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煤炭系统工会群众安全工作条例能源工发31号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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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安全
条例
通知
抄报:
张鸣起副主席
抄送:
全总劳动保护部
全国煤炭系统工会群众安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煤炭系统工会群众安全工作,推动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群众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
的原则,以发挥职工群众的重要作用为出发点,以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为目标,以规范现场管理和操作、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为重点,不断提高群众安全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三条工会群众安全工作是企业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党政要重视支持工会群众安全工作,落实活动经费和有关人员待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工会群众安全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章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委员会
第四条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群监会)是在同级工会的领导和上级群监会的指导下,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权益的群众绍织。
各级煤炭产业工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群监会,各集团公司、子(分)公司(矿、处)工会须逐级成立群监会,区队(车间、段)工会须设立群监会或群监分会.
第五条群监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各级群监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
群监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群众安全工作的工会干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生产-一线群监员担任。
群监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占比例不超过群监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群监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工会劳动保护业务部门。
群监会日常工作机构成员享受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的相关待遇.
第六条群监会工作职责
(一)向职工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遵纪守法教育。
组织职工开展群众安全生产活动和各种形式的安全竞赛活动,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二)监督和协助行政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计划、措施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三)参与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工作叫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行政和有关部门反映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涉及职业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提交职代会讨论审议。
(五)对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安全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协助和督促行政解决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六)坚持开展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职业危害检查活动,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对问题严重、拒不整改的,向上级工会和行政部门报告,建议采取措施强制整改.
(七)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要求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九)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协助行政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
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群监会工作制度
(一)集团公司群监会每年召开一次群众安全工作经验交流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群众监督检查活动.
(二)子(分)公司(矿、处)群监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群众安全办公会,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现场群众监督检查活动.
(三)每年对群监人员队伍进行充实整顿,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对群监员每年组织不少于40学时的专业培训.
(四)经常向同级工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工会。
(五)群监会工作资料须建档管理。
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并及时上报上级群监会。
第八条各级群监会应积极争取同级党政领导对工会群众安全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对妨碍、阻挠工会群众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女职工家属协管安全委员会
第九条
女职工家属协管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协管会)是在同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协管指导下,女职工和家属志愿参与煤矿安全宣传、教育、监督和服务等活动的群众组织。
各省级煤炭产业工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协管会,各集团公司、子(分)公司(矿、处)工会须成立协管会;
区队(车间、段)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家属区,单身宿舍、周边农村等,本着便于工作的原则,成立协管会或协管分会。
第十条
各级协管会由工会、行政、家属委员会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组成。
协管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协管会主任由同级工会主席或分管女职工工作的副主席、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担任。
煤炭系统各级工会女职工部是协管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有条件的单位应配备一名专职协管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协管会工作职责
(一)向职工和家属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传播安全文化和安全知识,提高职工和家属的安全意识,增强女职工和家属参与协管安全工作的自觉性。
(二)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温暖、保安全"
协管活动,动员组织女职工和家属共同参与安全宣传、安全帮教、安全服务等工作,筑牢安全生产第二道防线.
(三)积极参加行政部门组织的有关安全检查和各种形式的安全竞赛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四)掌握职工队伍和家属状况,定期向同级工会和上一级协管组织汇报职工安全思想动态和协管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协管会工作制度
(一)协管安全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总结、有表彰。
各级协管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分析协管工作情况,
部署协管工作重点.
(二)抓好各级协管会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加强女工家属井口安全服务站等协管阵地建设和窗口建设。
(三)定期对协管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培训,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对协管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四)企业基层协管组织与安监部门、生产区队址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井下“三违”人员情况,做好“三违”职工及家属的思想工作。
第四章
井口接待站
第十三条
生产矿(处)井口设立群监员接待站(以下简称接待站)。
第十四条
接待站设专兼职接待员。
接待员由热心安全王作,认真负责、具有一定实践经验、能够大胆管理的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接待站职责
(一)对井口上下井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建立职工“三违”档案,协助其所在单位开展安全帮教工作.
(二)按时整理、筛选、汇总安全工作信息,及时向工会、群监会及行政有关部门通报;
向事故隐患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
对隐患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将处理结果反馈有关部门。
(三)负责群监员的上岗考勤、安全汇报和事故隐患的建档登记工作,协助群监会做好群监员的管理、考核、调整工作。
(四)配合行政抓奸安全管理工作,完成群监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章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
第十六条
班组设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群监员).
第十七条
群监员应由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本工种工龄,具有一定的现场工作经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热爱群众安全工作、责任心强、敢于监督、敢于管理的职工担任.
群监员经民主推选产生,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群监员的职责
(一)认真学习生产和安全技术知识,自觉接受安全培训,严格遵章守纪,以身作则,搞好自主保安,制止“三违”行为。
(二)督促和协助班组长宣传贯彻落实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组织本班组职工开展安全合理化建议活动,对本班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共创安全生产合格班组.
(三)对本班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迅速向跟班领导或班组长汇报,并及时处理。
如发现的中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
可越级向上级群监会、安全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四)监督检查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和相应防范措施的落实。
带头应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提高职工辨识有毒有害物质的能力。
(五)工作现场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组织职工及时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
(六)主动参力口伤亡事故的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上级工会报告.
(七)每个工作日向井口接待站汇报观场安全惰况,认真填写《煤矿安全检查表》,做好工作范围内事故隐患的监督整改工作。
(八)有权向行政提出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
发现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时向群监会报告.
第十九条
群监员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活动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报告上级工会,要求严肃处理责任者。
第二十条
群监员每班的补贴标准按井下一线、生产辅助、地面服务岗位,分别不低于10元、5元、3元执行。
第六章
女职工家属协管安全员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家属协管安全员(以下简称协管员)由思想进步、热心协管安全工作、责任心强、乐于奉献、敢于监督,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且身体健康的女职工和职工家属担任。
第二十二条
协管员的职责
(一)努力学习、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了解和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常识及本企业的安全情况,
自觉提高协管能力和水平。
(二)积极参加协管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履行协管职责,完成协管工作任务。
(三)经常走访职工家庭,及时帮助化解家庭矛盾,配合做好一线职工的保安全、保生产工作。
(四)认真做好重点人、重点户和“三违"
人员的思想工作,督促其按章作业,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十三条
协管员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100元,本着严格考核的原则,按时兑观.
第二十四条
聘用无职业的职工家属为协管员,应每年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定期对群众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事件的单位,其群监会要向上一级工会作出工作说明。
上级工会发现下级工会或群监会有关人员没有履行职责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应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群监员、协管员,群监会、协管会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严格按照考核要求作出相应处罚。
第八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群监会、协管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企业行政支付,不足部分由工会给予补助。
群监会、协管会活动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群监员、协管员补贴及办理协管员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企业行政支付,随工资水平的提高向上调整。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煤炭系统各级工会群监会、协管会。
各级群监会、协管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国能源化学工会全国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煤矿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煤矿女职王家属协管安全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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