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效降低成本的策略与方法(含桉例)-第4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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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效降低成本的战略与方法及案例分析解说共分4部-3部,授课目录,第一讲:
企业成本的组成框架和降低企业成本的新理念第二讲:
降低成本的实战技巧一、企业在战略层面上的降低成本策略二、企业在经营层面的降低成本策略三、企业在管理层面的降低成本策略四、企业在税收视觉下的降低税收成本策略,案例28: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纳税筹划,2008年到2010年的应纳税额为0万元。
(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1006000万元)2011年到2014年各年的应纳税额分别为200025%50%250万元300025%50%375万元400025%50%500万元500025%1250万元。
25037550012502375万元。
案例28: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方案:
2009年开始营业,假设2008年的亏损金额在转移到2009年后,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2009年到2014年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6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
案例28: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纳税筹划,筹划后分析:
吉祥公司2009年2011年免税。
2012年到2014年的应纳税额为300025%50%375万元400025%50%500万元500025%50%625万元。
3755006251500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节税:
23751500875万元。
案例28: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纳税筹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规定可知: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案例28: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纳税筹划,上述吉祥公司2008年12月开业,吉祥公司2008年实际经营期为1个月,但还是要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损失了11个月的税收优惠。
如果开业时间是下半年,尽量延迟到第二年开始销售,如此第二年才能完全享受税收优惠!
案例28: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纳税筹划,尽快取得有关资格证明或证书。
企业的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期限是否就是法定的优惠期限,取决于企业能否尽快取得相应资格。
也就是说,取得资格要在享受优惠开始之前,如果优惠期限开始了,而相应的资格证书还没拿到,那么只能在剩余期限享受优惠。
案例28: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纳税筹划,这里要提醒纳税人的是,不同的资格证书由不同的管理部门审批发给。
有关部门要对企业的情况一一审查核实,而且在认定过程中需要互相监督制约,防止舞弊,不是短时间内能办成的。
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后取得证书,需要一定的时间。
因此,企业必须未雨绸缪,算好时间提前量。
案例28: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纳税筹划,例如,某公司是一家2008年新办的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公司。
2009年1月开业,2009年到2014年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6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
假设该公司2009年提供申报资料,于2012年获得有关部门的资格确认。
案例28: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纳税筹划,筹划分析:
该公司2010年弥补2009年亏损不纳税。
2011年应纳税金额为200025%500万元。
2012年到2014年的应纳税额为:
300025%50%375万元400025%50%500万元500025%50%625万元。
总的应纳税额为:
3755006251500万元。
案例28: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纳税筹划,该公司在2011年应纳税金额为200025%500万元。
2009年到2011年为三免期,2012年到2014年为半征期。
企业实际上少享受税收优惠3年。
只不过2009年和2010年因无应纳税所得额,享受税收优惠与否没有太大的关系,但企业2011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白白缴纳了5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从上可以看出:
企业可根据新办企业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不同选择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法,减轻自身税负的同时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案例29:
某房地产公司的综合纳税方案分析,1、案情介绍A房地产开发商手中有N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中有一块地M地块在福州市,原地价款4000万元,其余契税及出让印花税等不计,公司期间费用为零。
现该地块市价8000万元,A公司欲以8000万元价格转让M地块给B公司,下面就A公司与B公司的土地转让运用不同的转让方式对纳税情况进行分析计算,以选择最优节税方案(暂不计土地过户的印花税)。
案例29:
某房地产公司的综合纳税方案分析,2、纳税方案分析
(1)直接办理土地交易转让手续营业税根据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A公司应缴营业税,应缴营业税为(8000-4000)5%=200万元。
案例29:
某房地产公司的综合纳税方案分析,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A公司应缴土地增值税,其中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为4000+200=4200万元,土地增值额为8000-4200=3800万元,增值率为38004200=90.48%,因此应缴土地增值税380040%-42005%=1310万元。
企业所得税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A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8000-4000-200-1310)25%=622.5万元。
案例29:
某房地产公司的综合纳税方案分析,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福州地区的税率为3%,因此B公司应缴契税80003%=240万元。
综上计算,如采用土地直接转让交易,A公司与B公司共需缴纳税款200+1310+622.5+240=2372.5万元。
案例29:
某房地产公司的综合纳税方案分析,
(2)生地变熟地后再办理交易转让手续A公司将M地块进行开发整理,投入建设费用10万元营业税营业税同方式一,营业税额为(8000-4000)5%=200万元。
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骍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案例29:
某房地产公司的综合纳税方案分析,由于A公司投入建设费用10万元,可以得到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的优惠。
即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为4000+101.2+200=4212万元,增值额为8000-4212=3788万元,土地增值率为37884212=59.62%,A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378840%-42125%=1304.6万元。
案例29:
某房地产公司的综合纳税方案分析,企业所得税A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8000-4000-200-10-1304.6)25%=621.35万元。
契税B公司应缴契税80003%=240万元。
A公司采用投入开发费用10万元后办理转让,得到土地增值税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优惠,A公司与B公司需缴税款200+1304.6+621.35+240=2365.95万元,比方案一直接土地转让少缴税款6.55万元。
案例29:
某房地产公司的综合纳税方案分析,(3)变土地转让为转让股权A公司将M地块进行开发整理,投入建设费用10万元。
再用10万元现金注册一全资子公司C,将已开发整理土地对全资子公司C进行增资,土地过户后将C公司100%股权以8010万元直接转让给B公司。
案例29:
某房地产公司的综合纳税方案分析,(3)变土地转让为转让股权营业税A公司投资转让土地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案例29:
某房地产公司的综合纳税方案分析,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案例29:
某房地产公司的综合纳税方案分析,因此,A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项目金额为4000+101.2=4012万元,土地增值额8000-4012=3988万元,土地增值率为39884012=66.25%,应缴土地增值税398840%-40125%=1394.6万元。
案例29:
某房地产公司的综合纳税方案分析,企业所得税A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8000-4000-10-1394.6)25%=648.85万元。
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案例29:
某房地产公司的综合纳税方案分析,另由于A公司将C公司100%股权作价8010万元转让给B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A公司将土地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再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应税总额为1394.6+648.85=2043.45万元。
根据上述分析,方案一A公司直接转让土地,A公司、B公司总应缴税款为2372.5万元。
案例29:
某房地产公司的综合纳税方案分析,方案二A公司将M地块进行开发整理再行转让,A公司、B公司需上缴税款2365.95万元。
方案三公司先开发整理土地,再用土地注册公司,然后转让公司股权形式转让土地,总税负为2043.45万元。
显然方案三为最优,比方案一节约税金329.05万元,比方案二节约税金322.5万元。
(五)加强企业税务管理,规避税务风险,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制定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税发200990号),该文件指出大企业应该从风险管理机构和岗位,风险识别和评估,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信息与沟通四个方面来加强税务风险的管理。
国税发200990号文件的出台说明了国家非常重视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广大企业,特别是大企业,理所当然的应该重视自身的税务管理以便防范潜在的税务风险的发生,这在某种程度上为企业降低了一笔税务成本。
(五)加强企业税务管理,规避税务风险,要加强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入手:
首先,应该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管理税务的部门和配备专门的税务管理人员,即国税发200990号文件所要求的设立风险管理机构和岗位。
其次,平常要重视企业内部的纳税评估和风险识别。
(五)加强企业税务管理,规避税务风险,因此,大型企业应该配备专业性的人员从事纳税评估和风险识别的管理活动,如有必要的话,还得聘请税务咨询专家或税务咨询的中介机构定期从事纳税评估和风险识别,制作纳税评估和风险识别报告,以致帮助企业高层领导进行财务决策之用。
如果大企业忽视对本企业的纳税评估和风险识别工作,可能会遭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的税务稽查风险。
案例30:
某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评估分析,1、基本情况老河口X汽车附件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金260万元人民币,是该市汽车零部件专业生产厂家,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有员工180人,主要生产汽车门铰链、门锁等产品,产品多达几十种。
年生产能力500万套,门铰链、门锁价格每套在70元80元不等,年销售收入平均2000万元,年应纳增值税60万元。
案例30:
某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评估分析,2、确定稽查对象2010年初,老河口国税局运用增值税评估监控分析系统,筛选出部分异常申报、低税负申报的纳税人名单,进行排序整理,分行业对比分析,发现老河口X汽车附件有限公司税负指标极为异常。
2009年实现销售收入1814万元,增值税11万元。
2009年税负率=应纳增值税11万元/销售收入1814万元=0.6%,案例30:
某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评估分析,
(1)纵向分析2008年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575万元,增值税57万元,税负率=57万/1575万=3.6%,企业2009年的税负率呈大幅下降趋势。
(2)横向分析税务稽查人员随机挑选了五家同类型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将这五家企业的当期税负率以及变动情况同X公司进行对比,以下是各企业2009年度税收实现情况和税负情况。
(单位:
万元),案例30:
某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评估分析,案例30:
某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评估分析,通过对比,X公司的税负率明显低于同业水平。
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平时掌握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对汽车产业相关信息了解,2009年老河口汽车附件行业各项经济税收指标均呈上升趋势,而该公司税负率如此异常显然存在问题。
因此,河口国税局决定将X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列为重点稽查对象,最后给予了X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补税、罚款和缴纳滞纳金。
案例30:
某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评估分析,再次,企业要健全内部的税务控制制度。
这种税务控制制度主要涉及到企业内部的各种税务申报资料的及时申报和管理,企业内部的合同规范管理,各种账务资料、记账凭证和财务报表的保管和归档管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及时审批或备案,申请税收退税的时间掌握,更为重要的是与企业涉税问题有关的各种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管理等等。
这些税务控制制度的落实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企业节省不少的税收。
案例30:
某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评估分析,最后,企业要跟当地的税务主管部门搞好公关。
由于中国的税收政策法规不可能覆盖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具体执法时,税务主管部门针对税收征管中的一些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或税法规定比较模糊地方,往往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企业重视与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搞好关系,有时确实有利于企业的某些税务管理,可以减少一定的税务风险。
(六)选择正确的税务处理方式,规避不必要的税收成本,由于同一笔业务,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处理方式要么相同,要么不相同。
即一笔经济业务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处理上,如果不存在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就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如果存在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则需要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如果没有进行及时的纳税调整,被税务主管部门查出的话,就会被税务主管当局以多列支出(成本)或者隐瞒收入为由进行罚款和缴纳滞纳金。
案例31:
政府补助、补贴收入和专用财政性资金的税务管理分析,
(一)案情介绍设某企业发生5种与财政性资金有关的如下业务:
1、从地方政府借款800万元,需要按期付息,并在5年后还本;2、企业取得的属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900万元增值税退税款;3、地方某职能部门要求支付50万元“集资修路费”,依据是县政府的文件;,案例31:
政府补助、补贴收入和专用财政性资金的税务管理分析,4、取得了地方政府用于帮助企业发展、购置固定资产、不需要偿还的财政支持资金400万元;5、取得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300万元。
请分析,企业对以上与财政性资金有关的业务,应如何进行税务管理?
案例31:
政府补助、补贴收入和专用财政性资金的税务管理分析,
(二)分析1、政府补助、补贴收入和专用财政性资金的相关政策依据
(1)政府补助、补贴的界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与政府补助雷同的一个概念是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带有政府补助的性质。
在各类名目的政府补贴当中,政府补贴一般可以分为三类:
案例31:
政府补助、补贴收入和专用财政性资金的税务管理分析,政策性补贴这类补贴是国家出于达到某种社会效益的目的,要求企业牺牲某些特殊利益而给予的。
例如,粮食价格补贴、蔬菜价格补贴、专项储备(特准储备物资)费用补贴以及企业借款而由政府提供给企业利息补贴等。
案例31:
政府补助、补贴收入和专用财政性资金的税务管理分析,财务扶持性补贴这类补贴是国家出于给予企业财务支持,以扶持其在某一特定时期的发展而给予的。
例如,某些国有粮食企业实行商业化经营后国家给予的经营补贴、国家和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用于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其他前期工作的前期工作费拨款等。
案例31:
政府补助、补贴收入和专用财政性资金的税务管理分析,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款国家根据某些政策给予某类企业的税收优惠采用先征后退的方式,由于这种税收优惠直接涉及到了转移资金给企业,因此也是一种政府补助,应作为收入处理。
案例31:
政府补助、补贴收入和专用财政性资金的税务管理分析,
(2)政府补助和政府补贴的会计处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案例31:
政府补助、补贴收入和专用财政性资金的税务管理分析,第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政府补贴的会计处理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被排除在税法所谓的“财政拨款”之外,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
案例31:
政府补助、补贴收入和专用财政性资金的税务管理分析,(3)专用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规定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如下:
第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第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案例31:
政府补助、补贴收入和专用财政性资金的税务管理分析,财税200987号的规定财税20098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第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第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第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案例31:
政府补助、补贴收入和专用财政性资金的税务管理分析,另外,财税200987号规定,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案例31:
政府补助、补贴收入和专用财政性资金的税务管理分析,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0987号的相同规定专用财政性资金所形成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案例31:
政府补助、补贴收入和专用财政性资金的税务管理分析,2010年12月31日后的专用性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企业取得的2010年12月31日后的专用性财政性资金,只能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如果是从由县级以上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不能够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除非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案例31:
政府补助、补贴收入和专用财政性资金的税务管理分析,2、政府补助、补贴收入和专用财政性资金的风险规避策略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应保存好政府的相关政策文件,特别是针对该财政补贴收入的政府文件,看是不是有政府部门指定的专用用途;同时,对该补贴收入应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如果企业没有很好保管好政府的相关文件,则取得的政府性补助和专用性财政资金是不能享受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案例31:
政府补助、补贴收入和专用财政性资金的税务管理分析,3、本案的具体税务处理分析
(1)政府借款不属于应税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的直接投资。
而要求“资金使用后归还本金”应该是地方政府的行为,如果对是否支付利息不作明确,只要求本金一定归还,则属于借款行为。
这种行为与收入无关,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
案例31:
政府补助、补贴收入和专用财政性资金的税务管理分析,
(2)增值税退税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8151号强调,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投资和借款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据此,该企业取得的三废资源综合利用900万元增值税退税款,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取得的地方政府用于帮助企业发展、购置固定资产的财政支持资金400万元,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31:
政府补助、补贴收入和专用财政性资金的税务管理分析,(3)“乱收费”项目不得税前扣除财税200815号文件指出,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很明显,该企业支付给地方某职能部门的50万元“集资修路费”,依据是县政府的文件,不属上述审批权限规定的范畴,而属于“乱收费”项目,所以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受此项审批权限约束,可以在税前扣除。
案例31:
政府补助、补贴收入和专用财政性资金的税务管理分析,(4)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可视为不征税收入财税200815号文件要求,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据此,该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300万元财政性资金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但是必须提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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