【备注:
本款内容选择适用以下两种约定之一】:
□年月日至年月日;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公开发售后个月。
公开发售日期以电视或报刊所界定之首期公开发售日或甲方组织的开盘典礼日为准。
两者不一致,以先到的日期为准,本项目的正式开盘日必须经甲乙双方书面签字确认。
2.4合同期满,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续签或终止合同;
若续签合同,相应条款均可另行商定。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在本合同签署后,即提供项目的相关规划设计条件资料及其它乙方策划所需要的资料,以保证策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按计划要求提供项目营销所需的物料与模型,按期完成并交付样板房。
3.1.2配合向乙方提供所委托之物业的工程图纸及各项土地使用、规划批准、预售许可证等公开销售所需的以上资料,以确保物业销售的顺利开展。
3.1.3须保证本项目所有资料或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符合设计标准,确保乙方可合法向认购者销售该物业。
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申办该项目有关售楼、按揭的所有手续,并承担相关责任。
3.1.4甲方协助乙方制定整体销售策略后由甲方负责审核;
在项目营销各阶段,乙方协助甲方与广告制作公司、装修公司、设计院及各媒体等签订合约,甲方承担有关宣传推广、广告、售楼资料及售楼现场包装等所需的各项销售推广费用(期间费用不超过销售额的%)。
所有乙方提供的分段营销计划及总体营销方案包括各项推广广告、推介会、售楼资料、房号销控方案建议、价格方案建议、价目表等均由甲方审核书面批准后方可生效。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策划思路、广告方案、设计稿等书面文件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乙方应据此进行修改、调整,直至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定稿实施。
甲方享用乙方策划的方案、广告、宣传品的独家版权。
3.1.5本合同签订后,在本项目合作期间内,甲方可在所有经双方确认的推广宣传品(含楼书,折页、媒体以及各种形式的广告载体)上和营销活动标识中免费注明销售代理方(乙方)字样。
3.1.6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的销售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及公摊面积证明。
3.1.7甲方承担售楼处的电话初装费、固定电话通讯费、水电费等日常费用(若因乙方管理不当所造成的电话声讯等非正常业务之费用,则由乙方承担)。
甲方提供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制作的物业模型、透视图、售楼书、售楼处、样板房等供乙方在售楼时合理使用。
3.1.8甲方须按合同约定按时与乙方结算代理费并准时支付。
3.1.9合同期限内,由甲方指定工作人员与成交的客户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取每笔成交业务的所有款项,即所有款项均须由甲方指定人员负责收取或由客户直接汇入甲方指定帐户,由甲方开具收据和完善财务手续,涉及退款的,均须由甲方指定人员负责办理。
3.1.10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在营销活动中明显违法或国家行政机关禁止的、不合理营销行为,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纠正。
3.1.11甲、乙双方约定,项目各销售现场(包括但不限于案场外的销售现场和展点)均由乙方派驻的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统筹管理、培训。
项目营销方案由乙方统一拟定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3.1.12乙方从年月日起连续个月无法完成当月及累计预定目标(如出现开盘、物料、模型及样板房交付时间延期,则时间相应延后),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也有权不解除本合同而引进其他代理公司案场联合销售,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期间乙方已经代理销售成交的物业由甲方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支付代理费。
3.1.13甲方有随时了解乙方销售代理情况及动态的权利有权对乙方项目策划和销售代理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派驻项目各销售现场的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专业素质和执行情况提出处罚意见和建议,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处罚意见和建议对其工作人员出现的违规承诺问题进行处罚。
如乙方工作人员原因遭到客户严重投诉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适格工作人员,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予以更换。
3.1.14甲方保留对所销售房屋进行优惠的权利,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和擅自向客户承诺优惠。
3.1.15项目公开发售前的15日内向乙方提供具体详细之《委托销售代理房号明细表》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以保证销售计划的顺利实施。
3.1.16甲方按照附件二中的考评表对乙方进行考评,月度考评合格的(达总分的80%),乙方须向甲方提交书面整改意见;
如月度考评出现连续2个月不合格的情况,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7.3款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
3.2乙方的权利义务
3.2.1本合同正式签署后,乙方应即时开展该项目之策划及推广工作,成立项目专案工作小组,应尽责尽职为甲方服务,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甲方委托的各项工作,并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保密。
乙方指定为本项目总负责人,为项目经理,策划经理,驻场人员不少于人/天,30%以上人员具备从事□别墅□公寓□写字楼销售1年以上行业经验,如在重要销售节点、重要节假日、展销会期间和项目的首次公开推售日及以后各阶段的首次推出当天可根据现场需要和甲方要求,由双方协商适时补充、增加销售人员。
乙方策划销售团队人员一经甲方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有变动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如乙方成立的专项工作小组成员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进行撤换、调整或合理增加,乙方必须执行。
3.2.2乙方负责日常定期的市场调研、竞争产品跟踪研究和客户访谈,乙方需派主要项目组成员参加项目的相关会议及每周工作例会,并于每周日下午5:
00前提交本周工作详尽的销售执行报告及客户、市场、成交、竞争、访谈等分析报表及下周工作计划交甲方确认。
3.2.3协助甲方选择相关合作公司,并协助甲方与相关合作公司制定各种广告方案、装修方案等,并在获得甲方认可后制订宣传推广计划,经甲方书面认可决策后组织实施。
3.2.4与甲方在委托范围内合作,完成有关推广及宣传活动。
派专业人员参加必要的、与本项目相关单位的联席会议,从销售角度为甲方提供书面专业意见和建议,并拟定销售策略(包括销售时间、销售渠道、对象、价格及销售控制等),协助甲方设计和布置现场售楼处及示范单位。
3.2.5乙方须依据双方认可的《项目销售执行报告》,严格按照双方共同商定的售楼方案组织好楼盘的销售工作,负责管理销控表,可根据销售各阶段的实际情况合理调配资源。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销售计划、任意放盘或调价销售。
3.2.6乙方工作人员应详细记录广告效果及销售情况,根据项目销售工作进展与安排计划,向甲方提供阶段性工作成果报告,在不同销售阶段向甲方提供总销控意见。
乙方须将物业销售的具体情况在认购书签定后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销售期间按甲方要求每周召开销售情况总结会议,每周向甲方提交书面销售进度报告,供双方根据销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3.2.7乙方对每个销售单元的代理责任在客户缴付首期购房款并签订政府部门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督促客户提供按揭资料,协助办理完有关按揭手续并跟催银行放款到甲方指定账户时即告结束。
采用一次性付款的客户在客户缴付全部购房款并签订政府部门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完相关买房手续后乙方的代理责任结束。
3.2.8乙方需组织好现场销售及分展场销售,销售人员应格守职业道德、注意个人形象,自觉维护甲方商业信誉,坚持文明销售,礼貌待客,应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做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不随意承诺客户,不参与有损甲方利益和声誉的活动,不得擅自向客户作出任何形式的超出甲方授予权利范围和条件的承诺,并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价目表、付款方式及认购书等填写认购资料并不得擅自增减其它条款,未经甲方书面承诺,乙方对客户予以任何书面或口头额外承诺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及购房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如因以上引起的法律诉讼或索赔时(包括诉讼或非诉形式),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额、诉讼费用以及因诉讼而发生的律师费。
3.2.9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的策划销售权不得全部或者部分转让。
3.2.10乙方不得向客户收取国家法律所禁止和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并保证现场不收取现金。
3.2.11乙方不得在营销代理活动中实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销售行为。
3.2.12乙方代表甲方负责项目销售现场管理、客户资料搜集、客户意见反馈,建立来电、来访、成交客户档案(原件由甲方保存),并将相关来电来访客户信息于每日下午6:
00点前录入明源系统(因特殊原因当日内没有录入完毕的应于次日中午12:
00点之前补录完毕),定期提供阶段客户分析报告,向甲方反馈客户意见。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及双方确认的推广销售资料保密。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甲方提供的项目资料提供给本项目合作单位以外的第三方。
乙方有义务在项目销售完毕后,向甲方提供客户的全部资料,同时须提交客户资料的电子Excel表格。
3.2.13乙方不得以低于甲乙双方确认的《一房一价底价表》或《XX项目价目表》中的价格销售,不得擅自给客户超出经甲方书面批准的任何形式的折扣或书面承诺,否则,由乙方补足擅自承诺的折扣差价,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2.14乙方需严格按照甲方确定的“项目”案场营销管理制度执行相关流程及表单流转的要求。
乙方须按照甲方所确定的售楼条件和甲方认可的方式(各阶段房号、售价、付款方式及本合约条款等)进行销售,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2.15乙方需确保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现场接待和销售认购工作,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存有欺瞒、抬价、擅自收佣等不法销售行为。
乙方工作人员对外接待客户时应佩戴工作证件,因乙方工作人员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2.16若因乙方在销售代理工作中之缺点、缺陷或擅自承诺等其它乙方原因导致与第三人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或提起仲裁,则乙方保证积极解决上述争议、诉讼或仲裁并承担应诉义务,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责任及费用。
3.2.17【备注:
本款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以下条款之一】
选择一:
乙方在距离甲方项目房屋6公里范围内不得代理相同或相似楼盘的销售。
选择二:
本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如有已经代理的在距离甲方本项目房屋6公里范围内的其他相同业态的住宅项目,应在签署合同前向甲方进行完全披露并进行项目名称报备。
在本合同代理期限内,乙方不得再代理与甲方委托项目相应地段6公里范围内除甲方之外的其他相同或相似业态的房地产住宅项目的销售代理业务。
3.2.18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万元人民币【备注: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定,建议最低15万元】作为项目的销售代理风险保证金,汇入甲方指定帐户,由甲方保管。
3.2.19乙方具备市的房地产交易代理资格,并应于签订本合同3日前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乙方单位公章),保证其代理经营的合法性。
3.2.20负责乙方公司工作人员的工资、佣金、社会保险、工作安全及相应的全部福利,并承担劳资纠分、员工安全事故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销售代理费率与代理费用计算、结算
4.1代理费率及乙方每月应收代理费计算公式
4.1.1销售代理佣金:
甲方根据乙方代理期内实现的销售情况,以乙方符合结算条件的售出单位累计签约到账总金额为基数,以代理费率为系数计算代理费并按月向乙方支付的佣金报酬。
4.1.2乙方的代理费率确定如下:
【备注:
本款提及的具体数据仅供参考,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定】
(1)本项目所有物业的基本代理费率为1.2%,月度奖励考核0.1-0.6具体对应如下,合计最高为1.8%。
(2)月度销售率完成附件三约定的月度目标任务的40%以下(含本数)按基本代理费率1.2%,结算代理费佣金;
(3)月度销售率完成附件三约定的月度目标任务的40%以上50%以下(含本数)奖励费用为0.1%,即以1.3%的代理费率结算佣金;
(4)月度销售率完成附件三约定的月度目标任务的50%以上60%以下(含本数)奖励费用为0.2%,即以1.4%的代理费率结算佣金;
(5)月度销售率完成附件三约定的月度目标任务的60%以上70%以下(含本数)奖励费用为0.3%,即以1.5%的代理费率结算佣金;
(6)月度销售率完成附件三约定的月度目标任务的70%以上80%以下(含本数)奖励费用为0.4%,即以1.6%的代理费率结算佣金;
(7)月度销售率完成附件三约定的月度目标任务的80%以上90%以下(含本数)奖励费用为0.5%,即以1.7%的代理费率结算佣金;
(8)月度销售率完成附件三约定的月度目标任务的90%以上(不含本数)奖励费用为0.6%,即以1.8%的代理费率结算佣金;
(9)考核办法见附件二,本合同第4.1.5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1.3当月应结代理费=乙方售出单位累计到帐总金额*对应的代理费率,实际支付代理费为当月应结代理费的90%,甲方每月从乙方代理费中暂扣10%作为销售代理信誉保证金。
4.1.4公开发售日前乙方的累计到访客户数必须达到2500组【备注:
本数据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定,下同】,乙方必须做好客户信息登记工作并以电子化信息形式交予甲方存档,如果乙方的累计到访客户数没有达到2500组或者乙方没有将相关客户信息交予甲方存档,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且甲方将视乙方未能完成目标销售任务。
4.1.5公开发售日乙方的销售认购率必须达到甲方开盘时(指公开发售日当日)委托销售代理房源总数的80%(含本数),以1.6%的代理费率结算佣金。
认购率达到80%以上90%以下的(含本数),以1.7%的代理费率结算佣金。
认购率达到90%以上,该超出部分的认购房源(房源以认购序列号先后为准,不包括90%以内的销售率)以1.8%的代理费率结算佣金。
乙方应确保将该超出基本代理费率部分的代理费佣金发放给该项目的相关销售人员。
如果乙方的销售认购率未能达到甲方开盘时委托销售代理房源总数的80%(含本数),以1.2%的代理费率结算佣金,并且甲方将视乙方未能完成目标销售任务。
本款提及的以上具体数据仅供参考,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定】
4.1.6乙方如能在公开发售日直至本销售代理合同期限届满时将委托销售代理房源销售率达到95%,甲方将给予乙方正常销售代理佣金以外的现金奖励人民币万元,如果能提前将房源销售率达到95%,每提前一天,奖励人民币元(X万元*1‰)。
4.2代理费结算与代理风险保证金和信誉保证金的返还
4.2.1代理费结算:
双方商定每月10日为结算日,甲方在每月25日结算并支付佣金,支付的内容为上月1日至30/31日的全月应付代理费的90%,甲方每月从乙方代理费中暂扣10%作为销售代理信誉保证金,待代理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根据本合同第4.2.2款等相关规定结算后无息返还余额。
4.2.2销售代理信誉保证金和风险保证金的返还:
如出现本合同第3.2.8款至第3.2.16款的情况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直接在销售代理风险保证金和销售代理信誉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如上述两项余额之和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则甲方有权视违约情况从应付代理费中另行扣除。
如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况,或者在赔偿甲方损失后销售代理风险保证金和销售代理信誉保证金还有余额,则甲方应在代理期结束或者本合同提前终止后30日内无息返还该销售代理风险保证金和销售代理信誉保证金余额。
4.2.3考虑到代理期内部分客户未完成购房手续,为保证公平,最终销售率在代理期满/提前终止本合同之日区别以下情况进行结算:
(1)在代理期内/提前终止本合同之日或之前交纳定金并签订合同,在代理期满/提前终止本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全款或付清首期款并将按揭款全额支付到账的客户所对应的成交量,统一计入乙方完成的总成交量。
(2)在代理期内/提前终止本合同之日或之前交纳定金,缴纳定金的客户并于乙方撤场/离场之日或甲方发送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期间乙方应全程负责协助客户的签约和申请银行贷款等手续办理事宜)并具备本合同第4.2.5款约定的结算条件的,甲方与乙方结算代理费。
如果未达到本款规定的上述要求的,不予结算代理费。
4.2.4在代理期满/提前终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停止接待所有客户,1个月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确认总成交量和对应的代理费,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按甲方要求办妥相关退场手续,甲方应将所有未结代理费应结款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完毕。
4.2.5在代理期内,乙方对于相关已销售物业的销售代理工作在以下情况下视为完成,即具备销售代理费的结算条件:
(1)一次性付款或无需贷款的分期付款的客户:
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其中一次性付款的客户在付清全部房款(以甲方到账之日为准)后结算;
其中无需贷款的分期付款客户在甲方实际收到客户的分期付款后结算对应部分的代理费;
(2)银行按揭的客户:
已付清首期款,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按照银行要求提供完整合格的银行按揭所需的买房人资料,签订相关银行按揭合同后银行将相应款项发放至甲方指定账户(以甲方到账之日为准),甲方按全部到账款项所对应的代理费与乙方进行结算。
(3)特殊的银行按揭客户:
已付清首期款,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按照银行要求提供完整合格的银行按揭所需的业主资料,签订相关银行按揭合同后由于银行政策原因超过60天,银行未能将相应款项发放至甲方指定账户,则甲方已收到的首期款所对应的代理费也予以结算。
4.2.6甲方员工买房(需提供相应公司证明)不超过当期可售房源的15%(含15%)部分,乙方不享受相应提成(如需乙方承接接待与签约、催款等工作的,乙方按应计代理费的5%收取相应的代理服务费),但可计入乙方销售率之已售面积;
若比例高于15%则超出部分按本合同第4.1款支付销售代理费,并全部甲方员工买房面积计入乙方销售率之已售面积。
置换购房(包括工程款、材料款或广告费抵偿购房等)视同内部销售并按本款约定与乙方结算代理费。
本款约定的比例可根据实际谈判情况进行调整】
4.2.7以上提成系数均为含税价,即乙方提供相应正规票据后甲方支付应付款项。
五、知识产权归属和保护
5.1乙方根据本合同代理服务内容直接或间接向甲方提出建议之所有资料或文件均应视为甲方的财产。
前述资料、文件的所有权及其所含有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将相关资料用于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用途,并不得提供给第三人(与销售相关的资料除外)。
5.2甲方提供给乙方参考的有关项目的所有资料的所有权及版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任意使用、泄漏、发布或向第三方提供该项目一切相关资料(与销售相关的资料除外)。
5.3在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各自拥有的商标权都不得受到对方和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5.4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项资料文件具有完整有效的所有权、处分权和知识产权。
如因此导致他方涉入侵权纠纷并侵权事实成立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6.1甲方的违约责任:
不按合同约定发出必要通知、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其它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而导致乙方经济损失。
6.1.1甲方泄漏乙方商业机密的,甲方须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
6.1.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代理费,甲方除应立即向乙方支付上述各项费用外,还应按未付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一每日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如甲方拖欠乙方佣金支付时间超过60日的,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佣金与相应滞纳金外,另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6.1.3甲方应保证所提供资料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6.2乙方违约行为和责任主要包括:
6.2.1乙方泄漏甲方商业机密的,乙方须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6.2.2在销售过程中,乙方销售人员行为损害甲方利益和声誉的,甲方收取的所有信誉保证金和风险保证金不予退还。
6.2.3乙方向客户擅自收取额外费用的,除需向甲方支付该费用3倍的违约金外,还必须立即向客户返还所收取的费用,如果乙方拒绝返还的,甲方有权在乙方交纳的销售代理风险保证金和信誉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后代为返还给客户,并有权在上述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上述违约金。
如果该保证金不足以扣除的,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的代理费中直接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承担。
。
6.2.4严禁乙方擅自在销售现场收取现金开立乙方白条,一经发现,扣除乙方当月应结算佣金总额的30%。
6.2.5【备注:
方案一:
乙方在距离甲方项目房屋6公里范围内代理相同或相似楼盘销售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已收取的风险保证金和销售代理信誉保证金不予返还,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
方案二:
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再代理与甲方委托项目相应地段3公里范围内除甲方之外的其他相同或相似业态的房地产住宅项目的销售代理业务,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已收取的风险保证金和销售代理信誉保证金不予返还,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
6.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得聘用对方的任何工作人员,无论其在职或已离职,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并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6.4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若经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7.1代理期限届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按照本合同第4.2.5款约定结清费用。
7.2任何一方按本合同规定提出非自然终止本合同时,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双方派人于对方收到通知日起30日内完成办理相关款项清结、手续移交。
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之规定办理乙方于有效代理期间已售出单位到账总额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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