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碧桂园酒店一期GRC构件制作及安装合同10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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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碧桂园酒店一期GRC构件制作及安装合同10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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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碧桂园酒店一期GRC构件制作及安装合同1014
通辽碧桂园酒店一期GRC构件制作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NMG.TLBGY.2011.076
发包人:
通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
沈阳成胜永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签约时间: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通辽碧桂园酒店一期GRC构件制作及安装
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通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沈阳成胜永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根据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通辽碧桂园酒店一期
1.2工程建设地点:
通辽碧桂园一地块内
1.3工程技术要求与任务(内容):
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本项目进行组织及维修施工。
1.4承包方式:
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为固定合同总价。
即在承包范围内,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各项税费、包风险。
合同固定总价款为经审批的综合价的总和,综合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规费(不含社会保障费)、措施费用及其他费用(含不可竞争费用),并综合考虑风险因素等与该项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在内,结算不做调整。
1.5承包范围及内容:
通辽碧桂园酒店一期GRC构件的制作及安装等相关工作内容。
第二条:
合同价款
本合同固定总价金额(小写):
¥190000.00元
(大写):
壹拾玖万元整
本工程的结算方式:
固定合同总价包干,材料费已在综合单价内,结算时按发包人请示审批文件的内容结算。
通辽碧桂园酒店GRC报价单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1
GRC线条
250*170
米
17
120
2040
A/44
2
GRC线条
130*85
米
14
105
1470
B/44
3
GRC线条
150*100
米
3
120
360
C/44
4
GRC线条
170*100
米
24
135
3240
D/44
5
GRC线条
140*70
米
2
98
196
E/44
6
GRC托
300*60
个
32
90
2880
F/44
7
GRC沿托
570*200*240
个
33
160
5280
6-7/36
8
GRC构件
1250*400*450
个
3
380
1140
2-2/46
9
GRC构件
1710*460*210
个
30
480
14400
6#/36
10
花饰
1100*1100
个
1
850
550
40G/39
11
花饰
400*400
个
6
320
1920
O/39
12
1/2花盆
650*300
个
44
230
10120
10#/39
13
花盆底座
1200*850*600
个
13
620
8060
8#/38
14
花盆底座
1400*600*530
个
36
680
24480
10#/39
15
圆柱
¢420*3800
套
22
980
21560
8#/38
16
4/5柱
¢500*2700
套
66
960
63360
10#/39
17
GRC沿线
850*200
米
70
250
17500
9#/38
18
GRC线条
600*700
米
34
230
7820
23-19/45
19
GRC线条
550*890
米
12
280
3360
23-46/46
20
总计
190036
以上包含GRC制作、运输、安装,共计壹拾玖万元整。
第三条:
工期
本工程总工期:
共计20个日历天
开工时间:
2011年10月15日
竣工时间:
2011年11月6日
第四条:
付款方式
4.1本工程实行工程预付款,预付款为本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30%。
即人民币伍万柒仟元整(¥57000.00元)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
4.2工程完工后,经甲方、监理单位按图纸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合同价款金额95%。
余款5%做为工程保修金,一年保修期后15日内支付。
4.3各种对承包人的违约金、罚款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4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当地合法有效的建筑安装业发票给发包人入账,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双方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提供详细的施工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明确工作任务及技术要求。
5.1.2发包人应及时为承包人提供并解决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提供施工场地及水电接驳点,由承包人自行接驳使用,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3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工期顺延。
5.1.4发包人派驻毕再春为发包人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解决现场事宜。
5.2承包人责任
5.2.1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签认的工作任务及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具体施工方案由承包人出具编写,并由发包人审批存档,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内容,提交施工记录,并对其负责。
5.2.2承包人应于进场前视察现场状况,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交付的工作面作出整理以符合施工要求。
对附近的其他与本工程无关的部位进行围蔽保护。
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内,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费用索赔或补偿,以及工期的增加。
5.2.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事故,或使发包人经济、商誉受到损失匀视为违约,承包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外,应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商定。
5.2.4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工期完工,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每逾期一天,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总款额的1%做为违约金。
5.2.5承包人的工作人员在现场时,应遵守项目当地主管部门及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
5.2.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承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7承包人派驻为承包人代表,保证工程进度、质量,解决现场事宜。
5.2.8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与其他施工班组发生冲突,如需协调事宜及时通知甲方管理人员。
第六条:
工程质量
6.1工程质量等级标准
按现行的国家相关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由甲方、监理工程师按图纸一次验收质量达到合格等级。
6.2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施工地区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达到施工地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6.3材料供应
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政府有关规
定,均需有原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等必要的质量文件资料,必要的还须提供符合规定的生产许可证。
材料必须在使用前进行检测,材料的抽样送检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由承包人负担。
第七条:
工程变更
7.工程设计变更
7.1.1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对工程量进行调增、调减,这均属于合同范围,承包人应及时按变更内容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承包人才能按变更图进行施工。
7.1.2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承包人应无条件将工程恢复至原设计图纸的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导致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7.1.3因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7.1.4发包人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发包人确认;对于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小心保护,属承包人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承包人负责。
7.2关于变更、签证的申报程序:
7.2.1.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指令单、设计变更单5天内或者签证事件发生5天内、并在隐蔽前(变更工程被隐蔽无法计量的,发包人、监理单位有权拒绝签证)提交补充预算或报发包人、监理单位签证确认工程量。
7.2.2.现场签证单统一使用发包人规定的格式,此单由承包人填写,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核并加盖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的公章。
7.2.3.办理签证时,承包人应提供经发包人确认的有关方案或数据原件,签证单原件一式五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两份,监理单位一份。
所有在施工过程中签发的签证单,承包人须凭原件在结算时计取。
7.3确定变更价款
所有变更工程(包含设计变更工程、新增工程、现场签证)的计价原则:
当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对设计变更部分的造价进行结算;当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即工程分部的工艺及耗用人工、副材、机械都相同于已有的工程分部,只是主材变更的,则只调整主材价格差额部分,其它费用均不调整;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双方确认的价格计算。
第八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8.1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验收要求,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5天内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意见整改后符合质量要求。
8.2工程移交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5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承包人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发包人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由此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处理费用)。
工程在未移交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维护;如发包人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承包人不得因自身的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
8.3工程竣工结算
本工程的结算方式:
按发包人审批确认综合价包干。
第九条:
质量保修
9.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承包人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验收后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发包人且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终止。
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或其它缺陷的,或因承包人进行保修作业时造成其它额外损失的,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承包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进行保修,产生的费用直接从保修金中扣除。
因承包人原因而发生的实际保修费支出超出保修期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不属于承包人责任,但是属于承包人保修范围的,应由承包人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当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则发包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2倍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0.2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0.3如果承包人履行合同时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人须按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无条件进行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承包人没有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还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收回工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在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款补偿。
10.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条款中未尽事宜,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GF-1999-0201)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
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承包人同意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拆。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第十四条:
合同份数
合同约定正本一式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份数一式肆份,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壹份。
合同附件
附件一:
廉洁合作协议书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一:
廉洁合作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通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沈阳成胜永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于2011年月签署了本施工合同,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廉洁合作,确保项目高效优质按期竣工,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协议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合作行为准则。
1.发包人责任
1.1.发包人有责任向承包人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1.2.发包人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洁合作教育。
1.3.发包人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承包人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
1.4.发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发包人的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承包人领导。
1.5.发包人的人员如违反廉洁合作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发包人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1.6.对于承包人举报发包人人员违反廉洁合作规定的情况,发包人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2.承包人责任
2.1.承包人应保证承包人有关人员了解发包人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
2.2.承包人不得宴请发包人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
2.3.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承包人人员任何向发包人的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发包人单位领导。
2.4.承包人有责任接受发包人对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洁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2.5.承包人人员有义务就发包人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发包人单位领导举报;如承包人向发包人人员行贿,或发包人人员向承包人索贿,承包人满足其要求且并未向发包人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承诺在合同总价的基础上再让利10%,并对本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2.6.如因承包人单位及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贿赂发包人人员,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发包人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合同的履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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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辽 碧桂园 酒店 一期 GRC 构件 制作 安装 合同 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