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15《最大二十家关联方关联交易情况表》填报说明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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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保留两位小数,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
6.填报币种:
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
第三部分:
具体说明
第Ⅰ部分填报说明
本部分是对《最大二十家关联方关联交易情况表》主要项目做出说明。
[A排序]:
本行按照对关联方授信净额([L]列)从大至小顺序在1至20行填报最大二十家关联方表内外授信情况;
按照对关联方所在集团表内外授信净额(S列)在21行填报最大一家关联方所在集团表内外授信情况。
[B关联方名称]:
关联自然人名称应为合法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关联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应是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全称,与关联方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C客户代码]:
境内法人机构客户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客户、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填报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代码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8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境外法人机构可填报本行自行编写的代码或不填列。
自然人客户填报其有效证件号码。
[D关联方类型]:
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关联方类型分为关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类。
(1)关联自然人包括:
银行的内部人、主要自然人股东、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和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内部人:
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主要自然人股东:
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近亲属:
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2)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不包括商业银行。
非自然人股东:
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不含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3)与关联人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上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与本行发生授信、资产转移、提供服务及银监会规定的关联交易,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从中获利造成本行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应作为本行的关联方。
对于特殊实体,如汇金公司,其相关关联交易暂不统计;
对于银行与企业间仅受国家控制(包括同由政府出资或代表政府机构出资)而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时,两者间相关交易可暂不填报。
[E持股比例(%)]:
关联方持有本行股份的比例。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F报告期内最高风险额]:
本行在报告期内对最大二十家关联方的表内外授信最高的一天的净额(不含其他表外项目,同时扣除保证金、银行存单、国债)。
报告期与报送频度相对应。
本行因管理信息系统暂不支持、信贷集中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暂时无法按日统计本项目的,可以暂时建立适合本机构的统计频次,如在报告期内确定几个统计时点数据,在报告期末取出最高值。
同时各本行应尽快完善风险管理系统,不断提高统计频次,尽早解决上述问题。
本行若放宽了本项目的统计频度,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监管当局。
[G报告期内最高风险额占资本净额比例]:
本行在报告期内对最大二十家关联方的表内外授信最高的一天的净额占该本行资本净额的比例,即[F]列数据除以项目[22.C]的数据。
本行应将资本净额的数据填报在[22.C],此栏数据与G41_[7.A]相同。
未并表和并表使用的资本净额口径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规定相同,未并表使用同期G41报表(季报、法人汇总口径)中的资本净额,只有境内机构的法人机构,法人汇总数据与境内汇总数据相同;
填报合并报表是采用同期G41(半年报)表中[7.A]的数据。
[H]和[I]列:
反映的是本行对最大二十家关联方的表内授信情况。
表内授信是指本行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向最大二十家关联方提供信用支持的计入资产负债表的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的业务。
此外,本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也纳入授信统计范畴。
[H各项贷款]:
是指本行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此项按照各项贷款本金账面余额填报。
[I其他]:
本行对最大二十家关联方提供的扣除各项贷款以外的表内授信业务,按照账面余额填报。
含本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
[J]和[K]列:
反映的是本行对最大二十家关联方提供的表外授信情况。
表外授信是指已经发生但不涉及或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不列入本行资产负债表内的业务,包括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购买协议和资产证券化的贷款,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本行对客户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或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已承诺的货币资金。
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应填报在报告期末表外授信对应项目中。
[J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
不可撤销的是指本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货币资金的许诺,包括贷款承诺、循环授信额度等。
或有负债是指本行接受客户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债券发行担保、融资担保等;
或有负债还包括信用风险仍在本行的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和有追索权的买入资产、回购协议和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贷款。
此外,还包括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以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
[K其他]:
指本行报告期末为最大二十家关联方提供的扣除[J]列以外的表外授信业务,此项属于表外授信的兜底项目。
[L]至[N]列:
反映的是本行在报告期末为单一关联方提供的不含“其他表外”的表内外授信余额情况。
[L净额]:
是指本行在报告期末对其单一关联方不含其他表外项目的表内外授信扣除保证金、银行存单、国债后的净额,即[H]、[I]和[J]列数据之和减[M]列的差额。
[M保证金、银行存单、国债]:
关联方存放在本行的保证金存款以及用于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
[N占资本净额比例]:
指在报告期末,本行对最大二十家关联方中单一关联方表内外授信净额与该行资本净额的比例,即L列除以项目[22.C]。
本行使用的资本净额的解释同前[G报告期内最高风险额占资本净额比例]。
[O]和[P]:
反映的是本行对最大二十家关联方所在集团的表内授信情况。
如果关联方隶属两个集团,则需填报对这两个集团的授信。
本行对最大二十家关联方所在集团的表内授信,即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向关联方所在集团提供的计入资产负债表的授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融资、透支、各项垫款等直接提供资金支持的业务。
本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也纳入表内授信统计。
[O各项贷款]:
[P其他]:
[Q]和[R]:
反映的是本行对最大二十家关联方所在集团的表外授信情况。
[Q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
不可撤销的承诺是指本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货币资金的许诺,包括贷款承诺、循环授信额度等。
或有负债指本行接受客户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债券发行担保、融资担保等;
信用风险仍在本行的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和有追索权的买入资产、回购协议和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贷款。
此外,还包括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以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
[R其他]:
指本行报告期末为最大二十家关联方所在集团提供的扣除[Q]列以外的表外业务,此项属于表外授信的兜底项目。
[S]至[U]:
反映的是本行对最大二十家关联方所在集团的不含“其他表外”的表内外授信情况。
[S净额]:
指本行在报告期末对最大二十家关联方所在集团的不含其他表外项目的表内外授信扣除保证金、银行存单、国债后的净额,即[O]、[P]和[Q]列数据之和减[T]列的差额。
[T保证金、银行存单、国债]:
[U占资本净额比例]:
指在报告期末,本行对最大二十家关联方所在集团不含其他项目表内外授信净额与该行资本净额的比例,即[S]列数据除以项目[22.C]。
对关联方所在集团的授信余额中包含对关联方本身的授信余额。
本行使用的资本净额的解释同前[G报告期内最高风险额占资本净额比例]。
核对关系
(1)表内核对关系:
[L]=[H]+[I]+[J]-[M],适用于1至20行;
[S]=[O]+[P]+[Q]-[T],适用于1至21行;
[G]=[F]/[22.C],如[1.G]=[1.F]/[22.C],适用于1至20行;
[N]=[L]/[22.C],如[1.N]=[1.L]/[22.C],适用于1至20行;
[U]=[S]/[22.C],如[1.U]=[1.S]/[22.C],适用于1至21行;
[F]≥[L],如[1.F]≥[1.L],适用于1至20行;
L1≥L2≥L3…≥L20,即从大往小排列;
[21.S]≥[1.S],[21.S]≥[2.S]…[21.S]≥[20.S]。
(2)表间核对关系:
[22.C]=G41_[7.A]
第Ⅱ部分填报说明
[1.全部关联方]:
依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本行具有关联关系的所有关联方。
[2.资产转移]:
是指本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3.提供服务]:
是指向本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4.其他关联交易]:
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1.A不含“其他表外”的表内外授信净额]:
报告期末本行对全部关联方不含“其他表外”的表内外授信扣除保证金、银行存单、国债后的净额。
表内外授信的定义见本表第Ⅰ部分填报说明。
[1.B占资本净额比例]:
是指报告期末本行对全部关联方不含“其他表外”的表内外授信净额占该本行资本净额的比例,即[1.A]栏数据除以第Ⅰ部分项目[22.C]。
资本净额的解释见本表第Ⅰ部分填报说明。
[1.C保证金、银行存单、国债]:
是指所有关联方向本行提供用于质押的银行存单、国债和存于该本行的保证金。
[2.D-4.D关联交易金额]:
是指报告期内本行与所有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产转移、提供服务和其他关联交易的交易发生金额。
[5.合计]:
本表D列第2行至4行数据的合计。
[5.D]=[2.D]+[3.D]+[4.D],[1.B]=[1.A]/第Ⅰ部分[22.C];
第Ⅱ部分[1.A]≥第Ⅰ部分([1.L]+[2.L]+……..+[20.L]);
第Ⅱ部分[1.C]≥第Ⅰ部分([1.M]+[2.M]+……..+[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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