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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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对企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税【2009】87号;财税【2011】70号),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二一二年四月,股权投资转让(收入)所得的确认居民企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权责发生制,协议分期付款的,不分期确认,国税函【2010】79号)非居民企业:
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时点为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日期,实际收到股权转让收入在约定日期之前的,以收到日期为所得确认时点(国税函【2009】698号),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二一二年四月,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计算:
一般情况:
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不再减除投资转让利得中包含的以往年度未分配利润。
例外情形:
清算;撤资或减资(34号公告),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二一二年四月,限售股转让所得的征税问题:
工会、职工持股会、信托等代持行为(代个人)的征税问题(国税函【2010】307号、2011年第39号公告)代持公司计税,余额分回免税代持公司向委托人名下变更不视同转让解禁前转让,解禁后减持,仍由转让方计税,余额分回受让方免税(选择变更前减持还是变更后减持),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二一二年四月,国债利息收入和转让收益的确认:
利息收入:
按持有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与利息确认的一般原则可能有差异)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转让收益(损失):
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购买成本,并扣除持有期间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公告2011年第36号)与会计差异:
确认时间(每期末,每期末或到期);确认金额(实际利率法,名义利率法);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二一二年四月,三、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二一二年四月,三费的扣除(在职职工)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
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财建【2006】317号),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二一二年四月,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国税函【2009】3号)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很多原属于工资的,都应算作福利费进行14%的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应单独核算(工资增加明细科目),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二一二年四月,工会经费的扣除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的扣除凭据问题(公告2011年第30号),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二一二年四月,利息支出的扣除
(一)向非关联方支付利息同期同类限制:
首次扣除提供说明: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同期同类:
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利率水平:
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二一二年四月,利息支出的扣除
(二)向关联方支付利息资本弱化规则优先,同期同类限制其次: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国税发【2009】2号),金融,5:
1,其他,2:
1;向境外关联方的支出,一般应用资本弱化规则,除非能提供资料并证明属于独立交易原则,超过部分视同股息,并就利息与股息的预提税差额,少征多不退;向境内关联方的支出,一般不应用弱化规则,除非企业的实际税负高于关联方,或二者处于不同的盈亏区间。
(财税【2008】121号),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二一二年四月,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
发生费用支出,直接冲减“专项储备”;购建固定资产,冲减“专项储备”,增加累计折旧,以后不再计提折旧。
(权益类科目)(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税收:
提取时不允许当期扣除,纳税调增;发生费用时,纳税调减;购建固定资产时,每期纳税调减按税法规定扣除的折旧。
(26号公告)追溯:
公告前已计提并税前扣除的,不作调整;提取数有余额的,继续用于2011年和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支出;支出超出余额的,收益支出直接扣除,资产购置,按超出部分计提折旧(即超出部分才调减)。
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二一二年四月,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扣除(22号公告)税法:
按年限平均法或产量法计提的弃置费,应作为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完成海上油(气)田设施废弃处置后,提取的弃置费仍有余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弃置费超过计提的部分,应作为企业当年费用税前扣除,对以前年度已纳税额不进行退税计提的弃置费,改变用途的,不得税前扣除;已经扣除的,应调增改变用途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会计:
企业承担的矿区废弃处置义务,应按其现值确认为预计负债,并相应增加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价值;在折耗期内按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二一二年四月,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扣除管理开始提取弃置费前,应提供作业者编制的海上油(气)田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实施弃置作业前,应将其编制的设施废弃处置实施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作业者实施海上油(气)田设施废弃处置时发生的弃置费,应单独归集核算,并从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的弃置费中扣除。
企业在申报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时,应附送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情况表。
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二一二年四月,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要点(25号公告)
(1)对相关文件的整合国税发【2009】88号;国税函【2009】772号;国税函【2010】196号
(2)根本改变税务机关审批改为企业自主申报扣除主要考虑: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企业的责任;审批时间短、任务重;作茧自缚,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二一二年四月,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要点(3)兜底条款:
基本原则公告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4)增加新内容无形资产损失证据材料(38条)关联交易损失(45条):
专项申报,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和证明材料,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二一二年四月,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要点(5)损失的基本分类实际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6)损失扣除与会计的关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基本前提是会计上已做损失处理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会计上100%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未做损失处理,税法此时并不确认损失扣除,否则相当于变相确认准备金扣除(国税发【2003】45号),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二一二年四月,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要点(7)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
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公告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
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国税函【2009】772号按征管法规定,3年)。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二一二年四月,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要点(8)申报管理年度汇缴申报时,把会计核算资料和损失证据材料作为年度纳税申报表附件报送税务机关清单申报:
按会计科目归类汇总,报送汇总清单,有关资料留存备查(自行计算扣除,实际+法定损失)专项申报:
逐项报送专项报告,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和证据材料(需税务机关审批扣除,实际+法定损失)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的,可以采取专项申报扣除。
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二一二年四月,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要点(9)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申报管理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应汇到二级分支机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二一二年四月,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要点(10)递延申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11)对企业的管理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12)对税务机关的管理要求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和核查,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二一二年四月,四、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二一二年四月,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重新按税法规定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尚可使用年限低于税法最低年限的,可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34号公告),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二一二年四月,五、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二一二年四月,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于2007年12月31日前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优惠目录规定项目的,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税【2012】10号),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二一二年四月,西部大开发优惠
(一)管理方式:
第一年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以后年度备案第三方证明:
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企业应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如何预缴:
只要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即可按15%预缴(财税【2011】58号,税务总局公告【2012】12号),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二一二年四月,西部大开发优惠
(二)新目录出台之前管理:
适用老目录的,都可按15%预缴,但汇缴需按25%进行(2011);若新目录出来,已按25%汇缴且符合新目录并达到70%的,可按15%重新申报原“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2010年底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已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可执行到期;因尚未取得收入或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可继续履行程序,享受原优惠,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二一二年四月,西部大开发优惠(三)优惠叠加享受问题:
可与新税法优惠叠加,减半期内,按15%计算减半分支机构适用优惠问题:
西部地区企业设立的区外分支机构,不得享受优惠,按区内主业和收入确认是否享受优惠,计算缴税时按区内外总分机构适用不同税率,先分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分配应纳税额;由区内总机构申请备案。
外地企业在西部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享受优惠,按西部分支机构主业和收入来确认是否享受优惠,税款计算如上;由区内分支机构申请备案。
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二一二年四月,其他区域优惠政策2010-2020年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财税【2011】53号)广东横琴岛开发优惠政策:
15%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发优惠政策:
15%深圳前海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
15%,职工教育经费8%扣除,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二一二年四月,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政策2009-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财税【2011】76号)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99号),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二一二年四月,六、若干管理问题,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二一二年四月,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管理(45号公告)总则居民身份认定管理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申报征收管理特定事项管理附则,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二一二年四月,新预缴申报表的修订:
A类(64号公告)1.将“据实预缴”改为“按实际利润额预缴”,并在此项下增加: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算的预计毛利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弥补以前年度损失”项目。
(国税函2008635号)2.“按实际利润额预缴”项下增加:
“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税款”。
(国税函2010156号)3.增加:
“以前年度多缴应在本期抵缴的所得税额”4.在“总分机构纳税人”项下增加:
“其中:
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
(国税发200828号),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二一二年四月,关于中石油进口天然气取得增值税返还款涉及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新疆西北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的子公司)2011年收到的进口天然气增值税返还款应作为代收款项,不作为本公司的收入,该款项拨付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结算中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后,应作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收入,在其注册地北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12】150号),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二一二年四月,ThanksforYour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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