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一部分综合类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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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四部分非煤矿山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
实施标准
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五部分危险化学品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
准
六、《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六部分烟花爆竹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201
第七部分其他类
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
对机构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
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规定设立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执法依据: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有3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不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隐瞒情况,不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有1名特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特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特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
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有1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
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有1名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使用1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2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2种工艺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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