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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知识产权保护类型的区别
知识产权保护类型的区别
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期20年,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14年,商标只要一直在使用就永久有效,著作权有效期最少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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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类别怎么填) 制造品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都受保护。
生产工艺只有实用新型专利受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实用新型专利和著作权受保护。
照片、小说、电影剪辑、音乐表演的著作权受保护。
网页的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受保护。
篇三:
知识产权证据种类
知识产权诉讼证据(20XX-09-20XX:
17:
40)
转载▼
标签:
审判指导
财经
作者:
郑州中级法院民三庭李晓煜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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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在现代市场竞争中的主体,企业可以深刻的体会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比如说谁掌握的先进的技术成果,拥有的知名的品牌,谁就有可能在竞争中占据优势。
能够取得巨大的商业利润,而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商业利润的知识产权往往成为了侵权的对象。
作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力,因此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民事纠纷的面比较大,数量也比较大,从近两年法院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来看,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今年上半年最高法院通报的数字是6093件,增幅达到40%多,作为我们郑州中院,也达到了近200件,比去年同比增幅达到了将近40%,知识产权的纠纷涉及的面比较广,技术也比较强,涉及纠纷的对象是技术领域里具有代表性的科技成果,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技术的问题,在事实认证中需要专门的判断,尽管现在我们作为知识产权审判,法院从上到下非常的重视,配套的法院系统内相对比较强一点的力量,我们很多审判法官具有理工和法学的双重的身份,但是在专业的技术问题上任何一个知识渊博的人也不能作出权威的结论,这种专业的要求,给知识产权的纠纷审理带来的很大的难度,同时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讲,知识产权的纠纷处理起来很有难度,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往往存在比较多的争议焦点,比如,今天上午六刘庭长讲的商业秘密当中,当事人在法庭上存在的争议焦点就是存在商业秘密,这种商业秘密是否被公众知道,是否带来商业利益,鉴定涉及到这些问题,都存在非常大的分歧,由于当事人可能存在对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认识,有的甚至认为商业秘密可能有商业秘密的信息和载体之间的关系。
原告不停的增加诉讼请求,或者起诉的事实和最后法庭开庭审理的事实发生重大的变化,提供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而被告也做一些和案件争议事实没有多大关系的证词,甚至双方在不着边际的进行辩论,知识产权案件比一般普通的民事案件从举证到审理要更困难。
对当事人、律师和法官都提出的更高的要求。
我今天讲这个问题,因为我们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很多案件因为举证的问题出现了一些败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有些案件,如果是被告清楚相关的法律要件,可能也不承担相关、相应的责任,但是由于法律认识上的不清楚,导致了一些不该发生的结果。
今天我主要讲诉讼证据的问题,因为作为法院,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问题,从我们裁判制度,无论是是什么性质,社会主义也好,资本主义也好,民主主义也好,证据是不变的定律,法官的裁判必须以法律为证,以事实为裁
判的依据。
法官实际上审判案件的时候是在不明真伪的判断下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对以往的事情做出一种判断认定,法官认定的事实是法定的事实,他可能和客观事实比较接近,也可能存在差异,但是他不可能和客观事实完全一致,因为毕竟过去的是过去的,肯定存在一种差异,但是双方提供证据的目的就是让法院认定的事实尽量的接近客观的事实,能够尽量的还原事情的本质。
所以证据是诉讼活动的最基础的问题及证据制度也是我们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
知识产权的案件相对于一般的民事诉讼而言,由于各类知识产权保护的方位不一样,大家都知道知识产权的范围在拓宽,包括传统的专利,制造权,商标,还有集成电路设计等等,商业秘密相应的权利,他的范围是在不停的扩展,知识产权证据具有的数量较多,种类繁杂,专业性比较强,同时,侵权的证据极易消失的特性,因为对知识产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确实比普通的民事案件困难的多。
作为知识产权案件,实际上主要是以民事案件为主:
侵权案件,合同案件。
在我们审判过程中大量的遇到是侵权案件,这是知识产权具有的单一性的决定的,专有性就是说,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独占成果的权利,这就使知识产权的纠纷可能发生在权利人和任何人之间,这就存在普通的社会现象,所以侵权纠纷是最普通的纠纷。
在我们法庭调查中,如果参加庭审可能注意到,法庭在知识产权的纠纷中,调查一般是四个方面,一,原告诉讼主体问题,二,原告的法律状况和保护方面,三,被告侵权行为的表现,四,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这些法律责任的依据。
作为举证也应围绕这四个方面的问题。
讲课谈不上,大家就是交流一下,从举证方面的一些案例给大家介绍一下基本的举证要求,因为在企业以后的竞争中知识产权这种无形的资产所占有的比例越来越大。
我们省农科院开发研制的品种,给农科院带来的经济效益非常的巨大,这种品种在全国的玉米中20%采用这种品牌,但是这种品种也是侵权最重的。
农科院卖品种可能是每年几个亿的收益,实际上玉米本身的价值是有限的,但是种子凝聚的价值给他带来巨大的商业利润,所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也希望引起在座企业的重视。
实际上很多企业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导致了自己一些智力成果被别人窃取,甚至别成人抢先注册商标,申请专利,可能你用的就时候就是被控侵权的局面。
我围绕这四个方面给大家谈一下知识产权诉讼中提供证据面临的问题。
第一个关于原告诉讼主体的问题,当事人是否享有知识产权,能否提起知识产权的诉讼,这是提取知识产权诉讼的一个前提,根据我们现在国家的法律规定,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
作为原告,你要起诉,必须证明自己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由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很广,举证的要求不一样,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的是否享有诉讼的原则性也有规定,首先权利人的规定。
我们先看一下著作权,因为知识产权的产生主要两个途径,一个是自动产生,另外一种需要国家相关的程序授权产生的,我分开来讲。
著作权案件,他是在创作完成之日就产生的权利。
同国际商的立法来看,为了这种快捷便利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减轻对自己身份的
责任,各国著作权法认定,作者就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我们采取的同样的原则,同时,著作权属于作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诉讼的时候,证明权属的证据是你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的书,著作权的证书,认证机构的证明及摄影作品的底片,这些证据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当事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对方不能成功以相关证据反驳的,法院就确认他享有这个权利。
对于这种图书出版者和录音、音像制品这种产品,法院一般情况下只要提供这些东西,法院就不会说否认你的身份。
在实践存在作者身份不明的情况,相关的当事人没有办法从通常的途径了解这个作品。
比如说我看到街头上有一个作品很不错,下面可能署名是不真实的名字,这种情况你提供作品的原件,证明这个著作权归你,法院也是予以确认的,还有一种情况,可能这个作品原件不属于你这个作者,但是另外一个人说我是著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确定,你除非提供相反的。
法律上对著作权的保护是,付出创作性智力劳动的人。
在作品上署名实际上是注明作者身份的初步的证据,或者是表面的证据,别人主张相反的理由的时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许多国家著作权法规定了这样的权利,我国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理论上和司法界都承认。
从这里面看到创作原告是证明你是著作身份的非常重要的证据。
比如说我们写的一些文章,你把原告保护下来,你的照片底片保存好。
在我们诉讼中可能由于当事人对举证要求不太清楚,我们最近有一个案件,是一个公司搞IT设计的公司,他们向法院主张诉讼权,他们公司把给客户创作的Ic成果汇编成一个册子,有一员工跳槽到另外一个公司,把原公司设计的Ic成果宣传册以另外一个公司的名义做成新的宣传册进行宣传,向有关客户介绍说这些是新公司设计的,但是真正的权利人是原来跳槽的公司,原来的公司向现在公司主张著作权侵权的问题。
这个著作权案件应该向法院提供什么样的证据呢?
一是作品的载体,因为我们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表达形势,不保护思想,你的载体记载在什么地方,案件中他向法院主张的是这个跳槽职工制作的宣传册,同时,他和他相应客户以前的合同,作为他设计的成果其实在客户宣册包括产品介绍单上都标注的有是某某公司设计出来,开庭的时候,他却拿这些东西说这个东西(宣传册)不是我主要的证据,实际上他犯了原则性的错误,合同只是一个约定,只是创意的是什么,并没有记载出来,在合同上表达这个思想需要一定的物质载体表达出来。
这是你著作权最重要的体现,他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宣传册),法院审理案件注重的是证据,但是原告却没有将证明自己拥有著作权的宣传册向法庭提交作为证据使用,所以,他一直说这个东西就是我的东西,我们也相信是你的东西,但是的著作权的权利载体你不向法院提供,法院如何判断你拥有权利呢?
所以,我们法官也是干着急,我们不能代替当事人,你不知道举证只好判你败诉了。
通过法定程序,或者审核等产生的商标专用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权,还有专利权,这些权利是经过法明确规定通过相关的法律部门予以授权而产生的,当事人提交权利证明的证据相对简单一些。
就证明这个归你所有对方当事人要想否认你的权利他就必须举证。
现在还有一种企业中用的比较多的全球驰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这种权益他既不是
授权产品的,也不是自动产生的,他是通过使用产生的,也就是说你经过长时候的使用,在市场上产生知名度,被相关的公众知悉,你可能就是一种知名商品,作为向法院提起这种诉讼的时候,你向法院提交你是知名商品的时候,则要提供你这个产品在一定的市场上被公共知悉的证据。
我们实践中还有人是通过授权进行的诉讼,比如说我们刚才讲的农科所的玉米品种,其实农科院不进行经营,他是对其他公司进行授权销售的,在这样情况下市场发生侵权行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是经营者,也就是说被许可方,如果法律赋予被许可方相应的授权的时候,这种权利人我只要授权在相关的范围,他进行打假,保护自己的经营权,所以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案件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侵权诉讼,这个利害关系人就是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方。
实际中有三种许可合同,第一,独占许可,只有我自己可以用,包括权利人都不可以生产使用。
第二,排他许可,除了许可方和权利人能用,其他的任何人都不能用,这种合同在签定合同的时候可以约定,谁享有诉权,打击侵权的收益权,你进行约定,法院会依照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你必须有权利人的明确的授权,否则你无权对别人诉讼,即使权利人不提起诉讼,法院可以给你一个措施,你可以向权利人要求,如果他对这个要求置之不理,你才可以诉讼。
所以转让别人成果的时候要考虑到诉权的约定。
第三,是普通许可,谁都可以用。
这种许可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只能以权利人的名义起诉。
你提供的证据应该是原件,如果权利证书没有原件,应该提供经过公正的为原件,证明自己的身份,如果你拿一个复印件,法院不认可这个身份,我不知道你的授权是不是真实的授权。
这是关于诉权的问题。
再一个就是说关于侵权的问题,这也是我们审判的一个难点和重点问题,作为知识产权审判,包括我们企业进行打假的时候,你首先确定侵权不侵权,一个基本的条件是被告的行为是什么,你保护的是什么,。
知识产权案件没有类似案件,判定的原则不一样对取证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作为专利案件,我们国家对企业的技术成果保护,通过发明,外观设计的保护,企业申请专利之后,你的保护范围是什么,这就是说,你要在法律上受保护的界限是什么。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财产,实际上是看原件是不可能的,是一种抽象的,需要法律对这种客体进行界定,作为专业来说,他的保护范围就是你的权利要求范围,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权利说明书,就是记载了你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我们在专利诉讼中,就要你的申请书,说明书和摘要记载的内容,这是案件里面最法律意义的一个文书。
在提起诉讼的时候,你应向法院提交经过授权公告的文书,因为国家授权的文件和你申请的文件不一定是一致的,你向法院提交的权利保护的范围应当是国家授权的保护范围,如果你提交申请文件,并不能说明你提交的申请已经被国家授权,如果因此导致败诉是非常的不值得。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要提交经过国家知识产权或者权威部门进行检索的文件,因为知识产权授权以后公告要进行公告,检索文件就可以证明你是经过授权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所以你要分清授权文本和申请文本的问题。
在外观设计,他的保护范围是你在申请外观设计的图片时要求保护的范围,如果保护色彩的时候,你向法院提供相应的彩色的图片,我们有很多的专利权人不知道,
授权公告是黑白的,你保护色彩,不向法院提供彩色图片法院怎么判定,所以你就必须提供经过检索的授权保护的彩色图片。
再一个是权利要求书比较提供的,证明对方侵权的证据是什么,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一,存在未经许可实施他人的专利或者妨碍权利人利用专利行为的。
首先有侵权产品的事物,或者充分反映技术特征的照片,勘验笔录,为什么要提供事物侵权照片和勘验笔录,因为作为发明他和外观设计保护不同,就是这种保护的范围是技术特征组成的,侵权对比的时候,要求你权利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如果你没有事物和照片,你没有办法分清这个技术特征,我们昨天刚开了一个案件,是他向法院提交的是一个侵权产品的照片,但是从这个照片上你看不出他的特征是什么,作为法院,你没有证据,我就无法认为被告侵权。
再一个就是你取证的时候,这些照片最好经过公正,要不然被告将抗辩这些照片不是他的产品。
作为抗辩,你的照片随时都可以找,你是在什么地方,什么场所找的,被告不认可。
第二,你要证明侵权的证据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这是我们保护的原则,如果是以科研目的,或者合理使用的目的,是不构成侵权的,
第三,你要证明损害结果是有因果关系的。
因为现在的侵权证据有时候侵权的事物比较大,取证比较困难,这有两个途径,一是自己取证,一是通过法院调取。
我们现在很多的案件通过行政机关进行打假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处罚决定书和现场的勘验笔录,查封的实物都可以作为侵权证据提交,但是你要有相关行政部门的印章,如要没有就申请法院去调取这些证据。
前一段南阳有个案件,他是专利侵权,在庭审的过程中,知识产权局虽然处理过了,但法院还要审查对方是否构成侵权,他既没有提供产品的实物,也没有提供原件,仅仅是一个复印件,无法证明你的效力,被告不予认可。
我们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
作为企业,同时面临着当被告的可能性,遇到专利侵权的时候,你的抗辩理由主要是,我以科研需要,不是经营为目的,再一个就是在先使用,先用权的问题,再一个就是公知技术,还有一个权利冲突,主要是这几个抗辩理由。
在实践中用的比较多的是先用权,这个抗辩要注意提供证据的问题,一时间界限的问题,时间界限应该在专利申请之前,同时,专利权有优先权的时候,要以这个为准,我们前一段濮阳有个案件,发明人经过很辛苦的劳动发明出来的一个油井上的油泵的插头,经过十几年的研究,老科研人员研究出来的,被人侵权了,双方就先用权的问题发生争议,被告作为科研人员,他懂一部分知识,主张先用权,证明在某某日前之前做好生产的准备,但是他忽略了另外一个问题,这个专利权人申请专利之前,曾经申请过一次专利,也就是说他享有优先权,作为优先权我们抗辩的时间界限是基本的条件,但是如果专利权人有优先权的时候,我们是以优先权为准的。
在一个,先用权抗辩的第二方面的证据,已经制造的相同的产品,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的准备,因为我们先用权的事实行为仅仅是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不包括进口销售,许诺销售,提供证据的时候,就是你进行相当的投资,这个投资已经初步形成生产能力,而且这种投资和事实技术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
形成生产能力也只能用于,或者主要用于生产这种专利产品,具体来说,你已经完成的投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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