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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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5月7、8日
8
全国会计(初、中级)
5月14、15日
9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5月21、22日
10
全国卫生(纸笔作答和人机对话)
5月21、22、28、29日
11
全国监理工程师
5月28、29日
12
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13
全国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
14
全国管理咨询师
5月29日
15
全国棉花质量检验师
5月29日—6月3日
16
全国助理广告师、广告师
6月11、12日
17
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
18
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
19
全国质量(初、中级)
6月12日
20
全国注册税务师
6月17、18、19日
21
全国价格鉴证师
9月3、4日
22
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3
全国注册设备监理师
24
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
25
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26
全国物业管理师
9月17、18日
27
全国勘察设计行业
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
港口与航道
水利水电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规划
水工结构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
注册电气工程师
发输变电
供配电
注册公用设备
工程师
暖通空调
给水排水
动力
注册化工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9月18日
28
全国外销员、国际商务师
9月24、25日
29
全国一级建造师
30
全国房地产经纪人
10月15、16日
31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
32
全国执业药师
33
全国拍卖师(纸笔作答)
34
全国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实际操作)
35
全国审计(初、中、高级)
10月16日
36
全国统计(初、中级)
37
全国出版(初、中级)
38
全国造价工程师
10月22、23日
39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
40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
41
全国矿业权评估师
42
全国招标师
10月29、30日
43
全国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
44
全国经济(初、中级)
11月5日
45
11月12、13日
46
47
全国拍卖师(实际操作)
11月26、27日
48
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各地自行确定见文件规定
2011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专
业
学位或学历
取得学位或学历后从事建筑设计的最少时间
对应的
最迟毕业年限
建筑学
建筑设计
本科
及
以上
建筑学硕士或以上毕业
2年
2009年
建筑学学士
3年
2008年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5年
2006年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7年
2004年
专科
三年制毕业
9年
2002年
二年制毕业
10年
2001年
城市规划
城乡规划
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
风景园林
建筑装饰技术
环境艺术
工学博士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
6年
2005年
8年
2003年
11年
2000年
其它工科
附件3:
2011年度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业
学
历
取得学历后
从事建筑设计
的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年限
及以上
大学本科(含以上)毕业
2年
2009年
相近专业
3年
2008年
大专
建筑学(建筑设计)
毕业
4年
2007年
中专
(不含职业
中专)
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
四年制(含高中起点三年制)毕业
5年
2006年
三年制(含高中起点二年制)毕业
7年
2004年
8年
2003年
10年
2001年
三年制成人中专毕业
注:
“相近专业”:
本科及以上为城市规划、建筑工程、环境艺术;
大专为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建筑装饰技术、房屋建筑工程、环境艺术;
中专为建筑装饰、城镇规划、工业与民用建筑、村镇建设。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建设部
人发[1996]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建设部门: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质量,现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围。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五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计划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
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第九条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工作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条通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一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机构。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考试合格人员在取得证书三个月内到当地省级或部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造价工程师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经批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由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核发建设部印制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在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
各注册管理机构应将注册汇总名单报建设部备案。
建设部对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有关情况向人事部通报。
第十五条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重新注册。
第十六条造价工程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死亡。
(二)服刑。
(三)脱离造价工程师岗位连续二年(含二年)以上。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造价工程师岗位的工作。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造价工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独立依法执行造价工程师岗位业务并参与工程项目经济管理的权利。
(二)有在所经办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利;
凡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文件需要修改时应经本人同意。
(三)有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的权利。
(四)有依法申请开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利。
(五)造价工程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决定有权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有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利。
第十八条造价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对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有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
(三)及时掌握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应用,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订、修订工程定额提供依据。
(四)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五)不得参与与经办工程有关的其他单位事关本项工程的经营活动。
(六)严格保守执业中得知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发布前已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通过认定办法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建设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境外人员申请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
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培训、注册管理等工作的解释权属建设部。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建设部门:
为切实做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考试组织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自1998年起在全国举行。
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10月份,分四个半天进行。
二、人事部、建设部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考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考试科目为: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本科目分土建工程专业和安装工程专业,报名时考生可选择其一)、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各科目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获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四、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77号)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二)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三)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五、根据工程造价专业技术队伍的实际情况,对工程造价及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并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2000年(含2000年)以前,可报名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六、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考核推荐,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报名。
报名时须提供报名条件中要求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年限证明。
报名后经考试管理机构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发给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参加考试。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七、考场设置地点由人事部、建设部确定,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
八、认真做好考前培训工作。
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建设部审批后公布。
九、培训工作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实施。
要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所有考试工作(包括命题与组织管理)。
考生按自愿的原则参加培训。
十、考试与培训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
十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的通知》(人发[1997]75号)规定,认真做好试卷在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肃考风考纪,严禁弄虚作假,保证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各环节工作的健康运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2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摘录)
(一)报考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考: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工程或工程经济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
工程或工程经济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4、获上述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下发之日(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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