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音乐版权的集体管理与欧盟倡议 - IFLA Annual Conference.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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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
//conference.ifla.org/ifla78 Date submitted:
2August2012
互联网时代音乐版权的集体管理与欧盟倡议:
从互惠代表协议到开放平台
恩里科·博纳迪奥
伦敦城市大学
伦敦,英国
中文译稿由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俞雄男提供 Session:
148— Copyright law and legal deposit for audiovisual materials — Audiovisual and multimedia with Law Libraries 摘要:
众所周知,如今国际上发行音乐有多种方式,例如通过互联网、移动电话、数字地面等,使得跨国界的传输得以实现。
人们已经做了一些尝试,改良传统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协议,适应新的发行方式,为的是给用户提供多领域版权许可(例如同播协议)。
分析了上述尝试之后,作者将讨论,欧盟中现今的音乐发行方式需要一个全新的欧盟水平的版权许可政策。
本文还将关注在过去的几年里,欧盟委员会为了建立欧盟范围在线音乐销售的授权机制而采取的措施。
文章还将特别关注2005年关于在线音乐版权的委员会建议书。
有了这些“软法律”的规定,委员会建议,版权所有者应当有如下权力:
(ⅰ)在欧盟范围内,能够委托任意的集体管理组织代理作品版权的权力 (ⅱ)确定版权的有效范围的权力,不论集体管理组织和版权所有者的居住地、国籍 (ⅲ)撤消任何在线版权和将在线版权的代理权转移给其他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
作者还将探讨,通过例如废除版权中介的制度,建立一个更有竞争性的跨境版权授权制度。
在这个制度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必须竞争从而争取版权所有者,这样有利于激励他们提供更好的、更加多元化的服务。
本文还将调查市场对建议书的反应。
实际上,欧盟范围内的授权机制的进展缓慢。
有些人认为,如委员会建议书所建议的,版权所有者可以自由选择集体管理组织,这样能够促进欧盟授权机制的建立。
然而,最近有些其他的方式推动了部分欧盟授权机制的建立,例如,建立新的跨境的,包含不同作品的平台。
这些平台是开放的,能够吸引越来越多的版权所有人,甚至集体管理组织也想把他们的作品汇集到这个平台。
但这些平台有待考察。
2最后,作者还将研究一个最近提及的,也许对建设多领域授权机制架构有用的工具:
全球作品数据库。
这个数据库将成为一个版权和相关基础信息的中心知识库,这个数据库将提供基础信息以确定:
(ⅰ)相关的版权作品或者录音资料(ⅱ)作品的版权所有者(ⅲ)所有者的代表作。
这个工具把与版权作品有关的数据和与作品有关的录音资料数据联系在了一起。
1.简介
本文重点是研究在线音乐的集体授权和欧盟委员会在过去几年为建立欧盟范围内的授权机制而采取的行动。
我也会研究一下近来出现的能够提高在线音乐销量的某些商业模式、授权机制以及建立全球作品数据库等建议。
在研究这些之前,我先看看最近有关音乐作品的建议和看法:
(a)2011年2月世界知识产权总干事声明(b)2011年5月委员会的交流会。
(a)世界知识产权总干事弗朗西斯·居里在2011年2月强调了改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需要。
他指出,集体管理组织的现行机制是过时的,因为它代表的是一个割裂的世界,而没能体现出互联网世界的跨司法管辖性或者数字技术的观念集合。
他强调,如今需要的是能够容易获得全球授权的全球性机制。
在这个机制里,在互联网上合法取得文化作品的授权将变得和非法获得一样容易。
(b)2011年5月的交流会上,欧盟委员会强调,大家可以就建立多领域、泛欧洲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法律框架提交建议。
委员会希望建立有助于跨境授权的欧洲版权管理制度。
2.版权集体管理的原因和互惠代表协议
在版权集体管理制度下,版权所有者(例如演员、音乐制作人)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把版权授权给用户。
(例如歌厅、广播电台和最近出现的数字音乐服务:
例如音乐播放器,音乐商店等)。
因此,集体授权是很重要的,它能确保版权所有者和商业用户的经济利益和规模经济,同时也确保了被授权的作品能够顺利传播到最终用户。
从版权提供方来说,经济的规模是有保证的,因为集体管理组织从着手版权代理谈判到达成协议,都代表着版权所有者的利益,这样就减少了版权所有者的授权成本。
从版权需求方来说,集体管理孕育了规模经济。
这样的制度,有利于建立低成本的,有效的市场结构,因为:
(ⅰ)能够为只想通过单个渠道就取得授权的用户提供服务 (ⅱ)确保用户能够获得整个管理组织的作品。
外国的集体管理组织代理的外国的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能够授权给用户吗答案是,能。
归功于过去几十年里,多国的集体管理组织签署的互惠代表协议。
国际集体管理组织已经建立了一个互惠协议网络。
协议允许每一个成员组织在自己的国家授权他国成员组织3的音乐作品,这样用户也就能够获得多国作品的授权。
通过这样的方式,互惠协议的每一个成员组织,都是跨国界协议网络的参与者,同时,也延伸、扩展了他们的代理权。
然而,依据最早的互惠协议,集体管理组织仅仅授权利用他们自己领域内的音乐。
因此,根据第一代的代表协议,一个商业用户如果想要在不同的国家售卖音乐的版权,他得同每一个国家的集体管理组织打交道,从而获取在每一个国家的版权。
(这就是地域限制条款)
换句话说,传统的协议允许用户获得多种作品的授权,而不是多个领域的版权授权。
这样的协议,对版权所有者来说,是花费昂贵的,因为他们不得不频频地支付费用给不同的集体管理组织。
3.第二代互惠代表协议
在过去的十年里,一些集体管理组织加入了各种不同类型的互惠代表协议,这些协议不仅仅允许用户获得多类型的作品,更能使用户能获得多领域的授权。
根据第二代不含有“非地域限制条款”的互惠代表协议,用户获得的授权在任意协议国都有效。
事实上,多领域的授权是非常有用的,特别是对于商业用户来说,因为他们在那些国家发行音乐的时候,不用需要从那些国家的集体管理组织中都获得版权许可。
这样的制度与互联网的发展相适应,因为互联网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跨国在线音乐利用。
考虑到某个协议国的卫星电视台经常向其他协议国的居民播放节目,这种制度显然更适合电视广播行业。
然而,取决于他们的设计方式,第二代互惠协议可能会加剧竞争的问题。
欧盟委员会正相应地严密审查其中一些协议。
让我们看几个互惠协议。
(a)同播协议
2000年11月16日,31个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包括欧洲经济区(除西班牙、法国外)签署了联播协议。
Simulcasting,是同时播放的意思,电视节目在广播或者电视台播放的同时,在互联网上也能同时收听收看。
同播协议允许传播者从一个集体管理组织获得不仅仅是多种作品的,更是多领土的版权许可。
传播者只需取得一种版权授权,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同步传送节目到各个不同的国家。
欧盟对上述的授权制度是表示赞赏,但是不能接受协议中的所谓“客户分配条款”。
根据这个条款,集体管理组织仅仅拥有向本国广播电台分配多领域许可的权力。
那就意味着欧洲经济区的广播电台无法自主选择集体管理组织以获得授权,而只能被迫从自己国家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中获得上述授权。
执委会觉得这样的条款与欧洲的自由竞争条例,特别是《欧盟运作条约》第101款相违背,要求废除此条款。
事实是,委员会认为应该通过多领域授权以避免管理组织在自己国家获得垄断权。
相反地,广播电台应该被允许向除本国外的其他任何国家的集体管理组织申请授权许可。
商业用户相应地应当能够自由选择欧盟最有效的管理组织来取得版权授权。
因此有观点认为,上述联播协议中“客户分配条款”的废除,加剧和扩散了组织之间在授权成本和质量方面的竞争。
4
应委员会的要求,“客户分配条款”最终被废除了,同播协议也最终被人们接受。
这就是欧盟委员会为在线音乐的商业开发所做的第一个有关集体授权的决定。
(b)圣地亚哥协议
欧盟委员会试图像对待同播协议那样(废除“客户分配条款”)把同样的条件施加于另一个多领域授权协议,也就是所谓的“圣地亚哥协议”。
2000年10月,5个集体管理组织签署了这个协议,随后,欧洲经济区除葡萄牙以外的所有组织都加入了这个协议。
协议涉及公共演出者的作品在互联网上的版权,涵盖了根据需要提供的网络广播、流媒体、在线音乐服务,以及网上传播的音乐视频。
作为第一版的同播协议,“圣地亚哥协议”要求想要获得多领域授权的用户必须从本国的管理组织中获得(这又是“客户分配条款”),欧盟委员会认为,此举事实上造成闭关锁国,将组织传统上拥有的非互联网垄断转变成互联网上的国家垄断,这样的结果有可能违反了现在的《欧盟运作条约》第101款。
因此,委员会建议“圣地亚哥协议”像同播协议那样,也废除“客户分配条款”。
委员会没有作出最终决定,而“圣地亚哥协议”也于2004年底到期了。
(c)巴塞罗那协议
2001年通过的巴塞罗那协议,同样包含“客户分配条款”。
协议建立了集体管理组织之间,有关通过传播、点播、下载等电子方式对作品机械复制权进行授权制度。
由于委员会反对“客户分配条款”,协议随后也就终止了。
4.在线音乐的欧盟授权机制
从上面的协议,我们可以推断出:
(i)传统的授权机制已经过时,因为它要求作品获得每一个国家的授权。
(ii)与十到十五年前不同,如今,音乐有多种新型跨国界发行方式,例如通过互联网、移动电话、数字电视等。
新型的发行渠道是非常重要的,举个例子,通过手机发行音乐收入比例占到所有数字音乐的16%。
(iii)人们已经开始一些尝试,例如为用户提供跨境授权制度,以便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适应音乐的新型发行方式(例如同播协议)。
(iv)在欧盟,音乐的新型发行方式需要新型的团体层面的授权制度。
(v)欧盟范围的授权机制将会减少音乐公司在国际上运营、售卖音乐的授权费用。
考虑到欧盟和美国音乐产业的巨大差距,上述问题将会变得很紧迫。
例如,2004年,西欧在线音乐的总收入是2.72千万欧元,而美国的收入高达2.07亿欧元,差不多是西欧的8倍。
欧盟委员会已经开始解决这些问题。
特别是,委员会于2004年4月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发布文件,认为许多媒体运营商普5遍要求“更为广泛范围的授权许可”。
这种表达可以被视为“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许可证的一个总描述”。
因此,委员会认识到,维护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作用和国内市场的授权,必须通过团体层面的立法途径。
随后,2005年6月,委员会发布了题为“跨境版权集体管理的联合倡议研究”的文件。
文件重点讨论了影响欧盟在线音乐集体管理的主要问题。
文件还确认了目前最主要的目标就是建立泛欧洲的授权制度。
为此,委员会基本考虑了3个主要的政策选择。
(a)选择一就是什么都不做,这很快被议会排除了。
(b)选择二是必须消除传统互惠代表协议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地域限制和客户分配限制。
第二选择的基础是最新版的同播协议所设想的多作品、跨国境授权机制。
这个选择更多关注的是“下游”阶层,比如商业用户(音乐商店、音乐播放器等)。
(c)选择三是让所有的版权所有者在欧洲范围内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这个选择注重的是“上游”阶层,比如版权所有者阶层。
研究推断出,最有利于建立新的在线音乐跨境授权机制的是第三个选择。
5.欧盟委员会有关在线音乐版权跨境集体管理建议书
根据上述研究,2005年10月,委员会通过了有关音乐作品在线版权的建议。
委员会选择了“软法律”(如“建议”)而不是立法(如“指令”或“规则”)。
建议主要的结论是版权所有者应当有自由选择著作权管理组织的权利。
这相当于认可了第三种选择。
建议书确保了版权所有者拥有如下权利:
(iv)授权欧盟范围内任一著作权管理组织代理自己作品版权的权利。
(v)确定版权许可的范围的权利,不论著作权管理组织或者版权所有者的居住地、国籍。
(vi)撤回任何在线版权的权利,和转移版权代理权给其他著作权管理组织的权利。
如果版权所有者能够自由选择著作权管理组织,将会有什么结果如果给予版权所有者自由的选择权,第三种选择的机制将会:
(a)削弱了互惠代表协议的作用
(b)在“上游”阶层(版权所有者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引发了自由选择和竞争。
这个制度最主要的原则就是通过能够自由选择著作权管理组织的版权所有者取得在线作品的跨境授权许可,而不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互惠代表协议。
没有了版权中介组织的授权制度对版权所有者是有利的。
比方说,版权所有者不必向各种著作权管理组织支付费用,从而提高了版权所有者的收入。
此外,第三种选择能为跨境授权创造更具有竞争性的环境。
在这种环境下,著作权管理6组织必须通过提供更好的、更多元的服务来吸引版权所有者。
首先,如果某一著作权管理组织提供的服务不合格或者是费用太高,版权所有者就会转向其他可以提供更好服务、满足他们需求的著作权管理组织。
这样将创造一个真正竞争的环境。
其次,版权所有者自由选择管理组织可以促成管理组织专门从事某些领域的授权。
例如,版权所有人委托A组织代理拉丁美洲音乐的手机传播版权B组织代理英美音乐的流媒体下载和网络下载版权C组织代理其他作品的同步传播版权等等。
这样的机制是动态的。
每一个著作权管理组织都有机会通过代理专门作品的版权、专门发行方式的版权来占领新兴市场。
6.对第三种选择的批判性思考
以上讨论的“第三种选择机制”为许多版权运营商所拥护。
他们认为这种机制是最合适的。
然而,对这种机制的批判性意见如下:
(i)首先,过分强调某些商业用户发生的费用而忽视版权所有者的收益。
实际上,我们必须认识到,仍然有一些用户需要从某个管理组织中获得的多种作品的授权许可。
他们对某一种专门类型作品的授权制度不感兴趣,但是希望获得欧盟范围内的涵盖多种作品的授权制度。
正相反的,如果采用了“第三种选择”的授权机制,上述用户将要花费更高的发行成本。
为了获得多种类型作品的授权,这些用户不能像以前一样,只需向某一个管理组织获得授权许可。
他们不得不接触多个管理组织。
(ii)其次,为了吸引版权所有者,竞争会越来越激烈,后果就是著作权管理组织会尽可能少地向版权所有者收取代理费用(可以说是竞相杀价)。
此举最终将会损害版权所有者的利益。
因为低代理费导致了作品的低质量管理,和低价酬劳,反过来,不利于激励版权持有者的创作热情。
(iii)第三,这种制度被质疑是否合理地考虑了那些仅仅被国内人们熟知的二线表演者的利益。
这些表演者没有能力聘请其他成员国的著作权管理组织代理他们的版权:
从这方面说,语言障碍、组织障碍都是不能逾越的困难。
一些人认为,这个备受推崇的制度有歧视小国家版权所有者的嫌疑。
欧洲议会在2007年3月的决议上,关注过这些问题。
根据欧洲议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应该失去保护弱势版权持有者的作用。
(iv)最后,尚在争议中的制度被指出代表的是三、四个大著作权管理组织的利益,而忽视了小国家的管理组织的利益。
让我们设想一下,小的欧盟成员国的著作权管理组织,和英国、德国或者西班牙的管理组织相比,是弱势群体。
小国家的著作权管理组织担心,议会所推荐的制度,会忽视小国家管理组织的作用。
导致的结果是,这些小国家的音乐产业和音乐种类会变得越来越贫乏。
正如我前面所说的,我们必须考虑管理组织的目的是推广社会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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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议书后时期,欧盟授权平台的缓慢进展
建议书之后发生了什么事
2008年1月3日,委员会推出了“国内市场的在线创造性作品”的交流会。
交流会强调了改进现存授权机制的必要性,以便推动跨境授权机制的发展。
市场的反应又是如何欧盟授权机制似乎有了些许的进展。
有人觉得,假使版权所有者能够按照他们的意愿自由选择版权管理组织,这一充满竞争的过程,将会推动跨境授权机制的进展,正如跨境版权集体管理研究和建议书所提倡的那样。
然而,有一些其他的方式推动了欧盟授权机制的发展。
例如通过创建新的,包含各种不同作品的跨境平台。
这些平台被设想为开放的平台,能够吸引越来越多的版权所有者,甚至版权管理组织也会参与到这个新的平台。
让我们来分析这类平台:
a)欧洲授权和行政服务中心(CELAS)。
服务中心是2007年成立的一个实体组织,总部设在慕尼黑。
德国的版权管理组织GEMA,英国的音乐版权管理组织PRS共同拥有这个服务中心。
服务中心提供欧洲范围内数字移动相关版权的跨境授权、管理服务(所以这是一个特定的市场)。
起初,服务中心理论上向所有类型的版权所有者开放。
但是现在,它仅仅代理百代音乐作品的商业版权。
这些版权许可包含了各种互动形式和非互动形式的版权,有手机铃声、下载、流媒体、网络传播。
2008年,包括7digital、Itunes、Nokia、Real和Omnifone的商业用户和CELAS达成协议。
例如,截至2009年1月末,该中心向欧洲范围内超过20个最大的数字音乐提供商提供了版权。
2008年1月26日,服务中心与移动数字运营商Omnifone签订了第一个欧盟范围内的授权协议。
b)泛欧数字授权倡议(PEDL)。
PEDL倡议由华纳唱片的版权部门Warner Chappell Publishing2006年6月发起。
英国的PRS,瑞典的STIM,法国的SACEM,西班牙的SGAE,荷兰的BUMA-STEMRA、比利时的SABAM和葡萄牙的SPA等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都加入了泛欧数字授权倡议。
这些管理组织都成为了Warner Chappell音乐的指定独家版权代理商。
同时他们也拥有Warner Chappell英美音乐作品的电子版权、移动数字版权。
原则上,欧洲任何管理组织的可以加入到数字倡议,
这使得泛欧数字授权倡议更具有透明度、高效性和可靠性。
c)ARMONIA倡议
2007年1月,西班牙的SGAE和法国的SACEM就建立作品在线和数字移动版权联合授权机制签署了谅解备忘录。
随后,意大利的管理组织SIAE也加入了这个倡议。
由SGAE、SACEM、SIAE组成的ARMONIA平台,目的是在欧盟范围内授权。
ARMONIA代理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管理组织的作品在欧洲和拉丁美洲的授权,还有环球音乐公司的英美音乐、索尼音乐公司的拉丁音乐、百代音乐和Peer音乐的作品授权。
这些平台的出现,更加确定了新的趋势已经出现,例如,通过包含版权管理组织和版权所有者的平台而不是通过现存的版权管理组织获取音乐的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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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欧盟的下一步行动是什么
欧盟会支持上述趋势吗还是会坚持2005年建议书中所倡议的,让版权所有者自主选择版权管理组织的方案这仍是未知数。
2011年1月22日,欧盟内部市场专员米歇尔·巴尼耶指出,为了公民、创作者和创新服务的利益,很快将会制定有利于建立更具流动性、简便性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规定下,管理组织、用户与版权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更加透明。
另一方面,2011年5月欧盟委员会的交流会指出,新的制度应当允许有能够跨境授权和管理全球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经纪人。
委员会似乎赞成上述开放平台。
这个规定是统一的指令还是“软法律”的建议,让我们拭目以待。
在我看来,在即将发布的CISAC协议之后,委员会将有所行动。
什么是CISAC协议它是一系列由24个欧洲经济区的管理组织签署的互惠代表协议。
早在1936年,就确立了协议的主要框架。
最近,协议允许授权各种通过卫星、光纤、网络传播的音乐的版权。
CISAC包含了我在文章开始提及的地域限制条款。
这个条款限制了版权管理组织在国境外授予版权给用户。
对想提供泛欧媒体服务的商业用户来说,这个条款的影响是他们无法获得涵盖数个成员国的授权许可,他们必须同每一个国家的管理组织谈判。
CISAC协议同样包含会员条款,它禁止版权所有者选择或者更换管理组织。
同样,欧洲委员会对上述条款不那么赞成。
由于它限制了版权所有者和用户在国外的服务能力,从而限制了竞争,于是2008年6月,委员会认定它违背了《欧盟运作条约》第101款,要求对这些协议作出修改。
这个决定在普通法院被上诉过,很快就会发布裁决。
9.一个可能的全球响应:
全球作品数据库
建立全球跨境授权机制的最有用的工具是全球作品数据库。
音乐行业正在努力创建这样一个数据库,以便新的在线音乐、服务能够更容易地、更快地进入市场。
全球作品数据库由环球音乐等几个音乐出版商倡议创立。
数据库将成为一个提供版权和相关基础信息的中心数据库。
这些信息包括:
(ⅰ)相关的版权作品或者录音资料,(ⅱ)作品的版权所有者,(ⅲ)所有者的代表作,(iv)提供版权作品有关的数据和与作品有关的录音资料数据之间的链接。
通过这样的数据库,用户能够轻易识别(i)用户想要开发的各种服务所需要的版权(ii)为了合法地利用作品,用户需要联系的版权所有者或者是代表。
数据库也将提供管理许可的相关信息,包括用户的利用报告、版权持有人的版税分配情况。
全球作品数据库大幅提高了版权授权制度的透明度、高效性、简便性和统一性。
实际上,通过这个数据库,每一年至少能够节省大概1亿的版权管理费用,这些费用将会返还给音乐创作者和整个音乐行业。
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执行官弗朗西斯·加力在上述2011年2月的发言中重申了此类数据库的重要性:
国际性的音乐数据库对于建立全球授权制度是非常有用和必要的。
有人认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应该创建和管理包含有音乐作品版权所有人信息、作品版权信息的全球作品数据库。
中文译稿由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俞雄男提供201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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