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资协议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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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协议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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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投资人:
身份证号:
住所:
原股东:
信托有限公司
本协议签约方分别被称为“一方”,共同被称为“各方”。
鉴于:
(1)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项目公司”)系位于中村改造项目(下称“项目”)的开发主体,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由原股东持有其的股权,其中持股%,持股%,持股%,持股%,持股%;
(2)原股东拟寻求投资伙伴共同投资于项目公司及其开发的项目;
(3)有限公司(下称“置业”)在房地产开发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
(4)信托拟发起设立一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集合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对项目公司及王家棚项目进行投资,同时信托及原股东委托置业负责项目公司具体运营及管理工作。
以上各方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在此达成并签署如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1.1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本协议
系指本《关于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协议》、其任何附件及有效修订和补充。
《委托管理协议》
系指信托、原股东、项目公司与置业签订的编号
的《委托管理协议》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监管协议》
系指信托、置业与项目公司签订的编号为【】的《监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资金监管协议》
系指信托、【支行】与项目公司签订的编号为【NT】的《资金监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股权购买
权协议》
系指信托与置业签订的编号为【】的《股权购买权协议》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交易文件
系指包括本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监管协议》、《资金监管协议》、《股权购买权协议》在内的全部文件的统称,包括其任何的有效修订和补充。
原股东
系指。
置业
系指置业有限公司。
项目公司
系指投资有限公司。
王家棚项目
系指项目公司开发的位于城中村改造项目,项目目前已基本完成拆迁工作,具体情况见本协议附件一项目资料。
信托
系指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计划
系指信托发起设立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增资
系指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由信托以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向项目公司增资。
标的股权
系指信托对项目公司增资后持有的项目公司%(以增资完成后的实际股权比例为准)的股权。
股权投资本金
股权投资本金的初始值等于信托为取得标的股权而向项目公司缴付的增资款(预计为人民币万元,以计划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首次增资日
系指信托缴付首笔增资款之日,即信托计划成立日。
增资日
系指本协议规定的信托缴付各笔增资款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及扩募完成日。
信托计划成立日
系指信托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宣告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扩募完成日
系指信托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宣告该次扩募完成之日。
委托管理
系指在委托管理期内信托及原股东按照本协议Error!
Referencesourcenotfound.规定委托置业管理项目公司及项目的经营性安排。
委托管理期
系指委托置业负责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及项目开发、销售工作的期间,预定的委托管理期为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日后30个月届满日止,发生本协议第Error!
Referencesourcenotfound.条规定的提前终止事由时委托管理期可提前终止。
业绩目标
系指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的置业在委托管理期内应达成的业绩。
股权购买权
系指根据本协议第9.1条规定,置业享有的要求国民信托以约定价格向其转让标的股权的权利。
权利维持费
系指本协议第9.2条规定的,置业为享有股权购买权而需向
信托支付的对价。
权利维持费的收取以置业支付全部股权购买价款之日截止。
购买价款
系指置业行使股权购买权时根据本协议第9.3条约定确定的标的股权的购买价款。
购买日
系指根据本协议规定置业付清购买价款之日。
行权期
系指置业有权行使股权购买权的期间,为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日起个月届满之日的期间,根据本协议约定可提前到期。
出售权
系指按照本协议第10.1条第
(1)项的规定,在置业未能达成业绩目标时,信托享有的麟置业出售其持有的标的股权的权利。
出售价款
系指本协议第10.1条项下信托向置业出售标的股权的价格。
出售日
系指根据本协议规定的信托指定置业支付出售价款之日。
法律
系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元
系指人民币元。
中国
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2标题
条款标题仅为查阅之便,不影响本协议的意思。
第二条总体安排
2.1信托增资
2.1.1本协议签署时,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原股东合计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
2.1.2本协议第2.4.1条的先决条件均获得满足后,信托于信托计划成立日以及扩募完成日(“增资日”)以信托计划成立时以及信托计划成立后6个月内扩募时募集的资金(预计为人民币万元,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的金额为准)向项目公司进行增资,全部新增出资均计入项目公司的实收资本。
即人民币万元增资完成后,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万元,信托持有其%的股权,原股东合计持有其%的股权,如新增出资不足人民币万元或超过人民币万元,则按实际出资计算信托与原股东在增资后的持股比例。
2.2项目公司的委托管理
2.2.1信托及原股东同意委托置业在委托管理期内负责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及项目的开发、销售工作,由信托对置业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2.2.2委托管理及监管按本协议第七条规定执行。
2.3标的股权的购买与出售
2.3.1在置业按照本协议第9.2条规定按期、足额支付权利维持费的前提下,置业在行权期内享有按照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购买信托所持有的标的股权的权利。
2.3.2如置业未达成业绩目标或置业发生其他违约行为,则信托有权按本协议第10.1条规定选择向置业出售标的股权或自行处置标的股权,如信托选择向置业出售标的股权,置业必须无条件购买。
2.3.3如置业于行权期内未行使股权购买权,则信托在行权期结束后可自行处置标的股权。
2.4协议履行的先决条件
2.4.1信托履行本协议以下列先决条件均获得满足为前提:
(1)全部交易文件已经签署并生效;
(2)未发生违反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陈述与保证的情况;
(3)附件五所示项目公司的其他应付款【】元(截至年月日)已经转为项目公司的资本公积;
(4)原股东已向信托出具关于同意信托向项目公司进行增资的相关决议。
(5)信托计划已成立。
2.4.2信托应尽最大努力于本协议签订后开展信托计划的募集,如因客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市场的情况、监管部门的政策调整等)信托计划未能按预定条件募集成立(为避免歧义,指信托计划成立并募集资金人民币不低于万元),信托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且原股东、置业和国民信托均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而无需向其他方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前的违约行为所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三条信托增资
3.1增资款的缴付
3.1.1在本协议第2.4.1条所列条件均获满足的前提下,信托于各增资日以信托计划募集的信托资金(预计为人民币万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向项目公司进行增资。
3.1.2在各增资日后的【】个工作日内,原股东应与信托配合完成验资、修改项目公司章程及工商变更登记等全部手续。
若因置业原因导致未在上述期间内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置业应当向信托支付违约金(每日【】万元)。
首次增资完成后项目公司的新的公司章程见本协议附件三。
后续增资时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格式见本协议附件四。
信托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应当在每次增资完成后按照信托截至该增资日已经缴付的增资款金额重新予以计算。
3.1.3全部新增出资均计入项目公司的实收资本。
即人民币万元增资完成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万元,信托与原股东分别持有的项目公司%及%的股权,如新增出资不足人民币万元或超过人民币万元,则按实际出资计算国民信托与原股东在增资后的持股比例。
3.1.4信托投入项目公司的增资款仅能用于项目的后续开发建设,非经信托同意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3.2过渡期内的承诺事项
原股东向信托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项目公司取得首次增资的工商登记核准(以项目公司就首次增资取得换发后的营业执照为准)之日,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或者信托另有明确的书面同意或要求,原股东应当确保项目公司不得:
(1)增加、减少、转让注册资本,或以质押或其他方式处置其注册资本及股权;
(2)宣布分配或者分配任何股息或红利;
(3)采取任何合并、分立、中止经营、并购、重组、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其他类似的行为;
(4)采取任何妨碍或不当延误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的行动;
(5)从事其现行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以外、并可能招致有管辖权的工商局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的其他业务;
(6)对任何单笔价值超过人民币【】万元的财产和业务进行出售、租赁、转让或以任何方式处置任何账面价值超过人民币【】万元的资产;
进行任何单笔价值超过人民币【】万元的对外投资或对现有对外投资作出任何安排和任何变动;
(7)与第三人签署任何金额超过人民币【】万元的新增借款或者贷款、其他形式的金钱债务和/或提供信用保证或者为自身或任何第三人提供任何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或其他方式);
(8)不发起、寻求、磋商、谈判或其他形式进行任何股权融资、其他任何增资扩股活动;
(9)对项目公司的章程进行的任何修改;
(10)在正常经营活动以外达成任何可能价值超过人民币【】万元或期限超过年的协议、合同、安排或者交易(或进行可能导致订立该类合同或约定的投标或要约)或者对任何其为一方的现有合同进行修改;
(11)在正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任何单笔超过人民币【】万元的支出;
(12)进行或决定进行在经项目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员工报酬分配机制外的员工奖金和福利分配;
(13)在任何方面实质性改变其对外投资、债务、管理及其他涉及项目公司经营的重要政策,亦不会实质性改变或修改其劳动及薪酬政策;
(14)自行同意变更或终止项目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及对其经营范围或性质有重大影响的任何现有合同;
(15)对董事会或管理层成员进行任何变更,或者对任何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变更(但本协议要求的除外);
以及
(16)项目公司不得使用增资资金;
(17)采取其他可能会导致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增资完成后项目公司的治理结构
4.1股东会
4.1.1项目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4.1.2项目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由本协议附件三所列的项目公司章程规定。
4.2董事会
4.2.1项目公司应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信托推举名董事,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2.2项目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执行:
(1)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及其调整;
(2)项目的整体预算、年度预算、季度预算及其调整;
(3)项目营销方案、销售计划和销售定价;
(4)转让项目的部分或全部;
(5)单笔经济价值在【】万元(含)以上的支出;
(6)签署金额在【】万元(含)以上的合同;
(7)预算外的支出;
(8)项目公司重大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会运行机制、董事会各委员会工作规则、总经理办公室运行机制、经营管理重大事项权限设定、财务制度、股权和债权项目管理办法等;
(9)股权、债权或其他权益的让与、出售、转让、负担、处置、重组等相关事项;
(10)对外融资、举借债务;
(11)向任何其他公司、合作伙伴,或者其他实体提供借款或财务资助,或持有上述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
(12)向任何个人提供借款或财务资助,包括项目公司任何员工或董事;
(13)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14)对外提供担保,或在项目上设定任何其他权利负担;
(15)直接或间接地放弃项目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经济利益;
(16)通过、修改或放弃章程的任何条款;
(17)制订或实施项目公司的任何利润分配方案,或者由项目公司宣布支付股利,或进行其它任何现金分配;
(18)批准项目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
(19)聘用项目的主要服务提供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师、设计师、工程总包承建商、物业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商业策划、审计师、销售代理、项目管理公司、项目监理公司、评估机构;
(20)项目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原股东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原股东向信托作出本条项下的陈述、保证与承诺,信托可视该等陈述、保证与承诺为进行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
5.1主体资格
原股东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资格。
5.2许可及授权
原股东已获得进行本次交易所必需的全部许可、授权及同意。
5.3无抵触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原股东:
(i)抵触或导致违反、触犯以其为一方当事人、对其有拘束力或对其任何财产或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约;
(ii)违反任何适用于原股东的法律。
5.4关于项目公司的陈述、保证
5.4.1项目公司为一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注册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万元,由原股东持有其%的股权。
5.4.2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已缴足,且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
5.4.3项目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开发项目,除此之外,项目公司不从事其他业务。
5.4.4本协议附件五所列项目公司的财务报告(i)是根据一贯适用的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
(ii)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项目公司在报表日或截至报表日的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及(iii)在所有重要方面与项目公司的账簿和记录相吻合,所有该等账簿和记录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准确,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适用法律进行。
除财务报告披露的负债以外,项目公司不存在其他负债及或有负债,如项目公司存在未向信托披露的债务,则该部分债务应由原股东承担。
5.4.5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及各增资日,项目公司未收到任何税收方面的指控。
5.4.6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及各增资日,项目公司的财务状况无任何不利变化。
5.4.7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及各增资日,没有正在进行或未执行完毕的针对项目公司的诉讼、仲裁或法律、行政或其它程序或政府调查。
5.5关于项目的陈述与保证
5.5.1项目的相关资料见本协议附件一。
5.5.2本协议附件一所述的关于项目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全部政府批准及相关文件均为合法有效,在所有方面均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信托的陈述与保证
信托向原股东作出本条款项下的陈述与保证,原股东可视该等陈述与保证为进行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
6.1主体资格
信托为一家依法设立及合法存续的信托公司,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资格。
6.2许可及授权
信托已获得进行本次交易所必需的全部许可、授权及同意。
6.3无抵触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信托:
(i)违反其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
(ii)抵触或导致违反、触犯以其为一方当事人、对其有拘束力或对其任何财产或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约;
(iii)违反任何适用于信托的法律。
第七条委托管理期
7.1委托管理期的设定
7.1.1信托与原股东一致同意,自信托缴付首笔增资款之日(“首次增资日”,即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首次增资日起个月届满之日的期间为委托管理期。
委托管理期内由置业在本协议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的范围内负责项目公司及项目的具体经营与管理工作。
7.1.2信托有权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对置业在委托管理范围内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具体以《监管协议》为准,超出委托管理范围的重大事项需按本协议规定经信托批准。
7.1.3信托资金、项目所产生的全部销售收入以及项目公司目前账面资金全部打入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以《资金监管协议》内容为准。
7.2委托管理期的期限
7.2.1委托管理期的预定期限为自首次增资日起至首次增资日起个月届满之日的期间,在以下情况发生时,信托有权决定委托管理期提前终止:
(1)置业未能达成本协议第8.2条规定的业绩指标;
(2)置业发生本协议或《委托管理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
(3)置业未能如期履行其为协议一方的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项下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而致使其履行本协议及《委托管理协议》项下履行义务的能力受到严重影响;
(4)置业未能妥善履行《委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管理职责,信托按照约定终止委托管理的;
(5)置业被申请破产、解散、清算、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主动提出破产、解散、清算、注销工商登记的申请,或进行分立、重组;
(6)项目公司发生停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等情形;
(7)置业未于行权期内行使股权购买权,或表示放弃股权购买权(置业未按照本协议第9.2条规定支付权利维持费的,视为置业表示放弃股权购买权)。
7.3委托管理期届满后的处置
7.3.1在委托管理期届满后或者提前终止后,本协议Error!
Referencesourcenotfound.的规定不再继续有效,信托与原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各自的股东权利,对项目公司的管理事宜由各方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依法决策。
7.3.2在委托管理期届满后或者提前终止后,信托有权依据出售权向置业出售标的股权或自行处置标的股权。
若信托选择向置业出售标的股权的,置业无条件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出售价款进行购买,并放弃相关抗辩权。
第八条业绩承诺
8.1总体安排
鉴于委托管理期内由置业负责项目公司及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置业对信托承诺在委托管理期内项目公司应达成本协议第8.2条约定的业绩目标。
如发生业绩目标未达成的情况,信托有权宣布委托管理期提前终止,并按照本协议第十条的规定处置标的股权。
8.2业绩目标
在委托管理期内,项目公司应达到以下业绩目标:
(1)年实现销售面积不低于万平方米,销售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亿元;
(2)年实现销售面积不低于万平方米,销售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亿元;
(3)年上半年实现销售面积不低于万平方米,销售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亿元;
(4)完成如本协议附件二所示的项目整体开发计划。
第九条标的股权的购买
9.1股权购买权
9.1.1在置业按照本协议第9.2条规定向信托按期、足额支付权利维持费的前提下,置业有权在自首次增资日起至首次增资日起个月届满日的期间(“行权期”)内按照本协议第9.3条规定的条件选择购买信托持有的标的股权,为保障置业的该等股权购买权,于行权期届满前,信托不得自行处置标的股权或于其上设立任何权利负担。
9.1.2行权期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提前终止:
(1)置业在行使股权购买权之前未按时足额支付权利维持费;
(2)委托管理期根据本协议约定提前终止。
9.1.3置业行使股权购买权之后,未按时足额支付权利维持费的,信托有权撤销其股权购买权或要求其继续履行行权通知项下的股权购买义务。
9.2权利维持费
9.2.1置业为享有股权购买权而有义务在自首次增资日(含该日)起至首次增资日起个月届满日(“购买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内向信托支付权利维持费。
9.2.2权利维持费按如下方式支付:
(1)在各增资日后【】个工作日内支付的权利维持费=信托于该增资日缴付的增资款金额×
【】%;
(2)在首次增资日后每自然季度末月日(即月日、月日)支付的权利维持费=股权投资本金×
【】%×
上一自然季度末月日(含该日)起至该自然季度末月日(不含该日)期间的天数/360,首次支付时起始日为首次增资日;
(3)在置业根据本协议第9.3条行使股权购买权时,于购买日应支付的权利维持费=股权投资本金×
上一权利维持费支付日(含该日)至购买日(不含该日)期间的天数/360;
(4)如股权投资本金在按照本条计算权利维持费时发生变化,则权利维持费应当分段计算。
9.3股权购买权的行使
9.3.1置业行使股权购买权时,应在行权期内通知信托,并于首次增资日起30个月届满之日一次性支付全部购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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