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制售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文书版)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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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货查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生产销售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制度
一、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当每日根据生产情况建立生产台账,在台账中需要记载所生产食品品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卫生执行标准、配料成分。
二、有批量销售的,还需建立并向购买方如实开具省工商局统一样式的《食品三合一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购货人、购货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
如实记录添加剂每日在每种商品制作过程中的使用情况,并由生产制作人员签字认可。
四、生产加工台账、产品批量销售台账和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具备条件和定期检验制度
一、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
(二)具备与现场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距离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厕所、牲畜棚圈不得少于25米。
生产区外部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三)具备与现场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或者设备,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直接接触食品的现场制售设施、设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五)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六)有食品安全管理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定期检验制度
(一)、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二)、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
(三)、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四)、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五)、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六)、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
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
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七)、定期委托检验每年不得少于1次,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使用食品安全公开承诺制度。
向社会公开承诺对食品安全负责,不乱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
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当实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生产者应将其现场制作食品的配料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剂量、使用范围等在经营场所公示。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不得超出公示范围内使用食品添剂。
五、质量管理制度
一、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非食品原料、非食品用添加物;
不得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
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做到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别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四)食品生产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
(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六)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
不得使用书刊纸张、报纸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直接入口食品;
(七)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
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与生产场所隔离存放,安全使用,防止污染食品。
(八)加工食品所需的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食品活动,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二、、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三、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四、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
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六、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
七、生产制作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
八、加强对所制售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管理。
如实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不得虚假标注。
六、不合格食品下架和处理制度
一、知悉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危害或潜在的危害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公告消费者停止食用,主动召回存在危害或潜在危害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二、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
通知召回的情况;
实际召回的情况;
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三、对不合格食品和下架及召回的现场制售等食品不得以各种方式再次流入市场消售
七、市场开办者、商场、超市等为现场制售食品提供场地、
柜台的出租者管理制度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商场、超市等为现场制售食品提供场地、柜台的出租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审查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明确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对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督促其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
(三)建立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四)定期对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及时制止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定期组织对现场制售食品进行快速质量检测;
(六)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发布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商场、超市等为现场制售食品提供场地、柜台的出租者未履行本条规定义务,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八、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承诺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规定,为加强食品质量监管,促进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本市场主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并履行以下承诺。
二、郑重承诺:
依法经营,自觉履行一切法律责任。
本公司、经营店(超市、点、市场主体)不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现场制售食品,含加工且销售糕点、面包、炒货和卤制品等食品的行为(含前店后厂)按照省政府和省工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禁止性行为完全遵守。
三、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主动向购货人出具发票证明,并告之以下内容:
1、经营者地址、联系方式、电话和食品名称、规格或主要技术指标、数量、单价等;
2、质量保证或售后服务承诺,投诉或联系电话。
四、当消费者发现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时,经营者可凭发票、凭证等证明或者其他依据无条件兑现承诺,根据购货人的要求退换食品或退还货款,若造成安全、财产等责任事故,主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管理、监督和正常执法行动,同时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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