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补助大专校院办理工程教育领域学术研讨会竞赛及国际交流计画申请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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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补助大专校院办理工程教育领域学术研讨会竞赛及国际交流计画申请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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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补助大专校院办理工程教育领域学术研讨会竞赛及国际交流计画申请要点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工程教育領域學術研討會競賽及國際交流計畫申請要點
中華民國95年7月1日台顧字第0950090571C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台顧字第0950195642C號令修正公布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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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大專校院工程教育領域,藉由學術研討會競賽及國際交流,提昇人才培育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領域及議題:
本要點以先導性、前瞻性、實驗性及跨領域性等工程教育人才培育為範圍。
人才培育包含制度、政策、教學、課程、教材、教法、設備、實驗及其他與人才培育有關之新興議題。
三、補助對象:
(一)國內校際工程教育學術研討會:
國內工程教育相關系所。
(二)國內工程教育校際競賽:
國內工程教育相關系所。
(三)國外工程教育競賽:
國內工程教育相關系所學生及指導專任教師。
(四)國際工程教育學術研討會:
國內工程教育相關系所專任教師。
(五)國外專題研究:
國內工程教育相關系所專任教師。
四、補助類型:
依國內大專校院參與校數分下列二類:
(一)一般型計畫:
指單一大專校院之計畫案。
(二)整合型計畫:
指二所以上大專校院,針對相同議題之統整計畫案,並以國際交流計畫為限。
五、補助原則
(一)國內校際工程教育學術研討會
1.九十五年度每校以三案為原則,視計畫內容及參加規模部分補助。
邀請校外人數五十人以上至一百人以下者,每案補助最高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邀請校外人數一百零一人以上者,每案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2.前目邀請校外總人數達一百零一人以上者,如另行邀請國外專家學者進行專題報告、演講、討論,得酌增加補助經費,每案增加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二)國內工程教育校際競賽
九十五年度每校以一案為原則,校外參與競賽人數五十人以上至一百人以下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競賽人數在一百零一人以上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唯參加人數在一百五十人以上者,得視需要增加補助經費。
(三)國外工程教育競賽
以參加國內公開競賽優良,且其所參加之國外競賽活動至少有三個國家以上參賽者為限。
九十五年度每校以一案為原則,每案以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唯參賽學生在三人以上者,得視需要增加補助經費。
(四)國際工程教育學術研討會
九十五年度每校以一案為原則,並視計畫內容及參與人數部分補助,一般型計畫,每案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整合型計畫,每案補助最高以新臺幣四十萬元為限。
(五)國外專題研究
九十五年度每校以一案為原則,並視計畫內容及參與人數部分補助,一般型計畫,每案補助最高以新臺幣四十萬元為限;整合型計畫,每案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六)前五款申請計畫,以未獲得本部相關經費補助為限,如經發現有違反規定情事,追繳補助經費。
如該申請計畫獲得本部以外之其他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補助者,應詳列補助項目及其額度,以不重覆補助為限。
六、執行期程:
申請計畫執行期限自二梯次截止申請日之次月起至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計畫執行應依執行期限辦理完畢。
但有特殊情形,經本部同意者,得辦理展延,並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
七、補助基準:
(一)國內校際工程教育學術研討會及競賽
總計畫經費應將本部補助經費與學校配合款分開編列敘明。
相關經費之編列依附表一編列,並依行政院及本部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參加國外競賽活動、國際研討會及國外專題研究
1.整合型計畫之行政作業,由計畫申請學校彙辦經費收支、核銷等相關事宜。
2.經費需求編列包括業務費及國外差旅費二部分。
總計畫經費應將本部補助經費與學校配合款分開編列敘明。
相關經費之編列,依下列規定辦理:
(1)出國性質為參加國際競賽者,本部補助對象除實際參加競賽者外,可增加一位指導教授隨團指導。
出國性質為參加國外研討會者,本部補助出國人員機票及差旅費每次出國以二人為原則。
出國性質為專題研究者,本部補助出國人員機票及差旅費每次出國以三人為原則。
有關差旅費有不足款項,由各校另行籌措。
(2)參考附表一編列,並依行政院及本部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經費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類別為國內校際工程教育學術研討會及競賽申請案,各校須提列申請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十以上之配合款;其他類別申請案,各校須提列申請補助額度之百分之二十以上配合款。
整合型計畫者,應註明各參與學校之補助經費運用比例及其相對之配合款(參與學校之配合款至少占全部配合款之百分之二十,且主辦學校不得代為支付),未達者不予受理申請,配合款得依核定補助金額以等比例進行調整。
(四)各計畫經費之編列應依本部審查意見重新調整修正。
八、申請作業
(一)申請期限
1.第一梯次:
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2.第二梯次:
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前提出申請,第一梯次申請未通過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二)申請程序
申請學校應於申請期限前檢具計畫申請書一式四份,郵寄至「工程及科技教育計畫辦公室」(國立台灣大學機械工程學系),並於計畫申請截止日前送達,逾期不予受理。
(三)計畫申請書內容(詳如附件一至附件六)
1.國內校際工程教育學術研討會及工程教育校際競賽
各校所提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依據、計畫(競賽)目的、邀請對象與人數、時間與地點、研討(競賽)方式與內容、預期效益、自我成效評量方式、指導單位、主辦單位、承辦單位、過去執行相關計畫績效、本年度已接受本部相關計畫情形、經費明細及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其中所列各項內容均須填寫,如無資料請註明無,如漏填資料且未依通知期限(以郵戳為憑)補正者,不予受理。
2.參與國外工程教育競賽、國際工程教育學術研討會及國外專題研究
(1)各校所提計畫內容應包含依據、目的、執行方式、國內外合作單位與整合方式、計畫內容、預期效益、自我成效評量方式、參與人員(請列表敘明出國人員專長資格及人數之合理性)、過去執行相關計畫績效、本年度已接受本部相關計畫情形、經費明細、後續成果之推廣服務及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其中所列各項內容均須填寫,如無資料請註明無,如漏填資料且未依通知期限(以郵戳為憑)補正者,不予受理。
(2)參與國際工程教育學術研討會及國外專題研究,應就本專業領域或本部顧問室所推動之相關領域專案人才培育計畫提出後續之推廣服務。
九、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依申請案件之領域,延聘學者專家依領域別進行審查,並得視審查需要,邀請申請者報告。
(二)審查原則
1.國內校際工程教育學術研討會及工程教育校際競賽
(1)計畫目標及效益。
(2)計畫具體內容。
(3)計畫之先導性、前瞻性、實驗性及跨領域性等特質。
(4)計畫邀請對象及人數。
(5)計畫經費支用項目及支用標準之合理性。
(6)學校對計畫之支援措施。
(7)國外專家學者之專業性及研討議題。
(8)過去執行相關計畫績效。
(9)本年度已接受本部相關計畫情形。
(10)其他。
2.參與國外工程教育競賽、國際工程教育學術研討會及國外專題研究
(1)出國之必要性、目標及計畫效益。
(2)出國人員、行程及其他具體內容。
(3)計畫之先導性、前瞻性、實驗性、創新性及跨領域性等特質。
(4)計畫經費支用項目及支用標準之合理性。
(5)學校對計畫之支援措施。
(6)過去執行相關計畫績效。
(7)本年度已接受本部相關計畫情形。
(8)本專業領域或本部顧問室相關領域專業人才培育計畫之後續推廣服務。
(9)其他。
十、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請撥作業
請款時,應繳交下列文件:
1.修正後經費表及計畫書各一式二份。
2.請款領據。
(二)核銷作業
學校應於核定補助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經費收支結算表併同結餘款函送本部核結,各計畫原始憑證分類整理並裝訂成冊,留校以備審計機關查核。
原始憑證應貼於粘存單,註明科目及用途,如有英文名詞,須附註中文,並經計畫執行學校首長及有關人員如主辦會計、事務採購、財物驗收或保管及計畫主持人等蓋章,未依限辦理核結者,將作為考核依據。
如有結餘款應依計畫總經費分攤比例繳回本部。
(三)計畫經費收支處理
1.計畫執行學校應以專帳登錄一切計畫經費收支,經費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並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2.學校各項財務及財物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處理。
有關稅賦之扣繳責任,應由計畫執行學校負責辦理。
3.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案,因故需變更計畫內容或取消辦理時,應事先經本部同意。
取消辦理者,應繳回補助餘款,不得勻支至其他項目。
十一、補助成效及考核
(一)計畫經核定補助後,應依核定計畫辦理,不得因補助款核給額度而任意更改(縮減)計畫內容及相關細節。
(二)計畫執行期間,於核定補助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送計畫辦公室彙整。
十二、其他
本要點未盡事宜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依本部相關函文、公告或核定通知書辦理。
附表一、計畫經費編列原則
經費項目
注意事項
計畫總經費
計畫總經費=(申請補助款+學校配合款)
=(業務費+雜支)。
若計畫案為參加國外競賽活動、國際研討會及國外專題研究者,請將國外差旅費分開編列。
=(業務費+國外差旅費+雜支)。
人事費
本計畫不得支應人事費用。
業務費
1.特殊編列基準
●出席費:
新台幣1,000元。
(每人次)
●審查費:
中文新台幣690元。
(每件)
外文新台幣1,040元。
(每件)
●講座鐘點費:
(每人次)
外聘-國外聘請新台幣2,400元
外聘-專家學者新台幣1,600元
外聘-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新台幣1,200元
內聘-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人員新台幣800元
●主持費、引言費:
上限新台幣1,000元。
●工作費、工讀費:
新台幣80元(每小時)
(人數之編列以參加人數1/10為上限,工作日數之編列以會期加計前後1天為上限)
●印刷費:
(核實編列)
●國內旅費、短程車資、運費:
短程車資上限新台幣250元。
(國內旅費之編列及支給依行政院所訂「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短程車資編列上限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雜費額度,為膳雜費之1/2。
運費依實際需要檢附發票或收據核結。
)
●膳宿費:
辦理1日者:
餐點費新台幣80元。
(不得編列茶水費)
辦理2日(含)以上者:
住宿費每日上限1,400元。
膳食費每日上限500元。
(辦理2日(含)以上者,膳宿費應按參加研討會、研習會人員之職務等級,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額度為依據編列,其中膳食費內應含三餐及茶點等,不得額外編列茶水飲料等費用。
)
膳宿費除了該研討會之主持人、演講者等主要出席者以全額補助外,其他與會人員酌予補助。
●場地使用費:
(核實編列)
場地使用費除國際性研討(習)會外,以於校內舉辦為原則。
2.國外講員來台生活費比照國科會規定辦理,補助天數除主講人實際講學天數外,另前後各酌加一天。
3.除上述特殊編列基準外,其他編列原則請依本部「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國外差旅費
1.編列原則
●出國國家之說明:
請加註前往之國家(例:
越南:
X元/人次*Y人*Z次=W元)
●國外來回機票:
如有我國航空公司飛經之地區,以購我國航空公司機票為限;機票請註明等級(經濟艙…等)及人數,核銷時以代收轉付收據核結。
●國外生活費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可至http:
//ice.lhu.edu.tw下載)編列。
2.計畫經費不補助計畫執行人員津貼、建築經費、設備費、紀念品或行政管理費用等費用支出。
雜支
最高上限為:
(業務費)*5%
若計畫案為參加國外競賽活動、國際研討會及國外專題研究者,請將國外差旅費分開編列。
其最高上限為:
(業務費+國外差旅費)*5%
已含(電腦耗材、文具、紙張、影印、維護、郵電及行政費用),有關上述費用請於雜支中支應,不得另外編列業務費或其他科目。
相關附件:
附件一、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工程教育領域學術研討會競賽及國際交流計畫申請書
附件二、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舉辦國內校際工程教育學術研討會申請資料
附件三、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舉辦國內工程教育校際競賽申請資料
附件四、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參與國外工程教育競賽申請資料
附件五、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出席國際工程教育學術研討會申請資料
附件六、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進行國外專題研究申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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