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灰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基本要求指标要求判定准则及分值计算方法基础数据采集表示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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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应制定可量化的绿色工厂创建中长期规划及年度目标、指标,并形成文件化的实施方案。
7
工厂应定期为员工提供绿色制造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不同职责或岗位的员工所接受的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节能、减排、节材、节水和气候变化等方面。
工厂应对教育和培训的结果进行考评。
附录B
石灰行业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要求、判定准则及分值
石灰行业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要求、判定准则及分值见表B.1。
表B.1石灰行业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要求、判定准则及分值
一级指标
一级指标权重
二级指标
二级指标权重
评价要求
判定准则
分值
基础设施
(5.2)
10%
建筑
(5.2.1)
30%
*工厂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设计,布局合理。
原料、燃料和石灰成品储存、运输等设施以及加工车间采取适宜的封闭、通风、降噪、除尘和排水等措施。
[5.2.1.1a)]
工厂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生产线规划设计文件、施工文件、验收文件等材料证明其评价边界内的各类新改扩建设施满足GB51186的要求。
10
工厂新改扩建时,通过核准文件、项目批复等材料证明其遵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产业政策和有关要求。
石灰产品要在干燥环境中储存和保管。
原料、燃料、成品料(半成品)均存放于封闭场所,内部进行防尘抑尘处理。
工厂货运车辆配套防雨防水设施。
工厂设置货运车辆冲洗设施,车辆进厂时进行清洗;
出厂时,保持车辆干净。
*用于储存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的危险品、危险废物、废石的建筑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2.1.1b)]
依据GB13690、GB1859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文件对所使用的危险品以及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识别及管理。
需单独放置、处置的危险化学品包括但不限于盐酸、硝酸、氨水、工业酒精等;
需单独放置、处理的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废机油、废油桶等。
储存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的危险品、危险废物的建筑设施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并符合GB50140的有关规定。
从规划设计、场地布局、建筑结构、建筑材料等方面,考虑建筑及场地的节材、节能、节水和节地等要求。
[5.2.1.2a)]
根据厂区景观和自然条件进行绿化,非硬化地面绿化率高于95%,已硬化地面养护良好,无大面积损坏,雨雪天气排水功能完善,雨污分流。
8
工厂设置有单独的物流通道与运输车辆出入口,厂区生产运输道路可兼作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全场贯通无障碍。
9
厂内有规范的运输车辆停车设施,位置合理、方便出入。
建筑配备节水和节电设备设施,并制定相应的制度。
[5.2.1.2b)]
建立节水、节电的相应制度、记录并有效实施。
11
室内冲厕、室外绿化灌溉、道路浇洒、洗车用水等充分利用非常规水源,除生产用水外的非常规水源利用率高于10%。
12
清洗、冲洗器具及卫生器具等采用节水或免水技术,工厂的卫生器具用水效率达到3级或以上。
13
工厂利用可再生能源供应生活热水、供暖。
照明
(5.2.2)
*工厂厂区及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和采光应符合GB50033、GB50034-2013的有关规定。
(5.2.2.1)
14
工厂通过生产线规划设计文件、验收文件等材料证明其照明、采光符合有关设计要求,生产车间、辅助建筑的一般照明不使用卤钨灯、高压汞灯。
25
15
工厂通过照明测量、核算记录等材料证明其照度满足GB50034-2013中照明节能所规定的标准值,照明功率密度不高于目标值,其中办公建筑按GB50034-2013表6.3.3规定,公共和工业建筑按GB50034-2013表6.3.13规定。
工厂厂区和办公区宜充分利用自然光采光,提高节能型照明设施和新能源照明设施的配备比例。
公共区域宜采用分区、定时及自动控制照明措施。
(5.2.2.2)
16
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室外公共区域照明太阳能路灯安装率达100%。
20
17
工厂节能灯具使用比例不低于照明设施总数的80%,按公式(C.1)。
18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走廊、楼梯间、厕所等公共场所的照明,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住宅建筑共用部位的照明采用自动感应等。
设备设施
(5.2.3)
60%
专用设备(5.2.3.1)
*工厂的专用设备应满足生产需求,建立相应的验收和淘汰等管理制度。
(5.2.3.1.1)
19
工厂的专用设备满足生产需求,有完善的专用设备台账,建立了验收、淘汰等管理制度,并有相应的执行记录。
工厂不应采用《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提出的淘汰类设备,如采用了限制类设备则制定相应的淘汰更新计划。
工厂宜建设满足石灰行业要求的实验室,并配有与产品相关的检测设备。
(5.2.3.1.2)
21
工厂建有配备检测原材料、成品等相关性能设备的标准化实验室,并及时主动对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进行检验。
工厂的专用设备宜采用节能、节水、高效、智能化、低物耗、低排放的先进工艺装备。
(5.2.3.1.3)
22
专用设备选型遵循技术成熟先进、节能环保、高效运行的原则,设备易损件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23
石灰窑采用自动上料、布料、卸料方式,并采用DCS或PLC控制系统实现煅(焙)烧全过程自动化控制。
通用设备(5.2.3.2)
*工厂的通用设备应符合国家用能设备(产品)能效限定要求或同等水平。
(5.2.3.2.1)
24
工厂按相关要求对高耗能落后设备制定淘汰计划,并有效执行。
不使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等文件中明令淘汰的设备。
工厂通过变压器、电动机运行档案等材料证明其满足经济运行要求,其中使用的电力变压器和三相异步电动机的经济运行满足GB/T13462、GB/T12497的要求。
工厂宜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水耗低、物耗低的通用设备。
(5.2.3.2.2)
26
工厂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水耗低、物耗低的设备。
对有调速要求和节电潜力的设备采用变频调速装置,如风机、空压机、水泵等。
27
工厂通过相关材料证明其使用的电动机、风机、水泵等主要动力设备能效达到GB18613-2016、GB19761-2020、GB19762-2007等标准规定的2级及以上能效等级;
变压器等达到GB20052-2020规定的2级及以上能效等级。
计量设备(5.2.3.3)
*工厂应依据GB17167、GB24789等要求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及资源的计量器具和装置,并进行分类计量。
(5.2.3.3.1)
28
工厂通过能源网络图、统计台账、生产报表等材料证明其对电力、燃料等进行分类计量,并按GB17167、GB24789的要求对主要用能设备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29
工厂通过能源网络图、统计台账等材料证明其对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分别进行计量,对生活用水及生产用水分别进行计量。
工厂宜配备在线监测设备(5.2.3.3.2)
30
工厂配备有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浓度等在线监测设备,并保证系统有效稳定运行。
环保设备设施(5.2.3.4)
*配备大气污染物、废水、噪声等污染物治理设备设施,其处理能力满足工厂达标排放要求。
[5.2.3.4.1a)]
32
工厂按要求设置废气净化设施、废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的说明去向)、消声降噪及减震措施等。
设备选型时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工艺布置采取控制噪声传播的措施;
高强噪声源车间,采取隔声围护结构等措施。
各类设施的维护保存有相应记录。
*配备必要的清洗、清扫设施,降低因生产、运输等造成的环境影响。
[5.2.3.4.1b)]
33
配备洒水车、皮带清扫器等降尘、清扫设施,避免粉料遗撒、扬尘等。
34
建立清洁清扫制度、记录并有效执行。
工厂宜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高效污染治理设施。
(5.2.3.4.2)
35
含粉干物料的输送设备全封闭,无粉尘外溢。
36
全部以天然气、经脱硫处理清洁煤气等为燃料的,可不配备脱硫装置;
以燃煤或未净化处理煤气为燃料的末端脱硫采用石灰/石灰石-石膏法、干法、半干法等高效脱硫工艺;
脱硝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高效脱硝工艺。
37
干法除尘配置率为100%。
38
采用《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等政策文件鼓励的技术。
管理体系
(5.3)
质量管理体系
(5.3.1)
15%
*工厂应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工厂的质量管理体系应满足GB/T19001的要求。
39
工厂应通过管理体系文件、内部评审报告、管理评审报告等材料证明其建立起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
60
工厂的质量管理体系宜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
40
工厂通过了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保持有效。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5.3.2)
20%
*工厂应建立、实施并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应满足GB/T28001的要求。
(5.3.2.1)
41
工厂应通过管理体系文件、内部评审报告、管理评审报告等材料证明其建立起完整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工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宜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
42
工厂通过了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保持有效。
工厂宜按GB/T33000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
(5.3.2.2)
43
工厂通过评价报告、证书等材料证明其根据GB/T33000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
环境管理体系
(5.3.3)
*工厂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工厂的环境管理体系应满足GB/T24001的要求。
44
工厂应通过管理体系文件、内部评审报告、管理评审报告等材料证明其建立起完整的环境管理体系。
工厂的环境管理体系宜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
(5.33)
45
工厂通过了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保持有效。
能源管理体系
(5.3.4)
25%
*工厂应建立、实施并保持能源管理体系,工厂的能源管理体系应满足GB/T23331的要求。
(5.3.4)
46
工厂应通过管理体系文件、内部评审报告、管理评审报告等材料证明其建立起完整的能源管理体系。
工厂的能源管理体系宜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
47
工厂通过了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并保持有效。
社会责任
(5.3.5)
工厂宜按GB/T36000、GB/T36001定期编制并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在环境保护、节能及能源结构优化、资源综合利用、温室气体排放、产品绿色设计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业绩。
48
工厂定期向公众披露其社会责任报告。
49
报告中体现环境保护、节能及能源结构优化、资源综合利用、温室气体排放、产品绿色设计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业绩。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
(5.3.6)
工厂宜按GB/T23001建立、实施并保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
50
工厂通过管理体系文件、内部评审报告、管理评审报告等材料证明其建立起完整的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
51
工厂通过了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的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并保持有效。
能源与资源投入
(5.4)
能源投入
(5.4.1)
40%
*工厂应按相关标准开展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5.4.1.1)
52
工厂建立完善的节能管理制度,制定节能目标并对结果进行评估。
53
年能源消费总量高于5000吨标准煤的工厂定期开展能源审计。
工厂宜不断优化用能结构,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代替传统化石能源。
提高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使用率。
(5.4.1.2)
54
废弃可燃固体燃料和气体燃料利用率大于50%。
55
充分利用余热、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资源投入
(5.4.2)
*按GB/T29115的要求开展节约原材料评价。
[5.4.2.1a)]
56
工厂定期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节约原材料评价工作。
*取水定额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按GB/T7119的要求开展节水评价工作。
[5.4.2.1b)]
57
单位产品用水量符合国家、地方等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58
工厂通过管理文件、用水记录等材料证明其建立了节水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水计量、节水技术。
工厂定期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节水评价工作。
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和性能的条件下,宜通过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原料替代率。
[5.4.2.2a)]
59
粒度范围为≤30mm
采用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提高用水效率,不断降低单位产品常规水资源消耗量。
[5.4.2.2b)]
工厂采用了《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等政策文件鼓励的技术,或通过国家或地方认定的节水型企业评估。
61
单位产品常规水资源消耗率降低,按公式(C.2)计算。
采购
(5.4.3)
*制定并实施包括环保要求的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供方的准则。
[5.4.3.1a)]
62
工厂建立文件化的供应商评价准则,包含对供应商环境表现的评价内容。
*对采购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配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
[5.4.3.1b)]
63
工厂建立原材料质量文件,建立合格的供应商名录,确保供方提供的原材料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及工厂的采购要求。
64
工厂按批次对采购的原材料进行入厂检验,并留存记录。
对检验设备等及时进行维护和校准。
工厂向供方提供的采购信息宜包括环保、可回收材料使用和能效等要求。
(5.4.3.2)
65
工厂原材料、设备等采购控制文件、采购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对于所采购物资涉及到的环保、可回收材料使用、能效等要求。
66
工厂原材料采用散装或大包装进厂,包装材料循环使用。
工厂宜推进相关方的绿色管理。
(5.4.3.3)
67
工厂所采购物资通过绿色产品等相关认证或供应商符合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68
工厂开展绿色供应链评价。
产品
(5.5)
产品特性
(5.5.1)
45%
*工厂所生产的石灰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5.1.1)
69
工厂生产的产品质量、性能符合相关标准及客户要求。
工厂宜优化产品设计,加强对应用市场的研究,使石灰产品适应不同行业用户需求。
(5.5.1.2)
70
根据不同行业及领域的要求设计产品
生态设计
(5.5.2)
35%
工厂宜按GB/T24256等国家和行业标准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生态设计,并按GB/T32161等国家和行业标准对产品进行生态设计评价。
71
工厂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生态设计,形成生态设计报告,并不断降低产品生命周期过程中的环境影响。
72
工厂开展生态设计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
73
工厂根据生态设计评价结果,制定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属性的改进方案,并有效实施。
减碳
(5.5.3)
工厂宜采用适用的标准或规范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碳足迹核算或核查,核查结果宜对外公布,并利用核查结果对其产品的碳足迹进行改善。
74
开展碳足迹核查,形成结论并对外公布。
75
通过分析分工序碳足迹比例,制定改善方案,并有效实施。
环境排放
(5.6)
大气污染物
(5.6.1)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应符合GB16297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
(5.6.1.1)
76
通过监测记录、检测报告等材料证明其有组织及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GB16297、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以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
77
工厂内的有组织排放采取污染治理措施。
工厂宜通过封闭、隔离、喷淋降尘等措施有效降低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
(5.6.1.2)
78
无组织排放区域采取了封闭、隔离、喷淋降尘等降尘措施。
79
工厂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
主要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口宜实时在线监测。
(5.6.1.3)
80
对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实时在线监测。
水体污染物
(5.6.2)
*工厂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应进行处理并合理利用,工厂水体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8978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
81
工厂通过检测报告、处理记录、处置说明等材料证明其按要求对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进行管理与处置。
82
工厂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的废水全部回收利用,不外排。
固体废物
(5.6.3)
*工厂应按相关标准及要求管理和处置生产过程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5.6.3.1)
83
工厂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储存量。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但不限于收尘的除尘灰及废滤袋等。
*工厂无法自行处理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转交给具备相应能力的处理厂进行处理。
危险废物应转交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处理厂进行处理,并建立转移和处置的追溯机制。
(5.6.3.2)
84
工厂通过委托处理合同、处置记录等文件证明其合理处置无法自行处理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85
工厂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识别生产过程以及原料和辅助工序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如废油、废油桶、废油纱、脱硝催化剂、PMT滤袋等。
建立处置和转移程序,委托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机构处理危险废物。
噪声
(5.6.4)
*工厂的厂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
86
工厂通过噪声检测报告等材料证明其厂界噪声满足GB12348、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以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
工厂宜对噪声污染采取适当的防治措施。
87
风机等高噪强震设备采取消声、隔声措施。
单独布置的高噪声设备应使用隔声罩。
温室气体
(5.6.5)
*工厂应按GB/T32150或其他相关要求对其厂界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和报告。
88
工厂定期开展温室气体核算,并形成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工厂宜进行温室气体第三方核查,核查结果对外公布。
89
工厂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厂界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查,并形成核查报告。
90
定期对外公布温室气体排放情况。
综合绩效
(5.7)
用地集约化
(5.7.1)
*工厂容积率不低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
91
工厂容积率不低于0.7,按公式(C.3)计算。
工厂容积率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2倍以上。
92
工厂容积率不低于1.4,按公式(C.3)计算。
a
*工厂的建筑密度不低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
93
工厂的建筑密度不低于30%,按公式(C.4)计算。
工厂的建筑密度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1.5倍以上。
94
工厂的建筑密度不低于45%,按公式(C.4)计算。
*工厂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95
工厂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不低于1500万元/公顷,按公式(C.5)计算。
工厂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达到行业前5%为满分。
96
工厂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不低于3000万元/公顷,按公式(C.5)计算。
原料无害化
(5.7.2)
*石灰生产过程应识别绿色物料。
97
生产过程中识别了绿色物料。
石灰生产过程使用了绿色物料。
98
生产过程使用了绿色物料。
生产洁净化
(5.7.3)
*工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行业平均水平。
99
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mg/N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高于100mg/N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0mg/Nm3。
工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优于行业前5%为满分。
100
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N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N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mg/Nm3。
废物资源化
(5.7.4)
*工厂生产过程产生的工业固体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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