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评审中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比选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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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合同的授予
25.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5.1重新招标
25.2不再招标
26.招标评标费用
27.签订合同
28.未尽事宜
第三章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及内容
一、投标函格式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四、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五、投标人资质文件
六、投标人基本情况
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方案
八、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比选公告
一、***作为招标人,现通过公开比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拟选择乙级及以上公司10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建立评审咨询机构库,为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通过年审,具有乙级及以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国家注册造价师资格。
三、投标报名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3年7月16日至2013年7月22日上午8:
30—11:
30,下午2:
30—5:
00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到财政局505室报名。
2、报名时须携带以下证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副本;
拟派项目负责人造价师证书;
以上证件报名时出示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公告发布媒介
本次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五、联系方法: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综合说明
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2
招标编号
3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4
承包方式
固定费率承包
5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规定:
“合格”标准
6
招标范围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包括编制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咨询审计等内容。
7
资金来源
已落实
8
投标人资格要求
9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不允许
10
工程报价方式
本次招标采用固定费率报价(百分数形式)
合同价=招标控制价×
[1-投标报价(%)]
投标人可根据现行收费标准及企业自身具体情况,结合市场行情在合理范围内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企业实际成本。
11
投标有效期
60日历天
12
标书费
标书售价:
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13
投标预备会及踏勘现场
自行踏勘
14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5
投标文件份数
一正四副(副本是正本的完整复印件)
16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3年8月6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17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18
投标开始时间与地点
开始时间:
地点:
19
招标评标费用
招标评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0
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时应携带
企业营业执照营业、资质证书副本、项目负责人造价师注册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书原件(备查)等,详见第四章投标人资质文件
有关本次投标活动的情况请与下述单位及人员联系:
招标人用于本工程项目的资金已到位。
2.1本次招标采用招标方式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3。
2.2投标人资质耍求详见:
“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8。
3.投标费用
3.1投标人必须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委托人和招标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招标文件构成
4.1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须知
第三章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第回章投标文件格式及内容、
4.2除4.1内容外,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5.投标文件构成
投标函
投标函附录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投标人承诺函
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投标人资质文件
投标人基本情况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方案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内容。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义件的有关要求,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投标人有权要求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澄清。
6.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7天前按招标文件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如传真、信件、电报等)通知招标机构。
招标机构对在此规定时间以前收到的且需要做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各投标人,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必要情况下,招标人可能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7.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8.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8.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集往函电均须使用中文。
8.2除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均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9.1投标人必须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一旦成交,其投标文件将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9.2投标人不得在未征得招标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投标文件的格式、条款和技术要求进行修改,否则,其投标文件在投标时有可能被认为是未对投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而终止对其作进一步的评审。
10.投标报价
10.1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表上应清楚地标明费率报价。
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多方案、多报价的投标文件将不被接受。
10.2投标人的最终报价应包括:
投标文件规定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招标机构服务费等。
11.投标货币
11.1本次投标的货币单位:
人民币。
12.证明投标人合格的资格文件
12.1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应提供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质证明文件。
12.2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生产、技术、服务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13.证明具有实施工程能力的相关资料
13.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文件要求拟参与本项目的相关管理人员及拟投入使用的资源等相关资料,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投标保证金:
无
15.投标有效期
15.1本次投标的有效期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11中有明确的规定。
投标人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时间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采用书面形式如传真、信件或电报等。
投标人可以拒绝委托人的这种要求而不失去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16.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
16.1投标人应准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15中规定投标文件份数。
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必须一致;
若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16.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证书”附在投标文件上。
16,3投标文件必须装订成册(装订方式:
胶装),不得散放、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
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不按规定要求的将视其为对招标文件未做出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信封密封。
标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正本或副本,并盖有投标人公章或专用章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的名,封口处要有骑缝章。
17.2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2013年8月6日9时00分(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递交截止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
17.3投标文件须由专人送交,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上述17.1和17.2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招标文件中注明的地址送至招标机构指定地点。
17.4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
18.迟交的投标文件
18.1招标人将拒绝接受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19.2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按16、17中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和发送。
20.开标
20.1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投标人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派其授权代表参加。
20.2开始前,首先由随机抽取的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经确认无误后,进入开标程序。
21.评标程序
21.1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进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经济、技术专家5人组成。
21.2评标委员会按先初审、后复审的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在初审阶段,属于下列情况的投标文件将不得进入复审阶段:
(1)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质要求的;
(2)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
(3)投标文件没有装订、编排混乱、且擅自修改投标文件格式的;
(4)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做出响应的;
(5)投标文件中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条件。
21.3评标委员会将对初审合格的投标人进行复审,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1.4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满足评标标准的程度评分,按各投标人的等分从高到低排序,由招标人确定入围数量。
21.5在复审阶段,评标委员会还需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打印上的错误。
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2.投标文件的澄清
22.1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清的内容进行澄清。
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须以书面形式,但投标价格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
23.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3.1评标期间,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是与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比较以及确定中标人等方面的情况,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3.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如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监管部门将记录其不良行为。
24.合同的授予
24.1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国内,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将招标情况写出评标报告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经批准同意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入围通知书》。
25.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5.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25.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26.招标评标费用
26.1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应向招标机构交纳评标费用。
27.签订合同
27.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委托签订合同。
27.2如果中标人没有履行规定的各项承诺,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该中标人不得要求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入围侯选人。
28.未尽事宜
28.1投标人须提供有资格参与本次投标的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招标人和招标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合适的资料,招标人可采用合适的方式进行审查。
审查方式包括对投标文件的核验、考察企业等。
28.2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前的任何时间,招标人有权利对中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企业信誉、业绩、资质、财务善等相关情况。
如果招标人认为中标人不具备完成本项目的能力则有权利取消该中标人的入围资格另外重新选择其他入围中标人。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
(盖章)咨询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l、“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
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而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宣做出书面答复。
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在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
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目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目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目前通知对方;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目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目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目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三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三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要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
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
如未能达到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三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编制招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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