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规章制度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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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和审批程序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
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
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幼儿园的行政事务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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