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设备安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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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设备安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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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设备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1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
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
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六条
2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
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
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
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三条
3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
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五条
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
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
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五条
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
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
备。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6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
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七条
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
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
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
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
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条
9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
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
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
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
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
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
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
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二十七条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
验。
10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 2 年,不
同类别的起重机械检验周期按照相应安全技
术规范执行。
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 1 个月
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异地使用的,使用单位
应当按照检验周期等要求向使用所在地检验
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将检
验结果报登记部门。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
规定》第二十二条
11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
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
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十三条
12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
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
13
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
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
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
得住人;
(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
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
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
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
的泄险区。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14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
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
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
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
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
备。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15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
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
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
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
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
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6
设备本身应具备必要的防护、净化、减振、
消音、保险、联锁、信号、检测等可靠的安
全、卫生装置。
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爆炸危
险的设备,还必须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泄压、
防爆灯安全装置。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
要求总则》5.6.5 条
17
对毒物泄露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设备,应有
应急防护措施。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
要求总则》6.4.2 条
18
对生产中难以避免的生产性粉尘,应采取有效
的防护、除尘、净化等措施和监测装置.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
要求总则》6.4.3 条
19
对封闭性放射源外照射的防护,应根据剂量强
度、照射时间以及与照射源的距离,采取有效
的防护措施.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
要求总则》6.5.3 条
20
对内照射的防护,应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采
用生产过程密封化、自动化或远距离操作.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
要求总则》6.5.4 条
21
对操作和使用放射线、放射性同位素仪器和
设备的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防护.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
要求总则》6.5.5 条
22
放射源库、放射性物料及废料堆放处理场
所,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并应设有明显的标志,
警示牌和禁区范围.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
要求总则》6.5.6 条
23
在易发生事故和人员不易观察到的地方、场
所和装置,应设置声、光或声光结合的事故报
警信号.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
要求总则》6.8.2 条
24
紧急开关必须有足够的数量,应在所有控制
点和给料点都能迅速而无危险地触及到。
紧
急开关的形状应有别于一般开关,其颜色应
为红色或有鲜明的红色标记。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
设计总则》 GB5083-
1999 5.6.2.2条
25
对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
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
设计总则》GB5083-
1999
6.1.2条
26
若可动零部件(含其载荷)所具有的动能或
势能可能引起危险时,则必须配置限速、防
坠落或防逆转装置。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
设计总则》GB5083-
1999 6.1.4条
27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
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
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2008第5.1.2条
28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
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
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
燃气体报警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2008 第 5.1.3 条
29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
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压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风。
2008 第 5.2.7 条
30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
安全阀:
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
压力容器;
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
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
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
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
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
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
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
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
设计压力的设备;
6.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
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2008 第 5.5.1 条
31
单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
设备的设计压力。
当一台设备安装多个安全
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
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其他安全阀的开
启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
的1.05倍。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2008 第 5.5.2 条
32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连接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
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
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
2. 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
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3. 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
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
4. 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
后接至火炬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2008 第 5.5.4
33
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
力升高的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管道应采
取泄压安全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2008 第 5.5.6 条
34
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
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
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
2.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
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2008 第 5.5.7 条
35
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
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2008 第 5.5.8 条
36
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2008 第 5.5.10 条
37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
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
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
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
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2008 第 5.5.12 条
38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
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
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
断进料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2008 第 5.5.13 条
39
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
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2008 第 5.5.14
40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
液和阻火等设备。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2008 第 5.5.16 条
41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
不得随地排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2008 第 5.5.17 条
42
火炬应设常明灯和可靠的点火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2008 第 5.5.20 条
43
装置内高架火炬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
体;
2.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
安全;
3.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燃
气体放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2008 第 5.5.21 条
44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
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在
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
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
道附件。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2008 第 7.1.4 条
45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
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2008 第 7.2.2 条
46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储罐和管道,
应根据介质性质,选用氮气、二氧化碳、水
等介质置换及保护系统。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
设计规范》HG20571-
2014 第 4.1.7 条
47
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
空管奈何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
设计规范》HG20571-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设施。
2014 第 4.1.11 条
48
危险化学品仓库、罐区、储存场所应根据危
险化学品性质设计相应的防火、防爆、防腐、
泄压、通风、调节温度、防漏、防雨等设施,
并应配备通信报警装置和工作人员防护物品。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
设计规范》HG20571-
2014 第 4..5.1 条
49
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
等危险区应设施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
设计规范》HG20571-
2014 第 6.2.2 条
50
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应设置风向标。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
设计规范》HG20571-
2014 第 6.2.3 条
51
企业应按照 AQ3013—2008 第 5.5.2.1、第
5.5.2.2 条规定,配置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的安全设备设施。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
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
AQ/T3017-2008 第
5.5.2.1 条
52
煤气化
①应设置原料煤带式输送机紧急停车设施;
②应设置下行煤气阀和吹风阀安全联锁设施;
③煤气下行管、灰斗和炉底空气管道应安装
爆破片,爆破片必须装防护罩;
④吹风阀应采取双阀或增装蝶阀;
⑤应设置煤气炉一次风管线自动放空设施,
造气岗位主要液压阀要安装阀位指示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
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
AQ/T3017-2008 第
5.5.2.1 条
53
气柜
①应设置气柜低限位与罗茨风机报警联锁;
②应在造气、脱硫、压缩设置对气柜的远传
监控设施;气柜应设有容积指示仪、高低限
位报警器;
③应设置气柜煤气管道进出口氧含量超标报
警联锁设施;气柜应装有手动、自动放空装
置,放空管或顶部排放管应有阻火器、消除
静电设施,应设独立的避雷设施;设置消防
设施和环形消防通道;
④应设置气柜进出口安全水封,水封要有排
水设施。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
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
AQ/T3017-2008 第
5.5.2.1 条
54
脱硫、净化系统
1)应设置防止空气压缩机倒转的止逆装置;
2)应设置脱硫塔压力、液位声光报警和自动
排放联锁设施;
3)应设置静电除焦器防止产生负压、氧气自
动分析仪与静电除焦柜断电联锁设施;4)高
压铜液泵出口管道应安装止逆阀;5)应独立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
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
AQ/T3017-2008 第
5.5.2.1 条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设置高压吸收和低压再生放空设施;
6)应设置铜液再生系统超压报警设施、安全
阀或防爆片;7)应设置脱碳塔、铜塔液位高、
低限报警设施。
55
醇烷化系统
1)应设置净醇洗涤塔、甲醇分离器、甲醇
吸收塔液位高低限报警;
2)应设置净醇洗涤塔放液压力、甲醇中间
槽压力、放醇管压力高限报警;
3)应设置甲醇罐区可燃气体报警仪、泡沫
消防和喷淋降温设施。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
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
AQ/T3017-2008 第
5.5.2.1 条
56
合成、压缩系统
1)应设置氢氮压缩机一段入口压力低限声
光报警;
2)应设置氨冷却器或闪蒸槽、液氨槽液位
高低报警及联锁冰机停车设施;
3)应设置冰机液氨贮槽区遮阳棚和应急喷
淋设施;
4)应设置液氨蒸发器、液氨储槽应压力高
限报警设施;
5)应设置压缩机润滑油系统油压低限报警、
联锁装置;
6)应设置合成系统的氨分离器高低限液位
报警装置;
7)合成系统的氨冷器、气氨总管、循环机
出口、液氨贮槽等部位,必须安装安全阀并
定期校
验,安全阀出口导气管出口严禁放入室内,
应引至回收系统。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
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
AQ/T3017-2008 第
5.5.2.1 条
57
尿素系统
1)尿素总控操作室应设置二氧化碳压缩机、
液氨泵、甲铵泵紧急停车设施;
2)应设置二氧化碳压缩机、液氨泵、甲铵
泵低油压报警;
3)应设置合成塔出口压力调节阀自锁装置;
4)应设置尿素合成塔超压声光报警器,设
置与液氨泵、甲铵泵、二氧化碳压缩机联锁
设施;
5)中压系统惰洗器前应设置压力高限报警、
惰洗器后应设置应急放空设施;
6)应设置氨冷凝器气相出口温度低限报警;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
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
AQ/T3017-2008 第
5.5.2.1 条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7)应设置尿素合成塔入口二氧化碳气体中
氧含量自动调节设施。
58
其他
1)应设置空分压缩机终端出口压力、膨胀
机超速、冷却水中断等报警联锁装置;
2)生产区域应设置风向标;
3)易燃易爆场所设备液位计的现场照明须
采用防爆型,并禁止安装在液位计正前;
4)应设置合成氨全系统人工紧急停车设施;
5)应设置造气、转化、合成系统人工紧急
停车设施;
6)应设置仪表风压力低限报警联锁合成氨
停车设施;
7)余热锅炉汽包应设置现场和远传液位设
施、低限报警联锁装置、安全阀;
8)凡有隔热衬里的设备(加热炉除外),
其外壁应设置测温设施;
9)各种传动设备的外露运转部位应安装防
护设施;运转设备附有的连锁报警装置应全
部投
入使用。
10)应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粉尘的
作业场所入口处,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设施;
11)应在可能泄漏氨、氢气、天然气、合
成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等有毒
有害、易燃易
爆气体作业场所设置检测报警仪;
12)企业应在高压设备和管线上设置相应
的安全泄压设施;
13)存在放射性危害的液位计处应设置符
合要求的保护设施和措施;
14)应采用独立的双回路电源供电,且双
回路电源应有自动切换设施;
15)厂区应按照GB50057及
GB50160规定设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
16)有煤气设施的企业,还应执行
GB6222规定。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
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
AQ/T3017-2008 第
5.5.2.1 条
59
企业应对装置正常运行过程中的各项工艺参
数进行严格控制,安全工艺参数至少满足: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
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
AQ/T3017-2008 第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a)气柜出入口管线氧含量<0.005(体积分数);
b)气化炉氧油比 0.85~0.90;
c)回收吹风气燃烧炉上段温度≥750℃;
d)高压甲醇塔、烷化塔、提温换热器、氨合
成塔塔壁温度≤120℃;
e)尿素合成塔出口物料含镍量≤O.2ppm;
f)入尿素塔二氧化碳气体中氧含量:
o.004~o.006(体积分数);
g)液氨贮槽充装量禁止超过贮槽容积的
85%,粗甲醇贮槽最大充装量不得超过
90%。
5.5.4.3 条
60
企业液氨充装、储存过程安全管理应符合下
列要求:
a)汽车罐车充装:
1)应使用鹤管进行液氨充装;
2)有防止汽车罐车充装过程中车辆发生滑动
的有效措施;灌装人员负责将车辆的钥匙拔
下,并保管至灌装结束,操作人员、司机、
押运员不得离开现场;
3)罐车静电接地报警装置完好;
4)装卸现场、罐车附近严禁烟火,不得使用
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物品,严禁将罐车作为
储罐、气化器使用;
5)严禁用蒸汽或其他方法加热储罐和罐车罐
体;
6)充装、储存液氨的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抢
修器材、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
7)充装前应检查驾驶证、罐体检验证、汽车
罐车使用证、押运员证、准运证是否齐全有
效;充装车辆应配置灭火器、阻火器、气液
相管封帽;
8)罐车在充装前应保证正压,须保持
0.05MPa 以上的余压,防止罐车内进入空气;
9)充装压力不超过 1.6MPa;
10)罐车充装时,每次都要填写充装记录,
内容包括:
使用单位、充装日期、允许充装
量、实际充装量、复称记录,并有充装者、
复验者、押运员的签名;
11)液氨充装现场应设置喷淋装置,安装在
线计量装置,充装管前第一道阀处应设置为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
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
AQ/T3017-2008 第
5.5.4.6 条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紧急切断阀;
61
钢瓶充装:
1)充装前,必须对钢瓶逐只进行严格的检查,
检查合格后方可充装;
2)使用钢瓶充装时,钢瓶瓶帽、防震圈应齐
全,同时应设置电子衡器与充装阀报警联锁
装置;
3)应逐瓶称重,充装后必须认真复秤和填写
充装复秤记录。
严禁过量充装(充装量不得
超过 O.53kg/L),充装过量的钢瓶不准出厂。
严禁用容积计量;
4)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衡器的最大称量值
应为称量的 1.5~3 倍。
衡器校验期不得超
过三个月;
5)充装现场应设置遮阳设施,防止阳光直接
照射钢瓶。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
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
AQ/T30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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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艺设备 安全 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