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建合同7586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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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建合同75869
合同编号:
委托代建合同
(参考范本)
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
代建单位:
年月日
委托代建合同书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代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昆山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项目的代建工作,代建过程中双方共同执行昆山财政资源建设项目相关的资金管理、建设程序、工程变更备案、决算评审等政策,代建工作完成后乙方将项目移交甲方。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批准文件:
投资概算:
万元人民币
工程地点:
建设内容:
二、代建方式和内容
1.代建方式
①建设阶段代建□②全过程代建□
2.代建内容
①建设阶段代建内容:
组织实施地勘、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等工作;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申请;工程中间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项目验收、项目移交。
②全过程代建内容:
组织项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环境评价审批、红线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等以及第①项中所包括的内容。
三、代建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数量:
(万元人民币)
质量等级:
安全目标:
工期目标:
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作为代建工作起始日,代建工期共个日历天。
四、代建费
代建费=代建基本费+建设控制目标奖励费
=万元人民币;
1.暂定代建基本费万元人民币;
2.暂定完成建设控制目标奖励费万元人民币;
合同签订后,拨付代建基本费的20%作为启动管理费用,即人民币万元,开工建设后按照完成投资额同比例拨付代建基本费。
代建费最终按本工程实际造价、根据《昆山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昆办发〔2015〕26号)规定的费率计取代建费。
五、甲方职责
1.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的选址、功能、规模标准、估算、工期、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2.协助乙方办理需由委托单位为主体办理的各项手续;
3.监督工程建设,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4.补充合同中约定的由委托单位完成的其他工作。
以上条款根据代建方式做相应增减。
六、乙方职责
1.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组织开展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组织编制预算,配合开展概算、预算评审工作;
2.根据授权、委托办理各项前期报批手续;负责办理施工图审查、消防审核、施工许可、市政接用等手续。
3.申请开立专门的基建账户,设立项目基建账,合理核算项目建设成本。
负责编制项目资金计划和进度支付凭证,按项目进度申请并合理分配项目资金。
在项目资金结算完毕后,负责基建帐户的销户和基建账的结账工作。
4.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昆山相关政策以及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等依法进行招标、采购。
负责签订施工、监理、采购合同等。
5.组织参建单位开展施工,组织技术交底、中间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加强代建过程安全监管,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6.对工程结算进行初审,配合开展项目决算审计;
7.收集、整理、汇编工程档案并移交有关单位;
8.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的维护保养期内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9.乙方组织勘察、设计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概算不超估算、预算不超概算。
概算超过估算10%以上或者预算超过概算5%以上的,应向甲方申请,按程序组织重新论证。
10.代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变更的管理规定。
建设过程中只有发生以下情况时,乙方可提出项目变更意见,提请甲方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1)重大政策调整,重大技术和功能变更;
(2)项目建设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11.代建项目实行履约保证制度,代建单位需以银行保函等方式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
12.乙方须与各参建单位同步签订廉政协议;
13.乙方不得将项目转给其他单位管理。
代建单位或者与代建单位有上下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的组织或其他关联方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或施工等建设任务;
14.代建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移交项目管理和使用权,及时组织工程结算,申报结算审计、财务决算审计并移交档案资料。
15.补充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其它代理工作内容。
以上条款根据代建方式做相应增减。
七、奖惩规定
1.投资目标奖惩。
(1)如项目决算送审造价经决算审计后,造价低于投资控制目标,则节余部分的10%、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作为对乙方的奖励,其余部分上缴市财政。
即:
实现投资节约奖励费=结余投资额×1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建设目标奖励费和投资目标奖励费经考核确定后,在工程结算审计完成之日起一年内拨付。
)
(2)如项目决算送审总额经决算审计后,造价超出投资控制目标,则按补充合同的约定相应扣减代建基准费用。
2.建设目标奖惩。
(1)完成代建合同中约定质量、安全、进度等建设控制目标,给予代建单位不超过项目代建费30%的奖励。
即:
实现建设控制目标奖励费≤项目代建费×30%
(2)未完成代建合同中约定质量、安全、进度等建设控制目标,根据代建合同的约定扣减。
其中:
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交付代建项目的,每延迟一天按代建单位银行履约保函金额的0.1%扣减代建费用;乙方不能按照合同其他约定交付代建项目的,适当扣减代建费用和履约保证金。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乙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致使代建项目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者乙方管理不善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
(1)项目竣工决算节余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
(2)项目超支资金全部由乙方承担;
(3)对乙方处以银行履约保函金额50%的罚款并扣减20%的代建费。
(4)为达到设计要求或工程质量要求而采取补救措施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及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八、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各类商洽、变更及补充协议
2.本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昆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廉政合同;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合同组成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九、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
十、甲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乙方做好代建管理工作。
十一、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并按时完成代建管理工作。
十二、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方各执叁份。
甲方:
(签章)
负责人或代理人:
(签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乙方:
(签章)
负责人或代理人:
(签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实施代建的项目。
2、“甲方”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委托方。
3、“乙方”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的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受托方,是具有在昆山承接项目代建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4、“全过程代建”是指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
5“建设阶段代建”是指在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
6、“批准文件”是指工程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的批准文件。
7、“投资控制数”是指合同双方约定的工程投资控制目标,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总投资。
8、“质量等级”是指工程竣工验收要达到的质量等级,应达到合格要求。
9、“项目管理部”是指由乙方组建的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10、“项目经理”是指由乙方任命的全面履行代建管理职责的项目负责人。
11、“正常工作”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委托的代建工作。
12、“附加工作”是指:
①甲方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甲方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3、“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甲方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5、“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6、“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乙方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担本工程勘察、设计、审图、施工、财务监理、施工监理、建筑材料和建筑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法定资质的单位。
17、“运行管理人员”是指对工程设备(如电梯、消防、空调等)进行运行操作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本市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各方的(合同)权利
第四条甲方权利
1、甲方有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拨付工程款及代建管理费的核准权利。
2、甲方有权对工程建设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
(1)甲方有权参与、监督勘察、设计、审图、财务监理、施工监理、施工单位、重大建筑设备材料的招标工作,参与工程设计审查。
(2)甲方有权监督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各阶段工程验收。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乙方权利
1、乙方根据甲方的授权,并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享有以下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项目建议书、立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法规组织开展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
(2)根据评标结果与中标单位洽谈合同、根据洽谈结果签订相应合同。
(3)对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在与专业工作单位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享有价款支付的审核权、签认权。
(4)对工程各参与方进行管理及协调。
2、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核拨工程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
第三章各方的(合同)义务
第六条甲方义务
1、甲方组建建设办公室或专门机构,负责与乙方对口联系,并指定为本项目的负责人(联系方式:
),代表甲方与乙方接洽并负责本项目的各项决策、发出指示等处理所有与本代建工程有关的事务并做出决定。
2、甲方按工程资金计划及时筹措建设资金,并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对因建设资金不到位所引起的工期拖延等一切时间和费用的损失,乙方无需承担责任。
3、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核拨项目建设资金(含代建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政府部门收费支出)及支付代建管理费。
4、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所有的书面通知、文件后72小时内给予明确答复,对于逾期未答复或答复意见不明确的均视为甲方认可和批准乙方书面通知、文件中的内容。
5、甲方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1)协助乙方办理与代建工程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2)对因各种原因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协助乙方办理报批核准手续。
(3)其他代建工作中需要甲方协助的工作。
6、甲方可对工程提出变更要求,并协同乙方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乙方义务
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应组建能够满足本工程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要求完成代建工作,并定期向甲方及相关单位汇报工程进度、建设资金使用和代建工作情况。
3、乙方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因各种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4、乙方应按本合同以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专业工作招标工作。
5、乙方应及时组织编制工程投资计划和财务用款计划,工程建成后,组织竣工验收,在规定时间内将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给甲方,并配合市财政、审计部门做好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6、乙方应在工程移交前,签订好保修服务协议。
7、乙方应建立完整、规范的工程建设档案,在代建工程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政府代建管理部门指定有关部门移交。
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资料。
第四章各方的责任
第八条甲方责任
1、甲方应当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甲方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九条乙方责任
1、乙方应当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擅自调整代建工程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致使投资增加或工程功能缺损、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不可抗力
1、本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灾害,以及战争、动乱等。
2、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同时尽最大可能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损失,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相关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章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加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方式予以补充和修改并经见证单位见证后,达成的书面意见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十三条若因乙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的,乙方除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外,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出解除本合同。
1、工程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2、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3、工程不能按预定工期完成进度,延期超过三个月的;
第十四条若因甲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况的,甲方除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外,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出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任何一笔代建管理费,且逾期超过30日的;
2、甲方未按照约定拨付任何一笔建设资金,且乙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支付的;
3、因甲方未尽到本合同约定的职责而造成工程停工或延期达三个月的。
4、甲方干扰乙方对项目的组织、管理,导致乙方无法正常进行代建工作的。
第十五条若由于非乙方的原因解除合同,代建管理费除在终止代建工作以前已根据本合同所支付的金额外,甲方应向代建方支付:
1、截止终止合同日期为止,根据合同对应的付款节点对应支付,未到达付款节点但已完成部分,根据已经完成的代建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比例支付;
2、乙方专为本工程项目代建所订购及已支付的有关办公用品、设备器材等货物的费用,或在法律上规定必须支付的为代建所订购之货物的费用,甲方应支付所有货款,所支付的相应货物转归甲方所有。
第十六条若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双方按照乙方实际完成的代建工作量结算代建管理费。
第十七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解除合同使对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本合同终止日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合同约定乙方承担保修责任的保修期满之日。
第六章争议解决
第十九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解决。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本专用合同条款为对应通用条款的进一步说明。
第一条(对应通用合同条款第二条)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
第二条(对应通用合同条款第五条第二款)工程建设资金拨付: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起20日内向乙方拨付前期费用,前期费用仅限于支付政府性收费。
2、乙方在每月10日前根据工程进度和财务监理审核确认的资金需求向甲方申请工程建设资金,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申请之日起15日内确认并向乙方支付该次乙方所申请的工程建设资金。
第三条(对应通用合同条款第五条第二款)乙方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获得基本代建管理费:
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甲方每半年根据工程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支付对应代建基本费的80%。
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项目审计结算后20日内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造价(含合同金额及无合同费用)计算的代建费扣除已支付的代建基本费后支付余款。
第四条(对应通用合同条款第五条第二款)
完成建设控制目标奖励费根据项目实际达成的目标,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结算后一年内完成支付。
考核标准如下:
(一)质量目标奖励费(100%,占建设控制目标奖励费的40%)
1、,100%;
2、,70%;
3、,50%;
4、,30%;
5、发生质量事故或者因质量问题受到建设、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不得申请、核发质量目标奖励费。
(二)安全目标奖励费(100%,占建设控制目标奖励费的40%)
1、,100%;
2、,70%;
3、,50%;
4、,30%;
5、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因存在安全隐患受到建设、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停工整改、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不得申请、核发安全目标奖励费。
(三)进度目标奖励费(100%,占建设控制目标奖励费的20%)
1、;
2、。
第五条甲方的联系人:
,联系方式。
第六条乙方的联系人:
,联系方式。
第七条(对应通用合同条款第七条第二款)乙方选派专业技术骨干力量组建项目管理部。
项目经理:
,联系方式。
第八条(对应通用合同条款第七条第五款)工程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
乙方基建专户,开户行:
,户名:
,账号:
。
乙方须严格按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有关基建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九条(对应通用合同条款第七条第五款)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乙方将工程移交给甲方。
第十条(对应通用合同条款第七条第六款)乙方应与甲方共同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对专业工作单位的保修工作,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承担保修期内的管理责任,一年期满后、在所余的保修年限内,由专业工作单位直接向甲方承担保修义务。
同时,在一年期满后、对于专业工作单位的保修金(如有)在保修期满后由甲方直接向专业工作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对应通用合同条款第十条)因不可抗力,一方不能履行或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相应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一方延迟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对应通用合同条款第十九条)出现重大争议事项,在双方协商无效的情况下,由政府代建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如仍协调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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