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编纂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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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使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和《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2年发布)。
除引文和特殊需要用字外,一律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公布的《简化字总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新闻出版署1988年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收录的汉字为准。
引用古籍中未简化的繁体字或用作姓名中的繁体字应保持原貌。
因特殊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时,应当用国家通用的汉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五、标点
标点符号的使用一律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1995)为准。
(一)标点符号不出现在一行之首,引号、括号、书名号的前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末。
标点符号的书写一般占一个字的位置;
破折号、省略号以及长横连接号占两个字的位置,中间不能断开;
半字线连接号占半个字位置。
(二)书名、篇名、报纸名、刊物名等一律用书名号标示;
书名与篇(章、卷)名之间的分界用间隔号标示,如《三国志?
蜀志?
诸葛亮传》;
引文或具有特殊含意的词语用引号标示,如“文化大革命”。
(三)连接号的使用:
1.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值范围时,使用浪纹式连接号“~”,如150~200千米、36~39℃。
2.引文著录、行文注释、表格、索引、年表等年月日的标记,年月日之间使用半字线连接号“-”,如1994-09-30。
3.相关的时间或字母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使用一字线连接号“—”表示时间起止或产品类型等,如鲁迅(1881—1936)、TPC—3。
4.相关地点之间或相关名词构成一个意义单位时,使用长横连接号“──”,如“北京──广州”直达快车、秦岭──淮河以北地区。
六、名称
(一)各种名称首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
如全称过长,可在首次出现时括注简称,以便后文使用,如“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简称为“市工商局”。
简称应概念准确,避免产生歧义。
有的不宜随意简称,即使民间已成口语习惯,也要用全称,如“文化大革命”,不宜简称为“文革”。
(二)不同时期的机构、团体、职务等,一律使用当时的名称,以便如实反映历史面貌。
地名应使用省地名委员会公布的标准地名,并遵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国地名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1987年发布的《关于地名使用的若干规定》。
历史地名一律使用原名,并括注志书下限时的地名。
市州志使用县以下地名时,应冠所在县区名。
(三)植物、动物、矿物等名称,应使用标准学名,必要时括注当地俗名或拉丁文。
(四)使用外国各种名称,均以新华社译名为准。
若无新华社译名,须在首次使用其它译名时括注外文原名。
科学术语凡有中文定名的,一律使用中文名称,首次使用时括注外文原名全称。
尚未确定中文名称的,可使用现行通用名称。
七、称谓
(一)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外,一律用第三人称。
政区、机构、政党、军队等均直书其名。
不使用“我市”、“我局”、“我党”、“我军”等第一人称称谓。
可用“全市”、“县内”等代称,但应在记述中保持前后一致。
(二)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外,入志人物直书姓名,不加褒贬之词。
不在姓名后加教授、先生、局长等身份词,必须说明身份时,姓名之前可冠职务、职称。
需使用字、号、曾用名等,在首次使用时应括注。
外国人名在首次出现时应括注外文原名。
同名人物,应分别在志书首次出现时括注其生卒年或出生地,或在姓名前加身份词。
八、时间
(一)清代及清以前按各朝代帝王年号纪年,农历纪月日,汉字书写,并在每节(目)首次出现时括注公元纪年。
如:
清咸丰三年正月初二(1853年2月9日)。
民国时期采用民国纪年,公历纪月日,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并在每节(目)首次出现时括注公元纪年。
民国15年1月2日(1926年1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使用公元纪年,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二)公元前年份须写明“公元前”三字,公元后年份除公元100年以内加“公元”二字外,其余不加。
(三)公元纪年须用阿拉伯数字全称书写,不得省略前两位数字,如1995年不能写成“95年”。
(四)时间表述要准确。
不用“今年”、“本月”等时间代名词;
同一段落中为了节省文字,可用“同年”、“同月”等;
不用“最近”、“不久以前”、“目前”等不确切的时间概念。
九、计量
计量单位名称、符号的使用,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年发布的国家标准《量和单位》(GB3100~3102-93)的规定执行。
(一)度量衡单位,使用标准公制。
除公斤、公里、公顷以外的“公字号”单位一律停止使用。
如长度中的“公尺”、“公分”、应分别改为“米”、“厘米”。
公斤、公里也可用千克、千米表示,但应在记述中保持前后一致。
市制一般不用。
(二)中国历史计量单位和外国计量单位,如“斗”、“石”,英制的“哩”、“码”、“磅”等,在引文或叙述历史时可以使用,但应作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注释。
(三)温度采用摄氏制,不用华氏制和列氏制。
摄氏度用阿拉伯数字和符号表示,如38℃。
(四)在使用计量单位符号时,符号前面的数字应用阿拉伯数字,如80m、200km。
(五)统一行文和表格中的计量单位,不得文字和符号交互使用。
原则上,行文中的计量单位用汉字表述,如“平方米”、“千克”;
公式和表格中的计量单位用符号表述,如“m2”、“kg”。
十、数据
(一)使用统计数据,应遵照国家统计法的有关规定。
凡国家规定的统计项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为准。
统计部门没有统计的,可采用主管部门的统计数据。
数据不得前后矛盾,正文与统计表中数据要一致,单项数值之和要与累计数值一致。
(二)凡入志数据均以统计指标体系为依据。
数据必须严格核实,科学分类,尤其要注意搞清数据的定义、含义、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切忌错用、误用、滥用。
(三)经济指标的使用
1.反映一地综合经济发展,采用反映宏观经济的“结构指标”、“人均指标”、“效益指标”。
2.反映经济总量,使用不受转移价值大小影响,能确切地反映当地工作成效的“增加值”指标,如“地区生产总值(GDP)”及各行业“增加值”等指标,不用“总产值”指标。
3.反映经济增长,使用反映一定时期经济总量的“时期指标”,一般不用“时点指标”。
反映经济增长速度,一律用可比价格计算。
4.按照统计学规定的方法计算“是多少”、“增加多少”、“增长速度”、“发展速度”等经济指标。
动态相对数以百分数、倍数表示。
行文中反映“超过”、“增加”或“下降”、“减少”等情况,应减去基期数值。
十一、数字
数字使用应符合1995年1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一)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1.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
公元前8世纪、20世纪90年代、1986年10月10日、18时45分30秒等。
2.计数与计量的数值。
如正负数、小数、分数、百分比、比例等。
3.代号、代码、序号中的数字。
4.引文标注中的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二)下列情况应当使用汉字数字:
1.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
一般、星期六、四分五裂、五四运动、八九不离十、第三产业等。
2.相邻数字连用表示的概数或带“几”字的约数。
五六吨、十七八岁、一百四五十元、五十几套、一千几百年等。
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能用顿号隔开。
3.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中数字,如“七七”事变、“三八”妇女节;
对可能产生歧义者,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如“一?
二八”事变、“一二?
九”运动。
4.非公历纪年一律用汉字数字,但括注公历年份时用阿拉伯数字。
5.序数用汉字数字表示,如“第二十四军”、“第一名”。
(三)阿拉伯数字的书写规则:
1.凡统计数字,小数点后根据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数字。
尾数有多个“0”的整数和5位数以上(含5位数)的数字,以万、亿作单位,如800000棵写成80万棵,678036795写成6.78亿元,不得写成6亿7千8百万元。
2.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一个多位数不能移行。
十二、表格
(一)统计表设计要简明、规范。
统计表主要包括表头、行标题、列标题和数字资料四大部分。
必要时可在表的下方加上表外附加。
1.表头包括表号、总标题和表中数据单位等。
总标题应简明地概括统计表的内容,地域(单位)、时间、事项各要素缺一不可,居中排列。
表号排在表头左部,编排以篇为单位,依次排列,如第五篇第二个表,标为“表5-2”。
若表中数据是同一计量单位,放在表头右部。
若表中各指标计量单位不同,则计量单位放在列标题指标名称后。
一份多页表格,应从下页起在表头左部标明“续上表”字样。
2.行标题和列标题安排在表的第一列和第一行,表示数据的类别名称和指标名称。
列标题和指标数值之间用竖线分开,而行标题和指标数值之间不必用横线隔开。
表的左、右两边不封口。
3.表外附加放在表的下方,主要包括资料来源、指标注释和必要的说明。
(二)统计表中数据应右对齐,有小数点的以小数点对齐。
没有数字的表格单元用“—”表示。
数据不足最小单位数,如出现“0.00”时的表格单元用“……”表示。
(三)统计表均须注明资料来源。
十三、图片
(一)图片选用要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物规定,无广告色彩。
图像真实,主题突出,配置得当,存史价值高。
要尽量选用与地区、行业密切相关并能较好地反映地区、行业各时期重大发展变化情况的图片。
入志人物图片要严格控制,除确定适当的级别标准外,还要充分考虑其代表性、广泛性及史料价值,切忌过多过滥。
(二)地图以省测绘部门最新公开出版的资料为准,注明比例尺度。
(三)入志图片须配时间、文字说明。
十四、人物
人物部分一般采用传、录、表三种表述形式。
入传人物要严格控制,坚持“生不立传”原则,一般1000~3000字。
在世人物的突出事迹以事系人载入志书相关部分。
对影响很大又未达立传标准的人物,在人物录中反映,字数控制在300字左右。
革命烈士、劳动模范、高级官员等,在人物表中反映。
十五、引文
引文应尽量引用原著,少用转引,若系转引,须注明转引出处。
引文应忠实原文,不得任意改动,若原文有错,可在错字词后用“[]”号括注纠正的字。
十六、注释
凡涉及引文,应注明资料出处。
注释应遵守学术规范,要素齐备,便于查找原文。
注释的主要格式按照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14-87)执行。
(一)引用专著的标注形式为:
“作者.书名.版次.出版地:
出版者,出版年.页码”。
例如:
“刘少奇.论共产党员的修养.第2版.北京:
人民出版社,1962.76”。
(二)引用连续出版物(期刊)中析出文献的标注形式为:
“作者.论文名称.出版物名称,出版年(期号):
页码”。
“李四光.地壳构造与地壳运动.中国科学,1973(4):
400~429”。
(三)引用报纸中析出文献的标注形式为:
“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报名,出版日期(版次)”。
“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新思路.人民日报,1998-12-25(10)”。
(四)引用文件资料,应注明发文单位、年度、字别、文号、标题。
(五)引用档案资料,应注明存放该资料的档案馆(室)、全宗号、案卷名、案卷号、页码。
(六)除涉及人名、地名、纪年、简称等项采用括注外,余均采用脚注。
当一页有两条以上脚注时,应用“①②③……”排序;
同一出处者,合并为一条注。
十七、署名
(一)志书封面署市(州)、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名。
(二)以下署名置于志书“前置图片”之后:
1.编纂委员会成员
2.主编、副主编
3.编辑(总纂)、编务人员
4.审稿人员
(三)以下署名置于附录中或编后记之前:
1.初稿撰写人员(部门)
2.资料提供人员(部门)
(四)书脊、版权页、扉页不署主编姓名。
十八、索引
(一)索引条目要求分类标准统一,名称概念清楚,选取范围适度,忠实主题原意,具有信息价值和检索意义。
(二)市县级志书索引一般应具有目与子目(志书目录未列入部分)索引、大事索引、人名索引、地名索引、图表索引等基本内容。
有条件的地区,可编制综合索引。
(三)志书的序言、凡例、目录、注释、编后记等不编制索引;
附录一般也不在索引范围。
(四)索引条目一般采用汉语拼音字母顺序法排列,以有利于计算机管理和国际惯例接轨。
以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开头的条目集中排列在最后。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下发
《四川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编纂工作规定》的通知
主动公开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综合处 发布时间:
川志发〔2005〕27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
为保证四川省第二轮市、县级地方志书编纂工作有序进行,增强编纂工作的规范性,提高地方志工作管理水平和续修志书质量,根据《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国家、省有关地方志工作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拟订《四川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编纂工作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编纂工作规定
为保证四川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编纂工作顺利开展,加强编纂工作的规范性,提高志书质量,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及《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2010年目标规划纲要》的基本精神,结合四川实际,对第二轮市县级志书工作作以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市县级志书编纂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坚持科学发展观,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当地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要努力继承我国修志的优良传统及学术成果,坚持改革创新,树立精品意识,力求全面、系统、准确地反映基本地情与主要特色,做到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相统一。
二、编纂原则
存真求实,科学客观;
体现时代特征,突出地方特色;
横不缺要项,纵不断主线;
以类系事,横排纵述;
以事系人,生不立传;
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政治、经济、人文、社会内容并重。
续修,应以续为主,补正为辅;
新修,应详今溯古,全面系统。
三、编纂规范
1、志名:
志书名称冠行政区划名,并注明志书纂修起止年份。
2、断限:
上限一般断自1986年。
为体现事物发展的完整性与历史发展的连续性、阶段性,续志上限可由前志下限适当上溯。
下限一般断至2000年。
3、体裁:
一般应包括述、记、志、传、图、表、录、考及专题记述等,以志为主。
卷首设序、凡例,卷末设编纂始末。
目录可配英文目录。
篇幅较大的志书,宜附索引。
无索引志书,目录应列至每一具体记述单元。
4、体式:
各地要积极探索创新,在坚持方志基本性质和体例,满足系统、科学反映地情的前提下,可选择和创新切合实际情况的志书编纂体式。
篇目设置,应结合现代科学分类与社会分工实际,体现时代特色、地方特色、行业特色,做到门类合理,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
5、语言:
志书应用现代汉语书面语,语言表述应准确、简明、朴实、规范。
民族自治地方可同时使用当地主体民族书面语编纂,或将汉语言版志书中的重要地名、人名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对照列表说明。
6、数据:
以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
统计部门没有的数据,以行业数据为准。
入志数据的使用应遵守统计法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
7、纪年:
一律用公元纪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年份应括注年号纪年或民国纪年。
称谓、数字用法、计量单位、引文注释、标点符号等,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8、图表:
地图以测绘部门的公开资料为准。
志书中的标准地图应送测绘部门审核批准。
随文插图、示意图及统计表,应科学编制,做到合理、新颖、直观、精要。
9、人物:
重视以事系人,坚持生不立传。
对有影响又未立传的古今人物,可设人物简介及人物表(录)反映。
10、篇幅:
志书篇幅应有所控制。
市、州志一般为多卷本,以100~200万字为宜;
县级志书为单卷本,一般以60~100万字为宜。
四、评审验收
1、坚持志稿评议制度:
志稿送审前,应组织有领导及熟悉编纂业务与地方、行业情况人员参加的志稿评议会。
听取意见,认真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坚持审查验收制度:
县级志书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志审查验收小组审查通过后,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发行。
市级志书经四川省市州志审查验收小组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发行。
3、坚持志书质量要求:
市县级志书要做到观点正确,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及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外、保密、民族、宗教等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
资料真实,数据准确,内容全面系统,详略得当,重点突出,特色鲜明;
体例严谨,结构合理,层次清楚;
行文规范,表述准确,文风端正,无宣传色彩;
照片选用得当,图表制作科学,使用配置得宜。
五、印刷出版
1、列入规划的市县级志书一律由出版社公开出版,每种印数不得低于1000册。
2、以正十六开纸质精装本为主体,可同时出版电子版。
3、编校差错率不得高于万分之一。
4、装帧设计应美观大方,富有特色。
装帧及版式,由各市、州分别设计,同一市、州的志书应统一内文、外观风格。
二OO五年十一月日
四川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出版印刷规范
四川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出版印刷
规范
为提高全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出版印刷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总体要求
(一)出版方式
市(州)、县(市、区)志,必须按照《四川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审查验收办法》,经审查批准后交付出版。
除纸质版外,应同时出电子版志书,并须符合新闻出版署《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二)开本、装订、印数
市(州)、县(市、区)志均采用16开本(787×
1092mm)精装。
市(州)志可分册出版,县(市、区)志均为一册。
首次印数不低于2000册(套),除发售、赠送、交换外,应留存备用志书。
(三)用纸、用字
扉页、插页用157克或128克双面铜版纸或雅粉纸,正文一般用80克双面胶版纸。
使用标准简化字。
民族地区志书可同时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出版。
(四)质量
纸质、墨色一致,字距匀称、整齐,页码序号连贯。
编校、设计、印制均应符合国家《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电子版志书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
二、版式设计
全书排印规格应统一。
装帧设计应体现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民族地区志书应体现民族特色。
(一)排序
志书内容依次排为:
扉页、版权页、插页、编审人员名单、序言、凡例、目录、概述、大事记、专篇、附录、索引、编后记。
(二)硬封
可采用2.5毫米以上中纤板(或进口纸浆板)作衬板,新型环保材料硬封。
1.封面
自上而下依次为书名、断限、编纂单位、出版社名,居中横排。
断限不加括号。
多册的在断限下署册号。
2.书脊
自上而下依次为书名、断限、出版社。
3.封底
遵照出版部门有关规定。
(三)环衬
使用与封面协调的特种纸。
纹理、厚薄视情况酌定。
(四)扉页
内容及排列顺序同封面。
(五)版权页
排在扉页背面。
版式遵照出版部门有关规定。
(六)插页
版面应灵活、生动。
图注用五号字。
(七)序言
标题用小一号字,通栏横排居中,占8行,接排正文。
正文用小四号字,通栏横排,一般每页34字×
32行(不包括书眉,下同)。
(八)凡例、编后记
正文用五号字,通栏横排,一般每页38字×
35行。
(九)概述、大事记、附录
(或用小初号字,通栏横排居中,占1页。
)正文用五号XX体,通栏横排,一般每页38字×
附录若设有目与子目,参照专篇各级标题排版。
(十)目录
“目录”二字用小一号字,通栏横排居中,占8行。
列入目录的内容应包括概述、大事记、专篇、附录、索引、编后记。
章节体志书一般列至节标题,条目体一般列至三级标题。
各级标题通栏横排,以字体字号区别并逐级退格,以点线连接页码。
(十一)专篇
1.标题
一级标题(篇):
用小一号字,通栏横排居中,占8行,接排正文。
)二级标题(章):
用二号字,通栏横排居中,占6行,接排正文。
三级标题(节):
用三号字,通栏横排居中,占4行,接排正文。
四级标题(目):
用小四号黑体,左空2字排,占2行,接排正文。
四级以下标题自定。
2.正文
用五号XX体,通栏横排,一般每页38字×
可根据志书厚薄酌情调整。
3.表格
应按照《四川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编纂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注意统计表和其他表格的区别。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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