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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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南信大财发[]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行[]号)并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南信大财发[]号)进行再次修订,产生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本校教职员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学校以江苏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标准为基础,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职务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院士参照执行)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正高级职称人员参照执行)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院士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住宿费开支标准按江苏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执行。
第十二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院士参照执行)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江苏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二十条规定情况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其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二十条规定情况外,应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
第六章会议、培训、外派等差旅费
第二十条教职员工赴外地参加会议,凭会议通知或主办单位证明文件的原件以及差旅费的相关发票,凭据报销。
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相关费用(含:
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下同)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学校不予报销。
往返会议地点的差旅费由学校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教职员工经学校批准赴外地参加短期培训,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培训学习期间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交通的,参照第二十条执行。
若培训、会议期超天,超期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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