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报告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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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报告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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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报告2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报告
白银市省自2003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以来,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在白银区“新农合”的实施中仍存在高“参合率”下的低满意度、政策宣传不到位、报销范围窄等严重问题。
文章在对这些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合作医疗的宣传力度,丰富筹资机制,扩大报销范围,让法律走进新农合等相应对策,以促进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
调查时间:
2011年7月10日---2011年8月20日
调查地点:
甘肃省白银市
调查对象: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乡镇卫生院和“新农合”定点合作医院
调查方法:
本调查属于实证研究的范畴,在方法上强调实证性,但同时也做了相关政策的学习、资料的搜集和取舍。
运用访谈、问卷调查和文献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将调查问卷抽样研究,运用SPSS软件进行数据分析。
调查人:
曹建栋任彦滨兰得容蒋中正贺小明李东霞
调查目的:
宣传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增强农民的自我保障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同时探索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在政府、企事业单位与农民间构筑起沟通的桥梁,为农民医疗保障问题献计献策。
在带队老师和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深入探讨和总结,将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理成论文或调查报告,让更多的人了解到真实的农村合作医疗现状,壮大关注“三农问题”的队伍。
调研的意义:
在“关注民生,共建和谐”这一大的社会主题的引导下,响应时代号召,关注社会民生,对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并有待完善的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进行研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2009-2011年)中明确指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努力在三年内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
所以,2010年将是我国迈进全民医保的关键一年。
白银市省作为一个全国中等发展水平的人口大省,其农村人口比例约为72.9%,对其新型农合医疗实施现状,可在一定程度上,反应我国的医保现状。
白银区,又是白银市农村医保参合率较高的区,作为白银区新农合IC卡的试点,也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在农村医疗保障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严重问题,选择其为调查地区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可实施性。
调研的设计:
(一)研究思路:
选取白银市为个案研究对象,通过对该村以及周围邻村300余户农户进行随机的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结合镇卫生院院长及白银区“新农合”定点合作医院的相关负责人深入的访谈,深入了解该地区的“新农合”实施状况,了解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不足,继而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二)研究方法:
采用访谈、问卷调查和文献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使质的研究方法和量的研究方法结合起来。
(三)研究过程:
1.确定研究课题
在2011年暑期社会实践的前期准备工作阶段,我队队员查阅大量相关文献,与相关老师商讨,结合自身的基础知识和能力,将其确定为既有价值又切实可行的研究问题---白银市白银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现状。
2.调研阶段
在这一阶段,我们深入实地,进行数据、资料的收集并对其进行系统的审核、整理、归类、统计;对数据资料进行了定性、定量分析、归纳和总结。
3.总结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撰写调查报告。
在此期间,充分利用学校图书馆的电子资源和先进的网络设备,查阅了大量相关论文资料,为写作积累大量素材和灵感。
充分利用调查出的数据和资料,结合现有研究成果和老师的意见,进行了总结提炼,力求充分体现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和理论意义。
调查问卷反映的问题及分析
此次调研采取的是访谈式调查问卷方法。
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有效问卷285份,有效率为95%。
随机抽取150份问卷用SPSS进行统计分析,得出白银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高“参合率”背后的低“青睐度”和低满意度
1、高“参合率”
图表1
由图表1可知,2010年白银市92%农民已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只有8%的农民未参加。
“参合率”较2009年同比增长2.5%,已达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2009-2011年)中指出的在三年内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的目标。
分析:
居高不下且略有增长的“参合率”,主要原因是农民家庭收入的增加使其对医保的有效需求增长。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收入不断增加(图表2),农民的医疗卫生需求逐步释放出来,农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也开始增强。
过去,农民存在对医保的需求,但无货币支付能力。
据《2000年中国统计年鉴》显示,1999年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每年消费性支出及构成中,医疗保健平均支出为245.59元,是总消费性支出的5.34%,而农村居民为70.02元,所占比例是4.4%。
社会医疗基本保障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发展基础之上,对于众多刚解决温饱及部分尚未解决温饱的农民而言,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交纳会成为一种生存负担。
农民看不起病,吃不起药、住不起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恶性发展。
有调查显示,2003年,白银区农民需住院而未住者达到41%,农村的贫困户中70%是因病导致的。
经历了“不怕穷,就怕病”、“小病挨、大病拖、重病才往医院抬”的日子,“新农合”政策的推出使这些农民(尽管有些农民可能了解很少)看到了希望。
家庭收入的增加,也使他们有钱参加“新农合”。
2、低“青睐度”
您生病后,一般会去哪里看病()
A.私人诊所
30.64℅
B.镇卫生院
15℅
C.县医院
34℅
D.不严重就不看了
20.36℅
图表3
由上表可知,30.64%的农民在生病后会选择去私人诊所看病,只有49%的人会选择镇卫生院或县医院(“新农合”可报销点),且仍有20.36%的农民在生病后选择“不严重就不看了”。
结果与实行“新农合”前变化不大,出现高“参合率”背后却是低“青睐率”。
分析:
92%的农民“积极踊跃”的参加“新农合”,却只有49%的农民在生病后选择在可报销医疗机构看病。
乡镇卫生院住院看病的比例低于县级卫生院,主要原因是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薄弱,卫生人才匮乏,卫生体系不健全,所以,参保农民首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导致农民对其信任度低。
此外,调查发现,更重要的原因是新农合背后的严重宣传“漏洞”。
见下表:
题号及调查问题
选项
百分比
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策
()。
A.非常了解
5℅
B.较了解
10℅
C.知道一点
25℅
D.不了解
60℅
您主要通过哪些途径了解农村医保政策()。
A.宣传资料、报刊
5℅
B.广播、电视、网络
14.5%
C.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
13℅
D.亲戚、朋友、同事
67.5℅
住院时,医护人员告知您的有关农村医疗保险报销的相关规定()。
A.比较详细
2.7℅
B.有一些
40℅
C.很少
20.34℅
D.没有告诉
36.96℅
图表4
通过图表4,可得出低“青睐度”更重要原因是宣传的严重漏洞。
“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了解程度”结果显示:
只有5%的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非常了解,而高达60%的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不了解的。
并且他们对医保政策的了解,有67.5%的是通过亲戚、朋友或同事的谈论得知,19.5%的人是自己通过各种传媒工具,如电视、广播、报刊等“摄取”,只有13%的农民是通过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介绍了解。
就连住院后,医护人员告知农民相关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问题上,36.96%的人选择“没有告诉”,20.34%的人选择“告诉很少”。
并且,现有的宣传多集中在介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农民带来的表面好处上,没有树立起农民的风险意识,也没有体现出重点;没有对那些不参保的农民进行调查,使得宣传大多停留在形式上。
许多农民没有真正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以及规定,他们仅从自己短期得失的角度考虑,由于自己身体好,生病住院的概率低,就不想花那个冤枉钱。
还有一些农民认为它跟以前的义务教育保证金一样,最后被政府骗走了,认为是把自己的保险金拿去补偿别人了。
而且宣传也没有把具体的理赔标准发给农民,使得他们在理赔时,看到那么多药费不能理赔,一些农民有被欺骗上当的感觉,导致很多农民积极性不高。
由此,我们就可看出高“参合率”下,因宣传的严重“漏洞”,成为“新农合”合作医疗机构低“青睐度”的最根本原因。
3、低满意度
题号及调查问题
选项
百分比
总的来说,你对我市新型农村医疗实施状况()。
A.很满意
4.45℅
B满意
55.55℅
C.不满意
40℅
D.很不满意
0℅
图表5
高“参合率”本应是反映农民的一致青睐和支持,但图表5却反映出:
在当地,只有4.45%的人对“新农合”很满意,且仍有40%的人不满意。
或许,您会疑问60%的满意程度已经不算低,但相比92%的“参合率”以及其他城镇地区80%以上的满意度,60%的数字又“何足挂齿”!
主要原因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单纯大病统筹(手术、住院和门诊大额费用)兼顾小病理赔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这个定义显示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救助农民的疾大病医疗费用,而门诊、跌打损伤等不在该保险范围内,这项规定使得农民实际受益没有预想的那么大。
毕竟与农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都是随时发生的小病,小农意识决定他们更看重眼前的利益是否得到满足,而不是未知遥远甚至可能根本就不会遇到的大病。
当然,农民会对眼前的这种“新农合”制度满意程度大大降低。
(二)“新农合”制度本身的不完善
调查问卷研究还显示现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农民对此意见比较大。
1.报销比例和限额较低
题号及调查问题
选项
百分比
您觉得“新农合”报销比例()
A.比较大
0
B.还可以
22.8%
C.少
45.83%
D.不知道是多少
31.37%
图表6
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第二十五条补偿标准住院补偿:
乡镇级定点
医疗机构
区级定点
医疗机构
区外协议
医疗机构
区外非协议
医疗机构
起付线
100元
300元
400元
500元
补偿比例(扣除起付线及自费部分后)
75%
65%
60%
50%
图表7
白银区现行的报销制度是村级别指定医药报销点报销比例为40%,可报销限额为20元;乡镇级合作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为30%,报销限额为300元;县级新农合合作报销机构的最高报销比例为70%。
在当地,补偿标准低,群众受益少是农民反映最多的问题,其核心点是补偿比例问题。
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刚刚起步,大部分试点县考虑到基金的风险问题,在方案设计上都是起付标准高,封顶线低,目录范围内报销比例低,家庭账户集中管理,造成了试点地区普遍存在着“两高三低”现象,即报销门槛高、沉淀资金高、报销比例低、封顶线低、补偿病种较少,农民受益面低,农民参保后的医疗费用中自付的部分还是很高。
门诊受益面仅达到9%,住院费报销约30%,保障水平是相当低的。
一些农民认为补偿比例和报销限额低不能解决患者家庭的实际困难,需要提高补偿比例。
2.报销范围窄
现行的白银市《新农合药品目录》,是科学合理的。
但是该地区普遍反映:
目录内药品范围较窄,目录药品一般无法满足各类疾病的治疗需要,患病农民意见较大。
特别是对转诊到县级医院就诊的患者来说,因病种不同、病情轻重状况不同等多方面原因,可能会出现多数用药在目录范围外的状况,也就是说多数用药(尽管也是合理用药)都不能得到合理的报销。
一般来说,转诊到县级医院有相当一部分是迫不得已,本身病又重,费用要成倍增加,这时再不能报销医药费,或报的部分太少,比例太低,必然雪上加霜,同样会出现因病致贫现象,引起这部分患病群众强烈不满。
新农合在试点阶段由于人均筹资水平有限,基本以保大病为主,大约80%的基金用于住院,而且主要是补偿在县乡两级卫生机构的住院,也就是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住院诊治。
尽管这样2007年全国平均住院实际补偿比也只有32%。
新农合约20%的基金用于门诊就诊补偿,人均10元左右,即使在实行门诊统筹的地区,门诊实际补偿比也不到20%。
如果实行家庭账户,10元钱只够一个人在村卫生室看一次病,受益程度极低,尤其对经常就诊的慢性病人来说,减轻经济负担的作用微乎其微,几乎等于完全自费看病。
3.制度实施中偏离公平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村居民自愿参加,并按年度缴纳费用原则,这事实上就设定了费用门槛,以至于最贫困的农民,通常也是最需要帮助的人,必然因为缺乏缴费能力而无法参加。
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病人需自己先交钱入院治疗,出院后办理相关手续才能申请补助,造成部分贫困病人无钱入院治疗,被拒于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和救助的门外。
有些试点地区的民政部门替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线范围内的五保户、特困户农民代缴合作医疗基金个人负担部分,虽然体现了对经济弱势群体的帮助,但真正意义上对特定人群的医疗救助还未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救助功能体现不足。
另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了人均负担10元的基本缴费形式,但这实际上是一种人头税的缴费形式,没有考虑到农村居民个人和家庭缴费能力的差异,这显然会造成贫困家庭的缴费负担较重。
相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还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
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
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约为农村人民的3倍,而其享受的医保缴费与补助措施却远优于农村居民。
可见,城乡二元结构的不合理现象仍然存在。
4.医疗设施及医务人员的分布城乡差距日益扩大
由于现在农村80%以上可在外务工的农民都会选择走出农村,到发展较好的城镇寻求工作。
在外生活使他们感到日趋严重的城乡差距,这种感觉在医疗合作上表现日益尖锐。
据统计,占全国71%的农村人口仅拥有全国卫生资源的20%,国家用在医疗费用方面的财政支出,70%医疗费用用在城市,只有30%的医疗费用用在农村。
有调查显示,城镇医疗网点比较密集,而农村尚有12%的村连最简单的医疗站都没有;全国医疗队伍在扩大,而现有乡村医生比1978年减少51%,卫生员减少85%,农村接生员减少40%;在全国514万多名的卫生人员中,仅170多万为乡村卫生人员。
医疗卫生资源服务极度不平衡。
在全国的保障制度中,农民被排挤在保障体系之外。
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有相当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挤在保障体系以外。
农民对现有的医疗设施及医疗需求感到严重不足。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的可行性建议
1、加强对农民在合作医疗上的宣传力度
现阶段,国家高度重视“新农合”的实施成效,并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完善医疗制度。
鉴于高“参合率”背后的低“青睐度”根本原因是新农合在宣传上存在严重漏洞。
因此,各方应将现有制度的有效宣传放在第一位。
这包括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和媒体都要加大对广大农民进行宣传教育,使农民树立起大病风险和互助共济的意识,了解补偿范围,知晓报销程序和流程。
国家应把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作为战略重点,提到各级政府在解决新农合问题的议事日程上来。
通过有效的传媒工具:
政策宣传单、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分层次、分人群地针对宣传,细化宣传工作。
采取多种方式,如与农村学校合作培训一大批新农合政策宣讲员等,深入农户,采用农民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与农民进行点对点的交流,将新农合的各项政策全面、清晰的展示给农民。
各级政府所关心的不应只是“参合率”,而应重视参与新农合的百姓是否知道这项政策的实际意义,以及如何行使他们的这一权利并得到了实惠。
各级医疗机构作为新农合实施的重要参与者,应把国家政策的宣传作为自身义务。
作为对医疗政策具有强有力话语权的机构,各级卫生院、医院应将服务农民、奉献医疗、倡导学习新农合政策,作为自己光荣的职责。
而新农合最终受益的广大农民也应发挥主动性,积极争取自身的利益,在新农合的宣传工作中主动关心,参与正确有效的宣传。
当农民了解政策、行使权利、得到实惠后,更高“参合率”的背后将是高“青睐度”。
2、丰富筹资机制,提高报销比例
低报销比例和低报销限额后隐含的是“所筹资金不足以支付高报销比例下的农民合作医疗制度”的缺陷。
而新农合主要通过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来筹集资金。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不管是从社会福利、公平或者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国家都应加大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投入。
各级政府应当把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补贴作为一项预算内财政支出,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保证资金的稳定性,并要根据财政状况不断增加投入。
这就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筹资机制:
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支持。
变农民的被动收费为主动缴费,有效的吸引农民为自身医疗保障的投资,因地制宜、合理、逐步的提高个人筹资;加大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新农合的资助;同时,在发展农村医疗卫生的公共资金不足、私人资本又有投资积极性的现实情况下,鼓励私人资本进入,私人资本的进入能够缓解农村缺医少药的状况,政府可通过资格认定和技术指标规范等措施,规范私人医疗机构的服务。
3、扩大报销范围,改善农村医疗环境
在新农合筹资水平逐年提高,住院补偿比例相应明显提高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考虑保住院补偿为主不变,在门诊统筹的基础上,适当加大门诊的基金分配比例,适度提高门诊补偿比,并随着今后筹资水平的继续提高,逐步达到门诊与住院同比。
由补住院为主向住院与门诊兼补转变,扩大可报销范围,达到扩大农民受益范围的结果。
例如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果住院费用控制较好,基金按住院与门诊8/2分配,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比将会达到80%以上,县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也会达到65%以上。
即使基金按住院与门诊7/3分配,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比也将达到70%以上,县级医院住院补偿比维持55%以上。
同时确定科学合理的合作医疗药物支付范围,规范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提高乡镇医疗机构的卫生资源、医药器械的配置,加大资金投入以提高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条件。
各级部门也参考其他行业的成功经验(如大学毕业生当“村官”、去西部做志愿者),出台相应政策,推进城乡医院人才交流,鼓励优秀的医疗专业人才到基层去。
完善的乡镇医疗服务,专业的医疗人才必然有助于新农合的相关报销在最低层但最贴近农民的医疗机构内得到扩大。
4、让法律走进新农合
检验和判定各方行动是否到位、合理的正确手段就是让法律走进新农合,利用法律的普遍性、约束力与强制性来促进和监督新农合政策的实施。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运行已经四年了,国家还没有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强制实施的法律范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地位没能得到确认,虽然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但是还没有具体的指导实践的法律法规,因而在认识上有时难以取得共识。
另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农民、医疗机构、政府和商业机构四方之间无法建立契约(合同)关系,当农民权益受到侵害时申诉无门,影响了农民参加的积极性和农民切身利益的维护。
所以,建立相关法律是维护参合农民合法权益、规范新农合制度和落实新农合政策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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