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自查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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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自查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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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60种围标方法
60种围标方法
最近在整理有关资料时,发现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串通投标认定的办法,我浏览了其中16个(当然各地的招投标条例中对此也有规定,但不及这种专项规定的内容细),同时也对其进行了归纳,目前串通投标的情形大概有以下60种(当然有些还可以合并表述):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3)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4)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
(6)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8)投标人一年内三次及以上通过资格预审(或参加报名),但不参加投标或不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也不及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
(9)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始至评标结束,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11)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
(12)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不能提供其属于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的(如:
社会保险等资料);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的;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的,而在询标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
(15)不同投标人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的;
(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1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资金缴纳的;
(2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个人缴纳的;
(21)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出具反担保的投标保函;
(2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的;
(23)招标文件中对业绩资料有明确废标条件或加分条款,但投标时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的;
(24)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按规定接受中标的;
(25)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进行交验的;
(26)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人拒绝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
(27)合同实施过程中,由未中标人实际进行施工的;
(28)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
(29)属于同一协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的;
(30)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
(31)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的;
(3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33)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的。
(34)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
(35)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
(36)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7)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38)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
(39)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40)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
(41)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42)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
(4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44)招标人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
(45)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46)招标人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47)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
社会保险等资料)而不制止的;
(48)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49)招标人为参与该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的;
(50)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同一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51)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52)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53)招标人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5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55)招标人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56)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
(57)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58)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投标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而不指出,反而对其投标文件继续进行评标的;
(59)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内容缺、漏而不指出的;
(60)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的。
篇二:
工程项目招标自查自纠报告
黄金山新区还建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管理自查报告
招投标是投资管控的重要手段,抓好了工程招投标工作,投资管控工作就掌握了关键、奠定了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依法依归按招投标程序办事,确保还建项目招标工作始终置于黄石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之下,真正做到招标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现根据工作安排,对2008年以来还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情况进行了严格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情况简述
自查内容:
此次自查的内容主要有:
(1)招标管理和监督制度的建设情况是否齐全、规范;
(2)招标程序是否合规;(3)是否存在未核准先招标、未批招标计划先招标的情况;(4)是否存在中标单位资质不符合工程项目建设要求的情况;(5)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监管不力等情况;(6)评标办法是否科学、规范、合理;(7)招、投标资料及评标报告是否齐全、合规、并做到及时归档;.
二、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2010、2011年公司共签订主体和配套工程类合同24份,合同总金额约8.2亿元;其中,主体工程全部实行,部分附属配套工程进行公开邀标,对土方平整类工程按照开发区有关规定优先由有关村施工。
还建工程项目招议标及合同履行情况较好,未出现不合规和纠纷事件,各个项目的招标及合同签订等手续规范,材料齐全。
三、主要体会
(一)、以工程标段划分为招标工作的切入点
标段划分指把准备投入建设的某一整体工程或某一整体工程的某一期工程画分为若干工程段落并或单个或组合起来进行招标的招标客体。
标段划分的合理与否对招投标的成功与否有很大影响。
一期招标工作以工程标段划分为切入点,结合工程总平面条件、工程项目性质、投资额、网络进度、管理协调等因素,确定标段范围,尽量做到标段间无缝搭接,为工程顺利开展作好准备。
1
标段的划分可结合投资计划、资金状况和造价控制手段来划分标段,原则是保证满足工期计划,保证工程质量,同时便于施工管理。
原则上采用岛式标段划分,对项目规模大,专业技术复杂的标段实行总包,既可以避免因各专业不协调、配合不当,造成的返工浪费、工期延误,同时有利于承包商发挥自身的管理优势,减少索赔的发生;对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工程,采用专业标段划分方式。
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专业承包商的技术优势,同时还能够有效控制投资水平,降低工程造价。
1)通过细分标段,达到降低造价的目的。
标段细化后,加大了招标人对工程的直接控制权,并通过价格竞争最大化的方法更经济的发包工程,取得相对合理的项目造价。
2)通过细分标段,达到在现场形成互相赶超的竞争态势。
标段细化
后,现场承包商会增多,在施工现场内形成了完全竞争态势,避免了某一承包商完全垄断现场项目。
促进了工程在质量控制、进度管理成本控制等方面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3)标段划分较多,自然接口增多,交叉作业的可能加大,进而增加了协调和管理工作。
面对这样的弊端,我们在招投标阶段尽量利用施工2、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合理的报价方式
一个项目由多个子项组成,划分子项的方法有多种,可以按照图纸设计专业划分,也可以按照施工区域划分,还可以按照建筑功能来划分。
一个招标项目根据某一个标准被划分成多个子项,分别就子项的情况确定该子项报价方式。
我们采用的报价的方法包括:
固定总价承包、单价承包、暂定价承包、预算下浮承包四种形式,固定总价承包和单价承包使用较多,暂定价承
包和预算下浮承包只在少部分子项上采用。
1)固定总价:
该种方法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风险(包括工作量和价格)。
工程设计较完善,图纸齐全、清楚、详细,在实施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工程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这种情况推行固定总价包干,合同价款由各分项工程总价构成。
承包商根据工程图纸及标书计算工程量,若工程量有漏项或不正确,则认为已包括在整个合同的总价中,结算时也不会再做调整;
2)单价:
承包商按规定承担报价中单价的风险,对单价的正确性承担责任;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由招标人承担。
此种风险分配比较合理,单价结算又分为固定单价结算和可调单价结算等形式。
招标人要承受的风险是工程量的准确程度和设计变更,单价结算的特点是单价优先,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量是虚拟数字,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实际工程量和投标人所报单价计算。
对没有施工详图或施工图且工程外部条件尚不清楚的采取单价合同,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价款,一期主标段中中高压管道部分就采取了单价承包方式;
3)预算下浮方式:
该报价方式是在没有图纸,项目技术情况不明朗,材料不明确的情况下采用,即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套用相应的定额和费率上报的项目预算经过项目法人的审核后确定的审核价的基础上,再进行下浮的方式,下浮率为承包商在招投标阶段自行上报。
为保持投标的相对公平,投标报价时该价格为招标人给定,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乘以自报下浮率计入报价。
4)对材料标准不确定的项目,对材料价格部分可采取暂定价,按照实际的采购价格进行调整,这样既可以保证材料质量,满足工程要求,也减少了投标人的报价风险。
总得来说,选择什么样的报价方式也就明确了招标方和投标方之间对工程风险的分担方式,不能一味的将风险完全推给投标商,也就是说不能为了规避风险而选择总价承包,否则当工程承包价低于成本时,容易出现合同执行难和进度难以保证等问题,从而损失工程的管理成本和时间成本。
3.建立规范的评标体系,合理细化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的好坏直接关系着招标成功与否。
确定定标的指标对整个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有很大影响,如果仅选择低价不分析报价合理与否,工程实施过程中争执较多,工程质量同样难以保证。
纯低价中标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承包商没有利润,自然不会很好地履约。
1)在一期项目中我们建立了综合评标体系,从报价、施工能力、施工组织设计、资信业绩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通常将建设工程评标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投标人资信业绩、工程技术方案、工程报价。
根据招标项目的技术成熟度和工程难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三部分的权重。
2)针对于技术服务类项目,我们相对降低报价所占比重,提高其他评标因素的比重。
这样可以吸引投标商在监理的人员甄选上下大力气,同时更加注重监理大纲的编制,从而达到我方对监理人员素质的要求。
尤其呼应了公司一直提倡的“大监理小业主”的管理方式,作为独立于
业主和承包方的第三方,在业主和承包人之间秉公执法就是需要高素质
的监理人员和适用的监理大纲为保障。
3)对于技术相对成熟,施工难度小的工程建设项目,我们在制定评标办法时,会将报价的比重提高到一定比例,从而更好的利用招标这一手段达到降低投标商报价的目的。
这极大的鼓舞了投标商充分考虑自身的企业定额,合理降低报价进行投标,从而达到降低项目投资的目的。
4、做好潜在投标人资质审定,降低工程招标风险
确定资格标准,既要保证在工程招标中形成相对激烈的竞争态势,则必须保证有一定量的投标单位,同时又要保证参加投标的投标商满足工程需要,在资格预审期要对投标人有基本的了解和分析。
从资格预审到开标,投标人会越来越少。
必须保证有足够量的合格投标商参加开标,篇三:
浅谈招投标中的围标问题及解决方案
近年来,我国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投标工作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加大了管理力度,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力求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
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修订版的出台,更加扩大了公开招标的实施范围和突出了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性。
但是,在建筑市场的招投标环节,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的手法亦不断翻新,行为越来越隐蔽,尤其是围标现象比较严重,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业主的利益,而且严重制约了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而所谓的围标是以投标人为主,串通投标,以非法手段获得承包项目为目的,获得中标的现象。
围标现象严重的违背了招投标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背离了招投标的目的,扰乱了招标市场的秩序,破坏了投标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打乱了正常的投资规划,为滋生腐败提供了适合的土壤。
围标之所以如此难以禁止,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招标人认为招标就是程序,违法查处是监督部门的职责,在招标过程中缺乏责任心,对很容易发现的围标苗头和迹象漠视纵容,变相滋长投标人的投机心理,再加上监督和处罚的脱节,造成监督没有力度,处罚无从下手,并且由于各地的诚信档案未能连轨,缺乏统一部署,标准不一致,信息不统一,投标人在一个地方受到惩戒,换个地方照样畅通无阻。
所以,投标人因诚信的缺失本应受到的惩罚也没有实现。
而要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
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国家和地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围标”行为界定,划清监管部门职能职责,加重违法行为处罚,增加违法风险成本,增强社会监督机制等。
第二:
完善招投标资格预审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资格预审条件,让尽可能多的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竞争,即使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有可能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并大幅度提高评标成本时,也要使用随机抽签等方法确定入围投标人,从而大大压缩串标的操作空间、显著提高串标成本并大大降低串通招投标成功的概率。
确保投标单位入围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
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包括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
招标行业人员包括:
各单位负责招标工作人员、交易中心的人员、招标监督管理的人员、评标专家等。
这些人员除了要求其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有很强的拒腐蚀能力,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正义感;还必须要有招投标的相关专业知识,如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程序的了解和掌握运用,还要具备识别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的能力和意识。
第四:
完善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信誉评价体系
要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运作机制,防止“随意性”和走过场,确保人员组成的随机性和保密性,确保评标专家能够服从良知,在评标过程中独立体现个人意志,充分体现其公平、透明的立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核和比较,合理、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在评标过程中要勇于暴露阴暗,对一些围标要做到早发现、早查处;对于投标报价总价及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以及主要材料设备、机械费用高于最高限价或明显高于社会平均费用水平的,评委会可将其投标报价进行重点评审,亦可进行质询要求投标人给予合理解释,如果在本项目招标投标中,大部或全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出现类似现象,有围标嫌疑,背离合理低价、择优原则,损害招标人权益的,评委会可宣布本次招标失败,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建议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并将评标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
加快资源共享和电子评标步伐,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针对招标投标环节中易产生串通投标行为的问题,建议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细化国有资金项目招投标操作规程以及监管标准,并将行业监管信息和社会评价、举报投诉等信息相结合,建立招投标基础信息库和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让投标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结语: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
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篇四:
工程项目招标自查自纠报告
耿村洗煤厂2013年1月至今招标项目
效能监察自查报告
二零一四年六月份,耿村洗煤厂按照(义)监通字第2号义煤公司效能监察通知书的要求,对2013年元月以来物资供应采购和技术服务招标采购项目进行效能监察。
我厂对招标项目招标管理情况进行了严格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情况简述
自查部门:
此次自查工作由经管科组织实施。
自查内容:
此次自查的内容主要有:
(1)招标管理和监督是否规范;
(2)招标程序是否合规;(3)是否存在未核准先招标、未批招标计划先招标的情况;(4)是否存在中标单位资质不符合工程项目建设要求的情况;(5)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监管不力等情况;(6)评标办法是否科学、规范、合理;(7)招、投标资料及评标报告是否齐全、合规、并做到及时归档;(8)是否存在中标价严重超概算的情况;(9)是否存在超出公司权限进行招标。
自查日期:
2014年6月20日—2014年7月12日;
二、2013、2014年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2013、2014年公司共签订工程类合同8份,合同总金额55.45万元;设备大修理类合同14份,合同总价81.37万元,物资自购类2份,合同总价10.5万元,维保及环保类合同2份,合同总价4.8万元。
详见附表一
对于耿村洗煤厂工程类、设备大修理类、物资自购类、维保及环保类合同由我厂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2013年1月至今我厂各类项目的招议标及合同履行情况较好,未出现不合规和纠纷事件,各个项目的招标及合同签订等手续规范,材料齐全。
三、规范招标工作情况。
2013年至今我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义煤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关于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义煤公司工程维修费管理办法(暂行)》通知等法律、规章、制度,我厂严格合同准备阶段调研制度、严格合同会签制度、严格合同履行跟踪管理制度、严格合同专人负责管理制度。
为各项工程招标的规范化提供了制度保证。
四、为规避法律风险采取的防范措施。
在招标、签订合同和履行过程中,为有效规避风险,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针对“合同主体不适格法律风险”,在合同准备阶段,严格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及履约能力。
招标过程中严格审查对方的资质证书、对方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法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代理人洽谈合同的,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或所在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并严格审查;对于对方主体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不予其洽谈和签订合同。
2、针对“合同文本不明确法律风险”,严格合同会签制度。
合同文本起草后,工作人员将合同会签表及合同打印出纸质版经申请项目单位领导、经管科、财务、党务、分管领导、厂主管领导会签,会签无异议后方可加盖我厂公章。
会签的实施对于合同文本不合理、不严密、不完整、不明确、表述不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条款,能够及时予以预警和纠正。
3、针对“证据意识缺乏,证据保全不力法律风险”,我厂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合同策划、调查、初步确定准合同对象、谈判、拟定合同文本、审核、正式签署、分送相关部门、履行、变更或转让、终止、纠纷处理、归档保管的整个合同管理过程的各种文件和资料严格注意保全和收集。
对事实的认可、数量的确认、单价的核准、金额的确定的材料同合同一起严格予以归档保存。
4、针对“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法律风险”,严格合同履行结束后付款制度,同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于各种债权和债务严格按照合同文本的约定予以清理,对于出现债权不能得以实现的,严格在法律保护期限内予以主张。
五、工程招标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我厂在合同准备、合同签署、合同履行和履行后管理过程中,由于部分工程项目工期紧,招标准备工作时间短,导致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市场调研工作不够精细,降低了我方在合同谈判过程中的议价能力,同时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针对以上问题,我公司在今后的工程招标管理中将严格合同签署前调研制度,提前准备,提前计划,优化招标管理流程,提高合同准备阶段效率,杜绝各项风险。
耿村洗煤厂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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