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规定送审稿011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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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规定送审稿01112
东莞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规定
(送审稿)
2020年1月
主编单位: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总平面图规划设计
第一节建筑退线
第二节建筑间距
第三节竖向设计
第四节交通组织
第五节绿地设计
第六节配套设施
第三章建筑工程设计
第一节住宅建筑
第二节宿舍建筑
第三节商业、办公、科研建筑
第四节教育建筑
第五节工业、仓储建筑
第四章建筑经济技术指标计算
第一节结构层高计算
第二节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节容积率计算
第四节建筑密度计算
第五节绿地率计算
第六节建筑高度计算
第七节停车位计算
第五章术语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示各项指标均为规划指标。
第1.0.3条建筑设计应根据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本规定为通用标准,规划设计条件中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执行。
第1.0.4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范与规定为准。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定期上报东莞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在下列情形下,由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整体修订,上报东莞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一)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二)国家和省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
(三)东莞城乡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章总平面图规划设计
第2.0.1条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指对用地内的建筑布局、道路、竖向及绿化等要素进行的综合性设计。
总平面图规划设计应依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遵守有关法规、规范,合理组织与安排场地中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建筑退线
第2.1.1条建筑退线距离指建筑物外墙与用地红线间的最小距离,除特别说明外,建筑退线距离应计算至建筑物主体外墙,凸(飘)窗、开放式阳台、附墙柱等突出外墙的部件不计算入内。
第2.1.2条建筑退线距离应满足消防、日照、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
第2.1.3条除地铁相关设施、建筑连接体(天桥、架空走廊、过街楼)、基地内连接城市的隧道、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外,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
第2.1.4条除骑楼、建筑物首层入口的台阶、坡道以及第2.1.3条规定的设施外,建筑(构)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红线建造。
第2.1.5条建筑物的退线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建筑物与其他建筑基地毗邻时,其主体及附属设施(雨棚、阳台、空调板)退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
(二)当建筑物与道路、绿地、广场、非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等非建筑基地毗邻时,建筑物退线距离不应小于2米;当该建筑物为临街商铺,并在此方向开设营业门面的,该建筑物退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建筑基地上空4米及以上部分允许突出建筑控制区域,但突出深度不应大于2米,且突出部分外边缘的退线距离不应小于2米。
第2.1.6条高层建筑物的退线距离,除满足第2.1.5条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与其他建筑基地毗邻时,需按照建筑高度(H)折算建筑物退线距离(当建筑高度H大于100米时,均按照H=100米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详见附图:
建筑物在用地红线上的投影长度
建筑物退线距离的要求
本用地或相邻用地为居住、中小学及幼儿园、医院、社会福利等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用地时
本用地且相邻用地为商业、办公、科研、工业、仓储等对日照没有特殊要求的用地时
住宅建筑>30米,其他建筑>40米
≥0.25H,且≥8米
≥0.15H,且≥8米
住宅建筑≤30米,其他建筑≤40米
≥0.125H,且≥8米
≥8米
注:
D为建筑物退线距离
(二)当与市政道路(包括隔着宽度不大于15米的绿地、广场、水域等非建筑基地)相邻时,需按照建筑高度(H)折算建筑物需退缩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当建筑高度H大于100米时,均按照H=100米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并详见附图:
建筑物在道路红线上的投影长度
建筑物与道路中心线距离的要求
建筑物与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要求
本用地或道路对面用地为居住、中小学及幼儿园、医院、社会福利等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用地时
本用地且道路对面用地为商业、办公、科研、工业、仓储等对日照没有特殊要求的用地时
住宅建筑>30米,其他建筑>40米
≥0.25H
≥0.15H
≥8米
住宅建筑≤30米,其他建筑≤40米
≥0.125H
-
注:
D为建筑物退线距离
(三)当与宽度大于15米的绿地、广场、水域等非建筑基地相邻时,建筑物的退线距离不应小于8米。
第2.1.7条治安岗、公交候车亭等相关设施,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当确有需要,且不影响道路功能、市政设施建设和交通组织及消防安全,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第2.1.8条位于宽度30米及以下城市道路两旁,用地红线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的最大距离小于或等于3米的建设项目,鼓励其沿街商业建筑采用骑楼形式建设。
骑楼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骑楼应在沿街方向直接沿用地红线布置,但任何部件均不能超出用地红线。
(二)骑楼在建筑红线外的区域,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18米;且此区域内不应设置地下室。
(三)骑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层高不应小于6米,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米,最大净宽不应大于5米,且净空范围内无突出的门、窗、招牌、台阶等;沿街侧可按需设置宽度不超过0.8米的结构柱,垂直空间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结构连梁或连板;地坪标高应与其周边的城市人行道地面一致;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四)骑楼的建设不得影响市政管线的布设。
第2.1.9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活动场地或设置停车位。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每组导线中心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组线中心向两侧延伸的距离:
架空电力线路电压
每组线中心向两侧延伸的距离
10千伏
7米
110千伏
15米
220千伏
22.5米
500千伏
35米
(二)在特殊情况下,建筑物与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需满足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下的安全距离,具体要求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确定。
(三)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直埋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不小于0.75米。
其中,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2)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二节建筑间距
第2.2.1条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
新建项目高层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3米。
第2.2.2条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日照标准不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数3小时,其中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还应不低于冬至日有效日照时数2小时。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第2.2.3条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学校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用途
日照间距
最小间距
幼儿园、托儿所
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冬至日满窗不应小于3小时;活动场地应有不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建筑外墙及其正投影外轮廓线与甲类火灾危险性场所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米,与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50米。
学校
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
中小学校至少应有1间科学教室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能在冬季获得直射阳光。
各类教室的外窗与相对的教学用房或室外运动场地边缘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米。
医院、休(疗)养院
半数以上的病房、住宿楼冬至日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
-
第2.2.4条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5米,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米的绿化隔离带。
第2.2.5条生活垃圾收集点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5米。
生活垃圾收集站外墙与相邻居住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10米,与相邻其他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5米,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米的绿化隔离带。
规划条件要求配建的有用地面积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站,该用地范围界线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5米,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米的绿化隔离带。
第2.2.6条建筑物与变电站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物与变电站的间距要求
名称
甲类仓库
乙类仓库
丙、丁、戊类仓库
民用建筑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的变电站
40米
25米(耐火等级一、二级)
30米(耐火等级四级)
35米(耐火等级四级)
第2.2.7条有爆炸、有害气体、烟、雾、粉尘、辐射等危险的建筑物,其建筑间距(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及行业规定要求。
第三节竖向设计
第2.3.1条建筑基地的场地竖向设计应有利于建筑布置及城市空间环境的规划和设计。
建筑基地设计高程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对起控制作用的坐标及高程不得任意改动。
第2.3.2条符合建筑室外自然地坪排水及城市防洪、排涝的要求,且不得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符合城市道路、广场、各项市政工程管线敷设高程以及绿化覆土深度要求。
第2.3.3条在满足各项建筑功能要求的条件下,宜避免高填、深挖,减少对原有自然地貌的人为影响。
第2.3.4条建筑基地与其他建筑基地相邻处,场地设计标高应与相邻建筑基地保持统一和协调;如地形条件允许,应与相邻建筑基地的场地设计标高持平。
当与相邻建筑基地存在高差时,宜在本基地用地红线范围内采用坡度不大于30度的绿化护坡对高差进行处理。
如确需采用挡土墙处理高差,挡土墙不能超出建筑红线设置。
第2.3.5条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广场相邻处,场地设计标高应与相邻人行道、广场的规划标高持平。
城市道路暂未实施的,人行道规划标高按城市道路中心线规划标高+0.15米计算。
当建筑基地与相邻的城市道路、广场存在高差时,宜在本基地用地红线范围内采用绿化护坡对高差进行处理,坡度不应大于30度;如受现状地形限制,确需采用挡土墙处理高差的,挡土墙高度不能超出建筑红线设置,并应对挡土墙进行绿化或景观处理。
第2.3.6条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米,下缘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米。
高度大于3米的挡土墙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第四节交通组织
第2.4.1条建筑基地应与城市道路相邻接,否则应设置连接道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建筑基地内总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平方米时,其连接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
当建筑基地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且只有一条连接道路时,其宽度不应小于7米,当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连接道路时,单条连接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米。
(二)居住街坊(300~1000户)及以上级别居住区内主要附属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机动车出入口连接城市道路。
(三)大型、特大型交通、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人员密集的建筑基地,包括公交首末站及公交枢纽站、医院、中型及以上的展览建筑、单栋建筑面积超过15000平米的大中型商业建筑、体育场馆、文化馆等,其建筑基地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个,且不宜设置在同一条城市道路上。
(四)连接道路原则上不应经过其他建筑基地。
(五)穿越广场、绿地、林地或跨越水域的连接道路,宽度不应大于6米。
跨越水域的连接道路,其建设方案应经有管辖权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2.4.2条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规划条件和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次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沿线7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支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沿线3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二)立交桥与连接道路相交点向连接道方向延伸25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三)距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通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近边缘线不应小于5米。
(四)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
(五)距公园、学校及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米。
(六)因特殊情况,机动车出入口确实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需开展交通专项研究,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2.4.3条中小学及幼儿园配套的地下车库,当出入口直接连接基地外城市道路时,其缓冲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
其他建筑物地下车库,当出入口直接连接基地外城市道路时,其缓冲段长度不应小于7.5米。
第2.4.4条室外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外机动车停车场不宜直接临城市道路布置,应优先设置于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当因地形限制确需直接临城市道路布置时,室外机动车停车场不应超出建筑红线,并应在建筑红线外进行绿化景观遮挡;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范围包括停车位以及停车位通道。
详见下图:
(二)室外机动车停车场与临街商铺之间应保留最小宽度不小于3米的室外露天行人步行通道。
(三)地面机械停车设施不应直接临城市道路布置,应设置于建筑物背面或侧面;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应满足防火要求且不小于10米。
第五节绿地设计
第2.5.1条新建各级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居住区公园中应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
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类别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人)
居住区公园
备注
最小规模(公顷)
最小宽度(米)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5000~8000户)
1.0
1.0
50
不含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以下级居住区的公共绿地指标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1500~4000户)
1.0
0.4
30
不含居住街坊的绿地指标
第2.5.2条居住街坊(300~1000户)内应设置集中绿地,绿地面积不应低于0.5平方米/人,绿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8米;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第2.5.3条为保障居住区内绿地和户外活动空间的公共属性,在规划设计中,不应设置围墙或围栏将住宅建筑首层住户外的绿地和户外活动空间划作首层住户的专有使用部分。
第六节配套设施
第2.6.1条新建居住区,除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配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外,应根据居住区分级人口规模配建社区服务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按居住区分级人口规模落实的社区服务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无需重复配建。
第2.6.2条居住区配套设施应遵循配套建设、方便使用、统筹开放、兼顾发展的原则进行配置,其布局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套设施应设置在位置适中、方便居民出入的地段;宜靠近广场、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
如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宜设置在建筑物内相对独立区域的底层部分,并有独立出入口。
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合理布局,做到流线清晰、服务方便。
应采用自然通风和采光,不应设置在地下室。
(二)5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等服务设施,宜集中布局、联合建设,并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0.3公顷。
(三)室外体育活动场地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0.3平方米/人。
室外体育活动场地包括:
多功能运动(球类)场地、健身器械场地、儿童和老年人活动场地。
第2.6.3条5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居住街坊配套设施名称及配建要求,详见下表:
设施名称
单项规模
服务内容
配建要求
建设要求
建筑面积(平方米)
用地面积(平方米)
300户以下(A类)
300~1500户(B类)
1500户以上(C类)
物业管理与服务
≥30
-
-
●
●
●
(1)按照不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的0.2%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社区服务站
≥600
≥500
含社区服务大厅、警务室、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居民活动用房、活动室、阅览室、残疾人康复室
●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文化活动室
≥250
-
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可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的场所
●
(1)宜结合或靠近公共绿地设置;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
≥20(A类);≥60(B类);
≥350(C类)
-
老年人日托服务,包括餐饮、文娱、健身、医疗保健
●
●
●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2)新建居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不足100户按100户计算);
(3)已建居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可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和租赁等方式配置
公共厕所
≥30
-
-
●
●
(1)按照不低于6平方米/千人配置。
宜设置于人流集中处;
(2)宜结合配套设施及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点
-
-
居民生活垃圾投放
●
●
(1)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米
生活垃圾收集站
-
120~200
居民生活垃圾收集
●
(1)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不小于10米,与其他建筑的间距应不小于5米,并设置绿化隔离带
再生资源回收点
-
6~10
居民可再生物资回收
●
(1)1000~3000人设置1处;
(2)选址应满足卫生、防疫及居住环境等要求
室外健身器械
-
-
器械健身和简单运动设施
●
●
(1)宜结合绿地设置
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
-
≥170
儿童活动及老年人休憩设施
●
(1)宜结合绿地设置,并宜设置休憩设施
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
150~750
健身场所,含广场舞场地
●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2)老年人户外活动场地应设置休憩设施,附近宜设置公共厕所
(3)广场舞等活动场地的设置应避免噪声扰民
小型多功能运动(球类)场地
-
770~1310
小型多功能运动场地或同等规模的球类场地
●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2)宜配置半场篮球场1个、门球场地1个、乒乓球场地2个;
(3)门球活动场地应提供休憩服务和安全防护措施
注:
表中●为必须配建的项目。
第2.6.4条中小学校体育配套设施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小学体育配套设施标准详见下表:
类别
小学
18班
24班
30班
36班及以上
田径场
200米(环形4道)1个
300米(环形6道)1个
300-400米(环形6-8道)1个
400米(环形8道)1个
篮球场
2个
2个
3个
1个/12班
排球场
1个
2个
2个
1个/12班
器械体操+游戏区
200平方米
300平方米
300平方米
10平方米/班
(二)九年制学校体育配套设施标准详见下表:
类别
小学
18班
27班
36班
45班及以上
田径场
200米(环形4道)1个
300米(环形6道)1个
300-400米(环形6-8道)1个
400米(环形8道)1个
篮球场
2个
3个
3个
1个/12班
排球场
1个
2个
3个
1个/12班
器械体操+游戏区
200平方米
300平方米
350平方米
10平方米/班
(三)初级中学体育配套设施标准详见下表:
类别
小学
18班
24班
30班
36班及以上
田径场
300米(环形6道)1个
300米(环形6道)1个
300-400米(环形6-8道)1个
400米(环形8道)1个
篮球场
2个
2个
3个
1个/12班
排球场
1个
2个
2个
1个/12班
器械体操区
100平方米
150平方米
200平方米
6平方米/班
(四)300米及以上环形田径场应包括100米直跑道。
200米及以上环形田径场应包括60米直跑道。
第2.6.5条工业、仓储项目的配套设施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二)配套设施占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工业项目配套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仓储项目配套设施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
(三)配套设施用房应与工业、仓储用房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项目实行分期建设的,同期报建的配套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同期报建(包括已报建)的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四)同一开发主体的多宗工业用地进行整体规划、连片开发,可申请将各地块的生活配套设施集中设置、整体核算。
第2.6.6条新建项目按照如下要求落实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一)新建居住区停车位应按100%建设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充换电设施安装接口,且建有充换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位不应低于总停车位的25%。
(二)新建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原则上按不低于总停车位的25%配建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充换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埋)。
(三)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气)站,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充换电设施接口。
第2.6.7条既有项目按照如下要求落实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一)既有住宅小区结合已建停车场、道路停车位和专用固定停车位按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一表一车位”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
已有大型公共机构、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2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基础设施。
(二)分期建设的项目: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部分按既有项目标准进行增容改造(无需变更原已批方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部分须按以上第2.6.6条要求落实充换电设施。
第三章建筑工程设计
第3.0.1条建设工程使用性质、平面布局形式应当符合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条件和建筑设计规范。
对使用性质的表述应当准确、规范、涵义明确。
第3.0.2条一般民用建筑的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除文化、体育等城市级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外,多层民用建筑的最大连续面宽不宜大于100米。
(二)高层民用建筑的最大连续面宽不宜大于70米。
第3.0.3条高度大于60米的高层建筑组群,宜形成高低起伏、形态优美的城市天际线,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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