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委审批权限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技术审查规定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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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建设项目不得降低河道(蓄滞洪区)行洪和调蓄能力,不得影响河势稳定、水工程及水环境安全,不得改变水域、滩地使用性质,不得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第五条大、中型建设项目或小型但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防洪(或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须由具备水利行业工程设计、工程咨询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小型建设项目《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须由具备水利行业工程设计、工程咨询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单位承担。
第六条在由国家防总调度的小清河分洪区、永定河泛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恩县洼等蓄滞洪区内和岳城、潘家口、大黑汀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对于未来河道冲淤演变预测、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确定,应通过物理模型试验或数学模型计算与原型资料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取得。
采用的模型试验方法应符合《河工模型试验规程》(SL99-2012)等相关要求。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应包含防治与补救措施。
《评价报告》须对防洪工程的影响提出明确的影响内容和范围,并对工程量进行初步估算。
防治与补救措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所需建设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体工程投资。
第三章跨河建设项目
第八条建设项目如跨河桥梁、缆线等应采用全桥方式跨越河道,其他类型跨河建设项目亦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九条新建桥梁选择桥位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选择河道顺直稳定、河床地质良好的河段,不宜选择在河汊、古河道、急弯、汇合口等河段。
(二)避开规划保留区。
(三)避开水工程设施、饮用水源取水口、河道险工险段、水文观测断面、防汛设施等。
第十条桥梁建设方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桥跨总体布置。
在山区河道上修建的建设项目跨径应不小于30米,平原区河道建设项目跨径应适当加大。
桥梁应采用一跨跨越河道主槽的方式。
(二)桥梁与河道交角。
桥梁跨越河道应使桥梁轴线与中高水流方向垂直,偏差不超过5°
或采用一跨跨越河道的方式。
(三)梁底高程。
桥梁梁底高程应高于已批准的设计防洪(潮)水位,并满足防洪超高要求。
跨堤处梁底高程应高于现状或规划堤顶高程。
有通航要求的河道,通航净空应符合通航标准要求。
(四)桥墩布设。
桥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
不宜布置在河道主槽内。
当确需布置在堤身背水坡时,必须进行专题论证,满足堤身抗滑和渗流稳定的要求。
同组桥墩中心线(非圆形支墩的桥墩轴线)应为顺水流方向布置。
桥梁桩基承台(或系梁)顶高程应分别在河道主槽和滩地最大冲刷线0.5米以下。
冲刷线计算结果选取以河道防洪标准下现状河床底高程与规划河床底高程数据低值者为准。
(五)桥梁与堤防交叉方式。
桥梁跨越堤防宜采取立交方式,确需平交的不应降低堤顶高程,不应削弱堤身设计断面并应对两者连接处进行专题论证。
采取立交方式跨越堤防的,跨堤建筑物与堤顶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4.5米堤防交通、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方面的要求。
采取平交方式跨越堤防的,桥梁两端与堤顶道路衔接段应按不低于公路标准与堤防平顺连接,即桥梁两侧应至少设置50米水平连接段,通过纵向坡度不大于5%的坡道与堤防连接,并采取措施满足防汛抢险通道畅通的要求。
(六)同一河道桥梁间距。
同一河道桥梁间距应不小于桥梁壅水长度的1.5倍。
对于确需减小桥梁间距的,相邻桥梁应对孔布置且须经充分论证,并采取有效的防治与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桥面集中排水应避开堤身(河道岸坡),以免雨水排放造成堤身(河道岸坡)冲刷,影响堤防安全。
第十二条桥梁附属设施不得布置在河道内。
第十三条跨河建设项目阻水比、壅水等控制参数。
(一)桥墩阻水比。
新建、改建、扩建桥梁时桥墩阻水比应不大于5%。
扩建桥梁的桥墩阻水比应不大于原桥墩阻水比。
(二)壅水高度及范围。
壅水计算可采用规范推荐的经验公式进行计算;
对于相邻跨河建筑物可能产生联合阻水的,需进行联合壅水分析计算;
壅水高度和壅水范围对河段的防洪影响较大的需进行数学模型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
跨越1、2级堤防的,最大壅水高度控制在5厘米以内;
跨越3级及以下堤防的,最大壅水高度控制在7厘米以内;
无堤防河段控制在10厘米以内。
壅水长度的确定以对建设项目附近水利工程的功能无影响为控制。
(三)流态和流速变化。
建桥后洪水下泄时不能顶冲堤防,堤脚前沿流速增幅应不大于5%。
第十四条防治与补救措施应根据河道规划及防洪评价计算结果确定,主要包括行洪断面补偿、堤防加高加固、河道岸坡及堤防迎水坡护砌等内容。
第十五条新建浮桥选择桥位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浮桥建设和运用不得缩窄河道,浮桥两端不得设置固定的硬结构桥头建筑物。
(二)申报浮桥建设的技术文件应明确指出,在河道进行防洪运用时浮桥应及时调整两端位置,不得造成不利影响。
(三)浮桥在滩区内的路面不得高于现状滩面0.3米,河道治导线范围内路面高程不应高于现状滩面高程,上堤引道与堤防轴线的夹角应小于40°
。
第四章穿河(穿堤)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与堤防交叉的各类建筑物宜选用跨越的型式。
确需采用穿越方式的如穿河管道、涵洞、倒虹吸等建设项目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穿河(穿堤)建设项目宜采用水平定向钻施工方式。
涵洞、倒虹吸等采用开挖回填施工方式的建设项目应按河道设计标准恢复堤防及河道断面并对新老堤的结合部位进行专门设计。
建设项目穿越游荡性河道不宜采用开挖回填方式。
穿堤建设项目不宜采用顶管法施工方式,确需采用顶管法施工时,应选择土质坚实的堤段进行,沿管壁不得超挖,其接触面应进行充填灌浆处理。
采用盾构穿越和顶管穿越施工方式的建设项目,须对工作竖井采取封堵等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穿河(穿堤)建设项目应选择水流流态平顺、岸坡稳定、不影响行洪安全的堤段。
建设项目穿越河道应与水流方向垂直,尽量缩短穿越长度,确需调整角度的交角不宜小于60°
第十九条穿河(穿堤)建设项目埋深等控制参数。
(一)埋深。
建设项目穿越河道主槽及滩地段管顶埋深应在最低冲刷线2米以下;
穿越堤防及堤身外管理范围段管顶埋深应在堤基线6米以下。
建设项目穿越游荡性河道应按深泓线摆动范围确定主槽宽度。
镇墩等稳管设施顶高程应低于最大冲刷线0.5米以下。
冲刷线计算结果选取以河道防洪标准下现状河床底高程与规划河床底高程数据低值者为基准。
(二)出、入土点。
建设项目采用水平定向钻施工方式的,定向钻出、入土点距离1级堤防外堤脚应不小于120米,距离2、3级堤防外堤脚应不小于100米,并采取必要的支护和防渗固流措施。
(三)工作井布置。
建设项目工作井宜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外。
不能满足要求的,距离规划堤脚线应不小于50米且顶高程高于设计洪水位0.5米。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需穿越堤身的,须符合《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等规程规范要求,不得危及堤防安全,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建设项目自身安全。
第五章临河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在河道、入海河口内建设码头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临河建筑物前沿线不能超越河道、河口治导线,与水流夹角应不大于5°
,阻水比应不大于3%,结构应采用高桩结构。
低水码头前沿顶高程应不高于现状河滩地面50厘米;
高水码头梁底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
与堤防交叉时,宜采用跨堤型方式布置。
第二十三条临河景观工程、生态修复类建设项目不得缩窄行洪断面。
确需进行地形整理的,河道内高度控制应不大于0.5米,且须进行充分论证。
此类工程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河道分洪口门附近严禁设置阻水设施及障碍物。
第六章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海河流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等有关要求。
在指定的分洪口门1公里以内和洪水主流区域内,严禁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种建筑物。
蓄滞洪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且不得布置在行洪区内。
第二十五条跨越蓄滞洪区的建设项目宜采用全桥方案,确需设置路基的,需进行充分论证并预留蓄滞洪区运用要求的行洪通道。
跨越蓄滞洪区内主要河道应同时满足本规定第三章要求。
第二十六条穿越蓄滞洪区的建设项目,应同时满足本规定第四章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水利部海委办公室 2013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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