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二》试题及解析一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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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大局要求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
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既是大局的直接体现,也是识别大局的主要依据。
故B项说法正确。
我国要克服过度依赖司法、过多依靠裁判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故法律只是手段之一而非“唯一”手段,故C项说法错误。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它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性和实践性。
故D项说法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C。
3关于司法职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B.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
C.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非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监听
D.公证机构不得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参考解析】《检察官法》第18条规定:
“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选项A正确。
《法官法》第9条第1款规定: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3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
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
选项B正确。
《律师法》第33条规定: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选项C错误。
《公证法》第6条规定: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
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法》第13条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2)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3)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4)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6)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选项D正确。
本题答案为C。
4张律师在一民事案件中,因故与原告谢某解除了委托关系。
有独立请求权的王某作为第三人委托张律师作他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张律师应如何处理?
A.因法律无明文规定,由张律师自行决定
B.在征得谢某的同意后,可接受王某的委托
C.不得接受王某的委托
D.无须征得谢某的同意,可直接接受王某的委托
【参考解析】《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7条第l款规定。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这一条文的含义有两层:
(1)律师不得在委托人委托的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2)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此处的对方当事人应包括被告(或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诉讼当事人。
依此,本题中张律师不得接受王某的委托,不论谢某同意与否。
故C正确。
5某国人张某在法国注册成立一家化妆品公司“红黛”,但主要通过在中国设立的营业所从事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被消费者诉至中国法院。
则对于“红黛”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股东权利义务等问题,法院如何确定其适用法律?
A.应适用法国法律,因法国为其注册地
B.可以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是其主营业地
C.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是其主营业地
D.可以重叠适用法国和中国法律,因为它在法国注册,而主营业地在中国
【参考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l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本题,法国为该公司国籍国,中国为其主要营业地国,两者不一致,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
当然,也可以适用登记地法。
故B项正确。
6中国长城油料公司从荷兰壳牌公司进口润滑油一批,由马士基海陆公司承运,货到中国目的港后,马士基海陆公司却将货物交付给中国长成油料公司。
长城公司凭正本提单未提到货物,要求赔偿未果,遂立即在天津申请海事法院扣押马士基海陆公司的船舶并提起索赔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判断何者是错误的?
A.长城公司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
B.海事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适用海商法,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
C.庭审中,如果马士基海陆公司举证证明其已经收回该套一式三份的正本提单中的一份,即可免责
D.若马士基海陆公司撮合长城公司与长成公司就货款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但长成公司没有如期履行,则马士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
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AB项是正确的。
该规定第l0条规定.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C项正确。
该规定第l3条规定,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故D项错误。
7某高校司法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成果表明:
处于大城市“陌生人社会”的人群会更多地强调程序公正,选择诉诸法律解决纠纷;
处于乡村“熟人社会”的人群则会更看重实体公正,倾向以调解、和解等中国传统方式解决纠纷。
据此,关于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与接受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
A.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具有一定的文化相对性、社会差异性
B.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既应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合于情理
C.程序公正只适旧于“陌生人社会”,实体公正只适用于“熟人社会”
D.程序公正以实体公正为目标,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为基础
【参考解析】公平正义要求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合法合理指的是既要合乎宪法法律的规定,又要合乎理性,反映社会整体价值观和公众利益,为社会公众认可和接受,要做到合乎法律、利益均衡和理性兼顾。
可知8项正确。
不同地区的人群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和选择具有很大的差异。
所谓“社会差异性”指的是社会条件的不同(如司法资源、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方式和关系、律师服务业发达程度等),而文化相对性”指的是在一种文化看来是公平正义的行为在另一种文化中未必如此。
因此,A项正确公平正义要求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对于选项D,涉及的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考查的是基本原理。
纠纷在实体上得以公正解决是一切纠纷处理机制的最终目标,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设置一定的公正程序,以使得诉讼双方都有公平参与纠纷解决、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的机会。
但无论如何,程序的公正最终是为了实现实体上的公正,前者是后者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必要而不充分)而不能取代后者。
因此D项正确。
至于C项,则其说法过于绝对了。
因此C项错误。
故本题答案为C。
8中国北京贝尔饰品公司与奥地利施诺有限公司签订买卖一批蓝水晶耳饰的合同,合同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
奥地利施诺公司交运货物后,开立了以中国北京贝尔公司为付款入的远期汇票,并随付单据,交由奥地利银行萨尔茨堡分行通过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向中国北京贝尔饰品公司收款。
当中国铼行北京分行向中国北京贝尔饰品公司提示远期汇票时,贝尔公司承兑了该汇票,但到期日却拒绝付款。
根据1995年国际商会修订的《托收统一规则》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A.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对汇票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利概不负责
B.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利作实质审查
C.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对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有义务采取保全义务
D.在汇票被中国北京贝尔饰品公司拒付时,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有义务作圳拒绝证书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托收统一规则》,银行不承担责任的5种情况是:
(1)银行只须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或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限等,概不负责;
(2)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
(3)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银行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或者由于罢工或停工致使银行营业间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不负责;
(4)事先未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提取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
(5)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
依上述规定,本题选项A正确,BCD错误。
9中国大型机械制造公司出Vl数台大型挖掘机至法国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约定主要交易条件为FOB(Ineoterms092010)汕头,此批挖掘机根据双方约定货装甲板,装船过程中因遭遇恶劣天气,导致两台已经装到甲板上的挖掘机脱离绳索跌落大海,经采取紧急措施,最终其余挖掘机被顺利装船并运至目的地交给法国公司。
已知中法两国均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中方应确保该批挖掘机在法国使用时不侵犯第三人依据法国法所享有的知识产权
B.若法国公司因业务调整,将该批挖掘机折价出售给德国一个工程公司,但出售前未通知中国公司,则该批挖掘机在德国若面临第三人知识产权侵权主张,中国公司对法国公司不承担知识产权担保责任
C.关于跌落大海的两台挖掘机的损失法国公司有权向中国公司索赔,因为该损失的发生是在中国港口,船舶尚未开航
D.若查明挖掘机跌落大海是因为船公司装船操作不当,则根据《海牙规则》船公司作为承运人对此货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解析】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在地域空间上仅限于买方国家或卖方事先被告知的第三国,故选项AB正确。
C项错在根据FOB规则,货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在货物装到船上时即转移至买方,买方无权再向卖方索赔该损失,本题正是如此。
承运人在海牙规则下,负有管货责任,装卸货物也属于管货行为,若有过失,当然应对货损承担责任。
故D项正确。
10甲乙签订一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合同中选择适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采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为FOB。
合同同时规定交货期限为9月5E1至10Et之间,地点为上海码头。
买方签订合同后与承运人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的船舶前往上海码头装载和运输货物。
由于船舶在海上航程中与其他船舶相撞,导致该船9月15日才抵达上海码头。
卖方9月5日已经备好货物,存放于码头仓库。
在指定船舶迟延到达期间,9月12日,存放货物的仓库发生火灾,货物全部被毁。
则货物灭失的风险应当由谁来承担?
A.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关于FOB项下风险转移的规定,风险是从货物在指定装运港指定船只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本案中货物尚未装船,所以风险由卖方承担
B.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违约并不影响风险转移,所以风险由卖方承担
C.在卖方办理了保险的情况下,风险由保险人承担。
因为卖方未办理保险,所以风险由其自己承担
D.买方的违约行为导致风险提前转移,即风险自约定的交货期届满时已经转移至买方承担
【参考解析】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的B5条第2款的规定,自如下时间起,买受人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从约定的交付日期起或者因买受人未按B7条的规定给予适当通知,或者因买受人指定的船舶未按时到达;
或者指定的船舶早于B7条所通知的时间截止装货,自约定的交付期间届满时起,但以该货物已被适当的划归于本合同,即已被清楚的分开,或已经以其他方式特定为合同货物为限。
该买卖合同中,卖方已经履行义务,在规定的交货期限内备好货物,等待买方派船来装货,货物已经被正式划拨到合同项下。
由于买方指定的船舶晚到,货物在船舶迟延的期间发生了灭失的风险,故D项正确。
11在刑事诽讼中,下列哪一(些)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A.审判期间对精神病人做鉴定的时间
B.法院对第一审公诉案件进行庭前审查的7日
C.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20日
D.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脱逃而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限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4条规定:
“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故A项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人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故B项不选。
《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
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人审理期限。
”故C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故D项当选。
12下列哪一(些)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A.甲印刷了5000套淫秽书刊并向社会公开贩卖
B.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
C.丙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
D.丁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拟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
【参考解析】A。
A项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根据《刑法》第363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B项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225条第3项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C项正确。
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
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13王某非法制造军用枪支20支后又持有,关于王某的行为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王某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一罪论处
B.对王某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一罪论处
C.王某成立非法制造枪支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
D.王某成立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
【参考解析】A项正确,王某私藏枪支后又持有、私藏的行为,属于吸收犯的行为,所以只成立非法制造枪支罪一罪。
由于事后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被吸收,不作为犯罪处理,所以B项错误。
王某的行为只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罪一罪,不数罪并罚,C项错误,D项自然也错误。
14关于受贿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某国家机关后勤处长杨某收受刘某5万元现金后,许诺采购刘某的产品,实际并未实行,杨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B.工商局局长唐某介绍亲戚王某认识自己的朋友卫生局局长李某,王某送给李某现金2万元.王某终于拿到个体医生职业执照,唐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
C.县长赵某退休后,收受请托人韩某l万元,为韩某之子上学的事找到教育局长说情,后韩某之子被优先录取,赵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D.公安局长苏某收受高某2万元现金后,给税务局长打招呼,减免了高某应交纳的税款,苏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A项杨某收受贿赂后,虽然虚假许诺,但仍构成受贿罪,故正确;
B项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92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规定的介绍贿赂罪;
C项赵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正确;
D项苏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88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丁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的斡旋受贿,以受贿罪论处。
故ABCD项当选。
A.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B.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C.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D.可以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不得另行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所以A项正确。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
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翻译。
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所以D项错误。
16某区12户居民以某区规划局批准太平居委会搭建的自行车棚影响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规划局的批准决定。
法院经审查,认定经规划局批准搭建的车棚不影响居民的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下列哪
(一)些说法是正确的?
A.原告应推选2~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太平居委会为本案的第三人
C.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D.法院应判决维持某区规划局的批准决定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
可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而选项A要求至少推选2名诉讼代表人,错误。
太平居委会作为规划局批准行为的相对人,如果批准行为改变或撤销,必然影响其权益,因此,太平居委会当然是利害关系人。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因此,太平居委会为本案的第三人,选项B正确。
法院经审查认定经规划局批准搭建的车棚不影响居民的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即被告的行为完全合法。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l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据此,应当判决维持,选项D正确.C项错误。
考生需要注意,行政诉讼中,被告胜诉的主判决是维持判决,而不是驳回判决,驳回判决只在法定的几类有限情况下使用,这一点与民事诉讼有所不同。
17关于检察院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下列哪一(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受外国委托暂时拘留逃往我国的该国犯罪嫌疑人
B.送达刑事诉讼文书。
C.通报刑事诉讼结果
D.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高检规则》第679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范围壹要包括刑事方面的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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