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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性的法律英语语言及其翻译方法
概括性的法律英语语言及其翻译方法
摘要:
概括性的法律语言是立法的客观需要,能够体现立法的预见性、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实现法律的自我保护。
概括性法律语言的汉英翻译应该如实反映原文的概括性特征。
关键词:
法律语言;概括性;翻译;等值
Abstract:
All-inclusiveexpressionsinlegaldiscoursearenecessaryinlegislationwritingforpurposeofrepresentingforeseeabilityandenlargingapplicablerangeofthelaw,andprotectingthelawitself.InChinese-Englishlegaltranslation,all-inclusivenessintheoriginaltextshouldbefullyrepresented.
Keywords:
legallanguage;all-inclusiveness;translation;equivalence
1.前言
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法律规范的要件及其语言表述都应该是具体和准确的。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立法文字是司法人员解读法律文件的唯一依据,这要求法律语言,尤其是立法语言必须十分准确。
但是语言本身具有不确定性。
立法有时需要用概括性语言描述法律事务。
虽然概括性的法律语言阻碍和削弱了法律的精确性,但却是立法的客观要求,是对法律的补充和完善。
概括性的法律语言是法律汉英翻译面临的诸多问题之一,但是目前我国对于法律翻译的讨论大多数都集中在如何翻译准确性的法律语言上,而对概括性法律语言的翻译研究还为数不多。
概括性法律语言的汉英翻译质量也有待提高。
因此我们有必要分析造成概括性法律语言汉英翻译错误的原因,讨论符合其自身特点的翻译方法。
2.概括性法律语言的汉英误译及症结
法律语言的概括性是指某些法律事实在语义表述上不能确指,只对其性质、范围、程度、数量等进行笼统的概括。
有些“法律规范并没有为司法裁决明确规定出一切细节,而是给法律适用者留出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允许依法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个别决定或裁定”[1]。
有时译者为追求翻译的准确性而忽略如实反映法律语言的概括性,错将不确定的法律语言翻译成确定性的法律语言,不但没有体现原文本的立法功能,甚至改变了原文本的法律含义。
例如:
原文: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译文:
Persons,conveyancesandtransportequipment,aswellasarticlessuchasbaggage,goodsandpostalparcelsthatmaytransmitquarantinableinfectiousdiseases,shallundergoquarantineinspectionuponenteringorexitingthecountry.Noentryorexitshallbeallowedwithoutthepermissionofafrontierhealthandquarantineoffice.
分析:
译文将具有概括功能的“等”译成带有具体含义的“suchas”,人为地排除了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其他形式,缩小了原文的法律适用范围。
为真实地反映原文的法律意图,可以将“suchas”改译为具有概括功能的表达形式“suchas…andthelike”或者“includingbutnotlimitedto”。
将概括性的法律语言误译成准确性的法律语言,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译者不了解概括性法律语言的功能,译文自然无法准确再现原文的立法意图。
3.概括性法律语言的基本功能
立法语言文字,包括概括性法律语言,是立法主体表述立法意图、目的和体现立法政策的载体。
没有合适的立法语言,这些立法观念便无法反映。
立法者在下列情况下常常使用概括性的语言。
为了实现立法的预见性。
立法必须要有超前意识,能够预见事物的发展情况。
因为立法总是基于经验和事实,总是落后于事物的发展,即使一部法律法规为适应新的形势要做出修改也需要一定的时间。
所以,为了突破时间的限制,立法者通常采用概括性的语言预见未来事物发展的可能性。
例如:
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
由于粮食市场价格的变化是不稳定的,在立法时不可能准确预测哪种粮食需要价格保护,立法者采用“部分(some)”这个概括性词语涵盖未来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情况,最大程度地起到了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
为了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是有条件,有范围限制的,没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事务和行为,不受法律限制和保护。
然而,事物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语言也具有不确定性,对于无法具体描述的法律事务,立法者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正当利益和打击犯罪,往往采用概括性语言来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
例如: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其他(other)”是一个模糊词语,具有概括功能,可以泛指法律未明确列出的各种淫秽性物品的各种形式,能够实现最大程度地打击犯罪的立法意图。
为了实现法律的自我保护。
语言的表达具有局限性,如果法律条文过于强调文字的准确,可能会导致法律的片面性,影响法律的公正,给司法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带来困难。
例如: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在必要的时候(whennecessary)”是一个含糊的概念,概括地表达了法律赋予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这种权利和义务是不稳定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立法者在立法时根据当时的经验,可能还无法确定地规定出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财产的条件,但又必须对这样的行为进行立法,概括性语言就成为保护法律的工具,使司法既有可靠的法律依据,又可相对地自由裁量,为更严格、准确、科学地操作法律提供了合理的空间,也给以后的立法解释留出余地。
4.译文应该力求如实反映原文语言的概括性特征
无论是对文学作品适用的“信”、“达”、“雅”还是对科技作品适用的“准确”、“通顺”的翻译原则都不适合法律文体的翻译。
对于法律翻译,译者不宜片面追求形式上的对等,要求译文的词类、语序和句子结构与原文保持一致。
法律文件的翻译质量必须用译文读者对译文的反映程度来衡量。
法律文体的翻译应该遵循奈达提出的“功能对等”翻译原则,即“译文读者对译文的反应等值于原文读者对原文的反应。
”概括性的法律语言不仅是法律文体的特征,也是实现立法意图的必要手段。
因此,力求在目标文本中充分体现原法律文本的概括性法律语言特征才是如实反映原文法律内容和立法观念的最佳翻译方法。
译者在翻译实践中应该注意识别原文中的概括性语言,理解其法律意图,在译文中选择相应具有等值意义的概括性语言表达形式。
下文结合汉英法律翻译中对概括性语言的译例,提出几点具体的翻译方法。
用被动结构表达原文法律语言的概括性特征
被动结构的最大功能就是隐藏和弱化动作的行为者,在法律语境下就是隐藏和弱化法律主体,从而模糊了对法律行为主体的认定。
采用被动结构来表述法律条文符合我国和英联邦国家奉行的无罪推定的原则。
被动结构可以使法律语言显得更加客观公正。
即使有的被动结构在句尾显现了法律主体,但是由于语言习惯,受语者总是期盼动作的行为者在主语的位置上出现,法律行为主体事实上也被弱化了。
例如:
原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气象工作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译文:
AdministrativemeasuresgoverningthemeteorologicalworkintheChinesePeople’sLiberationArmyshallbeformulatedbytheCentralMilitaryCommission.
分析:
原法律文本采用“由……”构成的非典型被动句弱化了法律行为主体,其英文版本用被动语态如实再现了原文本的法律意图。
有的法律条文没有采用明显的表示被动结构的标志,以主动的句法形式表达被动的句法意义,这种意义被动句也是实现法律预见性的有效方法,因为“施事不能成为主题是因为施事是难以确定的人或物”。
例如:
原文: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译文:
Allconstructionprojectsshallbedesignedincompliancewiththerequirementsforfortificationagainstearthquakesandinconformitywiththestandardaseismaticdesignandshallbeconstructedinaccordancewiththedesign.
分析:
原文虽然为主动结构但是其主语为指事主语而非指人主语,没有明确指认承担法律义务的主体。
译文采用被动结构隐藏了法律主体,真实地表达了原文的法律意任何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人员都可能成为法律义务的主体。
用名词化结构表达原文法律语言的概括性特征
名词化结构是将形容词尤其是动词等非名词词类转化成名词使用的一种语言表述方法。
名词化结构除了使语言表述更加紧凑但增加了理解难度之外,还可以帮助立法者使法律条文的表述更加准确,而另一方面也使法律条文更具有包容性。
正是这个包容性功能使立法语言含有不确定性因素。
同被动结构一样,名词化结构的一个效果就是模糊和隐藏动作的行为者,目的是含盖任何人做出某个特定行为的可能性,从而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
例如:
原文:
禁止抢采掠青、毁坏母树。
译文:
Plunderingofunripeseedsanddoingdamagetoothertreesareprohibited.
分析:
原文采用否定祈使句来表示对人人都适用的禁止性规范,“抢采”和“毁坏”都是动词,译文将它们分别译成带有名词性质的动名词“plundering”和“doingdamageto”就是通过名词化手段模糊和隐藏了动作的行为者,从而弱化了法律行为主体,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而且使语言更加简练。
用带有泛指含义的不定代词表达原文法律语言的概括性特征
汉语法律文本体现法律语言概括性特征的主要手段之一就是“的”字结构。
“的”字结构由其它词语加“的”字一起构成具有名词性质的词语组合。
“的”字结构有很强的概括性,有表示人或事物类属的作用。
在法律语体中,“的”字结构可以表示法律行为的主体和法律行为的所有假定因素。
”“的”字结构是实现立法要求的包容性的有效方法。
立法者采用“的”字结构来表述法律行为主体,有效地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体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功能。
例如:
原文: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译文:
Ifaunitcausesafisherypollutionaccidentorashipcausesawaterpollutionaccident,thefisherysupervisionandadministrationdepartmentorthenavigationadministrationofficeofthecommunicationsdepartmentintheplacewheretheaccidentoccursshallimposeafineontheunitorshipinlightoftheconsequentdamageandloss.
分析:
原文的法律主体是一个带有名词性质的“的”字结构,概括地反映了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可能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而它的译文“unit”则缩小了该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人为地排除了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对原文本的立法意图的误解。
对于“的”字结构的翻译可以采用带有泛指概念的代词如“whoever”、“anyone”、“anyunitandindividual”、“all”等来实现对等翻译。
为如实地反映了其原文本的法律适用范围,原文可以改译为:
Whoevercausesafisherypollutionaccident…shallbeimposedafine,inlightoftheconsequentdamageandloss.
用模糊词语表达原文法律语言的概括性特征
模糊词语多为概括性词语,它们的涵义外延较广,没有明显的界限,可以灵活理解。
法律语体中的模糊词语有时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
例如“情节严重(circumstancesareserious)”和“合理损耗(reasonableloss)”,除有司法解释或特别规定的以外,对于“严重(serious)”、“合理(reasonable)”的标准很难界定。
这些模糊词语直接影响到对量刑标准的判定,因法官对其理解不同判决结果也会不同,有可能造成法律面前并非人人平等的事实。
但是由于立法的客观需要,有时不宜把事物说得明白具体。
模糊词汇允许法律适应司法实践中可能发生的不同情况,也可以应付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变化。
在立法语言的表述方面,模糊词语可以帮助实现这一目的。
有时“模糊词语对特定事物的表达比确切词语表达更准确、更科学”。
用模糊词汇反映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不但使得法律表述更加严密,而且便于司法部门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司法实践。
例如:
原文: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等有关部门报告。
译文:
Incaseofanyaccidentofspecialequipment,theunitwheretheaccidenthappensshalltakeimmediateandeffectivemeasuresandorganizetherescuetopreventtheaccidentfromspreadingandtoreducethecasualtiesandpropertylosses.Itshallalsomakeapromptandtruthfulreportto….
分析:
原文采用模糊词语“迅速”、“有效”、“及时”对无法定量的情况进行限制,概括地规范了法律主体应该施行的法律行为,从而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
如果把模糊词语改成确定性的词语,就可能使法律失去公正性。
这充分说明,“模糊词语的使用,更能准确地表明立法意图”。
译文正确地将它们分别译成也具有相同模糊概念的“immediate”、“effective”和“prompt”。
可见,如果原文使用表示概括含义的模糊词汇,译者只能采取模糊对模糊的办法,选用目标语言中带有相应模糊含义的词汇进行翻译。
“因为模糊语言本身的含义具有模糊性,因此试图将模糊语言翻译成精确性的语言是不可能的”。
但是译者必须注意,翻译具有概括性功能的模糊词语应该充分考虑法律语境,这里的法律语境是指同一部法律各条款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它们在内容上不得相互抵触,也指某部法律与其上位法律在内容上也要协调一致。
没有考虑法律语境的翻译不但无法反映原文的法律意图,而且可能会扭曲法律原文的含义。
例如:
原文: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译文:
Theboardmeetingshallbeheldonlywhenovertwo-thirdsofthedirectorsarepresent.
分析:
如果恰好有2/3的董事出席,董事会议能不能举行呢?
译文将“以上”译成“over”排除了这种可能性。
原文中的“以上”是模糊词语,看似无法准确确定为举行董事会会议而必须达到的核定人数。
但是一般的经济活动属于民法的范畴,我国的《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以上”、“以下”等表述包括本数,这就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因此应将原译文中的“over”改译成更具包容性的模糊词语“notlessthan”。
5.结论
功能对等应该优先于形式对等。
将概括性的法律语言翻译成英语时,译者不应该拘泥于语言形式,而应该更多地考虑如何再现原文的法律意图。
译文应该采用概括性语言的表达形式如实反映原文语言的概括性特征,具体可以采用被动结构、名词化结构、不定代词和模糊词语等方法,使目标文本尽最大的可能充分再现原文本的法律功能,从而最大程度地准确反映原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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