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突措施计划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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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掘进工作面
(一)区域危险性预测
金佳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有煤层均按煤与瓦斯突出煤层进行管理。
地质构造比较复杂,属于近距离煤层群开采,各煤层瓦斯含量大,根据勘探钻孔取样分析及矿井开采情况统计:
瓦斯含量的垂向分带明显,瓦斯含量随着埋藏深度的增加而加大;
走向上瓦斯含量从西到东逐渐增加,2016年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58.93m3/min,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为32.62m3/t。
金佳矿对井下主采煤层的基础参数进行了测定,从各煤层瓦斯基础参数测定值分析,金佳矿主采煤层属于典型的“高瓦斯—高突出—低透气性”煤层。
但是由于采高关系部分距地表比较近的工作面可以在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及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规定,结合工作面所采取的区域防突措施实际情况分析,区域措施效果检验采用直接测定掘进区域内煤层残余瓦斯含量的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在所掘进工作面每掘进到60m的位置时,根据现场情况施工不同个数的长探钻孔进行抽放校检,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确保掘进区域内无突出危险性,以此类推。
效果检验临界值如下表:
瓦斯压力P(MPa)
瓦斯含量W(m3/t)
区域类别
P﹤0.74
W﹤8
无突出危险区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
突出危险区
在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期间沿巷道前方每隔50m设置一个检验区域,每个检验区域至少设置1个检验测点,对检验测点进行现场取样实测煤层残余瓦斯含量。
工作面按设计施工钻孔,用作取煤芯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
只有当残余瓦斯含量全部小于8m3/t时,方可视该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并判定该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
检验测点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严格按照DGC型瓦斯含量直接测定装置的操作规程操作,测出煤层残余瓦斯含量。
若实测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且检验期间在施工钻孔时无喷孔、响煤炮、卡钻、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方可判定该区域内防突措施有效;
若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大于或等于8m3/t,或者施工钻孔时有喷孔、响煤炮、卡钻、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检验区域仍属突出危险区,必须继续实施补充防突措施。
(三)区域验证
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巷道掘进期间的区域验证采用煤科总院重庆分院生产的WTC防突参数仪测定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作为巷道掘进期间的区域验证方法。
在巷道掘进期间进行区域验证时,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参照表2-2进行验证,如果实测得到的S值、K1值所有测定值均小于临界值,并且在施工钻孔时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喷孔、顶钻、响煤炮、夹钻等突出预兆现象),则判定该工作面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否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表2-2钻屑指标法预测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
钻屑量S
mL/g•
kg/m
0.4
3.2
进行区域验证工作时必须按如下标准进行
在掘进工作面采用直径为42mm的钻杆施工,3个最短投影孔深为10m的区域验证钻孔,验证孔分别布置在巷道工作面的中部及两侧,两侧的区域验证孔应控制巷道断面两侧轮廓线外2—4m范围。
二)回采工作面
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规定,结合回采工作面所采取的区域防突措施实际情况分析,回采回采工作面回采期间的区域措施效果检验采用直接测定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或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的方法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表5-1根据煤层瓦斯压力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
类别
无突出危险
P≥0.74
W≥8
有突出危险
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作为区域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方法
1、测定孔必须按设计施工,采用取芯钻杆取芯,取芯完毕后使用煤样罐密封煤样,严格按照DGC型瓦斯含量直接测定装置的操作规程操作。
测定出煤层残余顿煤瓦斯含量。
只有当所取煤样的残余瓦斯含量全部小于8m3/t时,方可视为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并判定该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
2、若煤样的残余瓦斯含量大于或等于8m3/t时,则该区域的区域防突措施均无效,必须重新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直至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
若检验期间在煤层中施工的钻孔出现喷孔、响煤炮、卡钻、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该区域防突措施判定无效,仍属突出危险区,必须重新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3、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作为区域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方法
(1)采用直接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时,根据公司通字【2013】13号文《关于印发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我矿回采回采工作面回采过程中采取在回风巷、运输巷每隔50m施工一个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孔,即在回采区域每隔25米施工了一个效果检验孔,回风巷钻孔设计孔深60m,运输巷钻孔设计孔深80m,钻孔在煤层中开孔,钻孔垂直于煤壁。
效果检验孔采用水泥砂浆封孔,封孔深度20m。
(2)效果检验钻孔施工完毕后必须立即进行封闭测试,测试人员对压力测试表进行读数并记录压力变化情况,只有当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74MPa时,方可视为该区域内的区域防突措施有效,该区域内无突出危险。
(3)若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大于或等于0.74MPa,认为该区域内区域防突措施无效,必须重新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若检验期间在煤层中施工的钻孔出现喷孔、卡钻、顶钻及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发生明显预兆的位置周围半径100m范围内判定区域防突措施无效,即施工钻孔处前后方各100m范围内乃属突出危险区,必须重新执行区域防突措施,采取在1275回采工作面该范围内施工本煤层抽放钻孔,直至该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后方可进行区域验证。
(4)我矿采取被动测压法,即测压钻孔被密封后,利用被测煤层瓦斯向钻孔揭露煤层处或测压气室的自然渗透作用,达到瓦斯压力平衡,进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方法。
按照上述方法,综合我矿实际,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我矿采取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与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相互结合的办法,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与煤层残余瓦斯压力严格按照设计施工钻孔,一个检验点首先施工钻孔测量煤层残余瓦斯含量,之后将此钻孔施工为测压孔,测量煤层残余瓦斯压力。
只有当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且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74MPa时,方可认为该区域内无突出危险。
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采用煤科总院重庆分院生产的WTC防突参数仪测定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作为回采工作面回采期间的区域验证:
在回采工作面进行区域验证时,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参照表5-2进行验证,如果实测得到的S、K1所有测定值均小于临界值,并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该工作面验证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否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表5-2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
1、选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进行验证时,每进1m测定该1m段的全部钻屑量S,每钻进2m测定一次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值,K1取临界值为0.4mL/g.min1/2,Smax取临界值为3.2kg/m。
当每次测定的K1≥0.4mL/g.min1/2或Smax≥3.2kg/m时,判定工作面有突出危险性;
当每次测定的K1<
0.4mL/g.min1/2且Smax<
3.2kg/m时,判定工作面无突出危险性。
(1)回采工作面采取沿工作面推进方向采用直径为42mm的效检钻杆每隔15m施工1个最短投影孔深为10m区域验证孔。
(2)若施工的区域验证孔出现喷孔、卡钻、顶钻等异常现象时,则评判该地点半径100m范围内区域防突措施无效,必须采取重新执行防突措施进行补充消突,直至钻孔无喷孔等异常情况后方可重新进行验证。
(3)回采工作面连续两次区域验证中只要任何一个钻孔出现一次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性则证明该区域内区域防突措施无效,必须立即停止回采工作,采取重新执行防突措施进行补充消突工作。
二、年度局部防突措施
二)掘进工作面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掘进工作面掘进过程中严格执行“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掘进过程中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预报)为有突出危险或施工的钻孔出现喷孔、卡钻、顶钻等突出明显现象时严格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进行消突。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掘进过程中出现以上现象时必须使用ZYG-750D型钻机,直径为Ф75mm钻头施工13个抽放孔作为局部防突措施,抽放孔控制巷道掘进前方60m,巷道左右两帮轮廓线外15m,施工抽放孔期间如果出现喷孔、卡钻、顶钻等有明显突出预兆时,采取本煤层预抽煤层瓦斯的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选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作为局部防突措施的措施效果检验。
(1)在掘进工作面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时采用直径为42mm的防突钻杆施工3个孔深为10m措施效果检验孔,钻孔应尽量布置在软分层中,其中一个钻孔应布置在掘进工作面巷道断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2个钻孔终孔点应位于巷道断面两侧轮廓线外3m。
(2)预测过程中,钻孔每进1m测定该1m段的全部钻屑量S,每钻进2m测定一次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值(取样筛取样,K1max定为0.4mL/g.min1/2,Smax定为3.2kg/m。
当每次测定的K1max≥0.4mL/g.min1/2或Smax≥3.2kg/m时,认为工作面有突出危险性。
当每次测定的K1max<
3.2kg/m时,认为工作面无突出危险性)。
(3)在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后,若预测指标为无突出危险,则只有当上一循环的预测指标也无突出危险时,方可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留足够的预测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掘进作业;
否则,必须继续执行一次工作面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检验,即如果采取局部防突措施后效果检验无突出危险,控制进尺完毕后的第二循环还必须再次执行一次局部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检验工作。
只有第二循环无突出危险后,方可按照区域防突措施要求控制进尺。
三、年度安全防护措施计划
主要采取远距离放炮、设置避难硐室、设置压风自救系统、设置防突反向风门、个人携带化学氧自救器等方法。
(一)远距离放炮
1、严格控制炮眼深度。
炮掘工作面如果炮眼深度控制在1.5m以下仍出现瓦斯超限报警,将炮眼深度降至1.2m或1m,。
由盯头安监员、瓦检员负责炮眼深度验收;
2、严格控制单个炮眼装药量,并使用好炮泥、水泡泥。
装炮时,煤层内每个炮眼装药量不得超过1块(含引药),炮眼其余部分必须用水泡泥、炮泥封实封满炮眼,且至少要使用1块水泡泥。
由盯头安监员、瓦检员监督落实。
3、严格炮前风筒管理。
放炮前对工作面20m范围内风筒重新进行固定,保证风筒吊挂牢固,坚决杜绝放炮打下风筒现象发生。
风筒口距离工作面距离为4-5m,具体由采区施工单位负责固定、盯头安监员、瓦检员负责监督。
通风队要加强工作面20m外风筒管理,及时粘补破口,减少漏风,以增加工作面风量。
4、加强区队管理人员跟班管理。
放炮时采区跟班队长、安监员、瓦检员三人必须均在现场,方可放炮。
遇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跟班队长处理时,由通风队当班瓦斯组长代替跟班队长负责盯靠。
每次放炮前,三人必须在放炮地点向调度室汇报炮眼深度、装药量情况、封孔情况、现场支护情况、现场瓦斯情况等,调度室必须建立详细记录,并根据三人汇报情况批准是否可进行放炮。
未经调度室批准严禁放炮。
5、严格执行远距离放炮制度。
放炮地点必须设在新鲜风流中。
放炮地点必须在其防突风门以外或放炮硐室的放炮器箱处进行。
此项制度由安监员、瓦检员负责监督落实。
(二)设置避难硐室
1、避难硐室的隔离门必须向外开启,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m,面积不得小于4.0m2,要求支护良好,并设有与矿调度室直通的电话。
2、避难硐室内必须设有供给空气的压风自救系统,每人供风量不得少于0.3m3/min,应有减压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
3、避难硐室内应配备足够的化学氧自救器。
4、避难硐室内必须接入消防管路,并与地面的消防水池相通。
(三)压风自救系统应设置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放炮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
每40m设置1组压风自救系统。
每组压风自救系统应可供5-7个人使用,压缩空气供给量每人不得少于0.1m3/min。
(四)防突反向风门
安设的防突风门的质量必须符合规定。
在放炮后进入掘进工作面检查时,必须将防突反向风门打开顶牢。
(五)个人下井时必须携带化学氧自救器,并且应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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