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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业服务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本职工作是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委托人提供货物的承揽、交运、拼装、集运、接卸、交付服务,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货物的保险、海关、商检、卫检、动植检、进出口管制等手续,甚至有时要代理委托人支付、收取运费,垫付税金和政府规费。
国际货运代理人通过向委托人提供各种专业服务,可以使委托人不必在自己不够熟悉的业务领域花费更多的心思和精力,使不便或难以依靠自己力量办理的适宜得到恰当、有效的处理,有助于提高委托人的工作效率。
(3)降低成本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人掌握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保险市场行情,与货物的运输关系人、仓储保管人、港口、机场、车站、堆场经营人和保险人有着长期、密切的友好合作关系,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有利的谈判地位,娴熟的谈判技巧,通过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努力,可以选择货物的最佳运输路线、运输方式,最佳仓储保管人、装卸作业人和保险人,争取公平、合理的费率,甚至可以通过集运效应使所有相关各方受益,从而降低货物运输关系人的业务成本,提高其主营业务效益。
(4)资金融通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货物的运输关系人、仓储保管人、装卸作业人及银行、海关当局等相互了解,关系密切,长期合作,彼此信任,国际货运代理人可以代替收、发货人支付有关费用、税金,提前与承运人、仓储保管人、装卸作业人结算有关费用,凭借自己的实力和信誉向承运人、仓储保管人、装卸作业人及银行、海关当局提供费用、税金担保或风险担保,可以帮助委托人融通资金,减少资金占压,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5)沟通控制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人拥有广泛的业务关系,发达的服务网络,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可以随时保持货物运输关系人之间、货物运输关系人与其他有关企业、部门的有效沟通,对货物进行运输的全过程进行准确跟踪和控制,保证货物安全、及时运抵目的地,顺利办理相关手续,准确送达收货人,并应委托人的要求提供全过程的信息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
(6)咨询顾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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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人通晓国际贸易环节,精通各种运输业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了解世界各地有关情况,信息来源准确、及时,可以就货物的包装、储存、装卸和照管,货物的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和运输费用,货物的保险、进出口单证和价款的结算,领事、海关、商检、卫检、动植检、进出口管制等有关当局的要求等向委托人提出明确、具体的咨询意见,协助委托人设计、选择适当处理方案,避免、减少不必要风险、周折和浪费。
(二)为承运人服务
货代向承运人订舱,一定对承运人和发货人都公平合理的费率,安排适当的时间交货以及以发货人的名义解决与承运人的运费账目等问题。
国际货代与班轮公司关系密切,越来越多的班轮公司国际货代一定的佣金一次承认其在提高理论方面的有益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中集装箱运输的增长,国际货代公司引进“集运”与“拼箱”服务,使得他们与班轮公司的及其他承运人如铁路承运人之间建立起更为密切的联系。
(三)为港口服务
货代接运整船货物或装运整船大部分货物,在合理流向的前提下可以争取船舶在货代所在地港口装卸,这就为港口争揽了一条船的货源。
(四)为海关服务
正因为此,目前,世界上80%左右的空运货物,70%以上的集装箱运输货物,75%的杂货运输业务,都控制在国际货运代理人手中。
我国80%的进出口贸易货物运输和中转业务(其中,散杂货占70%,集装箱货占90%),90%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业务都是通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完成的。
三、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
与概念相对应,对于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也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解释:
(1)国际货运代理业的性质
国际货运代理业在社会产业结构中属于第三产业,性质上属于服务行业。
从政治经济学角度看,它隶属于交通运输业,属于运输辅助行业。
(2)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性质
国际货运代理从本质上属于运输关系人的代理,是联系发货人、收货人和承运人的运输中介人,它既代表货主,保护货主利益,又协调承运人进行承运工作,在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架起桥梁。
四、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如下:
(一)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的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三)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四)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五)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六)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七)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八)咨询及其他相关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五、国际货运代理的分类
(一)按企业的成立背景和经营特点为标准分类
(1)以中外运为背景的国际货代企业。
中外运,即中国外运,全称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是目前为止我国最大的货代企业。
这是有历史渊源的,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全面实行对外贸易管制,为适应外贸垄断体制,国家又规定,所有的进出口货物都要通过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统一组织办理托运,这种垄断局面一直持续到1984年,也就是说,在此期间,中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基本上是由中外运一家垄断,独家经营的,中国仅此一家货代,在这样的一种背景下,中外运发展为中国规模最大、实力最雄厚、最权威的一家货代企业,就不足为奇了。
现如今,中外运的经营特点是:
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即以外贸运输为主业,中外运现拥有载重量200多万吨的船队、3000多辆汽车。
多种经营,是指中外运除货运外,还承办货代、船代、航空快件、集装箱租赁、信息咨询等多种业务,货代业务只是其经营内容之一,但中外运的货代业务经营范围十分广泛,涵盖海、陆、空、多式联运、报关、报检、仓储、中转、分拨等等。
伴随着长期的业务发展,中外运设立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合资企业遍布国内外各大港口城市,并同世界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0多家货代、船代、租船经纪人、船公司建立业务往来,其代理网络遍布国内外,形成了强大的货代经营优势。
我国的不少货代企业以中外运为背景发展起来的,例如:
中国外运福建集团公司(即福建外运,坐落在福州市中心的湖东路福建外运大厦)是中外运在福建省设立的子公司、下属已有20个全资子公司,5个合资公司,如:
福建外运福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福建外运集装箱公司、福建外运天健航空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外运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厦门分公司、泉州分公司等等。
(2)以航运公司、航空公司、铁路部门(实际承运人)为背景的国际货代企业。
此类货代企业中具有代表性的有:
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海运集团控股的天海、天新、天富等货代公司,上海海运集团所属的上海海兴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山东省海丰国际货运集团所属的山东省海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民航客货运输销售代理公司,中国铁路对外服务总公司等。
这类企业的特点是:
与承运人关系密切,在相关运输方式上竞争力较强,具体体现为:
1、在运价方面有竞争力
2、有很强的运输条件优势,体现在舱位安排、方便货主、捕捉与反馈航运信息等方面均有优势;
1988年以后,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垄断经营已经不能适应国际海上运输的要求,我国政府允许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逐步放开,实行多家经营。
(3)以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为背景所组建的国际货代企业。
这类企业如中粮、五矿、中纺、中土畜等系统所属的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其前身一般是各总公司履行发货、定舱、仓储、报关等职能的储运部、报运部。
①在货源、审核信用证、缮制货运单证和向银行办理议付结汇等方面较其他具有明显优势;
②规模都较小,服务功能欠完善,缺乏网络化的经营条件;
(4)以仓储企业为背景的国际货代企业。
这类公司原本是以办理仓储业务见长的仓储企业,基于增加利润来源、更好如为货主服务的目的,经审核批准,取得了国际货运代理的资格。
这类货代中有天津渤海石油运输公司、上海国际展览运输有限公司、北京华协国际珍品货运服务公司等。
其经营特点是:
凭借仓储优势及这方面的丰富经验,揽取货源,深得货主信任。
特别在承办特种货物方面的独有专长,但规模较小、服务单一。
(5)外商投资类型的国际货代企业。
1992年以后,我国政府也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形式在我国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于是,国外一些船公司、货代行、实业公司就纷纷开始进入我国货代市场,与国内大型外贸、运输公司联手创办合资企业。
入世后,我国政府遵守承诺,进一步开放货运代理市场,自2005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这固然促进了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也加剧了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的竞争。
首先,一大批外资船公司将纷纷建立自己的货代公司,参与市场竞争。
他们会用多种竞争手段来挤压中国货代的经营空间。
如对出口货物,以远低于给货代的运价向出口人直接报价,轻而易举地抢走我们多年的客户;
通过其海外的国际网络,用在信用证上“指定货代”的方式架空我国货代等等(说明:
在中国对外贸易的构成中,加工贸易的比重已占中国进出口总额的50%以上,其中的加工贸易就是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一种表现形式。
在货物运输的安排方式上,基于安全、快捷等服务要求,这些贸易商通常是在国外已选择好承运人或货运代理,采用FOB指定货代的形式,这时具备全球网络优势的跨国物流服务商(目前国内货代企业由于普遍缺乏海外网络)就成为他们的首要目标。
目前中国进出口货物运输合同中已有50%以上采用FOB条款。
)
其次,原先中外合资的货代企业将纷纷走向独立。
外资公司对我国市场觊觎已久,早年因为政策原因,他们进人我国市场的策略只能以合资的方式进行,合资也有合资的好处,他们可以利用和我国企业合资的机会,逐步了解和熟悉我国市场,减少进入风险,现在时机成熟了,对市场比较了解了,而政策也允许独资了,于是,一些外资企业就抛开中方合作者,尽力独资货代企业,独立进行业务,占据我国市场。
这些无疑对我国的货代公司造成巨大的竞争乃至生存压力。
因此,中国货代企业的好日子是在1991~1994年,那几年外贸大发展,竞争相对没有那么激烈,当时干线船和支线船载运加上差额颇大,承运人和货代效益颇丰。
从1994年下半年开始,二程船公司进入中国境内,在运费上缩小了差额,逐步与国际货运市场运价接轨,国际货运呈现薄利多运之试,对货主大为有利,而承运人乃至货代企业则感到竞争加剧。
现在这日子就更难过了。
(二)按业务范围划分
(1)海运货运代理
(2)空运货运代理
(3)陆运(铁路、公路)货运代理
(4)国际多式联运代理
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有大有小,大的兼办多项业务,如办理海陆空货运代理业务,小的则专办一项或两项业务,如空运货运代理、陆运货运代理、海运货运代理。
六、行业组织
(一)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国际货运代理的国际组织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是世界国际货运代理的行业组织,其法文名称为"
FederationInternationaledesAssociationsdetransitairesetassimiles"
,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FederationofFreightForwardersAssociations"
。
其法文缩写是“FIATA"
,被称为“菲亚塔”,并被用作该组织的标识。
FIATA由16个国家的货运代理协会于1926年5月31日在奥地利维也纳成立,总部设在瑞士苏黎士,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
(1)FIATA的宗旨
FIATA的宗旨是保障和提高国际货运代理在全球的利益。
(2)FIATA的巨大影响力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是一个在世界范围内运输领域中最大的非政府组织,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FIATA在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大会、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及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中均扮演了咨询顾问的角色。
同时也被许多政府组织、权威机构和非政府的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国际铁路联合会、国际公路运输联合会、世界海关组织等一致确认为国际货运代理业的代表。
3、FIATA的瞩目成就
FIATA所取得的最令人瞩目的成就有三项:
①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款范本
标准交易条款通常是为了事先明确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制定的,作为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人仿契约附件,并具有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FIATA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款范本,是FIATA制定的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人与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的标准条款,是FIATA于1996年10月所制定的,并向至今尚无标准交易条款的各国国际货运代理人推荐,供其在制定本国的该标准交易条款时作为准则参考。
标准交易条件对全球货运代理的业务规范化和风险防范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②FIATA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
尽管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超越国界,具有极强的国际性,国际社会一直为统一国际货运代理业而努力,但目前世界上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专门的国际公约尚未制定,各国调整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制度差异较大,无法调和。
为统一的货运代理法律,FIATA起草了《国际货运代理示范法》,提供各国立法时参考。
该法在世界范围正逐渐获广泛认同,并对各国的立法有重大影响。
③FIATA单证
FIATA制定的八套标准格式单证,更为各国货运代理所广泛使用,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的声誉,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起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FIATA制定的八套标准格式单证包括:
(1)FIATA运送指示;
(2)FIA-TA货运代理运输凭证;
(3)FIATA货运代理收货凭证;
(4)FIATA托运人危险品运输证明;
(5)FIATA仓库收据;
(6)FIATA可转让联运提单;
(7)FIATA不可转让联运单;
(8)FIATA发货人联运重量证明。
此外,FIATA还培训了数万名学员,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FIATA推荐的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范本及FIATA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及制定的各种单证为保护全球货代行业的利益、促进行业的发展和规范化做出了杰出贡献。
4、FIATA的会员情况
FIATA的会员分为以下几类:
①一般会员。
通常只有代表某个国家全部货运代理的行业组织方能申请成为FIATA的一般会员。
如果某个国家尚未建立货运代理协会,也可以破例允许在该国家独立注册的惟一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具有一般会员的地位。
例如,在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成立以前,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曾于1985年以一般会员身份加入了FIATA。
②团体会员。
代表某些国家货运代理行业的国际性组织、代表与FIATA相同或相似利益的国际性货运代理集团、其会员在货运代理行业的某一领域比较专业的国际性协会,可以申请成为FIATA的团体会员。
③联系会员。
货运代理企业或与货运代理行业密切相关的法人实体,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一般会员书面同意,可以申请成为FIATA的联系会员。
④名誉会员。
对FIATA或货运代理行业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可以成为FIATA的名誉会员。
FIATA的成员主要包括是来自世界各国的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拥有来自86个国家和地区的97个一般会员,遍布于150个国家和地区的2700多家联系会员,大约40000家货运代理企业,800万至1000万从业人员。
其中,亚洲地区有30个国家和地区的货运代理协会是FIATA的一般会员。
5、我国参加FIATA的情况:
我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作为一般会员的身份,于1985年加人该组织。
2000年9月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成立,次年作为一般会员加人FIATA。
我国台湾省和香港特区各有一个区域性一般会员,台湾以中国台北名称在FIATA登记注册。
所以,目前在中国,FIATA共拥有四个一般会员。
目前FIATA在我国还拥有联系会员170多个,其中我国大陆有20多个联系会员,香港特区有105个联系会员,台清地区有48个联系会员。
(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IFA)——中国国际货运代理的行业组织
随着我国国际货代业的发展,为规范行业经营秩序,协调维护行业利益,服务货代企业,建立货代企业的行业自律组织就显得十分必要。
1992年,上海货代协会成立,这是我国第一个地方性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目前全国已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地方货代协会。
随着各地方货代协会相继成立,为协调货代行业发展中的全局性问题,促进我国国际货代业的健康发展,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国内外同行的关注下,2000年9月6日,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hinaInternationalFreightForwardersAssociation,简称CIFA)获准筹备,在北京宣告成立。
CIFA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CIFA是由中国境内各地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与货运代理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社会团体,亦吸纳在中国货代、运输、物流行业有较高影响的个人。
CIFA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三类。
目前CIFA拥有会员近600家。
作为联系政府与会员之间的纽带和桥梁,CIFA宗旨是:
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我国国际货代行业的管理;
维护国际货代业的经营秩序;
推动会员企业间的横向交流与合作;
依法维护本行业利益;
保护会员企业界的合法权益;
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货代业的发展。
CIFA接受商务部和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
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其登记注册的部门,而商务部则是CIFA的业务指导部门,CIFA在商务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行业管理工作。
为支持中国货代协会积极开展工作,原外经贸部还曾专门下发文件,关于赋予中国国际货代协会相关职能,如:
对全国货代企业的年审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负责组织行业培训及代发上岗资格证书。
中国国际货代协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政府对该行业的管理将进入到一个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的新阶段。
加人WTO后,随着我国货代市场的逐步开放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货代协会的作用将逐步显现出来。
CIFA以民间形式代表中国货代业参与国际经贸运输事务并开展国际商务往来,与FIATA保持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并于2001年初被FIATA接纳为一般会员。
2002年7月15日,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颁发《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并推荐会员使用。
该标准交易条件采纳《FIATA示范法》,并吸纳了其他国家相关立法和标准交易条件,具有一定的先进之处,当然还存在着不尽完善之处,还不是很成熟。
如客户和国际货运代理人选择接收该标准交易条件,《标准交易条件》则产生法律效力。
七、我国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管理
(一)我国现行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体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规定,商务部是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的授权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在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章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赋予了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各地方行业协会部分行业的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协调政府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关系、企业的备案、企业的年审、业务人员的培训和行业自律等方面。
此外,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主管部门为商务部,但是国务院公路、水路、铁路、航空、邮政运输主管部门和联合运输主管部门,也在根据与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着不同程度的管理。
因此,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都在不同程度上行使着对国际货运代理业进行管理的职能。
(二)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在我国,由于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一个行业发展的历史不长,到目前尚无专门管理、规范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法律。
但是,为了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近年来,我国了加快在货运代理行业的立法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及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的法律依据。
可以说,我国目前货代行业已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历史。
(1)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法律
目前,我国主要有以下几部涉及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
这两部法规,对代理及合同问题做了专门规定,这些规定与货代经营休戚相关,对规范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
该法的规定也涉及到对货运代理业的调整。
当国际货运代理人充当契约承运人时,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其行为直接受到《海商法》的调整。
以上三部法律与货代经营的关系最为紧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简称《外贸法》,1994颁布,2004重新施行),《外贸法》作为我国对外贸易领域的基本法,是其他相关法规和条例的立法基础,货代经营作为我国涉外经贸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必然要受其规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该法是我国对涉外海事案件立案、判决和执行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将有关货运代理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列为海事法院管辖范围。
所以,对货代经营也有紧密的影响
(2)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为了规范货运代理市场,促进运输业的良性发展,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还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是调整国际货运代理业的重要依据。
包括以下几部主要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1995年6月29日,由原外经贸部发布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于1998年1月26日颁发生效,2004年1月1日进行修订正式颁布。
在《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对于包括国际多式联运在内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明确了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定义,规定了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并对业务管理的方法和途径进行了规范,同时还明确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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