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企业定员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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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企业定员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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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水力发电企业劳动定员标准(试行)》已经2011年8月30日第9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10日起施行。
总经理:
陆启洲
_______年____月___日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水力发电企业劳动定员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配套法规、电力生产的有关规定,按照满负荷、高效率、科学分工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内部核算、全资、控股水力发电企业的劳动定员管理。
受托管理的企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集团公司所属水力发电企业应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上,科学定员,合理组织生产,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本标准按水力发电企业“运行、维护、管理”合一的生产管理模式编制,规定水力发电企业业务为承担所辖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
不包括电气二次部分以外的设备大、小修与技改工程等业务。
第五条以水力发电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和未来技术发展趋势为基础,参照国内同行业先进用人水平,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
本标准是集团公司核定水力发电企业定员及按定员组织生产、配置人力资源的依据。
第六条本标准所提供的业务集中管理定员标准,为二级单位内部专业机构在集中管理内部核算、全资、控股水力发电企业对应业务时所需的定员标准。
第七条本标准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八条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单机容量10MW以上“运行、维护、管理”合一的水力发电企业劳动定员管理;适应于按区域集中管理的水电检修、大坝观测和水务工作的劳动定员管理。
实施委托运营的水力发电企业和实施“运检合一”等其他生产管理模式的水力发电企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用于指导水力发电企业通用岗位的用工管理。
第三章名词解释
第九条远程监控
水力发电机组开停、调相、倒闸等工况与运行方式转换和有功、无功功率调整(或闸门启闭)以及运行监视等工作,通过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由上级调度机构(包括省、网、地调)或流域梯级调度的值班人员来完成的监控方式。
电厂现场只保留少数值守人员来负责看守监督、巡视检查、定期保养、辅助操作及应急处理的工作。
第十条集中监控
水力发电机组主、辅设备或部分辅助设备实现了计算机程序集中监控,计算机的操作由值班人员在集控室内进行的监控方式。
第十一条常规监控
水力发电机组主、辅设备均由值班员通过仪表和控制开关进行监控的方式。
第十二条多泥沙
年平均含沙量大于2.5kg/m3。
第十三条闸门挡水面积
闸门(含船闸、溢流坝、泄洪道、泄水孔、排沙孔、进水口、尾水等设施的工作门、检修门、备用门)的正向承受水压力之面的面积。
第十四条定员标准插值法计算公式
定员下限+(定员上限-定员下限)×(相关因素实际值-相关因素下限)÷(相关因素上限-相关因素下限)。
第十五条业务集中管理
以实现资源共享和集约化管理为目的,将流域或区域内水力发电企业的检修、大坝观测、水情测报与调度等业务实行专业集中管理的方式。
第四章水电厂定员标准
第十六条设备运行定员
(一)工作范围:
水轮机、发电机主辅设备、输变配电设备、厂房内消防、通风设备和闸门(包括进水口、泄洪闸孔等通流设施的工作门)的运行监控、巡检操作、表计记录、运行分析、定期保养、事故应急处理等。
(二)定员标准:
见表1
表1:
设备运行定员标准
单机容量(MW)
定员(2台机组)
远程监控
集中监控
常规控制
25及以下
6
13
15
25-100
7
14
20
100及以上
8
15
25
备注
每多2台机组增加定员1人。
同一电厂超过4台机组的,每多2台机组增加定员1人。
每多1台机组增加定员2人。
(三)补充规定:
1.一厂多站的电厂,实行集中监控的,每增加一站增加定员5人;各电站分设集控室的,以多个电站分别计算定员。
2.容量不同的按容量大的计算基础定员。
只有1台机组的按2台机组计算定员。
3.已实现远程监控或集中监控的电厂,厂房距生活基地50-200公里的,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2系数;距离200公里以上的,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4的系数。
4.海拔1500-1800米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1的系数;海拔1800-2300米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15的系数;海拔2300米以上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2的系数。
5.抽水蓄能机组按定员标准乘以1.15的系数。
6.地下式厂房的电厂按定员标准乘以1.1的系数。
7.实施远程监控的电厂,远方控制室定员5人。
8.运行备员10%。
第十七条设备维护定员
(一)工作范围
1.机械维护:
水轮机和发电机机械部分及其附属设备、油水风系统及其他公用辅助设备、厂房起重设备的日常维护、临时检修、事故性抢修;技术监督;检修计划、预算、质量检查和验收及日常设备技术管理等工作。
2.电气维护:
发电机电气部分及附属设备、输变配电设备及其它电气设备的日常维护、临时检修、事故性抢修;工业电视、计算机监控系统点检调试;仪器仪表及其传感装置、自动装置和继电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与检修调试;高压试验;化验;技术监督;检修计划、预算、质量检查和验收及日常设备技术管理等工作。
(二)定员标准:
见表2
表2机组维护定员标准
单机容量(MW)
定员(人)
两台机组
每多一台机组的增加
合计
机械
电气
合计
机械
电气
15及以下
9
3
6
1.0
0.5
0.5
15-35
13
5
8
1.2
0.6
0.6
35-100
18
6
12
1.5
0.7
0.8
100-200
23
8
15
1.7
0.8
0.9
200-350
28
10
18
2.0
0.9
1.1
350-550
33
12
21
2.2
1.0
1.2
550以上
38
14
24
2.3
1.1
1.3
(三)补充规定:
1.同一厂房内机组容量不同的,按容量大的两台机组确定基础定员,其余的机组按相应容量计算增加定员。
2.一厂多站的电厂,按单机容量最大的电站计算基础定员,其余电站按机组的相应容量计算增加定员。
其中,距离“主厂”5公里以外的电站,增加定员部分乘以1.1的系数。
3.只有1台机组的按2台机组计算定员。
4.多泥沙河流、地下式厂房、设计水头在100m以上的水电厂和双调节机组(如:
轴流转浆、贯流式机组)、抽水蓄能机组的水电厂,其机械维修按对应的定员标准分别乘以1.1的系数。
5.厂房距生活基地50-200公里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1的系数;距离200公里以上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2的系数。
6.海拔1500-1800米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1的系数;海拔1800-2300米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15的系数;海拔2300米以上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2的系数。
7.另外增加特殊工种定员2人。
第十八条水工定员
(一)水工机电运行维护
1.工作范围:
水工机电设备的巡检操作、日常维护;临时检修、事故性抢修、潜水检查及配合进水口的清污工作,检修计划、预算、质量检查和验收及日常设备技术管理等工作。
2.定员标准:
(1)1000m2闸门挡水面积、10台启闭机及以内,基本定员2人。
(2)每多1000m2闸门挡水面积增加1人;每多10台启闭机增加1人。
(3)闸门实行集中控制的电厂,且同一电站内设有10孔泄洪闸以上的,每增加5孔增加1人(不足5孔,按5孔计算)。
3.补充规定:
闸门就地分散控制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2的系数。
(二)水工观测
1.工作范围:
水工建筑物内外部观测,坝区三角网和水准网的观测;水库测量,上下游河床观测,泥沙测验,水力学特性观测,地震观测管理及观测资料整理分析;水工建筑物管理、土建项目管理等。
2.定员标准:
见表3。
表3水工观测定员标准
测点数(点)
定员(人)
200及以下
2
400
4
800
6
1400
8
2200
10
3200
12
4400
14
5800
16
7400
18
9200
20
11200
22
13400
24
15800
26
注:
表中没有给出观测点数数值的定员按插值法计算。
3.补充规定:
(1)测点数的计算:
内部观测每2支仪器算1点,水准网每100米线路算1点,三角网每个算为1点,三角点每个算10点,扬压力每孔算1点。
(2)多泥沙河流的按每站增加定员1人。
(3)一厂多站的每增加一站增加定员1人。
(4)厂房距生活基地50-200公里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1的系数;距离200公里以上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2的系数。
(5)海拔1500-1800米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1的系数;海拔1800-2300米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15的系数;海拔2300米以上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2的系数。
(6)大坝观测工作实行集中管理(或外委)的电厂,定员2人。
承担水工建筑物点检管理与土建项目管理。
其集中管理定员详见第5条。
(三)水务
1.工作范围:
水库调度、水文预报、水情测报自动化系统的巡检和维护、防汛报汛值班、气象观测、环保监测及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
2.定员标准:
见表4
表4水务定员标准
总
库
容
定
员
调
节
性
0.1-1亿m3
1-10亿m3
10-30亿m3
30-60亿m3
60-100亿m3
100亿m3以上
多年、年调节
2
3
4
5
6
7
季、月调节
3
4
5
6
7
-
日调节
4
5
6
7
-
-
3.补充规定:
(1)一厂多库的电厂按定员最多的水库确定基础定员,其余的水库按每个水库增加定员2人。
(2)实行水务集中管理(或外委)的电厂,定员1人,库容在30亿m3以上的电厂,增加定员1人,承担水务点检及防汛管理等工作。
其集中管理定员详见第6条。
(3)抽水蓄能水电厂不计算此项定员。
(四)船闸运行管理
1.工作范围:
船闸运行操作与日常维护;临时检修、事故性抢修及岁修、大修配合工作,检修计划、预算、质量检查和验收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2.定员标准:
每个船闸集控室运行值班定员3人。
其中为多级船闸的,每增加一级增加定员1人。
3.补充规定:
(1)24小时不间断通航的船闸,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4的系数。
其他具有各类通航要求的船闸,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平均每天通航时间/6”的系数进行调整。
(2)已实现远程监控或集中监控,厂房距生活基地50-200公里的电厂,乘以1.2系数;距离200公里以上的电厂,乘以1.4的系数。
(3)另外增加日常维护管理定员2人。
第十九条其他生产定员
(一)通信
1.工作范围:
各类通信线路和设备的运行、维修,技术资料管理等工作。
2.定员标准:
定员2人,一厂多站的每多一站增加1人。
(二)仓库
1.工作范围:
入库物资的验收、登记、保管、保养、发放等。
2.定员标准:
定员2人,一厂多站的每多一站增加1人,总装机1000MW及以上的电厂增加1人。
(三)灌溉、城市供水、渔业生产等其他特殊业务的定员另行核定。
第二十条管理定员
(一)工作范围:
生产、行政、党群、后勤等管理工作。
(二)定员标准:
见表5
表5管理定员标准(含班子成员)
生产人员定员(人)
管理定员(人)
40
16
70
20
130及以上
26
最多不超过26人
注:
表中没有给出生产定员数值的管理定员按插值法计算。
(三)补充规定:
1.一厂多站的电厂,每多一站增加定员2人。
2.对于1990以前投产的老厂或具有特殊管理要求的电厂,需增加的定员另行核定。
第五章设备检修定员标准
第二十一条机械设备检修
(一)工作范围:
水轮机(含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和发电机(不包括电气部分)及其附属设备、油水风主要辅助设备及系统、厂房起重设备、闸门水工机械设备的大小修及检修管理;技改;水机试验;技术监督工作等。
(二)定员标准:
见表6
表6机械设备检修定员标准
水轮机转轮直径(m)
定员(人)
两台机组
每多一台机组增加
2及以下
11
4
2—3.3
14
5
3.3—5
18
5
5—8
24
6
8—10
28
6
10以上
30
7
(三)补充规定:
1.一厂多站的不同容量机组、实行集中检修管理的不同电厂机组,按转轮直径大的两台机组计算基础定员,其余的机组按相应转轮直径计算增加定员。
2.多泥沙河流、地下式厂房、设计水头在100m以上的水电厂和双调节机组(如:
轴流转浆式机组、贯流式机组)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分别乘以1.1的系数。
3.闸门挡水面积大于2000m2的每多1000m2增加定员1人、启闭机台数大于50台的每多20台增加定员1人。
4.海拔1500-1800米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05的系数;海拔1800-2300米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1的系数;海拔2300米以上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15的系数。
第二十二条电气设备检修
(一)工作范围:
发电机(电气部分)及其附属设备、变输配电设备、水工供用电设备及其它电力设备的大小修及检修管理;技改;高压试验;油务;技术监督工作等。
不含电气二次部分设备的检修。
(二)定员标准:
见表7
表7电气设备检修定员标准
单机容量(MW)
定员(人)
两台机组
每多一台机组增
15及以下
8
4
15~35
10
4
35~1OO
13
5
100~200
16
5
200~350
19
6
350~500
24
6
500以上
27
7
(三)补充规定:
1.一厂多站不同容量机组、实行集中检修管理的不同电厂机组,按容量大的两台机组计算电气设备检修的基础定员,其余的机组按相应容量计算增加定员。
2.海拔1500-1800米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05的系数;海拔1800-2300米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1的系数;海拔2300米以上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15的系数。
第二十三条修配
(一)工作范围:
检修所需主辅设备零部件的机械加工和制作等。
(二)定员标准:
机械和电气设备检修定员人数的5%。
第二十四条检修管理(特指集中检修管理机构的管理定员)
(一)工作范围:
生产、经营、行政、党群、后勤等管理工作。
(二)定员标准:
见表8
表8检修管理定员标准(含班子成员)
检修定员基数(人)
定员(人)
200及以下
24
400
40
700
56
1000及以上
70
注:
表中没有给出检修定员数值的管理定员按插值法计算。
第六章大坝观测集中管理定员标准
第二十五条工作范围:
区域内各电厂的水工建筑物内外部观测,坝区三角网和水准网的观测;水库测量,上下游河床观测,泥沙测验,水力学特性观测,地震观测管理及观测资料整理分析。
第二十六条定员标准:
见表9。
表9大坝观测业务集中定员标准
电站观测点数(点)
定员(人)
200及以下
0
500
2
1000
4
1800
6
2900
8
4300
10
6000
12
8000
14
10300
16
12900
18
15800及以上
20
注:
表中没有给出测点数值的大坝观测定员按插值法计算。
第二十七条补充规定:
(一)区域集中定员按各电站测点数的对应定员累加。
(二)区域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按以上业务集中定员的10%确定。
(三)此标准仅适应于大坝观测集中管理模式。
第七章水务集中管理定员标准
第二十八条工作范围:
区域内各电厂的水库调度、水文预报、水情测报自动化系统的巡检和维护、防汛报汛、气象观测、环保监测及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二十九条定员标准:
见表10
表10:
水务集中管理定员标准
总
库
容
定
员
调
节
性
0.1-1亿m3
1-10亿m3
10-30亿m3
30-60亿m3
60-100亿m3
100亿m3以上
多年、年调节
1
2
2
3
3
4
季、月调节
2
2
3
3
4
-
日调节
2
3
3
4
-
-
第三十条补充规定:
1.区域集中定员按各电站水库特性的对应定员累加。
2.区域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按以上集中定员的10%确定。
3.此标准仅适应于水务集中管理模式。
第八章通用岗位参考标准
第三十一条工作范围:
水力发电企业后勤服务工作及其他辅助性工作,检修基地等后勤服务工作,包括内卫保安、厨师、司机、船工、绿化、保洁、接待服务、水电维修及其他普工。
第三十二条一般标准:
(一)保安:
每个固定岗哨3人(夜间12点可休息的门岗定2人),巡逻岗每5000平米配1人。
另按10%的比例确定代班人员。
(二)厨师:
常驻用餐人数100人以下的,按20:
1确定;常驻用餐人数100-300人的,按25:
1确定。
(三)食堂服务员:
按常驻用餐人数50:
1确定。
最多6人。
(四)公寓服务员:
按房间35:
1确定。
最多3人。
(五)绿化养护:
室外绿化地10亩以内电厂确定1人。
最多2人。
(六)水电维修:
装机100万KW以下的电厂确定1人,100万KW以上的大厂确定2人。
行政区特别大的可增加1人。
(七)保洁员:
按保洁区域每2000平方米确定1人。
(八)驾驶员:
专车或班车1台确定1人,非常用车2台确定1人。
(九)清渣工:
4台机及以下电站确定1人,5台机组及以上的加1人。
处于流域下游或清渣任务重的电厂可加1人。
(十)船员:
一般1船确定1人,最多2人。
第三十三条补充规定:
(一)水力发电企业使用的社会通用岗位人数一般控制在其总定员的35%以内,或实行业务外包。
(二)检修等集中管理机构使用社会通用岗位人数一般控制在其总定员的10%以内,或实行业务外包。
(三)因特殊情况导致用人增加、超过以上比例的,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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