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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这种效率定义简单地推广到人的社会活动效率上,把人作为机器、机械系统来看待,就会忽视或舍弃了对人的活动效率的社会价值意义的分析。
人们经常用的效率概念就是“投入产出比”,即效率=产出/投入。
这是经济学计量经济效益的标准。
其实,这个效率概念实质上也是一个技术性的效率概念,因为它只考虑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数量比较关系,开始这端投入多少?
结果这端产出多少?
二者的数量比值就是“效率”,而舍弃了从投入到产出过程中的复杂社会因素。
以往人们常用的三个效率概念,即“劳动效果/劳动量”、“输出能量/输入能量”、“产出/投入”,实质上都是技术性效率概念,没有涉及到效率的社会价值特征。
在讨论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时,首先必须明确,效率是人的活动效率,而不是机器、机械系统的运行效率。
任何一个人的行为都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他的行为也对社会产生各种影响,人的活动效率是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一个人不可能孤立地实现自己的活动效率。
当一个人在社会关系中实现自己的活动效率时,这种效率就必然产生社会价值特征。
对“效率”概念应该作社会价值分析。
人的活动效率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
人是社会的人,人的行为不同于机器、机械系统的运行,而是受到各种社会的、价值的、思想心理因素影响的,因此人的活动效率,不同于机器、机械系统的运行效率。
在社会生活中,人的活动效率反应的是目的和手段、投入和产出之间的比较或比例关系。
一般来说,从定性的角度看,采用有效的手段充分实现目的,就是一种高效率的行为;
从定量的角度看,投入产出比(产出/投入)的比值越大,效率越高。
但是,问题不是这么简单的,深入分析我们就可以看到,目的和手段、投入和产出都具有社会价值特征,因此人的活动效率是具有社会价值特征的。
从社会价值意义上,可以把效率分为正当效率和不正当效率。
对个人有利,对别人、对社会有利的效率,是正当效率;
对个人有利,对别人、对社会不利或有害的效率,是不正当效率。
在下述的分析中,我们将会看到,正当效率与公平是一致的,而不正当效率与公平是矛盾的。
我们所追求的应该是正当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所要反对的是不正当效率对公平的破坏。
从定性的角度分析,人的活动效率反映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
在社会活动中,人的行为目的和手段是具有社会价值特征的,可以把这种价值特征区分为正当和不正当两种基本类型。
概括地说,“正当的”就是合法的、合理的、对社会有利的,“不正当的”就是不合法的、不合理的、对社会不利或有害的。
行为目的和手段的正当性决定效率的性质,正当的目的和手段所产生的是正当效率,不正当的目的和手段所产生的是不正当效率。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的活动目的和手段,有些是正当的,有些是不正当的,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有些人的活动效率,对自己是有利的,但对别人、对社会是不利的,这样的效率是不正当的,不仅不能提倡而且要反对和禁止。
我们所承认、肯定、提倡、鼓励效率,应该是对自己有利,对别人、对社会也有利的效率,即正当效率。
人们常常从定量分析的角度,把效率定义为投入和产出之间的比较关系。
其实,“投入”是手段,“产出”是目的。
因此,对于“投入-产出”关系,不能仅仅把它归结为经济活动中“产值/成本”的数量比例关系,而应该从定性和定量、狭义和广义、过程和结果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
从狭义上看,效率就是经济活动中“产值/成本”的数量比例关系,这个比值越大,效率就越高。
这只是从结果和数量上来反映效率。
按照这种效率概念,投入多少,产出多少,折算为数值,计算出比值,就可以知道效率如何,而且从数量关系上看,投入(分母)越小,产出(分子)越大,效率就越高。
这种分析,不考虑效率的实现过程和社会价值特征,不管你是什么人,有什么目的,采取什么手段,只要实现了产出大于投入,其活动就是有效率的。
这是一种抽象的数量型的效率概念。
这些年来,社会上普遍认同的就是这种效率概念。
这种狭义的(或者说片面的)效率概念,普遍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行为,甚至影响到公共政策的制定,产生了不良后果。
当然,这种狭义的效率概念在它所特指的意义上(比如经济核算),它本身并不错,问题在于,人们没有看到它只是效率的一种量化特征,而并不是效率的全部意义。
如果把它作为效率概念的唯一内涵,那就是片面的、错误的。
从广义上看,人们所从事的各种社会活动,都是一个“投入-产出”的过程,投入是综合性的,产出也是综合性的。
对人的活动效率,不仅要从结果、从数量上来分析,还要从实现过程和社会价值上来分析。
人们的社会活动,投入什么,如何投入,是一个社会活动过程;
产出什么,如何产出,也是一个社会活动过程。
在效率实现的过程中,涉及各种复杂的社会价值因素。
投入过程是各种手段综合运用的过程,产出的结果反映人们所追求的目的,手段和目的都涉及到各种价值因素。
手段有正当和不正当之分,目的也有正当和不正当之分。
因此,对“投入-产出”应该作价值分析,正当的投入和正当的产出所产生的是正当效率,不正当的投入和不正当的产出所产生的是不正当效率。
从上述的分析中,我们从两个角度提出两个效率概念。
一个是技术性效率概念,即“产出/投入”效率,这是一种纯粹数量型的效率,它不分析效率的社会价值特征,因而不涉及社会公平问题。
另一个是“目的-手段”效率概念,目的是人们追求的“所得”,手段是人们的“付出”,这种效率概念表示的是人们活动的“所得/付出”关系,这种关系涉及到效率的社会价值特征,因此涉及社会公平问题。
因此,人的活动效率是价值性和技术性、社会性和自然性的统一。
对人的活动效率的分析,要从社会价值意义和技术工具意义的统一中去分析,而不能忽视社会价值因素,只对“效率”进行技术性的分析。
根据活动主体的不同,“效率”可分为三个层次,即个人活动效率、组织活动效率和社会活动效率。
这三个层次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有时甚至相互对立冲突。
比如,对个人有利的效率,可能对社会不利;
对一个组织(单位、团体、企业)有利的效率,对社会可能不利。
从社会价值意义来分析,正当效率是对自身有利,对别人、对社会也有利或无害的效率;
不正当效率是对自身有利,对别人、对社会不利或有害的效率。
对于同样的活动,不同的价值主体从不同的价值立场出发,所作出的效率判断是不同的。
例如,农民工的劳动,现在普遍的现象是他们付出的劳动很多,而得到的报酬很少,这是不得不承认的客观事实。
对农民工的劳动效率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
一个角度是技术分析角度,即投入和产出的比例关系,他们投入辛勤劳动,产出劳动成果,效率是高的。
另一个角度是价值分析角度,他们付出辛勤的劳动,但得到的报酬很少,从自身“所得/付出”关系来看,效率是很低的。
从企业主的角度来看,他们付给农民工的报酬很少,从农民工的劳动成果中得到很多,他们雇佣农民工的行为效率是很高的。
从这里我们看到,对效率进行社会价值分析的意义。
在这种农民工和企业主之间不平等、不合理关系的情况下,要求农民工努力勤奋劳动,提高劳动效率,最终只是给企业主带来很高的“经营效率”,但这种效率对农民工来说是不合理的,是不公平的。
现在很多人欣赏的就是这种“效率”。
要实现这样的“效率”,肯定是不可能有公平保障的。
要实现公平,这样的“效率”就不可能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企业主来说,越不公平,效率越高;
对于农民工来说,越不公平,效率越低。
有些人认为,效率与公平不相容,就是在这种意义上来理解的。
这是“不正当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关系。
效率的价值特征,即是否正当,要在社会关系比较中来分析判断。
人们的行为不是孤立的,是在相互影响中发生的,别人的行为影响我们自己,促动了我们自己的行为,我们自己的行为又影响别人,促动了别人的行为,就这样循环往复、错综复杂地产生各种社会活动。
人的活动效率高低、正当与否,不是孤立抽象的问题,要通过社会关系比较分析,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孤立、抽象地谈论人的活动效率是无意义的,对人们的活动效率进行比较,才能判断其是否正当,也才能对公平问题形成正确的认识。
[例一]两个人甲和乙的活动效率比较。
甲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努力工作,得到一定的报酬。
乙违法乱纪、投机取巧、消极工作,也会得到一定的报酬。
如果仅仅从“产出/投入”抽象比较关系来看,甲投入的可能很多,而乙投入的可能很少。
从个人价值角度来看,乙的效率比甲的效率可能要高得多。
从社会价值特征来看,甲的效率是正当效率,乙的效率是不正当效率。
我们应该认可、鼓励的是甲的活动效率,而不是乙的活动效率。
[例二]两个企业A和B的经营活动效率比较。
A企业加强管理、进行技术改造、合法经营、平等竞争,取得一定的利润。
B企业管理不科学、不搞技术改造、违法经营、不平等竞争、制假贩假、坑蒙拐骗,也可以得到很高的利润。
如果只从“产出/投入”抽象关系比较来看,B企业的“效率”大大高于A企业的效率。
从价值特征来看,A企业的效率是正当效率,B企业的效率是不正当效率。
从社会价值角度看,我们应该认可、鼓励的是A企业的效率,而不是B企业的“效率”。
[例三]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违法活动、犯罪活动,在社会生活中是经常发生的。
对实施这种活动的人或团体来说,效率是很高的。
但从社会价值的角度来看,这种“效率”是不正当的、对社会有害的。
一个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对这个企业、对经营者来说,经济效率是很高的。
但是,这种效率对于周边的人们、对社会来说是不正当的,甚至是破坏性的。
二、对“公平”概念的分析
公平问题是一个广义的社会分配问题。
社会分配的实质是在社会活动中,人们之间的付出(贡献)和所得(报酬)之间的比较关系。
社会分配的内容是广义的,经济利益的分配是基础,也有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精神利益等各种分配。
比如荣誉的分配(表扬表彰),这里有一定的经济利益,但主要是政治利益、精神价值,是对人的社会贡献、社会价值的肯定,因为人除了有物质的经济的需要之外,还有精神的、心理的需要。
其他方面,如职务的提升、职称晋升、就业机会、受教育的条件等等,都属于广义的社会分配。
公平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
公平问题产生于人们的社会活动,一个孤立存在的人,不参与社会活动,是不会遇到公平问题的。
公平问题包含两个基本方面,一个方面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另一个方面是人们对这种社会关系的主观感受。
客观存在的情况不同,主观感受也不同。
对公平状况的主观感受,不同的主体,从不同的价值立场出发,感受差异是很大的。
是否公平,必须经过科学的比较分析来判断。
比较标准是什么?
比较的范围是什么?
比较的方法是否科学?
这些问题必须明确。
比较标准、范围不明确,比较方法不科学,对公平问题就不可能有正确的认识。
我们常说公平是相对的,是说公平是一种比较关系,或者说是对比较关系的不同主观感受。
在同样的事情上,一个人与这些人比较,可能感到不公平,而与另一些人比较,可能又感到公平了。
因此,对公平问题应该在社会关系比较中来分析研究,孤立的公平是不存在的,也是无法理解的。
一般意义上说,所谓公平,就是在社会活动中,人们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应该是平等的,所遵循的活动规则应该是一致的,人们之间贡献与报酬的比较关系应该是基本平衡的。
因此,社会公平包括三个层次,即基本权利平等、规则(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
这是公平的三个层次,它们不是孤立的、相互无关的,而是紧密联系、相互影响的。
从决定关系上看,基本权利平等决定规则(机会)公平,而规则(机会)公平决定结果公平。
最基本的公平是基本权利平等,这是公平的底线。
作为社会成员,不论地位身份、民族种族、性别差异、年龄大小,也不论能力高低、贡献大小,人人都具有的权利,就是基本权利。
在基本权利中,人们的基本生存权利首先应该得到保障,这是一种人道主义性质的公平。
由于人们天赋素质的差异,能力的差别,对社会的贡献不同,但他们的基本生存条件应该得到保障。
比如,有先天缺陷的人,即使他们对社会没有任何贡献,但他们作为人有生存的天然权利,社会应给予他们生存的基本条件保障。
基本权利包含丰富的内容,除了基本生存权利,还有发展权、劳动权、受教育权、言论权以及各种法律权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人们基本权利的平等。
权利平等的对立面是特权。
特权是造成社会不公平的一种主要原因。
某些人具有特殊的权利,即使他们对社会的贡献和付出很少,他们可以利用这种特权,轻而易举地获得自己的利益,甚至侵占别人的利益,这是最严重的不公平。
具有特权的人,在各种社会活动中,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别人得不到的,他们能得到,别人做不了的事情,他们能做到。
特权是一种历史现象,在不同的社会阶段、不同的国家,具体表现不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特权应该越来越少,普遍权利应该越来越多。
只有特权越来越少,普遍权利越来越多,社会才会越来越公平。
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
但是,也有特殊的情况,由于社会政策的失误或偏差,社会制度不完善,会产生新的特权。
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一方面社会公平在发展,人们的普遍权利不断扩大,但是近年来,在某些领域、某些方面,也产生了一些新的特权,比如某些部门特权、垄断特权、行业特权、精英特权,不是少了反而多了,不是受到限制反而扩张,产生了一些新的不公平现象。
所谓“弱势群体”的产生,实际上是相对“特权群体”的扩张而言的。
这是造成当前社会不公平的一个重要原因。
规则公平,就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遵守共同的行为规则。
广义地说,机会公平也是规则公平。
机会公平就是人们面对的机会均等,大家面对共同的条件,遵守共同的规则。
在同样的社会活动中,如果一些人遵循一套规则,另一些人遵循另一套规则,不同的人群遵循不同的规则,结果是完全不同的。
特权问题实质上就是规则不公平。
当前,在社会生活中,规则不公平具有普遍性,很多问题是由规则不公平造成的。
比如“潜规则”问题。
在社会生活中,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教育文化领域直到日常生活领域,在长时期中,已经形成各种惯例,人们称之为“潜规则”。
这些潜规则对人们的心理、思想、行为影响很大,可以说已成为“隐形的体制机制”。
这些潜规则很厉害,有人甚至认为,现实社会生活很大程度上是受这些潜规则支配的。
法定的制度、规章、政策允许的事情,如果有潜规则阻挡,那就很难做成。
法定的制度、规章、政策不允许的事情,如果有潜规则的保护,也可以做成。
在潜规则面前,制度、原则、政策往往是软弱无力的。
人们常常叹息,按照法定制度、正常程序难办事,按潜规则好办事,“显规则”行不通,“潜规则”畅通无阻。
各种潜规则已经构成一张无形的强大网络,人们无可奈何。
“潜规则”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严重的危害。
从根本上说,规则公平要靠制度保障,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才是规则公平。
在公平问题上,规则决定结果,规则公平是基础和前提,结果公平是规则公平的体现。
规则公平是结果公平的保障,没有公平的规则,就不可能有公平的结果。
但是,有了公平的规则,不一定就必然有公平的结果。
有了公平的规则,必须真正遵守执行,而不能绕开规则,才会产生实际的公平结果。
从规则公平到结果公平,有很多问题要解决。
在公平问题上,现在最突出的问题是,抽象的公平要求和原则是有的,但现实生活中,发生着很多不公平的事情。
现实生活中,经常有这种情况,规则是有的,但在具体操作时并不遵守,而是另搞一套。
公平的规则不能仅仅停留在抽象原则的层面上,要具体到操作规则(细则)层面上。
很多事情,打着公平的招牌,喊着公平的口号,而实际上发生的是极端不公平的事情。
例如现在选拔人才的原则是“公平、公开、平等、竞争”,这是很好的原则,但在很多选拔活动中,操作规则不具体、不严密,实际发生的很多事情是不公平的。
在当前社会生活中,很突出的一个现象是,喊着公平口号而而实际上干着不公平事情的人不少。
美好抽象的公平原则非常多(而且越来越多),具体严格的规则和程序很少,真正遵守执行的人就更少,不公平现象就会越来越多,人们对社会公平的预期值就会越来越低。
从逻辑关系上看,基本权利平等是基础,规则公平是保障,结果公平是目的。
是不是公平,最终还是要看结果,要通过结果来判断。
在社会活动中,人们不仅仅满足于基本权利平等和规则公平,更追求结果公平。
不对结果进行分析比较,是否公平是无法判断的。
什么是“结果公平”?
人们在这个问题上普遍存在认识误区。
人们通常把“结果公平”理解为“大家最终得到的报酬都相同”,即“平均主义”。
平均主义以表面的平均掩盖着实际上的不公平。
平均主义的问题在于,它只要求人们所得(报酬)相同,而看不到人们付出(贡献)的差别。
结果公平,就是在共同的社会活动中,人们之间“付出/所得”的比较关系,当这种比较关系基本平衡的时候才是公平的,这种比较关系不平衡的时候就出现了不公平,这种关系不平衡的程度越大,不公平现象就越严重。
平均主义要求所得(报酬)相同,忽视(或不顾)人们的付出(贡献)的差异,导致“所得/付出”比较关系不平衡。
从结果上看,大家的所得(报酬)是相同的,但是在活动中,有的人付出多(贡献大),有的人付出少(贡献小),“所得/付出”比较关系不平衡,所以说,平均主义实质上是不公平的。
应该注意的是,我们这里讲的“付出”和“所得”是广义的,“付出”包括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所得”包括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精神文化利益等。
对于结果公平,应该坚持“比较公平观”。
是否公平,要通过结果来体现,但对结果要从人们之间“所得/付出”关系进行分析比较。
即使在基本权利平等、规则公平的前提下,由于人们之间个体素质、努力程度、勤奋程度的不同,付出(贡献)是不同的,有的人付出多(贡献大),就应该得到的多,有的人付出少(贡献小),得到的就应该少,这样,人们之间“所得/付出”比较关系就基本平衡了,这才是真正的公平。
结果公平不是无差别,在现实生活中,真正的结果公平实际上是有差别的公平,人们的所得(报酬)是有差别的,但这种差别是由人们付出(贡献)的差别决定的,而人们之间“所得/付出”比较关系是平衡的。
因此,我们所说的“结果公平”是一种比较平衡关系,而不是绝对平均主义。
当然,如果深入分析,这种结果公平实质上也是规则公平,它是由合理公平的分配规则所决定的。
结果公平的实质,是在共同的社会活动中,人们的付出(贡献)与所得(报酬)之间的比较关系基本平衡。
这种比较是一种双重比较关系,包含两个层次的比较。
首先是自己的所得与自己的付出比较,即“所得/付出”,这是自我比较。
然后,把自己的“所得/付出”与别人的“所得/付出”进行比较,这是社会比较。
如果这种比较关系基本平衡,那就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
例如,两个人甲和乙,他们共同参与一项活动,共同分享活动成果。
用F表示付出,S表示所得。
他们之间的公平关系是这样一个比较关系:
(S甲/F甲)/(S乙/F乙)。
这个比较关系基本平衡,对甲和乙都是公平的。
如果这个比较关系不平衡,或者对甲是不公平的,或者对乙是不公平的。
可见,结果公平本质上是一种比较关系,只有通过比较,才能判断是否公平。
公平问题主要产生在第二个层次的比较关系上。
在社会活动中,人们特别注重这样的比较:
在付出相同的情况下,比较所得的多少;
在所得相同的情况下,比较付出的多少。
如果出现“付出多、所得少”或“付出少、所得多”,就产生了不公平现象。
对结果是否公平的分析判断,应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平均主义不是结果公平,而恰恰是结果不公平。
它只强调最终“所得”相同,而掩盖了人们“付出”的差别,人们之间的“所得/付出”比较关系是不平衡的。
第二,不能简单断定存在报酬差别就是不公平。
在任何社会、任何时候,人们之间在“所得”上必然存在差别,而且这种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对人们具有激励作用。
适当的差别是发展的动力,一个人看到别人有的,自己没有,他就会去追求这种东西。
对于差别,要考虑两点,一是差别不能普遍地极大悬殊,二是要分析造成差别的原因是什么。
不能一概否定差别,对差别要具体分析,有些差别是由不合理的原因造成的,有些差别是由合理的原因造成的。
第三,结果公平不能仅仅比较“所得”是否相同,而应该比较“所得/付出”关系是否基本平衡。
公平必须通过比较来判断,比较可以是绝对比较或者相对比较。
绝对比较只看人们之间“所得”的差别,这是不正确的比较。
相对比较看人们之间“所得/付出”比较关系是否平衡,这是正确的比较。
根据上述对公平三个层次的分析,与之相对应,不公平现象有三种情况。
第一,基本权利不平等,一些人的基本需要、合理利益、正当要求得不到满足和实现。
第二,规则不公平,在共同的社会活动中,对不同的人采用不同的规则,或者同样的规则,对一些人有利,而对另一些人不利。
第三,结果不公平,在社会活动成果的分享中,人们之间“所得/付出”比较关系不平衡。
这三种情况也是相互联系的。
在社会生活中,基本权利不平等,往往会导致规则不公平,而规则不公平,也往往导致结果不公平。
因此,公平状况如何,基本权利平等和规则公平是前提,但最终是要通过结果是否公平来体现的。
没有结果的公平,基本权利平等和规则公平是无意义的,而且结果不公平,也反映出基本权利不平等和规则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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