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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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用设备。
指锅炉及原动机、输送设备、给料设备、装卸设备、泵、风机、气体压缩机、气体分离及液化设备、空调设备、分离及干燥设备、减速机及传动装置、包装、气动工具等通用设备;
(三)专用设备。
指工程机械、农业和林业机械、畜牧和渔业机械、食品工业专用设备、饮料加工设备、粮油作物和烟草加工设备、造纸和印刷机械、医疗器械等;
(四)交通运输设备。
指汽车、摩托车及非机动车辆等;
(五)电气设备。
指电机、变压器、整流器、电抗器和电容器,生产辅助用电器、生活用电器、照明设备、电器机械设备及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六)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指雷达和无线电导航设备,通信设备,广播电视设备,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
(七)仪器仪表及量具。
指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专用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八)文艺体育设备。
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
(九)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指图书资料,文物,陈列品;
(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指家具用具,被服装具等;
第三章管理体制及机构职责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由院党组统一领导,院财务处负责对全院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我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各单位固定资产信息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参与重大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等有关工作;
(四)负责各单位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固定资产的调剂,优化固定资产配置,推动各单位固定资产共享、共用;
(五)按照固定资产审批权限,对固定资产盘盈,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进行审核、审批、报批和备案;
(六)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查,对盘盈、盘亏或损毁等情况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按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七)督促各单位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和经营使用收入;
(八)负责院本级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
各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登记、报告和档案管理,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等。
第七条各单位要履行好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依法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一)根据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管理制度,建立使用登记手续;
(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信息管理、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三)定期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固定资产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形成鉴定意见。
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和对外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明确固定资产管理人、使用责任人,将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
(六)接受院主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要对其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性能维护负责。
定期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报告固定资产使用实存情况。
发现盘亏、盘盈等情况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院财务处负责院本级资产信息管理工作,机关各处(室)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新增固定资产必须由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参与验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拍照存档、粘贴固定资产标签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必须一物一卡,图书类固定资产可以多物一卡。
固定资产信息(使用部门、使用人员、存放地点)发生变化时,须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交固定资产变动报告单,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修改固定资产卡片信息。
第十二条各单位工作人员调动、退休时,所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要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确认无误后办理移交手续,并更新固定资产卡片使用人信息。
第十三条各单位将固定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等经营性使用的,应按照《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将固定资产用于经营使用。
第十四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八条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并与财务部门对账,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制度及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大型仪器设备(单价或成套价格在10万元以上)应建立档案进行重点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操作,并纳入技术人员工作考核内容。
要认真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维护保养及技术档案工作,按时填报年度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六条各单位隶属关系改变、合并或撤销,都要对其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登记造册,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审批后,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优化固定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固定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院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调剂。
第五章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固定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因城市规划改造需拆迁的固定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
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处置单项账面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固定资产的,属于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各单位和主管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由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根据主管部门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二)处置单项账面原值在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及单台(件)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固定资产,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处置单台(件)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其他固定资产,以及将统一采购的资产进行无偿调拨(划转)的,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30日内,将批复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授权)》(主管部门审批)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省财政厅审批),并附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或对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以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进行固定资产处置的,须经省财政厅同意后,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项目单项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的,评估报告应报省财政厅资产评估管理机构备案。
(四)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查,出具批复意见。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收到资产处置申请,以及必备的文件、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按照院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批准处置方式对资产进行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出售、出让、转让固定资产,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挂牌出售、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处置。
报废和报损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回收或实行集中处置。
第六章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应提交资料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盘盈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固定资产盘盈申请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盈审批单》。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盘盈情况说明。
4、经济鉴证证明。
5、固定资产盘盈价值确定依据;
6、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申请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授权)》。
2、转入单位同意接收调拨(划转)固定资产的文件。
3、调拨(划转)固定资产明细表,包括名称、数量、规格、购置日期、账面价值等内容(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4、调拨(划转)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凭证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涉及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的,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固定资产对外捐赠申请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授权)》。
捐赠申请内容应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金额等,以及捐赠交接程序。
2、捐赠单位审议、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3、捐赠单位关于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
4、捐赠双方就捐赠固定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的意向性捐赠协议。
5、捐赠固定资产明细表,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购置日期、账面价值等内容(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6、捐赠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
对无法取得财政部门印(监)制捐赠票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政府等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固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申请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授权)》。
2、单位审议、决定固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3、出售、出让、转让固定资产方案。
包括拟出售、出让、转让固定资产的基本情况,出售、出让、转让的原因、方式。
4、出售、出让、转让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资产评估备案表。
5、出售、出让、转让意向性协议。
协议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双方单位名称,出售、出让、转让方式、价格、价款支付时间、涉及的有关税费分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等。
6、出售、出让、转让固定资产明细表,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购置日期、账面价值等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7、出售、出让、转让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凭证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涉及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的,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9、涉及职工安置的,需要提供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固定资产置换申请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授权)》。
2、单位审议、决定固定资产置换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3、置换意向性协议。
双方单位名称,置换资产基本情况、置换方式、价格、价款支付时间、涉及的有关税费分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等。
4、置换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资产评估备案表。
5、置换固定资产明细表,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购置日期、账面价值等内容。
6、置换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凭证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报废,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授权)》。
2、报废固定资产明细表,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购置日期、账面价值等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3、报废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报废汽车的,应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定编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车辆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因无法达到交通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及无法通过环保部门审验等原因需要办理车辆核销手续的,需提交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或车辆检验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5、报废房产的,包括房屋构筑物拆迁的,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材料或当地政府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拆迁单位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拟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6、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应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7、报废单台(件)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设备的,应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3人以上(含3人),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材料;
报废单台(件)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组成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由鉴定小组出具鉴定材料。
8、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报损,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固定资产报损申请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授权)》。
2、固定资产盘亏或损失的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
3、造成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事故鉴定材料。
4、对承担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责任人员的处理文件以及保险公司的赔付文件。
5、盘亏或非正常损失固定资产明细表,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购置日期、账面价值等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6、报损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及资料。
第七章固定资产收益管理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收益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和固定资产经营使用收入。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报废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
固定资产经营使用收入是指,在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提供担保过程中取得的收入。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收益归国家所有,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确认上缴金额后,填写《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5个工作日内上缴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支出由省财政厅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经营使用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收缴和监管,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维修和养护、新增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资产管理经费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五条院主管部门对各单位固定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单位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收益;
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收益实施具体管理,依法合理组织并及时足额缴纳固定资产收益,按年度预算和相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监督管理机制,纠正和制止在固定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主管部门及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发生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未将处置收入上缴国库等行为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固定资产处置明细表
3.固定资产调拨明细表
4.固定资产处置鉴定书
5.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单
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授权)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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