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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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建立项目经理考评机制。
通过项目部班子年度考核和承建项目经营绩效考核,客观、公正地评价项目经理的业绩。
完善建立项目经理库,实行年度项目经理的业绩网上公示制度,加强入库的透明度。
第五章内部承包的发包、竞标及定标
第十一条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根据项目情况选取内部竞标、邀请投标的方式发包,与中标的内部承包人签订《内部承包施工协议书》,协议要求全部承包人都一一签署,并按公司和参加承包的人员总数量采取一式多份签认。
第十二条有限公司组建招标采购评审委员会,日常事务设置在公司企业管理部。
第十三条针对部分项目经理运作项目、前期跟踪或长期在同一指挥部(或同一省份)承担工程项目,且获得业主良好评价的项目经理,有限公司若获得此类项目,在内部承包过程中,首先采用邀请协商的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再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
第十四条承包指标确定
利润指标的测算:
由公司企业管理部组建测算小组,参与项目投标过程和现场考察,编制成本计划,确定初步利润指标。
要求按路基、路面、桥梁、涵洞等分项工程分别进行指标测算。
成本目标的测算:
是指编制年度成本计划和总成本计划,制定分项工程成本和费用标准。
3、责任目标的确定:
结合公司在此项目上的目标及建设单位等要求,确定质量、安全等各项责任目标清单。
4、组建公司招标采购评审委员会,由主管企管工作的副总经理组织专家组对年度成本计划和总成本计划进行评审,参照公司在建设单位投标报价中的预算降幅及同等项目的以往收益经验、结合项目的概预算情况,结合其他公司相似项目的收益经验后综合确定内部经济指标范围和责任目标清单,确定年度和总成本指标及利润指标,该指标随着清单发生重大变化而进行动态调整,力争科学、合理,具有实际操作性。
第十五条投标。
由投标单位自行现场踏查,进行投标报价,并附详细的成本计划和初步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六条评标及定标。
由招标采购评审委员会评审投标单位报价及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目标中标人,报请党政联席会议审批通过后,向中标单位下发中标通知书。
第六章项目经理部的组建
第十七条项目组织机构设置与人员选配
1、项目班子成员:
班子成员必须是有限公司职工。
班子组建坚持以原有项目班子框架为主体适当调整。
新组建的承包集体由项目经理依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推荐项目班子成员候选人,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查确认。
2、其他人员:
内部承包人必须根据承包项目规模,严格执行项目总人数(含班子成员)的最低配置标准。
2000万元以下工程(含独立桥梁):
不少于10人
2000万元至5000万元工程:
不少于15人
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工程:
不少于20人
1亿元以上工程:
不少于25人
以上规定的在建项目人数不足部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将陆续增加;
分包协作为主项目、省外项目和小规模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减少。
3、在公司范围内优先选用本公司职工,并有权确定相关工作内容。
明确关键岗位,如财务人员、采买员、计划员、统计人员、各股负责人必须为公司职工,并注意岗位的不相容和遵守回避原则。
4、在《内部承包施工协议书》中与承包人约定计划总人数,承包人必须按其承诺履约,若实际配备职工数未达到或超出承诺的数量,视具体情况,差额人数按40000元/每人每年核定费用,在利润总额和资金上缴方面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承包人在承建项目交工后需认真做好善后工作,根据尾留工作做好人员安排和后期成本计划审批。
第十九条根据工程项目而特殊组建的项目部编制,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合理地合并或解散,未完事宜由公司相应职能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承包人应优先租用本单位的设备和物资。
对本单位不能满足的设备和物资,承包人需按照公司相应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采购和租赁。
第七章履约金缴纳及退还
第二十一条为维护各方利益,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指导思想,有限公司对内部承包项目建立履约制度。
第二十二条采取现金抵押履约。
由有限公司根据承包任务的规模和特点确定履约金额度。
第二十三条以承包项目为单元,根据承包项目合同额确定履约金标准。
200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按项目经理10万元;
书记8万元,副职人均5万元的标准和参与承包的人数计算总额。
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按项目经理15万元;
书记10万元,副职人均8万元的标准和参与承包的人数计算总额。
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工程,按项目经理20万元;
书记15万元,副职人均10万元的标准和参与承包的人数计算总额。
10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工程,按项目经理30万元;
书记20万元,副职人均10万元的标准和参与承包的人数计算总额。
20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按项目经理40万元;
书记20万元,副职人均15万元的标准和参与承包的人数计算总额。
除以上规定外,有限公司针对项目的具体特点,可以采取一定的浮动,具体数额在《内部承包施工协议书》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履约金的收取、保管及释放的规定。
收取:
在签订《内部承包施工协议书》和项目班子组建完成后的10日内,由项目经理负责催缴,以现金形式汇到财务部指定的公司账户,财务部出具收据。
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承包人,除工地补助外,按职工标准享受绩效奖金、兑现分红等奖励及其他待遇。
保管:
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此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释放:
当项目交工后,以当年财务决算数据为依据,在无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前提下,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依据利润指标完成情况,未结算收入应控制在决算金额5%以内和取得较可靠的收回依据或判断后,确定释放的范围和额度。
具体规定如下:
当指标完成80%及以上(含80%),副职释放100%,书记释放100%,项目经理释放80%,项目经理剩余履约金待工程竣工决算并经过审计后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核定退还金额。
当指标完成60-80%之间(含60%),副职释放50%,书记释放50%,项目经理不释放,剩余履约金待工程竣工决算并经过审计后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核定退还金额。
当指标完成50%以下,所有履约金待工程竣工决算并经过审计后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核定退还数额及违约处罚。
项目决算由于出现清单内亏损或施工期发生重大事故,所有履约金将扣押,按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违约处理。
第二十五条当工程承包期发生人员变化,按如下规定执行:
本人申请辞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其已交纳的履约金暂不返还。
待当年项目效益审计后,视情况进行履约金的扣减和返还。
因严重违法违纪,给企业造成损失,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而被企业除名、开除或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履约金按情况抵补企业损失。
项目间正常调动,原履约金不予清退,进行转存,如调转到没有任务的项目,将结合个人在原项目的工作情况进行处理。
履约期间,因个人极特殊原因,需要提前释放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党政联席会议审批,视本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作业绩进行支付。
在履约金核算清退阶段,项目部接到新的承包任务,原承包项目的履约金可相应转抵。
第二十六条违约处置。
承包者承诺该履约金做为违约金,并视项目承包完成情况由党政联席会议审议进行处罚、职工补助费的发放、债务抵扣或没收。
第二十七条对连续实现效益目标和诚信度较高的项目,在下一步安排施工任务时优先考虑。
第八章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八条有限公司与承包人双方经过详细的现场考察和施工方案的进一步确认后,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由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组织承包人的班子集体进行承包合同交底。
第二十九条《内部承包施工协议书》由有限公司企管部负责起草,约定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第三十条《内部承包施工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合同文件及词语含义;
标的和内容;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价款和承包指标;
质量和验收标准;
合同的变更;
主合同价款变更的处理;
业主奖励和处罚的处理;
安全管理;
环保和文明施工要求;
保修的规定;
索赔和争议的处理;
风险的分担;
违约责任;
规费的缴纳等内容。
第九章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有限公司主要权利和义务:
1、有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在物资、设备、现场管理、财务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根据合同规定和管理需要,向承包方指派常驻巡视人员,进行进度、安全、质量及资金使用方面监督,有权制止和处罚承包方违反主合同和内部承包合同规定的行为。
3、具有知情权。
重大事件承包人必须及时通知有限公司,尤其在合同管理和重大财务事项方面,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各种请示和审批。
4、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承包方交付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报价清单、投标阶段涉及的文件。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包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保证与有限公司共同遵守业主与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严格全面履行主合同。
并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必须按合同或业主要求,建立完备的现场管理机构和配备充足的资源,对工程实施有效管理。
3、承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发包方与业主的合同中所约定的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4、按股份公司及有限公司内部经营管理要求,承担并及时完成各项基础工作要求。
5、提供合格的各类工程原始文件资料,负责交工、竣工图纸和资料的编制、整理。
6、工程验收后应负责场地清理、恢复工作。
7、负责交纳承建项目所需税种,按国家及企业规定取得正规发票。
8、承包方必须及时结清民工工资,有限公司有权监督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有权扣划民工工资并代为支付。
承包人应对危险作业人员或按业主规定及时缴纳外雇人员的工伤或人身意外险。
9、负责签订承建项目所需的对外合同,并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报请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审批。
10、承包人有权辞退其项目经理部的施工人员,但解聘公司职工必须以《解聘说明》书面形式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说明辞退理由及其薪酬处理办法等事项,说明需经项目经理部主要责任人共同签字。
第十章施工组织、工期、质量及安全
第三十三条承包人应按照业主、监理及公司的要求,进行施工组织和生产要素的配备,制定各种保证措施,满足各方面要求的工期、质量和安全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承包人应认真执行公司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要求进行相应投入。
第三十六条承包人应对施工中出现的工期和质量的变化,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化要求进行研判,并对所出现的问题及早报告公司。
第三十七条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给予的工期、质量和安全的奖励和处罚,公司将视情况并结合承包人的主观贡献、责任,依据公司相应制度和规定进行奖惩。
第三十八条承包人应负责质量上的返工和缺陷责任期的维修费用和责任。
第十一章合同变更、索赔、计价和支付
第三十九条依据实际完成工程量,按照业主核准的清单进行实际完成工作量的核定,按内部承包约定的利润指标提取利润额。
第四十条承包人应将业主的调整清单、计量支付证明、合同外收入证明等资料及时提供给有限公司企管部,作为核定承包人绩效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有限公司将重点审查已完工未结算收入,承包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第四十二条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擅自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业主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四十三条有限公司鼓励承包人进行变更索赔工作。
原则上发生造价增减后,利润指标不进行调整。
但当发生重大或特殊变更时,对增减部分将重新核定利润指标,并根据公司和承包人对变更索赔的贡献大小在兑现中进行分配。
第十二章工程合作及专业分包
第四十四条对于工程合作及专业分包项目,承包人应先履行公司对其信用评价的筛查准入后,报请公司招标采购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司招标采购相关程序进行合同评审和审批后签订合同。
第四十五条原则上出现工程合作及专业分包工作时,利润指标不予调整。
第四十六条工程合作及专业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工程合作及专业分包的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合作单位按双方约定进行阶段结算和竣工决算。
工程竣工决算需由双方共同签字并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八条对工程合作及专业分包的项目,承包人应按业主有关规定扣留和返还质量保证金;
及时缴纳所需税和费。
第十三章项目的监管
第四十九条公司将对内部承包项目实行严格监控,在质量、进度、安全、财务、效益等方面实行监督和管理。
承包人在施工期应按月向公司作出详细的书面情况汇报。
第五十条组建公司企管检查组,对承包项目实施服务、指导、检查、监督。
应认真按阶段、年度进行综合检查评分,并增加对承包人在贯彻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落实公司部署工作方面进行检查评分,评分结果将与承包人年度绩效奖金和超利分红兑现的发放数额挂钩。
第五十一条建立项目经理约谈机制。
发现监管项目出现管理预警时,应及时约谈项目经理做好应对。
重点根据利润指标或目标成本,设定阶段入账成本“红线”监管,对超出“红线”的成本部分,由公司企管部审批入账。
原则上对超出中标合同额部分的成本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四章财务及资金管理
第五十二条有限公司委派会计和出纳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
财会人员对项目财务和资金具有建议、监督、上报的权利,并严格按照有限公司的要求落实。
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部财会人员由有限公司实行委派制。
原则上,所委派的财会人员在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每2年或1个项目任职周期进行财会人员的岗位轮换。
2、项目会计负责建立银行账户时,必须设立财务部审核网银优盾,并及时上交公司财务部。
项目会计应及时报告资金到位情况,填报资金使用审批单,督促项目经理按规定比例上缴资金。
3、财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会计法》,及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内部财务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4、项目财务专用章、项目公章由会计保管。
建立公章使用记录档案,承包人需要使用公章时,对使用人、使用事项、批准人、使用时间等登记备案。
第五十三条认真执行公司《基层单位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和党政班子会签制度》,主要规定如下:
——需要报告公司财务部审批的事项:
1、因工程需要发生的各种内、外部借款。
2、出具担保、借据。
3、单笔提现金50万元和对外50万元及以上的支付、预付。
——需要党政会签的要求:
经营和招待一次发生费用1000元以上的凭证。
一次购买5000元以上重要的物资、仪器设备的发票。
对废旧机械设备、小型机具、剩余材料和物资的出售、变卖的财务核销手续。
应付账款的扣款、往来费用抵扣、罚款等原始财务凭证。
2万以上付款。
各类人员的薪资、补助、奖金、福利凭证。
因施工需要,实际发生业务与财务账务处理内容不符的收支凭证。
各类内部和外部借款、预付款的支付凭证。
费用结算与支付凭证。
10、伙食费用支付凭证。
11、场地和房屋租赁、临时占地补偿、青苗补偿、因施工带来的赔偿和诉讼费用支出。
12、工程交工决算后新增加成本的收支凭证。
13、财务年度决算的主要报表。
14、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地方政府发生的往来费用支付。
15、其他因工作应急需要,公司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经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凭证。
第五十四条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在业主拨付款支付到位后,项目部会计应在第一时间上报财务部,并编制针对本次拨付款相对应的资金使用计划,上报财务部予以审批。
第五十五条承包人在工程款收到后应按以下要求上缴资金:
1、首期拨款,承包人应优先考虑公司所垫付该项目的前期资金,及时全部或按一定比例偿还。
2、承包人上缴资金比例按应上缴利润率比例进行上缴,即每期业主拨付工程款×
应上缴利润率。
3、承包人应定期与公司财务部核对上缴资金额度。
核定数额应扣除由公司负责发放的基本工资及险金,与公司发生的转款和借款等。
4、承包人租用公司的内部机械设备,每月按租赁发生额的50%向租赁公司上缴资金,其余部分,根据资金情况与租赁公司协商解决,年底余额由公司统一催缴。
5、原则上,业主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由公司与承包人各承担50%。
第十五章承包项目绩效评价、兑现及违约处罚
第五十六条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收集可靠资料,组织对承包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全周期全过程记录、监控、评价、兑现及违约认定。
第五十七条组织公司招标采购评审委员会分别按交工、缺陷期满、审计终结3个阶段性对项目承包合同执行情况作出科学、客观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第五十八条组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视项目承包执行情况,按合同约定,责任、贡献大小对承包人及相关人员制定预兑现方案或决算兑现方案。
交工、缺陷期满阶段实行预兑现,审计终结实行决算兑现。
视违约后果,依法依规对承包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十九条改善项目管理层薪资结构,建立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年度绩效奖金、总体超利分红四部分组成的项目部管理层薪资标准,提高项目管理层的绩效收入,激发项目创优增效的积极性。
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承包人,除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外,按职工标准享受总体超利分红奖励。
第六十条承包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按照公司现行的薪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发放。
第六十一条以利润指标为主的项目本着“多交利润多分配”的原则,按照承包人交纳的利润提取年度绩效奖金和总体超利分红。
1、项目多交利润按照项目调整后的年度成本计划和总体成本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每年对比确认。
2、年度绩效奖金和总体超利分红总额分配原则:
年度绩效奖金仅针对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
总体超利分红包括承包人与职工。
第六十二条承包项目年度绩效奖金兑现范围、条件、标准
1、实施工程范围:
指由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全部实施的工程,合作部分不计入考核范围。
2、发放条件:
经过企业管理部审核完成年度成本指标及效益指标的项目。
3、发放额度:
年度综合检查得分权值×
发放标准
(1)公司综合检查平均得分权值
有限公司根据检查计划对工程、财务、安全、企管、物资、设备、人力、技术研发等内容进行综合检查,检查得分在0-60分,权值是0.6;
60-80分,权值是0.8;
在80-100分,权值是1。
具体项目按照检查评分标准执行。
(2)发放标准:
项目经理按照2000万以下10万元;
2000-5000万15万元;
5000-10000万元20万元;
10000-20000万元25万元;
20000万元以上的30万元标准发放,项目书记按照项目经理90%发放,项目副经理及总工按照项目经理80%发放(该额度含岗位工资、绩效工资部分)。
第六十三条总体超利分红兑现范围、条件、标准、程序
1、实施工程范围:
经过企业管理部审核完成总体成本指标及效益指标的项目。
在公司与业主的主合同完成并审计终结,内部承包合同已经全面履行、项目债权债务基本清理完毕、保修工作得到妥善安排的情况下,承包人提出兑现申请,公司批准后承包人方可兑现。
3、发放标准:
总体超利分红指在承包指标基础上实现确认的超利,原则上按公司:
承包人:
项目职工为4:
4:
2比例进行分配,其中项目经理是副职的3倍,项目书记是副职的1.5倍进行分配。
由于项目副职及职工人数的差异,在分配中出现偏差较大时,由承包人进行合理调整,方案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审批。
第六十四条违约责任认定及处罚标准
1、承包人履约能力较差,承建项目出现非正常清单亏损或重大事故后,应视情况部分或全部扣除承包人履约金,免除项目经理职务,相关班子成员根据责任情况降级或免职处理。
处罚时应以项目经理为主要处罚人。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做出影响企业信誉的行为,若因承包人在以上方面的不正当行为造成负面通报,有限公司将视情况给予每次处罚3-5万元。
3、对承包人的恶意行为,有限公司将采取警告、经济处罚、解除合同,直至付诸法律等办法解决。
4、承包人应负责因承包人过错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罚款,公司将视情节,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未完成成本指标及效益指标的项目,根据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处罚。
完成指标80%-100%的项目不做处罚;
完成指标60%-80%的项目扣除履约保证金20%;
完成指标40%-60%的项目扣除履约保证金40%;
完成指标0-40%的项目扣除履约保证金80%;
非正常亏损项目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六十五条当违约发生在兑现之后的情形,公司可依照规定进行各种奖金、兑现的撤销和追加处罚。
因主承包人前一个项目发生的违约责任将追加到主承包人下一个项目。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中所有涉税事项均按相关税法要求处理,承包人依法进行缴税,具体报税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第十六章物资采购、保管及处置
第六十七条承包人采购物资应按公司有关要求执行审批程序,原则上摊销标准应按公司规定执行,对于无周转价值的低值易耗品采取一次性摊销进成本。
第六十八条承包人必须指定一名班子成员负责物资管理,指定一名由公司职工担任的物资保管员,分帐内、帐外建立台账和妥善保管项目物资,做到帐物相符,固定资产和主要试验仪器纳入重点管理。
第六十九条物资的报废、变卖等处置应按公司相应程序进行审批,所有物资的处置必须由2名以上班子成员确认,所得资金必须上交财务冲减账面余额。
第七十条承包人集体解散或合并时,由公司物资部负责物资的实物和财务手续移交。
第十七章其他约定
第七十一条在项目进展过程中,因极特殊原因,发生主承包人变动时,由公司企业管理部按程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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