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章程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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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章程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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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章程样本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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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活动和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维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聘任人员以及委托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如下简称《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其她关于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名称:
(如下简称“本所”)
英文:
办公住所:
第三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信执业,勤勉敬业,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自觉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四条本所及全体执业律师保证不从事其她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本所依照关于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政治学习、民主管理、委托代理、人事、财务、业务、冲突利益审查、执业公示、诚信信息披露、职业责任保险、收费、档案管理等关于管理制度,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认真执行。
在执行中,积极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检查、指引。
第六条本所在管理及执业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监督、管理和指引。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所组织与行为、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以及本所与聘任人员之间权利义务具备法律约束力文献,对本所及在本所工作所有人员均具备约束力。
第八条本所制定合伙人合同及其她关于规定,应当以本章程为根据,凡与本章程规定相抵触,均视为无效。
第二章宗旨与业务范畴
第九条本所宗旨:
建设一支职业道德崇高、执业纪律严明、业务精湛、勤业敬业、诚实守信律师队伍。
不断改进知识构造,提高自身素质,强化自律管理,提高本所核心竞争力。
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维护法律正的确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全面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第十条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所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征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关于法律征询、代写诉讼文书和关于法律事务其她文书。
第三章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立
第十一条本所系依照《律师法》以及其她关于规定,由合伙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本上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发起设立,经山东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本所依照“自愿组合、共同出资、共同执业、共担风险、共享积累”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律管理、自我发展运营机制,内部实行民主管理。
合伙人对本所财产享有所有权,对外由合伙人对本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本所依照管理需要,设立决策、执行、监督等民主管理机构。
依照业务发展需要和律师业务特长,经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设立关于专业部、室。
第十四条经本所申请,并报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可以设立分所。
分所负责人必要是本所合伙人。
第四章合伙人
第十五条本所合伙人为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生效之本所合伙合同以及备案之补充合伙合同上载明、享有本所管理权以及财产所有权、对本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所专职从事律师职业执业律师。
第十六条本所合伙人涉及申请成立本所时发起合伙人和本所成立后申请加入后续加入合伙人,对外统称为合伙人。
后续加入合伙人必要符合《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之条件以及本所章程规定条件,并履行本章程规定必备加入之程序。
第十七条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担任本所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合伙合同以及规章制度权利;
(四)监督本所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决策执行状况权利;
(五)依照合伙合同关于规定退出合伙权利;
(六)依照合伙合同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派权;
(七)根据法律和关于规定,享有获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福利待遇权利;
(八)合伙合同商定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合伙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关于管理规定,认真遵守章程,维护本所整体利益。
当自身利益与本所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本所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重要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所章程和合伙合同,执行合伙人会议决策;
(二)遵守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三)对本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五)按年度完毕律师执业证注册,保持其执业律师身份;
(六)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团结互助,不得从事损害本所或其她合伙人利益活动,不得诋毁本所律师及其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觉维护本所整体利益、名誉和形象;
(七)认真完毕合伙人会议交给工作任务;
(八)不得以其她机构或个人名义从事有偿或免费法律服务工作,不得从事与本所有竞争关系业务;
(九)除下列三项社会兼职外,不得从事其她经营性活动:
(1)仲裁人;
(2)非赚钱性行业协会会员;
(3)社会公益性兼职。
(十)不得挪用本所资产,或擅自将本所名下资产借贷她人或为其她个人、单位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保守本所秘密。
未经合伙人会议批准,不得泄漏在执业期间所获得本所机密信息。
但当法律法规有规定或公众利益有规定或该合伙人自身合法利益有规定期,可以向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披露关于信息;
(十二)合伙人对下列重大事项负有向合伙人会议及时报告义务:
(1)离岗时间超过一种月;
(2)社会兼职状况;
(3)出国、出境;
(4)与个人关于诉讼事项;
(5)也许给本所或其他合伙人带来损失隐患。
(十三)依法纳税。
(十四)合伙合同商定其她义务。
第十九条未经本所章程规定或合伙人会议授权,任何合伙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所或合伙人会议行事。
合伙人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以为该合伙人在代表本所或合伙人会议行事状况下,该合伙人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五章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节合伙人会议构成和职责
第二十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由本所全体合伙人构成。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会议有权根据章程和合伙合同规定,决定其权限范畴内事项。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所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筹划;
(二)讨论、批准本所年度工作报告;
(三)选举、罢免律师事务所主任。
(四)通过本所管理委员会和监事委员关于人选;
(五)审议、批准本所年度预决算报告及其她会计报表;
(六)决定本所合伙人工资分派办法、业务收入结余分派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决定聘任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及行政人员原则以及报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福利原则;
(八)决定合伙人加入、退伙及除名;
(九)修改章程或合伙合同;
(十)决定本所字号、住所变更;
(十一)决定分所设立和撤销;
(十二)决定本所合并、分立、联合、解散、终结;
(十三)决定本所财产分割及出资增、减以及转让;
(十四)对一次性转让、处分、购买、支付超过元重大财产事项作出决定;
(十五)制定、修改本所规章制度;
(十六)决定本所知识产权处分;
(十七)决定聘任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及行政人员聘任原则与辞退原则;
(十八)批准本所清算方案;
(十九)决定本所财产出借及为她人债务担保;
(二十)撤销、纠正寻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行为。
(二十一)其她合伙人会议以为有必要由其决定、批准事项。
前条所列事项,除章程、合伙合同修改及吸取后续加入合伙人、决定本所财产出借及为她人债务担保需要全体合伙人投票表决一致批准方为有效,其她事项须经参加表决合伙人达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下同,如果有小数,则小数点背面第一种数字实行四舍五入)批准方为有效。
但本章程有关条款另有规定,依照该条款规定执行。
涉及到与某合伙人身份(仅涉及除名、罢免)表决,该合伙人不参加表决。
但该合伙人有权规定合伙人会议就表决成果作出合理书面解释,且该解释应在成果作出后七日内作出。
该合伙人对解释仍有异议,可祈求再次表决或依合伙人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条款解决。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所形成合伙人会议决策,参加会议合伙人及未出席会议合伙人代理人均应在决策上签字,由主任签发。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合伙人召集,全体合伙人应当参加,因故不能参加者,可书面向合伙人会议提交意见。
无端不参加者,视为放弃表决权,对所形成合伙人会议决策视为承认,并在合伙人会议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会议应当作出书面文字记录,并由出席会议合伙人在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但无端拒不签字者,在会议记录上作出文字阐明,推定其在合伙人会议记录上签名。
合伙人会议记录应当记载如下内容:
1、出席会议合伙人姓名;
2、未出席会议合伙人姓名、因素及委托代理人姓名;
3、召开会议时间、地点;
4、会议召集人姓名,主持人姓名;
5、会议议程;
6、各合伙人对每个审议、讨论事项发言要点;
7、每一表决事项表决成果;
8、合伙人签名;
9、合伙人会议以为与本所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其她内容。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会议所有表决由工作人员记录在案,由参加表决合伙人签字。
因特殊状况无法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她合伙人表决或采用传真表决,事后予以补签。
但一名合伙人不得在一次合伙人会议上代理两名以上未出席合伙人会议合伙人。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人会议决策承担责任。
如果合伙人会议决策因违背法律、法规、本所章程,致使本所遭受损失,参加表决合伙人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补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白异议并将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合伙人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会议记录应作为本所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会议应定期召开,由主任召集,主任无端不召集,由副主任召集。
每年一月和七月定期召开。
会议时间、地点、需要合伙人会议表决事项或方案,在会议拟定日期之前三日内告知各合伙人,并由各合伙人签收。
第三十条经半数以上(如有小数,则小数点之后第一种数字实行四舍五入)合伙人建议,并列明需要讨论、审议或决定事项,可以召开暂时合伙人会议,主任必要召集。
合伙人无端不参加暂时合伙人会议,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对所形成会议决策视为承认。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应当制定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以保证合伙人会议工作效率与科学决策。
第二节管理委员会构成及职责
第三十二条本所依照发展需要,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为本所民主管理机构,在合伙人会议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在未设立管理委员会之前,由本所主任代行管理委员会职责。
第三十三条管理委员会由本所主任及若干委员构成。
管理委员会除主任委员外,其她委员由合伙人会议从合伙人中选举产生。
本所主任为管理委员会固然负责人。
一名合伙人不得同步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和监事委员会委员。
管理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管理委员会职责及工作程序,在管理委员会成立时,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本章程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节监事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本所依照发展需要,可以设立监事委员会。
监事委员会为本所民主管理监督机构,在合伙人会议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在未设立监事委员会之前,由合伙人会议从除主任以外其她合伙人中推选一名合伙人担任监事,监督合伙人会议决策执行状况以及管理工作状况。
第三十六条监事委员会由本所副主任及若干委员构成。
监事委员会除本所副主任外委员,其她委员可以由合伙人会议从合伙人中选举产生。
监事委员会负责人应当由本所副主任担任。
一名合伙人不得同步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和监事委员会委员。
监事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监事委员会职责及工作程序,在监事委员会成立时,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本章程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律师会议构成及职责
第三十八条律师会议由本所全体执业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构成。
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她合伙人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九条律师会议重要职责:
(一)传达贯彻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关于文献精神;
(二)传达贯彻合伙人会议决策;
(三)讨论本所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筹划;
(四)对本所规章制度修改进行讨论;
(五)进行工作总结,听取主任工作报告;
(六)开展业务学习、政治学习及案件研讨;
(七)有关工作安排;
(八)其她需要律师会议研究、讨论、决定事项。
第七章律师事务所主任职责及产生、变更程序
第四十条本所设主任一名,为本所负责人,对外代表本所,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决策(管理委员会设立后,涉及管理委员会作出决策),组织管理本所寻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本所主任由合伙人会议从合伙人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根据章程和合伙合同选举产生主任后,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所设副主任名,协助主任工作。
副主任人选由主任从合伙人中聘请。
副主任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副主任在履行职务时浮现失误,损害本所利益或明显不称职时,主任可以辞退。
第四十三条主任已经选举产生,应当尽职尽责,忠于职守。
主任应当在每届任期期满前一种月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下一届主任选举关于事项,安排关于选举工作。
第四十四条主任独立开展工作(在管理委员会设立后,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重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章程和合伙合同授权,对外订立合同;
(二)主持合伙人会议或指定合伙人会议召集、主持人;
(三)主持本所寻常性管理工作;
(四)组织制定、修改本所章程;
(五)提请合伙人会议聘任专职律师、兼职律师;
(六)聘请、辞退副主任、主任助理以及各部门负责人;
(七)聘请、辞退行政辅助人员;
(八)依照合伙人会议决策,批准元如下财务开支;
(九)依照合伙人会议规定,向合伙人会议真实地报告重大合同订立、执行状况以及资金运用和盈亏状况。
(十)在发生不可抗力状况下,对本所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以及符合本所利益特别处置权,事后及时向合伙人会议报告,祈求予以追认。
(十一)合伙人会议(涉及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其她需要由主任执行事项。
第四十五条主任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务时,可书面指定一名副主任或一名合伙人代行主任职务。
主任不指定详细人员代行主任职责时,可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共同推举一名合伙人暂时作为负责人,代行主任职责。
第四十六条主任在下列状况下,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建议,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以罢免其主任职务:
(一)在行使职务时,浮现重大失误,严重损害本所利益;
(二)明显不称职;
(三)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务超过半年。
第八章开办资金数额、来源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本所开办资金由合伙人、、、自筹解决,并按照关于规定以及合伙人商定,以钞票方式共同出资,共计万元。
第四十八条出资人详细出资数额及出资比例:
姓名:
,出资数额:
万元,出资占所有出资额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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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出资占所有出资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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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本所存续期间,合伙人必要出资。
本所不容许非合伙人出资。
第五十条本所出资总额依照本所发展状况,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可以增长或减少出资额,但出资额不得低于十万元人民币。
第五十一条本所合伙人出资及以本所名义获得收益与积累资产,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全体合伙人之共有财产,由合伙人按份共有。
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由本所统一管理,共同使用,未经清算或合伙人会议批准,不得擅自分割、挪作她用、转移、私分。
第五十二条合伙人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第三人转让、质押其在本所所有或某些资产。
第五十三条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本所某些出资,须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批准。
合伙人退出或被除名时,应当按照本所关于规定,办理出资转让,如无人受让,合用本所减资程序。
第五十四条后续加入合伙人受让现合伙人出资时,受让数额、方式须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后续加入合伙人因不能受让她人出资时,应合用本所增资程序。
第五十五条增资、减资程序:
(一)依照合伙人会议决策编制增、减资草案;
增、减资草案涉及下列内容:
1、增、减资因素;
2、增、减资时资产负债率;
3、拟增、减资数额;
4、现合伙人持有出资额状况;
5、增、减资后,合伙人持有出资数额状况;
6、其她需要阐明状况。
(二)合伙人会议召开前七日内,将草案提交各合伙人;
(三)合伙人会议依照程序讨论、表决。
第九章聘任律师管理
第五十六条本所聘任律师涉及非合伙人聘任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
第五十七条本所聘任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实习期满且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合格;
(三)通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岗前培训,获得合格证书;
(四)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经具备研究生以上学位;
(五)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
(六)未受过刑事惩罚(过错犯罪除外);不存在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情形;
(七)聘任专职律师必要是无业、失业或退休人员以及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办理了辞职手续人员;
(八)合伙人会议以为应当具备其她条件。
第五十八条本所聘任律师,应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并由主任或合伙人会议授权人员以本所名义与被聘任律师订立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应当涉及如下重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二)被聘任人员条件;
(三)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被聘任人员报酬和福利原则;
(五)聘任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变更、解除与终结;
(八)章程、合同或合伙人会议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商定并以为应当在合同中需要载明其她事项。
聘任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以及其她政府部门关于规定。
第五十九条聘任律师权利和义务:
(一)聘任律师享有权利:
1、享有《律师法》及其她相应法律规定权利;
2、担任本所部、室负责人被选举权;
3、对本所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具备建议权;
4、享有获得劳动报酬权利;
5、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聘任合同商定其她权利;
6、对本所管理享有建议权、批评和监督权利;
7、经合伙人会议批准,独立办理律师业务或出具法律文书权利;
8、参加律师会议权利;
9、参加学习、培训权利;
10、根据本所章程和合伙合同申请加入合伙人权利;
11、享有开展正常业务所必要有工作条件权利;
12、依法辞去聘任权利;
13、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聘任合同商定其她权利。
(二)聘任律师义务:
1、遵纪守法,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信执业,勤勉敬业义务;
2、遵守本所章程、各项管理制度义务;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策和律师会议决定义务;
4、完毕聘任合同商定工作任务义务;
5、依法纳税义务;
6、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7、负有对的解决个人利益与本所利益以及委托人利益、维护本所整体形象、名誉和利益义务;
8、保守在执业期间获悉本所秘密义务;
9、遵守法律法国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规定义务以及合伙人会议决定其她义务;
10、履行聘任合同商定其她义务。
第六十条本所实行优胜劣汰用人机制,应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人才引进机制,完善辞退制度。
第六十一条本所设立专门培训基金,勉励律师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业务培训,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十章行政人员管理
第六十二条本所依照工作需要和业务发展需要,聘任一定数量专职和兼职行政人员。
第六十三条聘任行政人员条件,由合伙人会议根据工作或岗位需要,另行拟定。
第六十四条聘任行政人员,本所须与被聘任人员订立聘任合同。
行政人员与否需要通过试用期,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试用期间聘任人员权利、义务和待遇,由本所与聘任人员协商拟定。
聘任行政人员根据聘任合同享有关于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聘任合同应当涉及下列重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二)被聘任人员条件;
(三)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被聘任人员报酬、福利及社会保障;
(五)聘任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变更、解除与终结;
(八)章程、合同或合伙人会议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商定并以为应当在合同中需要载明其她事项。
聘任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以及其她政府部门关于规定。
第六十五条本所应当为聘任行政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享有章程和合伙人合同规定、合伙人会议决定各项待遇。
第六十六条行政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规定,严格遵守本所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七条行政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过错导致本所严重损失,应在其责任范畴内对本所进行补偿。
第六十八条行政人员对本所管理享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利,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主任或合伙人会议提出。
第六十九条行政人员工作突出,享有受到物质和精神奖励权利。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制度、分派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第七十条本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协会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规范财务帐目,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履行法律法规所拟定义务,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以及政府关于部门监督和检查。
第七十一条依法纳税,依法缴纳律师协会会费。
本所合伙人、聘任律师及其她工作人员个人收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本所代扣代缴。
第七十二条本所实行统一接受委托人委托,统一收取律师费用,并如实入帐。
统从来委托人出具国家规定使用票据。
收费原则根据国家关于规定执行,并向委托人公开。
第七十三条按照《律师法》及司法行政机关关于规定,设立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培训基金和福利基金等必要基金。
基金详细提取数额,由合伙人会议依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规定,另行拟定。
提取上述基金,必要专款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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