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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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应明确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属于终局裁决的事项认定为非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应按照仲裁裁决的指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以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的抗辩进行审查时,不限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应以仲裁裁决的金额为依据,而不是以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为依据。
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按照裁决项分项确定,而不是按照仲裁总额确定。
未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为终局裁决事项。
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4、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佣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性质上属于具有惩罚功能的赔偿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5、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应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将营业执照出借方追加作为当事人。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退休后移交社会化管理达成协议,因涉及案外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用人单位营业期限届满,未经年审仍继续经营的,不宜在裁判文书中直接认定为违法经营。
劳动者申请仲裁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二、工伤问题
8、经工伤认定但未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起诉主张工伤赔偿,法院应主动释明诉讼风险,告知劳动者应变更诉讼请求,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起诉。
劳动者坚持以工伤赔偿为由起诉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可告知另案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9、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受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10、承包人借用发包人的营业执照,并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经营,经营期间未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以其实际工资总额为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造成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以实际工资总额为基数和以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工伤赔偿待遇差额,属于劳动争议,应予受理并支持。
12、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经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未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支持。
如劳动者不要求用人单位申报,而是坚持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
13、劳动者被用人单位的车辆撞伤,发生工伤和侵权请求权竞合时,在工伤认定前,劳动者以侵权为由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行使释明权,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14、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所列人员,如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保,新用人单位无法为其参保,此类人员发生工伤争议,按照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责任。
发生非因工死亡待遇争议,作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能举证证实劳动者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由多个用人单位共同承担非因工死亡待遇责任。
不能举证证实的,由作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及效力问题
15、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内退协议,该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应当认定其效力。
内退劳动者请求按照在职劳动者相同待遇补发有关费用的,不予支持。
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未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达成的协议的效力,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劳动者仅以用人单位在协议中未明确告知劳动者法定补偿标准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或请求撤销该协议的,不予支持。
1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依法由选举产生,其与该组织之间不构成劳动法律关系或人事法律关系。
20、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务的,或者用人单位雇用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可按照劳务(雇佣)关系处理。
四、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及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2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具体计算方式为:
1、对于双固定用工模式的,满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可按照每月固定薪酬计算;
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月固定工资数额÷
月固定工作天数×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天数中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2、对于一般用工模式的,满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按劳动者标准工时下的正常工资(即标准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不足一个月的,可按上述月标准工资÷
21.75天×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天数中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22、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违法犯罪,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其出资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其中“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作狭义解释,不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其它项目。
23、对于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应以劳动者当时实际辞职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为由提出辞职,至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辞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24、在工伤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且劳动者实际上班的,应视为劳动者对劳动权利的自行处分,劳动者再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25、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证据证实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的,可认定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
26、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双倍工资问题,应分四种情形处理:
(1)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续签合同、且原合同未约定到期自动续延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2)劳动合同约定期满自动续延的,可视为合同已经续签,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3)到期后未及时续签,经过一段时间后才续签了劳动合同,对于该“空档期”,可分具体情况:
如果“空档期”不超过一个月,可视为合理协商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如果“空档期”过长、超过一个月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合同期间,属于劳动者的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倒签”期间的双倍工资。
2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
28、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劳动者发生工伤,入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且过错在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包括停工留薪期在内的双倍工资;
劳动者入职不满一个月发生工伤,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尚不能确定,导致客观上无法签订,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顺延至停工留薪期结束,对于劳动者主张停工留薪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2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且已经实际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无需再行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间的工资差额。
30、劳动合同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已在招聘员工时明确告知录用条件,且有证据证实劳动者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1、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以劳动合同届满为由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可视为劳动关系终止。
32、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和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算。
3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对从事职业危害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检查的,不足以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后经证实劳动者确实患有职业病的,可按职业病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34、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已怀孕,又再行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35、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相关劳动待遇。
劳务派遣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社会保险待遇损失问题
3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应予受理。
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损失数额不明确的,可由当事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单位申请核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如认为有需要,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单位对有关费用进行核定。
37、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且经审查劳动者确实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依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应当享受但未能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总额的二倍给予一次性赔偿。
六、工资问题
38、劳动者离职时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对于年休假天数可参照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2019]7号)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累计工作时间的规定计算职工年休假天数时,应以职工休年休假的前一日为截止日”之规定处理,而无需考虑对劳动者的累计工作时间进行分段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365天)×
职工离职前一日的累计工作时间所对应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39、依照《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当月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在认定劳动者月工资是否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时,不应将用人单位一次性发放的年终奖等款项平均计入劳动者每月应发工资数额之内。
七、涉及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的相关问题
40、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但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雇佣)关系;
已经付出劳务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双方约定支付相应劳务报酬,但不包含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项目。
41、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作为个人承包者,违反法律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八、其他问题
42、用人单位注销后,劳动者起诉股东(投资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对于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无限责任性质的用人单位,投资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有限责任性质的用人单位,如已经破产清算程序注销的,劳动者再行起诉用人单位及股东承担法律责任,一般不予受理;
如用人单位以非破产清算程序注销的,可结合具体情况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
篇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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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咱们重点发言就到这了。
下面有自由发言。
下面发言的统一我希望都谈关键。
xxx:
简单的说两句,听了大家的发言很受启发,但是网点立法很必要的,至于法是重点法还是什么我们还得考虑。
因为我们国家现在的商业网点在这几年市场发展的提高很好。
但是由于这个新的咱们的自由竞争的过程里他有些地方有一些问题,所以产生了一些问题。
通过网点立法的规范来进行指导,这是很必要的。
关键你这个指导思想,把指导思想给明确了,这个立法还是应该立。
而且也不能通,现在来说,你要一个大法,你暴露不够,我们研究也不够,但是我觉得我们现在还是有条件抓紧这个力度,因为原来在内贸部的时候,对商业网点立法我觉得从思想上还是很重视的。
我们从91年95的时候就有了规定,95年上海的政策规定研究网点有个规定。
现在社会经济已经过了快8年,情况也起了很大变化,好多新的问题有谁先出来,这个已经基本上不大起作用了,我说现在这个问题就是抓紧用快的办法,他的忍受也不够,没有专门考虑这个问题,他们也没有来参加,光靠我们这些人也没有用,新的立法还是通过政府部门上去了,你这样还是不行。
我现在这个问题首先一部分要受到重视。
明鉴组织,确实是发挥这部分的自然,第二项咱们政策研究会有得研究,就是这些,人不够,要把这个要引起重视。
咱们参加会的哪一家报上去人家也不听你,首先要通过商业部管,要修改这个网点的管理条例,他叫规定管理,同时你不要分几个部署,同时报国务院联合计划。
原来我们要其起草这个条例,这样才能联合在一起,那样没有用的。
部里的规定也是有些东西还没有统一。
如果有几个部门做的工商、建设、公安这都联合起来发那就基本上即国务院就差不多了。
xxx:
商业法是从74年开始的。
那个不行,搞那么大有什么用。
因为咱们立法体系跟不上,商业法,你民法通则,商法,那不是经济法的范围,思想也不能统一在一块。
无论现状也好,无论从城市的问题,从资金关系的也好都需要这么一个东西,要么这个真是浪费大了。
你盖那么多东西你说以后真的连锁反应,整个的影响,投资也这个省市,我们要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要提高居民的甚或质量这两个大问题我们来做。
先说结论,我认为商业迫在眉睫,80年代已经吃亏了,90年代吃了亏了,上个星期参加的几次的论证,五万平米,市政府不知道,昨天参加了7万平方米的,市商委不知道,所以我认为商业必须现在立法。
一个是立法的形态,立法形态我觉得现在先搞地方法规,你再高行业规则,最后来讲搞部门立法,现在来讲搞部门法不具备条件。
第二小点来讲,立法重点,立法重点就是规范咱们自己,不是规范外国人,外国人现在很规划,咱们有些用了汉奸太多,这是得规范咱们自己。
第三个观点来讲就是立法的形态。
立法形态先搞市场准入这部分法规,再搞市场的行为法规,最后来讲是市场的法制体系。
只有按照这么三步走整个来讲商业法才能慢慢进入。
最后一个店就是立法的依据,立法依据来讲我觉得应该有这么三个依据,一个是市场的基本正能,他的职能是什么,你不能超出这个职能,要根据这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也是一个立法依据。
最后是消费习惯,也就是经常我们听政制度要听消费者的意见,法国里讲300平方米以上就要报批,经过层层手续报批,咱们现在还讲昨天我参加7万平米的有关部门不知道怎么回事,但是人现在已经集成了。
我是中国城市商业网点管理会的,上半年我们主要工作就是搞全国大中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应该说这个规划是国家经贸委抓经济的。
从XX年8月7日国务院经贸委下发的网络规划以后短短一年半下了三个文,大家知道现在国家经贸委包括商业的人员也少了,这么个情况他是三个文件下,其中是10月16日日发布的一个纲要,另外在大连搞了一个全国大中城市商业网点的经验交流会,这应该是政府主管部门看到这个情况的。
第二个我的网点协会的会员,大部分是各地的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的他制定规划,上面他们工作也很大,也有一个横向交流,制定规划的城市他们希望把这些规划选编一下,我们网点协会开了一个会,最后决定搞这个规划,各地很配合,大家把规划报到我这来,我们看文件的话就看了半天,后来我们选了编了六、七万字。
应该说到目前为止全国的新的规划我有最新的材料,在变化的过程中我们搞了一个研究。
我们搞了一些调查研究首先认为现在立法实际很好,有很好的基础,主要是两方面,一个是各地要求立法和制定规划的呼声非常强烈,商业立法的要求十分迫切,各地还有主管部门联系的很紧密。
各地有相应的条法对大法有个基础。
第一个商业网点的步点无法,到成商业资源的浪费教训很大,去年搞调查我就不说了,今年我们还要搞调查,我简单举个例子,我们最近到南方一个大城市,在繁华市中心建了一个广场,是市政府的四大工程之一,四月份动迁花了50天,5月2日全部拆品,XX年10月1日就开业,速度很快,这个商业广场的面积是19.7万平方米,内有室内广场3.5平方米,他的营业面积是原来城区商业面积的综合。
他相邻的几个厂商其中一个厂商因为是中高档的,原来是中档以下到低档了,在繁华的中心你到低档挺麻烦的,其他几个商场马上就不行了,博弈的比较大。
就是我是7月15日刚从南方一个小城市,也不大,东城商业街,一个是1月1日开街的,一个是1月18日开街的,这个例子也体现了一些问题。
当然好的也有,是杭州搞的比较不错,我们原来一个商业街是放在他那的,市政府对它的的商业街非常的重视,最近以条搞的不错,他的定位是休闲、娱乐餐饮、他和其他的商业街进行错位了。
丝绸五城他是搞丝绸的,这个搞的好的也有,去年的例子不就不举了,商业资源的浪费太厉害了。
建成还有管理,现在管理的话也出现了问题,原来的话大家汇报,现在新的方向出来了这样要脱水,谁在管理,谁在进行,这些也出现了问题。
第二个各地有相应的调法,行政体系,有些大法的基础,我那里的有一些规划,我看了选了一些,他总的规划下面有一些七八个专业的规划,和各五城区的商业规划,规划的话形成一个系统,包括上海的听政会的一些制度,这是一个城市。
大连的立法,市里人大通过了,十六人大有通过了。
另外像北京中关村的规划,还有沈阳商业街的规划。
使城市也得到细化,基本上我看了从各地大城市的报告的规划来看已经形成一种体系,基本说明问题了,这块内容就这些。
特别想提一提大家的规划通过了人大通过了以后各地的立法推动的各地立法层次,通过人大他就不一样了,这块推动的城市,要求呼吁国家大法的呼声也比较高了。
第三个关于大连商业法的内容,我就不说了,这些材料报了以后我们可以资源共享,大家有兴许我们来看看,基本的内容都涉及到了。
这还是商业立法当中一个成果,智慧的结晶。
我看了一本书,60万字,实际上花的精力来说有一千万字。
今天万老召开这个会挺重要的,三月份开“两会”的时候我陪着万老和王司长简单接触了一下,这个事还真是挺重要的,简单说观点,关于规划我表示怀疑,咱们的规划咱产共产党进程50年都没有搞规划,规划到底起了多少作用,第一,至少没有得到认真的对待,根本没有把它当回事。
在法制新新时期我更看中是集中力量攻这个大店法,黄老师说的规划还是大的重点,规划至少在中国一看到规划两个字给人印象都不是很严肃的东西,可以不执行的东西,可以不认真的东西。
搞了很多的规划,设计了很多美好的东西,最后回过头大部分没被执行,这也是一种资源浪费。
大店法抓住了他最主要的核心问题体现出来。
我们怎么和中小企业的相衔接,中国现在反垄断还更主要是中国自己的土生土长的新政垄断,这种行政垄断的权利被用在哪呢?
被用在一个给外资进入中国流通业超国民待遇的权利,谁给的权利,这么干了。
昨天沃尔玛我在他们超市周刊他们透露的消息,沃尔玛这次开这个店在石景山区,说是当地石景政府投资四千多万,为他创造条件,见了鬼了,我们国内的企业为什么享受不到这个待遇,而且那个什么前景还很难说,我就说这个事情,我们现在有好多资源委什么权利干这个事,我们居然能拿出四千多万为他创造条件。
政府的钱是从这来的,凭什么用在这。
大法我们现在也不能说是外资企业怎么样,而是我们有些政府主动就干这个知,我觉得这是非常不合理的,我们的大店法除了国外我们吸收经验以外,我们的重点应该放在规范各级政府的行为,你不能再这么做了,这不是你政府该做的事,另外就是说,规划的里边如果要搞规划也要对政府行为也要有一定的安排,因为现在政府再做规划,他做的时候把自己的不管合理不合理把自己的动作都装里了,这里好象有点说不清,我简单说还是赞成突出合法,对规划不太注意,这就简单说这么一个观点。
我挺受启发的,我想从刚才以上老师们讲的我挺受启发的。
我想讲实际上立法,我们存在的问题很多,现在外资零售业大店也好,他讲的是连锁的地产商的概念不仅仅是商业,现在已经有很多进北京以来的店外资零售业都是完全自己的投入,重新开发店没有利用原来的原有的商业措施,而且尽量不可你合作,自己建。
黄老师知道商品是由厂家来铺垫,他在一段时间内就拿到地产。
国内的一些大企业也再做。
第二个我想作为立法,我觉得中国跟国外不同的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我们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农民城市化,大城市国际化,小城镇城市化,都在变化,这个变化中势必有很多的就业在做中小企业,要不他就没有就业机会,所以我觉得做规范零售的小型网点也很有必要,不仅是大店。
不同的层次有不同网点的需求我们做法也好,管理条例也好,我统同意王老师说的,要不同时间的,不同阶段的去做,我们现在也不到位。
第三个我觉得是我们有些概念确实要清楚,就像政法学员的赵教授讲的,我们这里讲的是大中城市,中国的大中城市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他500万以上的大都是大城市1000万人口的大城市已经有三个,我们大城市500万城市有多少个,我们这里讲的是大中城市的概念是什么,他所需要的居住人口,商业是为人口服务的,商业立法以后他的城市规划是什么样,所以一定要根据城市整体的规划走,城市整体的比如十五的发展是什么样的,否则没有依据,法律也不能说服人。
第四个问题我觉得立法还是要促进合理竞争,然后资源整合。
尤其是中小零售业我觉得还是希望如果要是我们做这样事情的话还要讲一些支持中小企业。
零售业的发展,尤其是零售点所的发展带动的是中小的工业,无名企业的品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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