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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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件
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
知识点:
婚姻与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及特点,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范围、古今立法情况
重点:
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情况
难点:
婚姻家庭制度及立法的演变
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婚姻家庭制度概说
(一)婚姻的概念
①古代世俗婚姻观:
古罗马;我国古代
②欧洲中世纪的神学婚姻观——婚姻是一种宣誓圣礼,是“神作之合”,即一男一女是出于上帝意志而结合。
③契约说——康德在《道德的形而上学》中说:
“婚姻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异性以彼此的性特长为基础的终生交互占有”。
④伦理共同体说——黑格尔认为,婚姻的特质在于两个人以互爱互信为纽带,结合为一个伦理共同体,并且由于产生新的生命使之更加牢固。
⑤制度说——强调婚姻的社会价值和制度意义,认为婚姻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婚姻行为就是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法律制度的“附和”
⑥当代
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二)家庭的概念
①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
“本义的家庭是指这样一群人,他们均服从某一人的权力、品格或权威。
”其成员包括“家父”及其控制下的一切亲属和奴隶。
②在中国古代,家庭主要是指由共同生活的几代父系亲属组成的小团体。
③在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破坏了传统的宗法关系,在组织形式上,大的家庭不断分化,由一对夫妻及其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占据了主要地位,思想观念上,“个人本位”逐渐取代了“家族本位”,亲属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大大削弱,父系血统观念也发生了动摇
④在当代,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收养为纽带,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联结起来的亲属团体。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一)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1、“前婚姻社会”
没有后来的婚姻观念和婚姻禁忌,中国古人称为“男女杂游,不媒不聘”,按照恩格斯的说法是“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子”。
2、群婚制
又称集团婚制,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它和前婚姻时代杂乱的两性关系的根本区别是:
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
(1)血缘群婚制:
又称血缘婚,是指同辈分间的男女可以互为夫妻,排除不同辈分血亲之间的两性通婚。
(2)亚血缘群婚制:
又称亚血缘婚、普那路亚婚或半血缘婚,是同辈分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排除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
3、对偶婚制
是指在母系氏族制度下,属于不同氏族的成对男女,在一定的时期内过着对偶式的同居生活。
有三个突出特点:
第一,这种对偶是以女方为本位的,男子跟从女子,即所谓“男从女居”。
第二,这种同居生活只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没有严格的约束,同居的关系可以由任何一方随时宣布解除。
第三,对偶之间是一种单纯的同居关系,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
4、一夫一妻制
又称“个体婚制”或“单偶婚制”,是由一男一女结成稳定的配偶关系的婚姻家庭形式。
其产生经历了三个阶段:
(1)父系血统的确认;
(2)居住地的改变(3)买卖婚的发生
(二)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1、奴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1)早期残存着原始社会的婚姻习俗,掠夺婚和包办婚盛行;
(2)婚姻关系从属于宗法等级制度,奴隶主阶级实行公开的一夫多妻制,奴隶的婚姻由奴隶主随心所欲地支配;
(3)在家庭关系方面,家长权、父权和夫权三位一体,妇女和子女依附家长,没有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2、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1)包办强迫婚姻。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我国封建婚姻的主要形式;
(2)一夫多妻制。
封建地主阶级实行一夫多妻制,其表现形式是一夫多妾。
(3)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
封建礼法强调男尊女卑,要求女子遵守“三从四德”;已婚妇女必须服从丈夫的意志。
(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家长的权力很大,子女必须绝对服从家长的意志,既没有人身方面的权力,也没有财产方面的权力。
3、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具有了平等因素;自由婚取代了封建的包办强迫婚,男女平等取代了过去的男尊女卑,家庭成员的民主取代了家长制。
4、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和男女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具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老人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等特征。
但收受封建残余思想影响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袭。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概念——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从范围看,既包括婚姻关系,又包括家庭关系;从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由此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二、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一)我国古代的婚姻家庭立法
1、奴隶社会
由包容习惯、道德和法律以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制规范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
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制规范具有以下特点:
(1)婚姻家庭制度是宗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当时的礼制规范确认“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为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2)用刑罚制裁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者。
2、封建社会
有关婚姻家庭立法在秦汉时期初具规模,汉《九章律》专设“户律”,制订了户籍、婚姻等规范,以后各朝代承袭并不断充实。
但当时的的婚姻家庭法仍具有诸法合体和用刑罚处理婚姻家庭违法事项的特点。
(二)我国近代的婚姻家庭立法
1、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1)清末婚姻家庭立法——1910年的《大清现行刑律》,诸法合体,与唐、宋、明、清律如出一辙。
1911年起草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内有亲属一编,但未施行。
(2)国民党政府婚姻家庭立法——1930年12月公布了《中华民国民法》,内有《亲属编》。
2、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婚姻立法——1931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4年又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2)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的婚姻立法
这一时期的婚姻立法都是地区性的条例,如1939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2年《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1、1950年《婚姻法》
第一条明确宣布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2、1980年《婚姻法》
3、2001年修正案
增设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为第五章,“附则”顺延为第六章,条文增加到51条。
在内容上作了许多重要的调整和补充,主要有:
第一,在法律原则方面
第二,在结婚方面
第三,在家庭关系方面
第四,离婚方面
第五,增设了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亲属制度
知识点:
亲属的概念,亲属的种类、发生与终止,掌握亲属的等级及计算、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重点:
亲属的种类与亲属等级计算
难点: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1.什么是亲属?
包括哪些人?
2.哪些亲属属于近亲属?
亲属的远近能否计算?
3.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三代”怎么计算?
4.从古至今,法律对于亲属有什么特殊规定?
5.关于亲属的立法还存在哪些不足?
第二章亲属制度
一、亲属的概念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是指一切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人,范围很广,包括受法律调整或不受法律调整的所有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关系的成员。
狭义的仅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拟制血亲关系的,同时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成员。
(二)亲属的特征
1、亲属是一种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2、亲属之间有着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3、亲属体现为权利义务关系
恩格斯说:
“父亲、子女、兄弟姐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
”(三)亲属与家长、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
二、亲属的种类
(一)中国古代亲属的分类:
宗亲、外亲和妻亲
(二)现代亲属一般分类
1、配偶2、血亲:
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
3、姻亲①血亲的配偶;②配偶的血亲;③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三)亲属的其它分类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
出生;结婚;亲属拟制行为的成立
(二)亲属关系的终止:
死亡(自然死亡、依法宣告死亡)、解除身份关系的行为(离婚、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解除法律拟制亲属关系)
四、亲系与亲等
(一)亲系
1、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
2、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
(二)亲等及计算方法
1、亲等的概念——亲属等级
2、亲等的计算
(1)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①直系血亲——间隔计算法
②旁系血亲——相加法
(2)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①直系血亲——间隔计算法
②旁系血亲——比较法:
等者从一,不等从大
(3)中国古代的亲等计算法——“五服制”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4)我国现代的计算法
①直系血亲——代次实体计算法
②旁系血亲——与寺院法相同
五、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中国古代亲属法的效力
1.婚姻家庭方面
2.民事方面
3.刑事方面
4.诉讼方面
(二)我国现代亲属法的效力
1.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1)扶养效力
(2)继承效力
(3)共同财产效力
(4)禁婚效力
2.在民法上的效力
(1)法定代理效力
(2)监护效力
(3)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能力
3、在刑法上的效力
(1)犯罪构成效力
(2)定罪与量刑效力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在处理时也要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
4、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1)回避效力、诉讼代理效力
(2)告诉、和解效力
5、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1)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2)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享有探亲假及相应待遇。
6、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六、亲属关系的立法问题
(一)存在问题
1.《婚姻法》未对亲属关系作出原则性规定
2.以“代”作为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单位不科学
3.对同居一家的直系姻亲未规定扶养义务
(二)完善建议
1.立法结构
在《婚姻法》中应增设“亲属关系”一章,对亲属关系作出原则性规
2.立法内容
(1)亲属的种类
(2)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①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②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学者观点:
扶养关系形成的要件,可定为继父母与继子女有扶养事实达三年以上。
并规定相互之间有扶养义务。
③姻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学者观点:
姻亲因离婚而终止。
如配偶一方死亡,是否终止姻亲关系,由双方当事人定。
(3)亲系、亲等的计算方法
学者观点:
亲系区分直系亲与旁系亲,亲等计算采用罗马法亲等家算法。
(4)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第三章婚姻家庭法律原则
知识点:
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内容;婚姻法各项基本原则的保障性规定
重点: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
难点:
各项基本原则的保障性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一、婚姻自由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概念和内容
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
包括: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二)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婚姻法第3条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原则的含义
指任何人都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得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
(二)禁止重婚和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1、禁止重婚
(1)概念:
简单说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具体指已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表现形式:
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
(3)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4)注意几个问题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同居”的概念及表现——“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立法背景
(3)法律责任
32条规定:
因一方与他人同居,另一方提出离婚,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46条规定:
“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与重婚的联系、区别
(5)与姘居、通奸的关系
(6)同居纠纷
第一,能否向法院提起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
《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1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同居分手协议”的合法性与法律适用问题
第三,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
第四,同居期间的赠与能否要求返还
三、男女平等原则
(一)男女平等的概念——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
(二)婚姻家庭中两性法律地位的回顾
(三)男女平等原则在我国婚姻法中的体现
1、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的权利义务平等
2、夫妻在人身上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平等
3、父母在抚养教育子女方面平等
4、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1、当前社会实践中侵犯女性权益的行为
2、我国婚姻法中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
(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1、当前社会实践中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
2、我国《婚姻法》中的保护性规定
(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1、当前社会实践中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行为
2、我国《婚姻法》中的保护性规定
(四)禁止家庭暴力
1、家庭暴力的定义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1993)第1条规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1条规定: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本指南中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是夫妻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
2、家庭暴力的类型
(1)身体暴力
(2)性暴力(3)精神暴力(4)经济控制
3、我国家庭暴力状况
4、对家庭暴力的预防与救助
(1)《婚姻法》第3条:
禁止家庭暴力
(2)《婚姻法》第32、43、45、46条
(3)对受害人人身安全的保护
(4)证据方面:
一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
(5)将家庭暴力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
(五)禁止家庭成员间虐待和遗弃
虐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手段,比如打骂、冻饿、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有病不给医治等等,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折磨、摧残,使其遭受严重痛苦的行为。
遗弃——应当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而故意不履行,使被害人的身心蒙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五、计划生育原则
(一)计划生育的概念
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发展速度,包括节制生育,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以及鼓励生育、提高人口的发展速度。
就我国来说,计划生育则是指节制生育,降低人口发展速度。
(二)实行计划生育的意义
1、实行计划生育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再生产的客观要求
2、计划生育有利于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人口素质
(三)计划生育的政策及内容
1、计划生育政策¡ª¡ª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有计划、有控制地安排确有困难的夫妻生第二个孩子、禁止超计划生育二胎和多胎,少数民族可适当放宽。
2、具体内容
(1)推行和奖励一胎;
(2)严格控制二胎;(3)杜绝和惩罚多胎
六、婚姻法倡导的条款
(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1、相互忠实的含义
相互忠实,指夫妻不为婚外之性交,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也包含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
2、立法争论:
夫妻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
3、不忠实的表现及法律责任
(二)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三)为什么说《婚姻法》第4条仅是倡导性条款
《司法解释
(一)》第3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章结婚
知识点:
婚姻成立的概念,掌握结婚条件,结婚程序,正确理解事实婚姻概念;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和法律后果。
重点:
掌握结婚条件,结婚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
难点:
理解事实婚姻概念,并能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例。
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又称婚姻的成立,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2、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二、结婚制度的沿革
(一)结婚制度的一般分类
1、按照选择配偶的范围,可分为内婚制和外婚制;
2、按照结婚者的人数,可分为团体婚和个体婚;
3、按照结婚是否具有合意性,是否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可分为掠夺婚、包办婚和自由婚。
(二)个体婚制下的结婚形态
1、掠夺婚
2、有偿婚:
买卖婚;互易婚(交换婚);劳役婚
3、聘娶婚:
形成于西周时期始创的“六礼”
据《礼记》记载,“六礼”为: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4、宗教婚
5、赠与婚
6、合意婚(共诺婚;自由婚;契约婚)
第二节结婚的法定要件
一、概说
(一)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二)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三)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
二、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到达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1、法定婚龄的概念:
又称适婚年龄,是指即法律规定男女结婚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
2、法定婚龄的立法依据
(1)自然因素:
是指一个民族的身体和生理发育状况及地理、气候条件等
(2)社会因素:
是指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状况和民族的风俗习惯等
3、法定婚龄与晚婚晚育的关系
4、对婚龄的特殊规定
5、当前执行婚龄的情况
三、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禁止结婚的亲属
1、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⑴兄弟姐妹⑵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甥女、姨与甥⑶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
2、禁止一定血亲通婚的原因
(1)伦理道德的要求
(2)基于优生学、遗传学原理
3、学者观点:
禁止结婚的近亲范围规定得不具体,范围较窄。
(二)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遗传性和传染性疾病。
具体包括:
1、重症智力低下(白痴)
2、未经治愈的精神病
3、未经治愈的麻风病
4、性病
5、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等)
第三节结婚的法定程序
一、结婚程序的类型
1、登记制2、仪式制:
宗教仪式;世俗仪式;法律仪式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二、结婚登记的意义
三、我国结婚登记的机关和具体程序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婚姻法》第8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补办登记。
”
(二)办理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
1、申请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审查;
3、登记
4、结婚证书
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
“当事人遗失或者毁损结婚证、离婚证,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
《婚姻登记条例》第17条规定: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
第四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
(一)概念——某些已经缔结的婚姻因为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
(二)婚姻无效的原因
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三)婚姻无效的宣告
1、宣告机关:
人民法院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
2、请求权人——《司法解释
(一)》第7条
请求权人的范围——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①重婚----请求权人为当事人、当事人的合法配偶和其他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②未到法定婚龄----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③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
④患有疾病----当事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被申请人
《司法解释
(二)》第6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4、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1)婚姻无效请求权的行使期间
《司法解释
(二)》第6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条一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等规定
(2)婚姻无效条件变化的法律后果
《司法解释
(一)》第8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
第一,不准撤诉
第二,不适用调解,只能判决结案
第三,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第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司法解释
(二)》第2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司法解释
(一)》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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