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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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保护优先、统筹规划、趋利避害、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特点,将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区划和论证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
跨行政区域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合作共享。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与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开展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促进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领域的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宣传普及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意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破坏气候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气候资源探测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需要,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建设,保护气候资源探测环境,建立和完善气候敏感区、重要生态气候区等重点区域气候资源探测站网,提高气候资源监测能力。
第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承担气候资源的探测任务。
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在相应职责范围内承担气候资源探测任务。
第十一条从事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探测资料。
现有探测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确需新建探测站(点)的,应当在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将探测站(点)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探测时段、探测要素、仪器设备、资料传输、存储方式和目的用途等相关信息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在备案范围内进行探测。
第十二条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需要进行气候资源探测的,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气候资源探测应当执行国家气象探测标准和规范,使用经审查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和经检定合格的气象计量器具。
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
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所在地的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共享平台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
不能按照前款规定汇交的,应当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及相关文档汇交至省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五条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的收集、审核、处理、存储、传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安全和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共享。
第十七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候资源探测结果,定期发布全省气候资源信息公报。
第三章气候资源保护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节能减排、城乡绿化、湿地保护等措施,修复、优化生态环境,改善气候条件,保护气候资源。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建立气候资源数据库,开展气候资源评价,为保护气候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开展气候资源影响评估,对本区域未来一段时间内气候资源的拥有状况、分布和可利用程度、气候灾害的类型和出现机率等内容作出评定估计。
气候资源影响评估的结论应当作为规划气候资源保护重点、制定保护措施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气候变化监测与评估系统,加强气候变化和极端气候事件的监测,开展气候变化对农业、水资源、生态环境和敏感行业的影响评估,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二条气候资源区划分为综合气候资源区划、专业气候资源区划和单项气候资源区划。
省、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综合气候资源区划以及单项气候资源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业气候资源区划。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根据气候资源探测资料、气候资源调查结果、气候资源影响评估、气候变化影响评估、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编制、实施气候资源保护规划。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有关区域和专项规划时,应当应用气候资源保护规划成果。
第二十四条气候资源保护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依据、原则、目标;
(二)气候资源的现状、特点、评价;
(三)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方向、重点;
(四)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方式、保障措施;
(五)其他应当列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
在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破坏气候资源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指导目录。
第二十七条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并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审后使用。
禁止伪造、擅自涂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各类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与当地气候承载能力相适应,避免气候和生态环境恶化。
对气候资源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气候资源的不良影响。
第四章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文化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推广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科学合理利用气候资源。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生态建设和气候状况,综合利用当地气候资源影响评估和区划成果,合理开发利用当地光热资源,优化农业布局,开展种植业结构调整,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引导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依法建设温室、大棚等农业设施,发展设施农业、特色农业、观光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促进乡村振兴。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农业气象灾害防御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气候特点、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和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等,推动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工作的开展,发展精品农业,打造特色品牌。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风能资源区划,统筹考虑当地风能储量,科学规划风能开发利用项目,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风能资源规范有序利用。
风能资源丰富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风能利用政策及其规划,推进风能资源开发利用。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气候影响,合理利用城市气候资源,优化通风廊道布局,提高大气自净能力,避免和减轻大气污染物的滞留,减缓城市化气候效应。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单位和个人科学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提高太阳能利用普及率。
科学有序推进公共设施和商业建筑屋顶、个人家庭建设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旱、储水、改善生态环境和空气质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适时组织安排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合理利用云水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作业站(点)、装备设施和作业安全建设,提高云水资源开发利用能力。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云水资源特点,加强雨(雪)水调蓄、排灌和涵养设施建设,推行雨污分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促进雨(雪)水资源有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气候资源特点,采取扶持政策和措施,鼓励合理利用雨雪景观、云雾景观、物候景观、大气光电景观以及避暑气候、疗养气候等气候资源,发展旅游产业。
第三十七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建气候资源探测站(点)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二)气候资源探测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或者未经检定合格的气象计量器具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而未进行的;
(二)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未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的;
(三)伪造或者擅自涂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的。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区划及编制气候资源保护规划中弄虚作假的;
(二)因玩忽职守导致气候资源信息公报、评估报告、区划成果等出现重大错误的;
(三)在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批准破坏气候资源建设项目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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