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第四章预习(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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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第四章预习
(1)
第一节物权概述
1、物的概念和分类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并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实体。
物的法律特征:
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特定性;独立性。
(1)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与不动产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实际交付为要件。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则不受此限制。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3)特定物与种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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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物与从物。
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原物与孽息物。
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
(7)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8)有主物与无主物。
(9)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10)定着物与附着物。
(11)特殊种类的物。
①货币:
货币的所有权与占有不能分离,占有货币的人就推定范围货币的所有权人。
②有价证券。
2、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与其他相关权利比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2)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
(3)物权是对世权;
(4)物权是绝对权;
(5)物权是法定权利。
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一物一权的原则一物一权,是指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是将物权的存在与变动状态以法定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以使公众知晓。
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公示的,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
不公示的,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法律推定动产的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享有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
即使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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