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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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法律法规讲座,湖南大学冯家亮博士,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从法律的高度对电子政务进行了认可和推进,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法律的规定推进电子政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29条: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33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一、概述二、国外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发展三、中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现状四、中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一、概述,电子政务发展环境,技术,观念,法律法规,经济,法律对电子政务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和规范作用,是电子政务发展的必要条件。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为了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
我国由于电子政务发展较晚,有关电子政务的法律规范制定也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电子政务的发展步伐。
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是现代信息技术分别在政务和商务两个领域中的运用,二者不仅具有相同的技术基础,而且在理论基础上也有很多相似之处。
因此,二者的法律问题有不少重合的地方。
在实践中,许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规条文同样是适用于电子政务的。
从发展的历程来看,电子商务无论是在实践上还是在立法方面都走在了电子政务的前面,为电子政务的发展和立法提供了许多可以借鉴的东西。
二、国外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发展,
(一)国外电子政务立法的两种模式:
制定电子政务的专门法律法规如美国的电子政务法韩国的关于推进行政部门信息化以实现电子政府的法律有关电子政务的立法分散于计算机系统、数据与隐私保护、信息安全、信息公开、电子商务交易、电子通信、电子签名与认证、政府电子采购等法律法规中。
德国的数据保护法、联邦行政程序法,电子签名框架条件法等法律中都有与电子政务相关的内容。
(二)联合国的法律法规,电子商务示范法l996年l2月16日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第85次全体会议上通过,是国际上颇具影响的电子商务法律文件,是世界各国立法的参照文本。
该法共分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涉及电子商务总的方面,共3章15条;第二部分只有I章2条,涉及货物运输中使用的电子商务。
第一章“一般条款”包括适用范围、定义、解释、经由协议的改动。
第二章“数据电文适用的法律要求”,包括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书面形式、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
第三章“数据电文的传递”,包括合同的签订和有效性,当时各方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地点等。
电子签名统一规则,2001年颁布,共3章l5条,是国际上颇具影响的电子签名法律文件,是世界各国立法的参照文本。
第一章“适用范围与一般规定”。
第二章“电子签名”共9条,包括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对法律要求的遵守、电子签名的归属推定、电子签名的完整性推定。
电子签名的预决性、未经授权使用电子签名的责任、证书支持的数字签名、证书的内容、证书支持的数字签名的效力。
第三章“认证机构与相关问题”共6条,包括证书的颁发、合同责任、认证机构对信赖证书的当事人的责任、证书的撤消、证书的中止、证书的登记。
(三)美国的电子政务立法概况,作为电子政务发达的国家,美国不仅电子政务建设本身起步早、发展快,而且在电子政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也走在其他国家的前列。
美国不仅制定了专门的电子政务法,而且还制定了与信息安全、信息自由、信息公开、电子交易、电子签名、文牍精简、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2002年电子政务法,2002年12月17日,布什总统签署了2002年电子政务法。
该法是1996年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颁布以来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旨在促进美国更顺畅地进行通信。
同时,该法还第一次规定了4年内拨3.45亿美元的专款支持美国的电子政务计划。
09年电子政务投资710亿美元,比08年增长55亿美元,近年罕见。
2002年电子政务法:
健全电子政务的组织机构;建立电子政务基金,以保证电子政务建设经费的拨付;重申康复法508条款;网页指南;保护个人隐私;信息技术人才储备;改进节余分享计划;开发地理信息系统;信息安全保障。
2002年电子政务法还包括:
批准投入资金改善“第一政府”网站;要求政府管理机构所作出的行政管理裁决在网上公布等。
意义:
2002年电子政务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公民可以更加容易地在线获取更多的政府信息和服务,并有了法律的保障;同时它也带领美国政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电子化时代。
其他与电子政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以信息与信息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公共信息准则、文牍精简法、政府纸张消除法等;以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阳光下的政府法、信息自由法、消费者与投资者获取信息法等;信息自由法在1996年发布执行,用来保障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2007年最后一天,布什签署公开促进政府效力法,对信息自由法进行了修订和加强。
新法律使得政府信息公开受到了更大程度的监督和约束。
为监督政府部门依法公开信息的情况,新法采取了两项措施: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在线跟踪系统,记录每一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情况,如发生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的情况,须通过该系统进行报告;成立政府信息服务办公室,作为政府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稽查员”。
以隐私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个人隐私保护法、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电子隐私条例法案等;以计算机、信息安全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计算机保护法、网上电子安全法案、反电子盗窃法、计算机欺诈及滥用法案、网上赌博法案、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等;以促进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1996年电信法等;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等。
(四)欧盟及各成员国的电子政务立法概况,欧盟及各成员国为发展电子政务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指令以及政策性文件。
主要有:
欧洲电子商务提案、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著作权/出租权指令、远程消费保护指令、电信部门的隐私保护指令、软件保护指令、电子通信服务的新框架、电子欧洲:
为所有人建造的信息社会等。
欧盟各成员国作为主权国家,在欧盟统一法律规范的指导下,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或制定了专门的电子政务法律,或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信息自由、数据与隐私保护、电子签名与认证等内容,初步形成了各自的法律法规体系,见下表,英国政府:
1999年发布了政府现代化白皮书,提出到2008年全面实现政府服务电子化目标。
2000年,英国首相布莱尔又把时间从2008年提前到2005年。
(五)日本电子政务立法概况,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日本政府制定和实施与电子政务发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到目前,日本已经基本构筑了以IT基本法为纲领性法律的,配合电子政务发展的,涉及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刑法、程序法等诸多法律部门及200多部法律的综合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
1997年将原来的计算机白皮书更名为信息化白皮书,其中政府信息化、产业信息化和家庭信息化是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2000年出台电子签名与认证法案,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六)新加坡的电子政务立法概况,新加坡政府:
发展电子政务,必须确保认证中心发出的数码证书能得到各国承认并能有效解决电子纠纷;对付跨国界电子犯罪的最大问题在于实际执法,在有效的多边协议出现之前,只能靠各国单方解决。
1998年修订了1993年出台的滥用计算机法,制订了配套的信息安全指南和电子认证安全指南,以及电子交易法、电子交易法执法指南等。
为了依法管理电子政务,新加坡除制定法律法规并成立电子证书认证中心外,还相应地采取了一些配套措施,如建立了电子司法实验室(EJusticeLab),并推出了网上调解中心,等等。
(七)韩国电子政务立法概况韩国政府:
1996年制定了信息化促进基本法,统一规划和指导信息化的实施。
到2000年,共制定或修改了107项有关电子政府方面的法律法规。
韩国政府尤为重视网络安全,已发布了一系列保护个人隐私和防止淫秽内容传播的法规,并对违法违规者予以严厉打击。
(八)国外电子政务立法的主要范围,国外电子政务立法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电子政务的各个方面:
1电子政务组织建设。
这类立法的主要内容是明确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及其职权职责,电子政务机构的设置及其法律地位。
如美国的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就详细规定了首席信息官与联邦信息委员会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等。
从法律的角度对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电子政务有关机构及其职权作了规定,从而使电子政务的定义、目的、意义、政府机关及公务员的职责等内容有法可依,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电子政务建设的有序进行。
2信息公开。
政府是电子政务信息最大的制造者、采集者、使用者和发布者,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从法律的高度明确了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以及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并对可以公开或不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类别进行了规定。
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英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加坡的信息公开法、韩国的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等。
加拿大的信息获取法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方式获得信息,并规定如果公众通过其他方式不能获得所需信息,或申请人只是希望行使一下信息获取权,都可以根据该法提出申请,请求政府提供信息,从而保证了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3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电子政务建设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
电子政府的安全十分重要,因此,必须建设一个安全的电子政府环境,各国在推进电子政务的过程中都非常重视有关信息安全的立法建设,以保障电子政务的安全性,强化电子政务应用过程中的信息安全法制管理。
如美国的信息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法、个人隐私权保护法、美国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法、英国的官方信息保护法、新加坡的信息安全指南等。
加拿大的可信计算机产品评测标准是针对政府信息安全的一部法规,瑞典的瑞典国家数据保护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计算机数据的法律。
韩国政府尤为重视网络安全,已发布了一系列保护个人隐私和防止淫秽内容传播的法规,并对违法违规者予以严厉打击。
4个人隐私保护。
在电子政务建设中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是各国电子政务立法的重要内容和主要任务之一。
日本先后通过了3部法律来保护公民个人的信息和隐私权利,即1999年修改的关于部分修改居民基本登记台账法的法律、2001年制定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和2002年制定的关于保护行政机关保留的个人信息的法律。
都强调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不受非法侵害这一基本原则,被誉为日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3个里程碑。
美国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法。
欧盟主张针对网络个人隐私制定严格的保护标准,并通过了4个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框架文件:
关于在自动运行系统中个人资料保护公约、关于个人资料的运行和自由流动的保护指令、关于个人资料向第三国传递的第一个指导一评估充分性的可能方案、关于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收集和传送个人资料的保护等。
欧盟许多成员国关于个人隐私保护的立法均早于电子政务的兴起时间,如德国在1977年就制定了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芬兰在1987年制定了个人资料档案法等。
欧盟对于与其有电子交易的他国的网络隐私保护情况也提出了要求,将欧盟所确立的网络隐私保护标准提升为国际标准,一定程度上促使国际范围内出现了大规模的网络隐私保护立法活动。
5电子签名。
国外在电子政务立法建设过程中很重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将电子签名作为电子政务立法建设的重点,有些国家专门针对电子签名进行了立法。
如美国、日本、加拿大;有些国家则将电子签名作为其他相关法律的一部分,如新加坡是将电子签名的内容体现在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电子交易法中,英国则在电子通信法中进行了规定。
6.其他内容。
涉及其他方面内容的法律法规,如涉及电子政务资金来源、预算、使用及其监督等内容的法律。
美国的2002年电子政务法就专门规定在财政部下设立电子政务专项基金并对其实行统一管理。
(九)国外电子政务立法的启示,1政府高度重视。
美国、欧盟、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国情各不相同,其电子政务建设也各具特点。
但是,各国政府在电子政务建设的过程中都很注重电子政务的立法,而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又反过来促进了电子政务活动的顺利展开。
2注重完善电子政务发展的基础环境。
侧重于信息技术发展和应用的法律法规,如美国的1996年电信法、德国l997年的信息服务与通信服务法、法国2001年的信息社会法(草案)。
日本2001年施行的IT基本法等。
尽管这类法律法规并不是专门针对电子政务的,但与电子政务的发展密切相关。
侧重于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如许多国家都有的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
3注重纲领性法律与涉及电子政务不同方面的专门性法律的配套建设。
专门就电子政务的发展制定总体性、纲领性、核心性法律,如美国的2002年电子政务法、韩国2001年的关于推进行政部门信息化以实现电子政府的法律、瑞士2007年的电子政务战略等;针对电子政务涉及的不同方面、不同领域而制定了若干相应的专门性法律规范。
4.电子政务立法的过程具有渐进性的特点。
尽管各国都很重视电子政务的法律环境建设,但对电子政务的立法工作并没有采取一步到位的方式,而是根据各自的具体国情,电子政务发展的现状、客观要求以及本国的立法环境,逐步开展,循序渐进,不断修正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5坚持技术中立原则,在立法上为技术发展留有空间。
电子政务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
如何保证不断进步的信息技术适用单一的、稳定的法律法规,是电子政务立法面临的难题,也是信息技术领域的所有立法工作面临的难题和共同特点。
达到这种要求的法律法规应该能与技术实现良好的包容共生关系:
一方面,不同体系和模式的技术方案能在抽象的法律法规中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而另一方面,法律法规良好的包容性又能为技术的发展留有充分的空间,不把新的技术解决方案视为异物而排斥在外。
6重视电子政务立法与电子商务立法的相互补充。
由于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在技术标准体系、网络结构、社会信用体系,以及业务应用流程等方面存在着趋同性,国外的电子政务立法很重视与电子商务立法的相互补充。
三、中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发展现状,
(一)中国电子政务立法现状电子政务在我国发展比较晚,与国外相比,我国电子政务的法律体系建设相对比较滞后,直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才出台了有关网络的法规。
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完善,到目前我国电子政务的立法工作已取得了不少成果,制定了几十部法律法规,这是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基础。
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电子政务法,与电子政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分散在计算机、互联网、信息化建设、计算机软件保护、电子签名、政府信息公开等法规之中。
1、网络安全、网络管理方面的法规,l994年2月l8日,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计算机信息安全法规,详细规定了保护的对象、重点以及安全保护制度、由公安机关行使的安全监督制度和违反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系统总结了网络违法和犯罪的典型行为,对于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是中国网络安全立法的标志性法规。
其他: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等。
2、网络信息服务、域名管理方面的法规,2000年9月25日,原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了明确分类,确定了相关重要部门的监管职责及违规者的法律责任。
2001年l0月8日,原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界定了电子公告的内容,规范了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以及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2002年8月1日生效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如果网上登载的信息不真实、不公平或侵害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利,信息发布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域名管理方面的法规: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据电文第三章电子签名与认证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电子签名法制定的目的:
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利。
电子签名或数字签名是网络信息传输过程中用字符串来代替手写签名或印章,并能起到与手写签名或印章同样的法律效果的安全认证技术,从而确保信息是由签名者发出的,签名者不能或很难否认,且信息发出后没有被篡改过,信息的真伪能够被公正的第三方所验证。
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第一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法律,对我国信息化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电子签名法由于规范了电子签名人的行为规则,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从而使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得到了认可,增强了网上交易者的信心,有利于与国际接轨,也为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打下了基础。
电子签名法适用范围仅仅限于电子商务领域。
对于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如何运用本法,该法第35条规定,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规定的部门依据该法制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这种人为区隔电子签名法的适用范围的做法,不仅容易造成法律条文之间的互相冲突,而且也是立法资源的一种浪费。
实际上,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德国、新加坡等都将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电子签名纳入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内加以规范,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尽早制定适用于电子政务的电子签名的法律,对于电子政务的进一步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4、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从法律的高度对电子政务进行了认可和推进,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法律的规定推进电子政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法的实施将对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与规范产生深远的影响与意义。
第29条: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33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5、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四章监督和保障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政府信息属公共产品(publicgoods),具有全社会所有的公共属性。
利用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原因,网站是社会公众获取信息最方便的方式之一。
截止到2008年,我国网民近3亿,每分钟增加100人。
网站是与这个群体交流的最好媒介,也是信息传播最直接、最快速的通道。
政府利用网站实现信息公开运行成本最低。
网站运行的边际成本与访问者的人数相比几乎为零。
各级政府基本建立了自己的官方网站。
为政府信息深加工奠定基础。
由于网站是公开的,网站上的信息可以进一步汇集、加工、展示,当多个信息源的信息有效地汇集起来时可以得到更好的增值利用。
6、部门和地方法规,部门法规。
原信息产业部制定颁布了20多种相关管理办法或规定。
如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对我国境内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进行了规范。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对我国境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电信网间的互联范围、经营者的互联义务、互联网点的设置及互联费用的分摊结算、互联工程建设和网络管理、互联争议的协调处理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从而使我国电子政务的技术基础建设和网络管理有法律依据和保障。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卫生部、铁道部等部委也制定了一些与电子政务相关的部门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家政务外网由中央政务外网和地方政务外网组成,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建设。
国家政务外网的建设目标:
力争到2010年底前,基本建成从中央到地方统一的国家政务外网,横向要连接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各级政务部门,纵向要覆盖中央、省、地(市)、县,满足各级政务部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要。
尚未实现与国家政务外网连接的部门,要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于2010年初完成接入国家政务外网的工作;已实现与国家政务外网连接的部门,要尽快将各类可在国家政务外网上运行的业务系统向国家政务外网上迁移;今后凡属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及不需在国家电子政务内网上部署的业务应用,原则上应纳入国家政务外网运行。
已建或在建地方政务外网的省区市,要按照国家政务外网的统一规划和标准规范,进一步拓展、改造和完善本地政务外网,实现与中央政务外网的有效对接和畅通运行;尚未建设的省区市,要抓紧确定本地政务外网的建设和运维单位,充分利用现有政务网络、技术队伍和资金渠道,加快整合构建,尽快完成本地政务外网建设工作。
各地方已建且用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务网络,应纳入国家政务外网体系,实现与中央政务外网的互联互通。
地方法规从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信息化建设、电子政务管理、计算机网铬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方法和意见,从而使各地区的电子政务工作能够有效率、有保障地进行。
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1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了电子政务工作的管理部门、电子政务网络的结构,并明确要建立电子政务技术标准实施机制、开发重点基础性数据库、建立政务信息交换机制、健全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建立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机制,还具体规定了9类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5类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9类违规行为及惩罚措施。
(二)中国电子政务立法中存在的问题,1、电子政务立法缺乏系统、整体规划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在制定法律文件上主张和坚持“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思想与办法,因此往往忽略整体性、全局性、系统性的立法规划。
相关规章、政策性文件是多部门制定的,没有统一的原则和标准,使现有的法律文件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甚至相互冲突。
我国现有的有关信息安全的规范就包括公安部、原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新闻出版总署等众多部门制定的规章。
从数量上看虽已形成一定规模,但众多的法律法规难以形成一个有机系统。
由于制定者多,难以统一、协调,而且由于网络信息安全是新出现的问题,许多法律法规的出台是针对现实中出现的法律盲点,在法律的制定上无法站在更高的角度上统筹考虑,也不能突出电子政务的特性,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
2、法律文件增长迅速,修订频繁以信息安全问题为例,它是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信息社会、知识经济逐渐形成的大环境下产生的,与此相适应,我国的信息安全法规从无到有,数量迅速增长。
也正是因为信息安全问题的日益重要和复杂,导致一份法律文件出台没几年,就因为新情况的出现而必须加以修订、补充。
国家保密局1998年制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初又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l996年2月1日国务院第l95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而后根据l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又进行了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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