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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s应试指南4教学文稿
Cdcs应试指南
第四章
掌握
申请人一方的作用和责任
受益人一方的作用和责任
相符单据付款和不符单据拒付时当事人的关系
偿付方面的作用和责任
了解
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关系
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关系
申请人与受益人
在销售合同或其它协议中,受益人同意提供货物或服务给申请人,申请人同意向受益人提供跟单信用证,受益人以此作为付款保证。
申请人与开证行
开证行根据与申请人之间达成的融资协议,或双方达成的其它协议。
依照申请人指示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于受益人,申请人承诺偿付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形成的任何付款。
开证行通常在申请人营业的国家。
开证行与受益人
开证行在上面第2点开立的信用证承诺是致受益人的。
受益人通常位于开证行和申请人以外的其它国家。
其承诺是:
只要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开证行将无追索权地承付它的付款义务给信用证项下受益人。
开证行与代理行
开证行可以使用受益人所在国的代理行。
开证行与这一代理行之间的关系性质取决于开证行希望代理行履行的职能和代理行同意履行其职能仅作为通知行的代理行在这种情况中,代理行仅作为沟通开证行与受益人渠道。
通知行本身未承担任何责任。
此种情况下对受益人的付款可使用交单全开证行拒台。
作为通知行和指定银行的代理行承担这一作用的代理行将收到的信甩证通知受益人并同意作为指定银行被授权即期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和议付。
在这种情况中,指定银行愿意明确通知受益人同意接受这一指定。
本通知通常表明:
受益人只要提交规定的单据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指定银行将承付开证行在信用证中的付款义务。
开证行承诺:
鉴于指定银行同意按上述条款办理,开证行将偿付指定银行支付给受益人的任何款项。
作为通知行、指定银行和保兑行的代理行在此情况中,代理行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并表明:
i.它被授权作为指定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和议付的银行。
ii.信用证带有代理的保兑或受益人希望如此时,会带有这一保兑。
根据这一保兑,保兑行承诺或将承诺向受益人无追索权地承付开证行在信用证中的付款义务考虑到保兑行按上述条款保兑信用证,开证行承诺将偿付保兑行支付给受益人的任何款项。
申请人的作用和责任
申请人与受益人
申请人与受益人的需要、关心和利益主要在下面几方面存在不同之处:
不同的利益i.现金流动申请人通常希望尽可能推迟付款,而受益人则希望尽快收到付款。
ii.单据申请人渴望保证收到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这将对申请人是特别重要的,当货物已经售出,最后付款则取决于提交正确单据。
受益人则渴望保证发货或完成基础交易后能尽快提交信用证需要和规定的所有单据,受益人还担心由于交单的不符点而使信用证付款被扣压的可能性。
iii.货物、服务或履约已经交货,即己经放弃实际拥有货物,已经提供服务或已经发生履约(或不履约)以后,受益人愿意尽快得到付款保证,当事人的利益不同。
跟单信用证的付款
跟单信用证中的付款应根据UCP500第2、3和4条进行
应该注意这些条款的下述要点
第2条规定跟单信用证下的付款是凭:
规定单据
只要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第3条规定
信用证交易独立于销售或其它合同
信用证下面的银行承诺是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申请人与开证行的关系与受益人无关
第4条规定信用证业务中的所有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
这些条文不仅适用于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还适用于本章涉及的所有其它关系以及本书谈论的所有事情。
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UCP500第6条
开出信用证种类、性质和条款和条件
这些是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必须达成一致的事情。
跟单信用证业务中的大部分问题是由于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未就交易细节达成一致造成的。
即使看来达成一致,双方理解不同也会导致纠纷。
申请人和受益人至少要就下述涉及信有证问题回答一致同意(I)信用证是否不可撤销:
是否需要转让:
是否需要保兑?
(ii)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是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iii)信用证的货币是什么?
金额是多少?
(iv)信用证的有效期是何日期?
(v)最迟装运日和交单期限是何日期?
(vi)是否允许分批装运或支款?
是否禁止转运?
(vii)如有要求,信用证怎样描述货物?
(viii)是什么运输单据?
使用哪一种贸易条件?
(ix)规定的单据是什么?
(x)是否有任何特别条款利条件?
是否有需提交的单据表明符合该项条款和条件。
申请人应该何时开证
申请人与受益人签订的协议中应该详细规定申请人何时开证。
如果协议中没有规定时间的话,跟单信用证专家们想要注意下述情况:
(I)在FOB合同中J规寇在一段时期装运申请人有权在这段时期内的任何时刻要求装运,基本概念是申请人最迟须在这段时期的第一天开立出信用证。
(ii)在CIF合同中,申请人最迟须在这段时开始开立出信用证(受益人可提前安排装运je跟单信用证专家们应该知道:
受益人常使用开立给他的信用证获得某种形式银行融资,使受益人能够按照信用证要求装运货物。
因此,受益人在信用证开立出来以前没有义务做任何事情。
不是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法补偿,而是申请人有责任及时安排开立信用证,以便早日装运货物。
受益人与信用证
受益人有责任仔细审核收到的信用证,以保证:
(a)受益人能够获得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b)能够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所有条款和条件(c)按照销售或其它协议开立信用证。
许多问题的发生是由于申请人与受益人在基础合同重要细节方面没有达成协议而造成的,跟单信用证业务面临困难的实际部分发生于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时,没有按照上述(a)至(c)立即仔细审核信用证而造成的。
受益人、信用证和通知行
在检查信用证上述内容时,受益人最好与通知行联系以寻求咨询和帮助。
通知行可能愿意在这段时期提供它们的专长。
受益人与通知行磋商时,应该决定需要修改的内容,特别是在签订协议后,情况发生变化时。
装运货物/履约和获得规定单据
除了收到信用证时有责任审核信用证和提聘任何必要修改外,受益人有责任按照信用证要求装运或履约,并获得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
处理不符点
尽管受益人签订了协议并按照信用证操作,受益人准备交单时,仍有可能出现不符点。
若是如此,受益人可能想与申请人联系,了解后者对不符点的评价以及申请人是否放弃不符点。
有效交单
尽管大部分受益人不怕麻烦地按照信用证仔细审核获得的单据,其他受益人交单时仍表现出不够小心。
受益人负责保证:
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收齐所有规定的单据用于交单,在要求的任何汇票上正式签字,并在需要时作成背书。
发现不符点时做了记录和解释,并在交单函中提供了如何处理不符点的指示。
交单函表明:
应该把付款支付至何处和怎样支付,表明联系电话分机、传真号码等详细情况。
受益人负责保证有效交单,给被交单银行以清楚指示,指示其应该如何处理单据。
受益人与申请人
受益人应该认真考虑申请人的任何要求,同意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表示申请人作为收货人,若是同意了这样的要求,如果发生拒付,受益人要让开证行或其他当事人对于交货给收货人是申请人负责任那是不可能的。
如果受益人与申请人的关系友好,会有助于信用证业务顺利进行,至少可以友好解决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申请人与开证行
相互之间的关系
银行通常为已建立客户(账户)关系的申请人开立信用证。
除了制度上的要求阻止与非客户交易外,开证行需要为信用证付款得到偿还,银行必须能有索偿要求权,通过己建立的关系可以达到此目的。
需要提供融资便利
早已设计现正进行的关系中开证行常同意为其申请人客户提供融资便利。
申请人可根据商定的限额开立信用证。
鉴于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承担付款义务,它对申请人要有索偿要求权,开证行试图从申请人那里获得担保。
这种担保可以采取的形式是:
(i)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品是独立于信用证和提交的单据。
(ii)借用证项下提交单据作为担保品(或抵押品)。
银行可以获得(i)或(ii)或两种形式的担保品。
但是,无论怎样;银行总会从(ii)来保持任何担保品或物质帮助。
唯一提供有效担保品的运输单据是己装船的海运提单。
因为,作为物权单据,它能够让持单人取得信用证的货物,并出售它们。
其他形式运输单据不能向持单人授予这种权利,然而那种运输单据有。
有可能对货物实行控制。
银行同意提供的融资便利可能不仅规定了上限和担保品而且还规定信用证对非己装船提单的运输单据提出何种要求和怎样处理延期付款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申请书
格式要求申请人向开证行提交开证申请书。
申请书可以是书面形式,上面有开证行同意开立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银行也可以接受电子方式提交的申请书,申请人最好与开证行事先签订单独文件,表示申请人客户执行并承认标准条款和条件。
申请书中的标准条款通常是为了证明申请人客户确认至少如下:
(i)开立的信用证受到UCP5OO的约束。
(ii)申请人将安排任何必要的保险。
(iii)遵守任何必要的政府管制。
(iv)同意偿还开证行。
(v)正如UCP500第15条详细规定的,银行对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等概不负责。
(vi)申请人客户同意所有费用和成本。
(vii)申请人同意偿付开证行在信用证中作成的任何付款。
申请书中经常有一些条款和条件是为了出错时免除开证行的责任。
这些条款是否有效不仅取决于这些条款的措辞,而且还由具体情况决定。
申请人提供完整准确的指示申请人的首要责任是给开证行提供完整准确的指示。
因此,知道与受益人达成什么协议的是申请人,不是开证行。
要注意需要有效协议和了解国际贸易术语条件的使用,银行的跟单信用证申请书,无论是书面的还是电子的,清楚地规定申请人要填写的各栏内容。
在填写申请书时,各栏促使申请人去思考用准确的词语填写申请书。
申请信用证时,申请人首要责任是小心和思考。
UCP500第5条重申需要提供完整准确指示。
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
如果收到的通知、保兑或修改信用近的指示不完整或不清楚,被要求执行该指示的银行可以给受益人一份仅供参考,不负任何责任的初步通知。
该预先通知书应清楚纯声明本通知书仅供参考。
通知行不承担责任,但通知行必须将所采取的行动告诉开证行,并要求开证行提供必要信息。
开证行必须不延误地提供必要信息。
只有通知行收到完整明确的指示并准备执行时,信用证才会被通知、保兑或修改。
按照申请人指示开证的重要性
注意UCP500第2条解释信用证意义时使用了下述词句:
…由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这一点十分清楚,开证行必须遵守申请人的指示。
这一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
i)申请人对错误的纠正,如果申请人与开证行商量后纠正了原来的指示,这一纠正应由申请人的授权签字人作的简签或签字证实。
如果对收到的电子申请书作纠正,最好另发电文确认这一纠正。
开证行通过电话磋商后作的任何纠正,应同样另发电文予以确认。
ii)开证行或通知行犯的错误,如果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内容与申请书不符,不管开证行不能从申请人处获得偿付,开证行对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内容负责。
即使是通知行犯了错误和尽管有UCP500第16条和18条款规定,可能仍然按此方法处理。
随着技术和通讯的改变及其在纠正错误方面的应用,加上可以从模板下载条款,不难想象电子开证中的各栏内容的填写,容易出错。
如果电子信用证在发出前未经审核,更易混入出错的危险。
必须注意:
1.每个开证申请书是独立的,与以前的申请书无关。
开证行最好照此办理。
2.同样,通知给受益人的最后的信用证通知书独立于一切以前的正确的信用证通知书版本。
3.最后的信用证通知书必须与UCP500第2条所表示的申请人客户的申请书指示相适合。
外汇
开证行可以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安排信用证所需外汇头寸。
信用证修改请求的处理
如果受益人请求修改信用电证,申请人同意这一请求,申请人应该发出指示给予开证行去修改信用证。
申请人可能希望就实际修改内容向开证行咨询,以便修改指示和修改通知本身完整准确,而且完全符合UCP500第5条内容。
修改的发出与信用证发出相同,必须以快捷方式发出修改通知书,使受益人能够办理装运?
指定银行/保兑行
请求放弃特定不符点开证行,当开证行收到这一请求,它应迅速提交申请人。
申请人应迅速回答开证行。
如果申请人同意放弃不符点。
开证行对指定银行/保兑行的授权必须立即发出,并包括一个批注,注明本授权仅限于这一特殊交易。
审核信用证下提交的单据,以便作出付款或拒绝单据的处理。
开证行必须按照IJCP500第13条和其它有关条文审核收到的所有单据。
它必须按照UCP500第14条和其它有关条文处理不符单据。
只要(提交的)单据是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并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申请人必须支付这些单据。
第8章充分地讨论了这些问题。
同时,必须注意:
找出拒付理由不是审单的唯一目标。
因为这种目标有损于信用证作为国际付款方式的价值和用途。
作为与信用证有关基础的交易中主要当事人之一,以及跟单信用证业务中(主要)当事人之一,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可以概括如下:
确定申请人和受益人都同意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以及规定单据,它们的理解也是相同的。
确定安排开出信用证给受益人,以便以后者有充足的时间装运。
了解开证申请书格式保证填写完整准确指示给予开证行。
对任何修改请求作出迅速答复。
对任何要求放弃不符点的请求作出迅速答复。
只要提交信用证规定单据,且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就要支付这些单据款项。
避免审单唯一目标是为了拒付。
开证行的义务是开立不可撤销承诺给予受益人和它还要向收取单据的其他当事人承担责任,它的义务概括如下:
按照下述要求开立信用证:
国际标准银行惯例如UCP500,严格按照申请人指示,受益人能够在信用证下凭单支款,这些单据是受益人能够获得或提供的。
即信用证是有效可供受益人使用的。
迅速开证,使受益人凭以装运货物。
挑选代理行承担通知、付款、议付和保兑(当适合时)信用证,对修改信用证的要求你出迅速答复。
按照国际标准银行惯例审核单据和承付信用证的承诺或拒绝单据。
开证行不能回避这一事实;其不可撤销承诺就是:
独立于申请人的看法或关心,独立于信用证已经付款是否申请人能够偿还,世人瞩目之事,所以,如果开证行已经审核并决定承付单据,开证行有责任抵抗申请人利用开证行作为拒付工具的企图。
开证行与通知行/指定银行
介绍开证行同时代理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情况不常见,注意集中在开证行利用另外一家银行执行下述职能(尤其当受益人住在开证行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时):
(a)通知行。
(b)指定银行,包括指定付款行。
(c)保兑行。
本节介绍(a)和(b)。
虽然通知行可兼做指定银行,而且这种情况也是常见的,为了清楚起见,将尽可能将其职能分开加以说明。
代理行的任务和UCP500第四条和第16条的应用研究这些条的准确职能,概括介绍一些它们的使用情况是有益的。
挑选代理行注意下列情况:
a)如果申请人表明使用某一银行,需要得到开证行的同意。
开证行很有可能因过去经验不愿意与之往来。
b)如果开证行同意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还可能让这家银行做议付行和索偿行。
c)如果开证行不同意使用它,宁愿使用另外一家银行,应该征得申请人同意。
d)如果申请人没有指定银行,开证行可选择自己的代理行。
这一选择通常取决于是开证行的分行。
业务交往行、代理行或开户行。
如果未征得申请人同意,很难认定第18(a)分条自动适用上述(c)的情况。
作为指示方的开证行将对有关费用(第18条c分条第i点)和未收妥费用(第18条c分条第ii点)承担最终责任。
同样,申请人将对外国法律和惯例,受益人所在国法律和惯例与开证行所在国的不同加诸的一切责任补偿开证行。
虽然银行对其无法控制的情况免责,但如果发生下述情况则很难采用这些条文保护银行。
属于银行控制范围内的情况。
银行的疏忽和/或明显的错误。
开证行与通知行
本节介绍作为通知行的代理行作用,它只通知信用证给受益人。
在这一作用中,通知行给受益人的通知清楚地表明自己不承担信用证中的任何责任。
如果信用证规定仅在开证行付款,通知行还可表明将单据直接寄给开证行,不负责审单。
如果通知行仅承担上述身份,然而在其给受益人的通知中没说清这一点,通知行很有可能让受益人误解它要负担索偿之责。
注意第7条(a)分条中的如果通知行决定一词,并要知道通知行可以选择不通知信用证。
在作出决定方面,通知行是完全自由的。
但是,如果通知行决定芬通知信用证,它必须迅速告诉开证行。
UCP中没有规定通知行必须说明拒绝通知的理由。
如果通知行"决定",即选择通知信用证,它有责任检查其表面真实性。
"表面"一词是指通知行的责任仅限于通常核验,即按照国际标准银行惯例,而不是证实其真实性。
"通常核验"是指i.在信开信用证中,必须核验签署信用证的高级职员签字。
ii.在收到的电开用证中,应该根据存档原件核实密押。
iii.检查是否上了银行内部欺诈/可疑信用证指南/名单。
如果无法确定信用证的真实性,银行必须按照第7条(b)分条办理。
要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尽管UCP500要求核验表面真实性。
适用于于备用信用证的ISP98第2.05条还要求通知给受益人的信用证准确反映其通知行收到内容。
i.第10条a分条要求开证行表明受益人怎样使用信用证,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义务是:
即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或承兑远期汇票,议付。
ii.第10条-6穷察要求开证行表现受益人应该从哪家银行寻求履行信用证的付款义务。
因此,使信用证金额付给受益人的银行可以是:
开证行,或开证行特别指定的银行,即指定银行。
信用证中未指定具体银行时,可以是任何一家银行,包括前面提到的通知行。
如果是保兑信用证,信用证正常的由保兑行也是指定银行使用信用证,虽然信用证可以由一家银行保兑,但使用信用证的银行可以不是保兑行而是特别指定的其它银行或是自由议付信用证下的任何一家银行。
交单
第10条bi分条还规定,单据必须交给指定银行。
指定银行可以是:
开证行,或保兑行,或特另指定的银行,或任何银行:
当没有指定银行表示出来和自由议付信用证时,任何银行就是指定银行i.第42条到期日和交单地点。
特别要注意本节第42条a分条的内容。
除了信用证到期日,开证行必须规定交单地点。
自由议付信用证例外,因为开下行在开立信用证时不能说明交单议付地点。
需要注意的是:
到期日特别是指交单日它是处于受益人控制之下,不是对指定银行的付款日、承兑日或议付日的限定。
ii.向保兑条交单UCP第9b表示规定单据必须交至保兑行或其它指定银行,下面摘自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11号第24页的一段:
"保兑行的第一性质。
第9条b分条的规定,在保兑信用证中,要求单据.必须交给保兑行或任何其他的被指定银行。
这样的更改,支持了保兑行责任与开证行责任相分离的观点,直接交单给开证行或绕过保兑行,不等于是获得保兑行在向它交单和条款相符下的承诺,在新的条件文下,和除非信用证另外允许,如果交单绕过保兑行,则它对信用证的保兑,在收到相符单据以前到期,保兑行不再负责承付此项交单"
若要依靠保兑负责"绕过"保兑行交单必须经信用证授权。
指定银行不是必须接受开证行的"指定",仅是"指定"事实本身不能把责任强加于指定银行。
指定银行必须明白地通知受益人自己同意承担此项责任指定银行只是接收、审核和寄送单据,而不承担指定的责任当它没有同意时。
注意第10条c分条规定了上述内容
第10条d分条阐明了开证行对指定银行承担的责任。
这一责任是保证依照本惯例对上述银行予以偿付。
关于开证行与指定银行之间的关系,其责任可以概括如下:
开证行
必须在开立的信用证中表明下述细节:
i.信用证种类一第10条a分条。
ii.受益人可以向哪家银行寻求实现信用证承诺义务(第10条b分条)iii.受益人应该向哪家银行交单。
必须偿付任何指定银行尽到的信用证承付义务(第10条b分条)并支付任何索要的费用。
指定银行i.必须通知受益人同意担当指定银行。
ii.如果不愿意当指定银行,必须通知开证行。
iii.如果同意当指定银行,他必须按照Ucp500第13条和其它条款审核收到的单据。
必须按照UCP500第14条和其它有关条款处理不符的单据。
议付行、付款行或保兑行均可以是指定银行。
开证行与保兑行
一般地说UCP500第9条简要清楚地解释了它们之间的关系。
开立的信用证中不应以申请人为受票人。
如果信用证仍规定汇票以申请人为受票人,银行将视其为附加单据。
i.如果开证行授权要求另一家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该银行不准备照办时,它必须不延误地告诉开证行。
ii.除非开证行在其授权或要求加具保兑的指示中另有规定,通知行可以不加保兑并将未保兑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第48条规定例外,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和撤销不可撤销信用证。
ii.开证行白发出不可撤销信用证起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
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且自其通知该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修改的约束。
然而,保兑行可选择对修改内容不加保兑,仅将其通知受益人,但应将此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
iii.在受益火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世(或先前已接受修改的信用证)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受益人应通知接受或拉绝接受修改。
如果受益人未提供此通知,当他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谊行的单据马来表示同意的修改内容相符时,将其视为受益人已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从此刻起,该信用证被修改。
iv.对同一修改通知,不允许部分接受修改内容,因此部分接受修改内容是无效的。
注意本条文阐述开证行与保兑行关系时提到下述主要内容:
不可撤销性
开证行和保兑的责任是不可撤销的。
这一点不仅在第9条a分条(开证行)和第9条b分条〔保兑行〕中提到,还在第9条d分条的第i款中得到重申。
ii.无追索权的责任:
第9条a分条第iV款(开证行)和b分条第iv款(保兑行)证明保兑行和开证行的议付/付款是无追索权的。
iii.保兑一单独的承诺。
保兑行对信用证的保兑与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承诺无关。
保兑行与受益人之间有着分离和独立的合约。
iv:
受益人交单。
在第9条a分条中,开证行的承诺只适用于单据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
如果保兑行兼做指定银行,受益人交单给指定的保兑行二当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和保兑行未付时,开证行不能因单据来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给开证行而拒绝受益人提出的索偿。
应该注意:
交单由受益人控制,第42条a分条用下列词句强调这一点:
"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到期日将被视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
"除了第42条a分条适用于此事外,第9条a分条"全部单据提交、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其中:
"or"一词说明,如果保兑行是指定银行,不必另外再提交一份单据给开证行。
在第9条b分条中,只有将单据交给保兑行或任何其他指定银行时,保兑行的承诺才适用。
根据上面介绍,应该注意下述内容:
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给指定银行未获得付款时,保兑行不能以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单据给保兑行为由,拒绝受益人的索偿。
b.如果信用证要求向保兑行交单,因为保兑行兼做指定银行,或给受益人的信用证条款或保兑通知书的条款要求交单给保兑行,受益人绕过保兑行交单给开证行,保兑行的责任可以无效。
注意:
有时,保兑行的地点既不同于开证行的,也不同于受益人和指定银行的所在地。
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责任
他们的责任概括在第9条a分条和b分条的第i款到iv款中。
两个银行责任相同,因为两家银行对第三方的责任相同。
特别要注意的是另外一家受票行拒付时作成两家银行的承付责任(a分条iiib款和b分条的第iiib款)。
不准备保兑
如果被开证行授权或要求的银行不准备保兑,第9条c分条第i和ii款规定了要采取的行动。
第9条c分条第i款规定:
虽然不准备保兑的银行有义务将此事通知开证行,但是没有要求表明拒绝理由。
在第9条c分条第ii款中,即没有要求表明己接受保兑请求,也没有要求表明请求已被拒绝。
只需将未保兑的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己是足够了。
银行不愿加上保兑有多种理由,一些常见的如下:
a.根据银行自己制订的开证行风险指标,即保兑行给予开证行的保兑指标限额已满。
b.对于开证行所在国的国家限额可能己满。
c.请求保兑的银行可能无法接受信用证条款和条件。
信用证修改的保兑
正如要求一家银行保兑,不是有义务必须保兑,与此相同,保兑信用证的银行没有义务对随后的任何或所有修改必须保兑。
这个问题在第9条d分条第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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