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书餐饮类合作框架协议股权分红分配.docx
- 文档编号:5622296
- 上传时间:2023-05-08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19.13KB
合伙协议书餐饮类合作框架协议股权分红分配.docx
《合伙协议书餐饮类合作框架协议股权分红分配.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伙协议书餐饮类合作框架协议股权分红分配.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合伙协议书餐饮类合作框架协议股权分红分配
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额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人原因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xxxx(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校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
第六条住所:
【】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
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
第十条合伙期限为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人,有限合伙人为【】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
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一)普通合伙人
xxxx有限公司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二)有限合伙人
姓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十二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四条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元。
第十五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单位:
元)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方式
实际出资金额
出资份额占比
2、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单位:
元)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方式
实际出资金额
出资份额占比
第十六条作为合伙企业之资本,合伙协议签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各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缴纳其出资。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利润,所有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合伙企业收益总额中除普通普通合伙人受益分成之外的部分,由所有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享。
2、分配时间:
本合伙企业对每年度(本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一年时间为一个年度,以下同)已实现并收回的利润全部进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如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通过后,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
3、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合伙企业在向其分配利润和投资成本时,有权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资、违约金等费用。
如果其应分配的利润和投资成本不足以不足上述款项的,应当补缴出资并补交上述费用。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1、合伙人会议费用;
2、合伙企业年度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
3、合伙企业自身发生的法律顾问费、律师费和咨询费等。
合伙企业费用由合伙企业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出资额按比例分配。
第十九条本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的债务承担:
1、普通合伙人岁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有限合伙人的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得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的购买权。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十二条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以及执行合伙人的选择产生方式等事项约定如下:
1、由执行合伙人xxx有限公司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2、有限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4、执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督促执行合伙人更正。
第二十三条执行合伙人的权限:
1、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
2、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其他合作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
3、代表合伙企业处理、解决合伙企业涉及的各种争议和纠纷。
4、【其他】
第二十四条执行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监督合伙企业的资产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资金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该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自行承担。
执行合伙人应当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合伙人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本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提前7日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将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合伙人。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普通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3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按照表决时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合伙企业事项的处理方式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时间;
2、决定本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承诺资本总额;
3、决定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修改;
4、决定本合伙企业解散及清算方案;
5、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分配方案;
合伙人会议所作的上述决议必须经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
第二十九条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八章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及其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第三十一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三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如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参与经营管理的,视为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合伙人会议并依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2、有权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查阅会议记录,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经营资料;
3、有权了解和监督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提出意见;
4、收益分配权;
5、出资转让权;
第三十五条有限合伙人义务:
1、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认缴出资额为限。
2、除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及干预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
3、保密义务:
有限合伙人仅将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所提供的一切信息资料用于合伙企业相关的事务,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用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普通合伙人由利益冲突的商业事务)。
普通合伙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违反保密义务的有限合伙人追究法律上的责任。
4、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有限合伙人XX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九章入伙与退伙
第三十八条新合伙人入伙,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愿意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第四十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出除名:
1、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2、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3、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一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地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应当在30日内通知其他全部合伙人,并在30日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份额,应当取得其他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经合伙人同意转让的出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三条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名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合伙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
对于评估后的合伙企业的净资产按照该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予以退还。
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并由执行合伙人代表代表合伙企业与其签订评估协议。
评估费用由退伙或被除名的合伙人承担。
合伙人退货时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尺寸份额以货币方式退还,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对其他合伙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在向其退还财产之前扣除相应的应赔偿的款项。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四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清算: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性质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五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第四十六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各合伙人协商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签署:
姓名:
姓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姓名:
姓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伙 协议书 餐饮 合作 框架 协议 股权 分红 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