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检察院招考重点法条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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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检察院招考重点法条解读
《2010年河南法院、检察院招考重点法条解读
(一)》·仲裁法
关键字:
2010年河南法院招考河南检察院招考法律基础知识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意思分解」
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撤销仲裁裁决(第58条),二是裁定中止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第63条)。
这两项制度都非常重要,我们这里先分解评述第一项制度。
1.有撤销权的法院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地域、级别)。
2.法院对此应当组成合议庭;撤销裁决的法律文书形式是裁定。
3.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可分为两大类,同《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大体相同:
(1)仲裁行为违反实体或程序性规定的(第58条第1、2款);
(2)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第58条第3款)。
4.注意提请撤销裁决的期间规定(第59条)。
5.难点在于第61条:
(1)是否重新仲裁的决定权在仲裁庭而非法院;
(2)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中止撤销程序;一旦仲裁庭开始重新仲裁,法院应终止撤销程序;一旦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法院应恢复撤销程序。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217、259~261条;《民诉意见》第278条。
「意思分解」
1.国内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级别管辖参照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2.涉外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59条)。
3.不予执行裁决的情形见《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同本法第58条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大体相同。
4.了解第64条,法院裁定中止、终结、恢复执行程序的规定。
5.应特别注意的是: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原仲裁协议已无法律效力(此点不同于本法第50条之情形),当事人须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然后根据新的仲裁协议去申请仲裁,当然也可以起诉(《民诉意见》第278条)。
本法提示:
另外,考生可注意一下本法第74条(仲裁时效)及《贸仲规则》第三章“简易程序”的规定。
《2010年河南法院、检察院招考重点法条解读
(二)》·选举法
选举法修改的内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
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
“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
六、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
七、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的规定移至第十六条,将第十六条修改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八、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
九、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
十、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
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
十一、将第三十条修改为: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
十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
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
十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
十五、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
第三十六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
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
十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
十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
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
“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二十、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
二十一、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
二十二、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
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
此外,增加“第二章选举机构”的章名,将第九章的章名修改为“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对章的序号作相应调整,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2010年河南法院、检察院招考重点法条解读(三)》·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133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134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条提示〕
(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在24小时内必须做两件事情:
一是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的单位。
二是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讯问后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三种不同的处理:
一是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二是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三是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措施。
对被拘留的,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通知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2)注意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具体期限。
(3)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批捕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并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检察机关首先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检察机关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但仍应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例题〕1.犯罪嫌疑人王诚,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走私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于1999年11月1日拘留犯罪嫌疑人王诚,王诚提出聘请律师,公安机关以涉嫌黑社会犯罪为由拒绝了王诚的要求。
1999年12月6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诚,由于案情重大,经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公安机关于2000年5月1日侦查终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
充侦查。
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王诚涉嫌走私罪证据不足,迟迟不提起公诉,在公安机关的催促下,于2000年11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王诚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
A.聘请律师
B.会见聘请的律师
C.委托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和调查取证
D.王诚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王诚,公安机关应该在48小时内安排具体会见的时间
〔答案〕AB〔注解〕本题中,王诚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因此选项D律师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应当在5日内安排。
(2)犯罪嫌疑人王诚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拘留超过法定期限,公安机关则认为对王诚的拘留没有超限。
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对王诚的拘留超过了法定的期限
B.如果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犯罪嫌疑人及聘请的律师提出后,侦查机关市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如果拘留期满的最后1日是节假日,应在节假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C.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诚的拘留没有超过法定拘留羁押期限
D.如果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拘留超过法定期限,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答案〕CD〔注解〕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可以拘留羁押37日。
故题中羁押从n月1日至12月6日并没有超过法定羁押期限。
(3)犯罪嫌疑人王诚在侦查期间的羁押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下列哪些说法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A.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侦查羁押期限可以重新计算,但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B.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由于王诚一案属于重大、复杂、取证困难且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所以可以在法定正常情况下3个月的侦查期限基础上再延长4个月
D.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5日前提出
〔答案〕BC〔注解〕注意侦查期间的计算。
2.被告人崔某,1980年出生。
1997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一下班女工的提包,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人民法院。
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将其拘留。
后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但未获批准,公安局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
直至5月25日,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
该案于6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
.在庭审过程中,崔某嫌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
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其交给所在单位负责执行。
但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崔某应定抢劫罪,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法院为了更好地审理该案,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抗诉,最后维持原判。
试分析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l)法院认为崔某一案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而不接受群众扭送归案的崔某是错误的,法院首先应当依法接受;
(2)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将其拘留是错误的,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并向被拘留人出示;
(3)公安局于5月16日才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是错误的,其应当在拘留后的3天内、在特殊情况下也不得超过7天必须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4)公安局的批准逮捕的请求未获批准后,一直未予释放崔某是错误的,对于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首先必须将被拘留人立即释放;
(5)上一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是错误的,其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6)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而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是错误的,执行逮捕的机关应是公安机关;
(7)庭审过程中,崔某拒绝辩护律师的辩护并要求自行辩护时,法庭批准了这一要求是错误的,因为崔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必须有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8)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其交给所在单位负责执行的做法是错误的,缓刑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并负责考察监督,或者由公安机关交给单位组织考察;
(9)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件判决有误而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是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而不能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10)法院指派原合议庭庭长组成合议庭并参加本案的再审是错误的。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参加本案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
〔注解〕本题涉及多个知识点,应结合其他法条掌握。
3.胡某因受贿被新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对胡某拘留的最长期限是多少天?
A.7日 B.10日 C.14日 D.15日
〔答案〕C〔注解〕人民检察院对直接立案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第77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被告人的财产。
《高法解释》第84条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85条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条提示〕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包括:
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遭受损失的国家财产或者集体财产;二是受损失的单位未提附带民事诉讼的。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人
《高法解释》第86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以及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已经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第87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第73条
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
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法条提示〕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处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例题〕
1.在我国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人或单位是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A.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
B.已经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C.应当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个人
D.应当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
〔答案〕ABCD〔注解〕属于对法条的直接考查。
2.下列哪些人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A.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B.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C.刑事被告人的配偶或子女D.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答案〕C注解〕和上题考查的知识点相同。
3.附带民事诉讼中,哪些人依法负有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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