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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使用法律9
23.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9
24.通知9
25.合同文件组成10
26.其他10
供应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
(以下简称买方/发包人)
乙方/供应商:
(以下简称卖方)
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就马奈二期工程 供货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货物的生产厂家、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及供应货款金额
1.1货物供应清单(包括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
详见工程量清单。
1.2货物原产地:
1.3供应货款金额及合同服务范围。
本工程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本合同总金额应是询价文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报价中应包括直至安装就位的全部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人工、管理、材料等费用;
设备(整机)运输、调试、检测、培训、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风险、责任等所有费用和与其他施工单位配合可能发生的费用。
除根据本合同条件的明确规定外,供应金额不得以任何方式调整或变更。
供应金额不应因任何永久或临时工程的材料或消耗性贮存品价格、燃料或电力价格、运费、装卸费、贮存费、保险费、工资或津贴、汇率波动等变动而调整。
本合同卖方须提供之供应及服务范围为发包人/买方/工程师确认现场满足安装要求后供应设备及派工程师于工地现场监督、指导安装。
1.4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家及部委规范及卖方之如下技术规范,详见设备采购技术要求。
二定义
在下文所定义的合同中,下列用词及词句,除非上文下理另有所指,否则应具有本条所指定的涵义:
2.1甲方/买方/发包人:
2.2乙方/供应商/卖方:
。
2.3建筑师/外方设计院:
2.4设计单位/中方设计院:
2.5项目监理公司:
2.6工程师:
2.7政府: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2.8有关部门:
指对工程具有任何管辖权或其系统与工程连接或将连接的任何政府部门、当地有关部门和/或市政配套或法定企业。
2.9法律或法规: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颁布的法律及规章。
2.10规范:
指合同文件中引用的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国家部委规范及行业标准。
2.11月:
一词应作一个公历月解释。
2.12日/日历天/日历日:
一词应作一个公历日解释。
合同文件所提及的任何期限或工作日,应包括法定假期及恶劣天气的日子。
三交货日期、地点
3.1供应方应依照买方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实际工程进度编制生产及交货进度计划,该计划必须提交买方/发包人/工程师审阅和批准。
虽然此计划会在工程进行中不断修订,供应方仍必须在该等修订后之计划的时间内,以买方/发包人/工程师可接受的次序方式及不致令总承包商工程竣工有所延误之情况下,以及不致令买方产生增加费用及开支之情况下,供应一切合同要求之材料。
惟买方须在其工程进度计划中预留不少于 日(从确定订购数量日起计)作为供应方需要生产、交付及运送货物至工地的时间。
预计进场时间为:
2011年8月1日
下列日期为总承包工程之开工日期及预计竣工日期。
总承包工程开工日期2011年5月12日
总承包工程预计竣工日期2011年11月20日
3.2供应方须配合买方之工程进度计划将货物及时运至北京市华熙乐茂项目装修改造工程之工地或买方/发包人指定的其他地点。
四知识产权
卖方须保障买方/发包人在中国使用全部设备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其他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设计权的指控。
任何其他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其进行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并承担由此等原因给买方/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货物运输
5.1包装
5.1.1卖方负责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海运和内陆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虫、防震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
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损坏和丢失等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5.1.2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保证书各两套,一套包装箱里,一套在包装箱外。
5.2装运条件
5.2.1卖方负责选择适当之运输方式,安排运输和支付一切运费,以确保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5.2.2卖方装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生产厂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重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卖方承担。
六保险
货物之运输保险由卖方办理以发包人为受益人之保险。
七货款的结算
7.1设备按中标价一次包死。
如果因设计变更而增加造价在中标价的3%以内,由卖方自己承担;
如果因设计变更而减少造价的,应按合同及报价细目清单中的单价调整;
变更项目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价格,应另行招标。
7.2结算金额:
工程竣工后,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在原合同金额基础上加上有关调整后的金额(此金额需经发包人、甲方、乙方共同确认)。
7.3预付款保函:
卖方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供由其认可的银行开具的相当于预付款金额的预付款保函。
7.4履约保函:
卖方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供由其认可的银行开具的相当于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履约保函。
7.5付款方式
本合同之金额按以下阶段分期由买方支付予卖方。
7.5.1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卖方提交预付款保函(保函样本详见本供应合同附录三)后14个日历天内,支付合同金额之%之预付款。
7.5.2全部设备按计划运抵买方指定地点,买方/发包人/工程师初步验收合格后14个日历日内支付合同金额%(即:
支付至供应合同金额之%。
)。
7.5.3总承包工程竣工证书发出后14个日历天内,支付至供应合同结算金额之%。
7.5.4保留金为供应合同结算金额之%。
保留金支付时间:
在发包人就有关总承包工程竣工证书发出24个月后28个工作日内,且卖方完全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了保修的规定与义务,发包人将保留金支付予卖方。
八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与合同材料相符的技术资料及技术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报关单、原产地证明及商检证明等足以保证本合同项下全部设备品质的书面资料。
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发包人/工程师知后立即免费另寄。
九质量保证
9.1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家部委或行业规范是新生产的或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因承包人原因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
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发包人通知后30日历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
对由于卖方直接责任造成的损失,买方/发包人享有索赔的权利。
9.2除两年的保修期外,卖方应保证在最终的验收证书开立之后的十年时间内货物不会出现因错误或不恰当的设计或生产工艺或材料的选用而造成的潜在缺陷及正常操作下对使用者不会造成人身/财产之损害。
如出现上述缺陷及伤害,应属卖方直接责任。
买方/发包人享有索赔的权利。
十检验、验收
10.1在交货前,供货方应对产品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检验,并出具证明产品符合询价文件规定的检验合格证书,供货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合格证书之后且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设计要求和招标要求,并与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品牌、产地、型号、规格一致。
买方或其代表有权对产品进行检验,了解产品的加工、组装、中间检验、出厂检验和试验的情况,以确认产品是否符合招标的要求,并不承担额外的费用。
检验可以在制造厂或项目现场进行,卖方须对检验工作提供合理的协助并提供可能需要的专用仪器或仪表,如果被检验的产品不能符合招标的要求和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表明的性能,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产品,卖方应免费更换被拒绝的产品。
供货方应负责提供完整的设备资料和测试验收报告,负责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等级
10.2最终验收:
设备最终验收日期为发包人签发之总承包工程竣工证书所示之实际竣工日期。
十一安装调试
安装工作开始15天前,中标方应提供详细的现场安装方案(应包括安装工艺要领书、安装质量控制标准)和调试方案,同时中标方应自费派遣有资格的技术专家负责指导现场的安装、调试、试车检验并与招标方交接验收
十二技术培训条款
卖方须免费提供专业技术人员以培训发包人之雇员,并预先提交培训计划书,供买方/发包人审批。
培训时间须按发包人认可之时间或按当时情况共同协商确定。
培训课程须包括在本合同工程内的所有设备日常之保养及损坏之修补技术。
十三索赔
13.1卖方对与合同要求不符的货物负有全部责任。
若买方在规定的检验、安装期限内和上述9.1、9.2条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更换有缺陷的设备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
如更换、修理后货物仍不能完全达到合同要求,应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发包人遭受损失的金额,相应降低货物价格,或买方/发包人拒收货物及以其他厂家产品替代,卖方应把相等于被拒收货物的金额及替代产品之差价以合同货币付给发包人,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买方的款额中扣除此项费用。
卖方还应负担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费以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他必要费用。
13.2如果买方/发包人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30日历天内或买方/发包人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好索赔事宜,发包人将从已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3.3合同双方提出的索赔事宜的理赔地点为中国北京。
十四延期交货
工期延误:
符合合同通用条款中规定的工期可以顺延条款的,中标单位在取得招标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认可后工期可以顺延,但不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中标单位须赔偿招标单位的经济损失,每延误一天赔偿中标价的0.1%。
当供应商对上述之共同审查确认的误期损害赔偿费不能与买方/发包人代表/工程师达成一致时,可按本分包合同条件第16条[争端的解决]的规定执行。
十五不可抗力
15.1合同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相应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
15.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传真通知其他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日历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应文字新闻报道等证明材料用特快专递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30日历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十六税费
16.1本合同之进口手续及关税、进口增值税及清关费用由卖方负责和承担。
16.2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应由卖方承担。
16.3全部设备之进口关税(如有)及进口增值税发票如买方需要,卖方应提供发票予买方/发包人审核。
十七争端的解决
17.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日历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17.2除另有裁决时,一切法院审理判决所产生之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7.3在法律解决期间,除争议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十八违约责任
18.1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若发生违约情况,且违约方收到其他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日历天内(或经其他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向违约一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立即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8.2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发包人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
18.3买卖双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基本义务。
18.4一旦因卖方违约而招致发包人根据第十七条第17.1.1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发包人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设备。
卖方应承担发包人购买类似设备的额外费用(另加10%管理费)及工程因此延期而给买方/发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但是,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8.5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双方应通过协商,考虑买方实收货物的价值、双方的过错及遭受的实际损失合理地对已执行合同部分进行清算。
发包人在合同终止日之前付给卖方的涉及卖方违约供货的金额应从买卖双方商定的结算额中扣除。
若发包人已付金额超出结算额,卖方应将超出部分退还发包人。
18.6卖方所交产品的生产厂家、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发包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
如发包人不同意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卖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或者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违约金及赔偿一切由此给买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卖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并应赔偿因拖延交货日期而给买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8.7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卖方除应负责送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方/发包人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卖方未经买方/发包人/工程师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十九破产终止合同
当一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其他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破产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影响其他方已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为条件。
二十变更指示
20.1发包人可以随时向卖方发出书面指示,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
20.1.1合同项下需为买方特殊制造的货物的图纸、设计或规格;
20.1.2装运方式和包装方式;
20.1.3交货地点;
20.1.4卖方须提供的服务;
20.1.5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任何一项供应货品之数量、品种、规格、型号。
20.2若上述变更导致了卖方履行合同项下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总价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卖方必须在接到发包人的变更指示后3个日历天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
20.3所有因改变指示引起之变更改动将按下列规定做出估值(以发包人/工程师最终确认之金额为准):
20.3.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的项目,该单价按合同已有之价格计算,调整合同金额。
20.3.2合同中没有相同但只有类似于变更的项目,该类似项目之价格可作为基础以确实变更项目价格调整合同金额。
如不适用,则应由发包人以公平的估价与卖方进行协商。
。
二十一合同修改
合同未尽事宜之补充或修改均需由双方授权代表签订书面协议后才能生效,并应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二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二十三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23.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买卖双方所有的来往函电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23.2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二十四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其他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传真或挂号信形式发送到其他方书面认定地址或另行明确的地址。
二十五合同文件组成
下列文件均为本供应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5.1供应合同及有关附录;
及其修改或补充协议(如有);
25.2中标通知书;
25.3合同函件(包括信函、纪要、备忘录等);
25.4投标函及附录;
25.5工程规范及合同图纸;
25.6投标须知及附录;
25.7工程量清单、投标总计及清单附录;
25.8其他经合同双方同意的文件。
对于同一类供应合同文件及评标期间往来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上述文件为相互解释,但在出现含糊或彼此矛盾时,上述文件之排列顺序将作为对合同意义解释的优先次序。
二十六其他
26.1如果本合同内全部设备之进口物料在其所在国需要出口许可证,由卖方负责办理,并承担有关费用。
26.2在履行合同期间,双方应该履行合同之保密义务。
26.3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应当在明确责任后21天内付清。
26.4卖方将全部设备运抵买方/发包人指定地点,经初步验收后,由买方负责仓储。
26.5如果全部设备按3.1条规定之预计进场时间提前运至北京,但工程现场尚不具备进场条件,则上述设备先运至卖方之仓储地,卖方负责免费仓储、保管。
待工程现场具备接收及安装条件时,由买方/项目管理公司发出进场通知后,卖方将供应货物免费运至工程现场。
货物运至工程现场后由买方组织发包人/工程师对货物进行初步验收。
货物验收合格后由买方负责接收、现场仓储、保管工作。
同时发包人应按供应合同7.5.2条之规定支付有关货款。
26.6卖方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10天内,按买方/发包人要求提供本合同项目有关物料之样品,以便使买方了解产品的安装方式为施工做准备。
26.7本供应合同附录为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买卖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修改事项,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修改规定,补充修改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四份分送买卖双方及造价咨询公司、监理公司的主管机关各留存一份。
买方:
卖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署):
委托代理人(签署):
单位名称(章):
合同签订日期2011年月日,签订地点: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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