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农村集体山塘水库水权交易办法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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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农村集体山塘水库水权交易办法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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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山塘水库水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及第三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杭州市临安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山塘水库水资源纳入全区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对山塘水库水权交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杭州市临安区监察、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山塘水库水权交易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交易主体
第五条山塘水库水权交易的转让方应当是经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确权登记并持有山塘水库水资源使用权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山塘水库水权,应当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成为山塘水库水权交易的受让方:
(一)需要利用山塘水库从事灌溉等农业供水或生活供水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二)需要利用山塘水库从事工业或服务业供水的企业;
(三)需要利用山塘水库水资源(含水面、水域)开展综合开发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需要购买山塘水库水权从事工业或服务业供水的企业(以下简称用水企业)应当符合浙江省、杭州市和临安区的产业政策。
禁止生产列入国家和浙江省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目录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浙江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业、设备和产品。
用水企业有退水的,应当符合退水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需要购买山塘水库水权开展水资源(含水面、水域)综合开发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从事综合开发经营的相关资质或资格。
第九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开展山塘水库水资源(含水面、水域)综合开发经营,并投资参与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和景观改造等,保障山塘水库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开展山塘水库水权交易从事灌溉等农业供水或生活供水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平等协商,自主开展,并签订山塘水库水权交易协议,明确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和费用、交易期限、纠纷解决等有关事项。
交易协议签订后,应当报杭州市临安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用水企业和经营主体开展山塘水库水权交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入杭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临安分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通过交易平台转让山塘水库水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交易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塘水库水权交易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山塘水库及其水权的基本情况、交易数量、交易用途、交易期限等内容;
(二)山塘水库水资源使用权证复印件;
(三)山塘水库水权交易涉及的利害关系人说明;
(四)山塘水库水权交易对第三方及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说明以及相关补偿、补救措施;
如果转让水权涉及农业灌溉水源的,需提交对农业灌溉造成影响的补偿方案或者补救措施;
(五)山塘水库产权主体与水权主体不一致的,还需提交山塘水库产权人同意交易的有关材料或说明;
(六)交易平台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用水企业或经营主体开展山塘水库水权交易,应当向交易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应当包括山塘水库及水权的基本情况、交易数量、交易用途、交易期限等内容;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原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有委托代理情形的,还需提交委托代理文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交易平台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交易平台应当在收到山塘水库水权交易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交易主体资格、水权交易合法性等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由交易平台出具《山塘水库水权交易受理通知书》。
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其交易规则,以协议转让、公开竞价或者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开展山塘水库水权交易。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平台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
(一)交易主体通过洽谈、协商的方式已达成交易意向的;
(二)同一山塘水库水权交易标的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第十七条山塘水库水权交易不符合协议转让情形的,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公告山塘水库水权交易的相关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山塘水库水权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权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交易主体名称、山塘水库及水资源基本情况、交易数量、交易用途、交易期限等;
(二)交易竞价时间、地点;
(三)受让方须具备的条件;
(四)受让方申请受理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山塘水库水权交易公告结束后,提交水权交易申请的意向受让方人数符合公开竞价条件时,交易平台应当组织开展公开竞价,选择最为合适的受让方。
第十九条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后,应当签订山塘水库水权交易协议,明确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和费用、交易期限、纠纷解决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山塘水库水权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当依法办理山塘水库水资源使用权证变更手续。
第四章交易费用和期限
第二十一条采取自主交易方式的山塘水库水权交易价格和费用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委托交易平台开展山塘水库水权交易的,以资产评估机构或者有资产评估能力的第三方评估价为基准价格,进行协商定价或者竞价。
第二十二条开展山塘水库水权交易基准价格评估,应当综合考虑山塘水库标准化管理费用、水资源质量、企业用水量、水资源(含水域和水体)对企业收益的贡献、对第三方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及其补偿或补救措施、必要的计量设施建设和运行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开展山塘水库水权交易从事灌溉等农业供水或生活供水的,交易期限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山塘水库水资源使用权证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四条山塘水库水权转让给用水企业的,交易期限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10年。
第二十五条山塘水库水权转让给经营主体的,交易期限一般为3-5年。
确需超过5年的,可以实行“意向协议书+正式协议”的方式,由交易双方签订长期交易的意向协议书,每3-5年重新签订正式协议,并重新确定交易价格和费用。
第二十六条山塘水库水权再次交易的,水权交易期限不得超过该水权的剩余期限。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山塘水库水权交易:
(一)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本生活用水的;
(二)对农业用水可能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且没有合理补偿方案或补救措施不可行的;
(三)对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方利益可能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且补救措施不可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杭州市临安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山塘水库水权交易协议备案材料后,发现山塘水库水权交易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不得办理水资源使用权证变更等手续。
山塘水库水权交易双方拒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及《杭州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予以惩戒。
第二十九条山塘水库水权交易完成后,受让方应当确保山塘水库安全运行,并不得降低山塘水库水资源质量。
防汛抗旱期间,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
杭州市临安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山塘水库巡查,发现受让方的经营行为或用水活动影响山塘水库安全运行或降低山塘水库水资源质量的,应当责令整顿,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山塘水库水权交易收入属于村集体收入,主要用于山塘水库的管护和水资源保护,具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山塘水库水权交易资金收支等情况向村民公示,并接受监察部门和农经总站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山塘水库水权交易涉及土地、林地利用的,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山塘水库水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杭州市临安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山塘水库水权交易双方应当根据交易需要,建设和完善必要的计量监测设施,并保障计量监测设施有效运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杭州市临安区水利水电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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