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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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医院组建招标评审专家库,人员由院内医院管理专家、院内相关职能科室代表、医疗、医技、护理、药学、医学工程、工程、信息、经济类等学科专家组成。
专家人员名单由医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招标办受理主管科室按招标规定范围提交的招标采购项目申请(年内经费有预算的项目由分管院长签批,未列入预算的项目须办理增补预算手续),负责汇总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公告、开标和评审等工作,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布中标结果,建立集中采购档案,再转交主管科室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章招标范围
第八条除省集采范围内的药品、医疗设备、卫生材料等的采购,凡是利用医院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采购的物资、工程、服务等均应纳入招标采购范围,招标金额限定如下:
(一)医疗仪器设备类:
单台金额满2万元;
单品种(含不同规格、型号,下文同此)单批量金额满2万元。
(二)医用耗材与试剂类:
单批量满2万元或单品种年用量(指上一年度的用量,下文同此)满5万元。
(三)总务后勤物资材料类:
家具、设备等参照本条第1款执行,办公用品及印刷品、被服等日常消耗品参照本条第2款执行。
(四)单批量满2万元或单项服务年用量满5万元的各类服务项目。
(五)基建项目及维修工程类:
经医院批准立项,项目金额满5万元的各类基建项目及维修工程项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使用医院资金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达到下列标注之一的,必须由招标办及主管科室委托省内具有相关招标资质、信誉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开招标事宜:
1.新建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满50万元;
2.重要设施、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满50万元;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满30万元;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满3000万元;
(六)其他由院办公会议决定的招标采购项目。
第四章招标方式
第九条纳入招标采购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一种:
1.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第十条按照规定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并符合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均应按照政府集中招标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累计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招标采购项目,原则上均需采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特殊情况需要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项目,依据主管科室申请、项目具体情况、分管院长审批意见,经招标办审核,在院内外网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再报院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累计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文同此),50万元以下的招标采购项目依据主管科室申请、项目具体情况、分管院长审批意见,经招标办审核,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货物或服务具有特殊性,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有限,价值10万元以上的招标采购项目,依据主管科室申请、项目具体情况、分管院长审批意见,经招标办审核后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四条招标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依据主管科室申请、项目具体情况、分管院长审批意见,经招标办审核后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临床等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五条招标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依据主管科室申请、项目具体情况、分管院长审批意见,经招标办审核后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第十六条货物和服务满2万元,工程满5万元,并且10万元以下的招标采购项目可以采取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各主管科室应就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印发的采购项目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经分管院长同意后报招标办备案,如遇到相关情况则可按应急预案处理(应急预案处理报院办公会议审议)。
第五章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招标办按照医院规定的招标范围受理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立项的招标采购项目申请。
主管科室须详细填写《招标申请表》,新建工程和新增设备等招标采购项目需附项目论证报告、项目立项批复,确定招标品种、数量、预算金额以及技术参数、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送交招标办登记。
招标办在5个工作日内给与审核,答复招标安排情况。
第十九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1.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接收投标人报名,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自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医院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等,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接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医院可对招标文件收费,但应当仅限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4.医院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评标委员会成员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类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与投标人有关系的招标评标人员应当主动回避参与招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招标办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一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由招标办组织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使用科室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谈判小组成员从分管院领导、医学工程部(或后勤管理科、药剂科等)、使用科室、财务科、监察室、审计科等科室人员中选取。
2.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货商或生产厂家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至少提前7天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货商或生产厂家。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医院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二十三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由招标办组织成立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由使用科室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货商或生产厂家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至少提前7天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让其报价。
3.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小组如采取直接到市场询价方式的,可不遵循以上程序。
但对同一产品原则上需在询问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后方可确定成交供货商或生产厂家。
第二十四条招标(谈判、询价)文件应包含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一般包括: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投标书格式或要求,投标保证金数额,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技术参数及要求、交货日期、质量保证期,履约保证金数额、合同格式,评标办法等。
采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采取医院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的项目由招标办会同医学工程部(或后勤管理科、药剂科等)主管科室共同编制招标(谈判、询价)文件。
招标(谈判、询价)文件须经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审核、会签后方可定稿。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院内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的项目不少于7日)。
第二十五条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注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采购项目的名称、用途、性能、规格、数量、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和地点、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和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采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或省、市规定的媒体、网站上和医院内外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取医院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的项目,招标公告由招标办在医院内外网上发布。
第二十六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医院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办和主管科室等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办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医院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二十七条开标应设有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及记录人员。
开标时应邀请评标专家代表、投标人代表参加。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标书要求投标人附制造商有效委托书未付的;
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5.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特殊情况,经评标专家小组认定后,投标人可以参加投标。
第二十九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投标书明显不能满足技术规格说明中的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3.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小组不能接受的条件;
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6.出现影响公正采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如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等);
7.专家组认为应予废标的;
8.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三十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一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对所采购项目的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能够满足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其综合因素至少应包括:
设备的性能价格比、设备的质量、设备的运输保险费、付款方式及时间、交货期、质量保证期、安装调试、零配件来源、售后服务承诺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服务等。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
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三条医院自行组织评标(谈判、询价)结束后,招标办应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谈判、询价)报告一般需含以下内容:
评标(谈判、询价)过程及方法简介,各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资质审查表,投标报价比较表,评标结果汇总比较表,推荐中标人及其推荐顺序和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情况等内容。
评标(谈判、询价)报告必须由评标专家小组(项目招标工作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开标现场不能确定中标人时,前1至3名中标候选人作为考察对象。
对按规定需要考察才能确定的采购项目,要成立以懂行的专业人员和使用科室有关人员及招标(谈判、询价)小组代表共同组成考察小组,着重对采购项目的质量、性能、市场价格以及供应商的资质、实力、信誉、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考察设备时)等进行有选择、有重点、有目标地考察了解,考察结束要写出书面考察报告,并如实向招标(谈判、询价)小组汇报考察情况,作为招标(谈判、询价)小组讨论决策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必须公示,公示期至少3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招标办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书面的中标通知书(超过50万元的项目或不能确定总价的项目须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限定30日之内由主管科室与中标方订立书面合同。
同时招标办将中标情况电话通知未中标人,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六章招标采购纪律
第三十六条采购项目符合本办法招标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择货物、工程、服务供应单位。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规定的招标采购范围的招标采购项目以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采购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不超过公示期满4个工作日内)向医院监察室或者招标办提出书面异议。
1.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2)被异议人名称;
(3)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书面异议材料必须符合上述要求,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接收。
2.异议材料有下列情况的亦不予接收:
(1)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2)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无充分有效证据的;
(3)对其他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进行虚假、恶意异议,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以异议为名谋取中标或恶意异议扰乱招标工作秩序的,监察室或者招标办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八条监察室或者招标办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监察室或者招标办处理质疑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质疑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质疑处理期限内。
第三十九条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工作人员、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由医院给予相应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果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招标投标结果可宣布无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招标办可定期或不定期向医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汇报招标采购情况。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符情况和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之前凡有与此办法不相符合的医院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适合医院招标采购,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医院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标采购申请书
编号:
年份-部门-序号申请时间:
年月日
项目名称
申请科室
经办人
招标类型
工程()货物()服务()
拟选择采购方式
招标内容
包括立项依据,、品种、规格标准、质量数量要求,技术参数、建议的评标标准、原则、方法等(可另附页)
预算金额
重大事项
决策情况
主管科室
意见
分管院长
招标办
办理意见
说明:
此表由采购主管科室填写,一式两份,一份自留,一份交招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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