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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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分局牵头负责对特种设备领域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工商分局牵头负责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文教局牵头负责对文化经营场所领域、全区学校进行执法检查;
农委牵头负责对重要水利设施特别是安全渡汛方面的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对城市供水和城镇燃气领域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查处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需要移送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重点范围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建筑施工、水利、城镇燃气、教育、人员密集场所和职业危害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镇、街,各有关单位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四、重点内容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非法用工和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内容
1.危险化学品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运行的;
(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3)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4)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予延期,继续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5)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的;
(6)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未安装紧急停车系统(ESD)的;
(7)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和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中毒设备设施、检测报警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8)防护距离不足危险化学品企业未严格按照承诺落实搬迁计划的;
(9)企业未经备案、审批擅自变更生产工艺、原料、产品的;
(10)各类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的;
(11)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的建立、执行不符合要求的;
(12)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安全教育培训不符合岗位操作要求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烟花爆竹
(1)“一证多厂”、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
(2)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4)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
(5)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的;
(6)违规跨省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7)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3.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4.冶金建材
(1)不履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手续擅自施工建设的;
(2)没有资质、伪造资质参与项目设计、施工的;
(3)非法承包、转包的;
(4)未制定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未进行岗位风险辨识、未执行安全作业程序,违法违规在涉煤气区域、有限空间、粉尘爆炸等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
(5)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6)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从业人员培训不到位,淘汰落后设备及工艺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7)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5.特种设备
(1)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无证使用、超期未检、存在安全隐患的;
(3)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电梯维保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的;
(4)民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冷库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锅炉,存在非法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现象的;
(5)其他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行为。
6.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2)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4)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整改的;
(5)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
(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7.消防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3)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建筑消防设施、器材不按照规定配齐并维护保养到位的;
(5)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落实的;
(6)用火用电用气存在违章现象的;
(7)不按照规定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
(8)其他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8.城市燃气
(1)认真做好城区煤气管网的安全监测和煤气用户入户安检工作,防范煤气泄漏事故发生;
(2)对城区内违章占压城市燃气管线和设施或有可能影响城市燃气管线和设施安全运行的建(构)筑物进行清查治理;
(3)对所属煤气公司各燃气从业单位开展安全专项执法检查。
9.职业健康
(1)未按规定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2)未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项目的;
(3)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未设置报警装置和配置现场急救用品的;
(4)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5)未按标准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的;
(6)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未分开的,有害和无害作业未分开的,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未分开的;
(7)2016年以后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的;
(8)其他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
对上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各镇街、各有关单位除按照职责权限自我开展整治活动外,还要采取联合执法、专项执法、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进行重点打击,依法予以严惩,对逾期不改的,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五、实施步骤
此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区安委办指导协调,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部署发动阶段(5月上旬)。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按照区管委会统一部署要求,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于5月15日前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并迅速展开周密的安排部署,广泛进行宣传发动。
(二)自查自纠、隐患整改阶段(5月上旬-10月31日)。
在专项行动期间,全区各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要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要督促企业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近两年被处罚过的企业要重点摸排,并对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每月将本辖区、本行业(领域)自查自纠、隐患整改数据和情况汇总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三)执法检查、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8月31日)。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要组织专人全方位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精确、有效打击。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要将执法检查、集中整治阶段工作情况于9月1日前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四)复查抽查、全面督查阶段(9月1日-10月20日)。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要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防止因打击整治不到位导致非法违法现象死灰复燃。
(五)总结交流、巩固提高阶段(10月20日-10月31日)。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要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0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送至区安委会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部署,认真研究制定行动工作方案,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明确工作职责,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不留死角、不存漏洞。
精心策划,全面部署,督促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排查安全隐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专项行动既要有“地毯式”的全面覆盖,又要突出重点,着力打击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形势严峻的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确保不留盲区。
(三)密切配合,部门联动,形成“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强大合力。
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监管职责,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共同落实监管责任,形成“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强大合力,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
(四)营造氛围,强化监督。
要通过各类媒体,加大对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动员企业广大干部职工全面理解、积极参与专项行动,努力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五)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据情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
要坚决打击和铲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以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坚决查处领导和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组织者及骨干,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国家工作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
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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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 领域 打非 专项 行动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