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商品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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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
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买受人:
联系电话:
户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户籍:
地址:
户籍: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书号为:
的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已具备《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1号令)规定的预售条件,九江市房产管理局经审核已批准上市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目前该商品房为【
】。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号房。
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属结构,层高米,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
该商品房【
】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千×
百×
拾×
万×
千×
百拾×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百拾×
百×
拾×
元整。
4、。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1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双方选择按建筑面积计价的,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按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不变的原则,由买受人按实际产权登记面积支付房屋总价,多退少补,买受人无权退房。
(2)×
。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1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合同签定时买受人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合同签订时首付人民币:
(大写)元整(小写),余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壹拾日内现金支付或办妥银行按揭。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9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2(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4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
该房屋上的抵押权已全部注销。
2、该商品房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3、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4、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逾期不超过18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2(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1、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买受人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买受人书面同意。
出卖人未征得买受人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恢复,如不能恢复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款
0.02%违约金。
2、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
(3)×
(4)×
(5)×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因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因造成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违约与补偿、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交接。
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在交付之日前7天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
买受人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3天内,会同出卖人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同时,出卖人应当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2、至出卖人书面通知办理交付手续之日,买受人仍未付清全部房款的,视为买受人原因不能交房,同时买受人还须承担本合同第七条逾期责任。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房款,买受人应按逾期每日向出卖人支付贷款额万分之三的风险补偿。
房屋灭失、毁损等风险责任自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该房屋之日起转移至买受人。
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进行一次书面催告。
如买受人仍未按催告书中确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中确定的验收交接日之次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至买受人。
该商品房交付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在向买受人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设定任何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
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出卖人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
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按双方约定的时间,由出卖人负责达到约定标准。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道路给排水于年月日达到使用条件;
3、×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出卖人承诺6个月内使其达到使用条件;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应小于等于180)日内,办理好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验收交接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免费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七条买受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在收到买受人的书面通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买受人,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1%,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买受人。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买受人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十八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
5、本项目公共停车位经营权归出卖人。
第十九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商业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本合同项下买受人享有的权益(房屋期权),买受人可以申请有关的预告登记(如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预告登记)。
买受人行使上述权利时,出卖人应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
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7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五)。
第二十四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21页,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伍份,买受人壹份,×
份,×
份。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签于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于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插入附件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插入或文字说明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他:
附件四:
小区平面布局图
附件插入
附件五:
合同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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