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考试精讲:营业税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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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一》
考试精讲:
营业税2
(二)营业税的应税行为的概念
1、注意“有偿”
2、单位和个人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
3、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4、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09新增)
5、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09新增)
6、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的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09新增)
(三)、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1.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
(1)、对于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的行为,称为混合销售行为。
(2)、按经营主业划分,只征收一种税。
(3)、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2.兼营行为的划分
(1)、对于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兼营行为,称为兼营行为。
(2)、分别核算,分别征税纳税人兼营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五、营业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熟悉
(一)营业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时,不是纳税人。
(二)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六、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掌握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即又称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
税法规定,营业税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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