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协定主体变更的合法性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5256264
- 上传时间:2023-05-04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19.37KB
劳动协定主体变更的合法性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劳动协定主体变更的合法性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协定主体变更的合法性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订立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员工拒绝变更的,原劳动合同可继续履行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因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者,公司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可不支付补偿金。
你所在的物业公司将你们部门承包给俱乐部,属企业的经济行为,物业公司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只是物业公司应及时向员工进行相关情况通报,并可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主体。
但物业公司并未与你们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主体。
关于因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履行如何处理,《劳动法》及相关法规都有涉及。
《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又根据劳动部(现部)所颁发的通知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理,物业公司在承包经济行为中,与承包单位就员工转移问题进行了协商,不违反法律规定,只是该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未按法定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该向员工进行补偿。
补偿的标准是:
其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发给本单位上年度月人均工资总额一个月的补偿费;
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也就是说您应该得到两个月的补偿金。
至于您若对物业公司的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协商解决。
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提出仲裁要求应在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申请。
若要诉讼,则可在自收到仲裁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诉讼。
劳动合同主体辨析/张喜亮-
张喜亮
主体辨析
张喜亮
【案例简介】
某建筑总公司下属有十几家分公司。
由于近年来市场竞争激烈,建筑总公司从便于企业管理成本核算的角度考虑,将全部的经营管理权力下放给了分公司。
建筑总公司负责招揽工程,分公司根据要求负责施工。
某分公司按照建筑总公司的要求组织施工某公路建设,由原来熟悉的包工头从不同的渠道从农村招用农民工数百人。
建筑总公司把招工权、资金使用权、施工管理权等全部下放分公司。
建筑总公司和分公司都签订了相应的协议。
协议明确约定:
建筑总公司把权力下放给分公司,分公司承担一切相应的责任。
建筑总公司按照协议的约定,在开工前将资金等全部拨付分公司,分公司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如期完成了修路工程。
然而,分公司在完成工程以后,数百人的农民工却没有按照当初的约定获得劳动报酬。
这些农民工找分公司理论,分公司坦言:
所有的钱都给包工头了,属于谁招用的就向那个包工头要钱,分公司不管直接支付工钱。
这些包工头是否真的拿到了钱,不得而知。
有的包工头说分公司只支付了一部分,有些包工头说根本没支付。
无论说支付的还是说没有支付的,全无半点书面凭证,甚至还有的包工头不知去向。
于是,包括一部分包工头在内的农民工们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建筑总公司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一切责任。
建筑总公司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提起诉讼。
不服裁决的理由是:
建筑总公司与分公司有协议在先,一切资金费用包括农民工工资全部拨给了分公司,对此分公司没有异议。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建筑总公司承担责任不当。
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建筑总公司以与农民工没有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主体是分公司和农民工为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判决,建筑总公司败诉,承担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一切责任。
【案例评析】
就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形式而言,建筑总公司确实与农民工们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事实上,建筑总公司已将包括农民工工资的全部款项拨交给了分公司。
由此看来,建筑总公司似乎不应当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相应的责任应由分公司承担。
而分公司认为,建筑总公司确实将包括农民工工资在内的款项拨付给了分公司,但分公司与包工头有协议,分公司按照协议将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支付给了包工头,这一切责任应当由包工头承担。
所以农民工应当起诉的是包工头而非分公司和建筑总公司。
从劳动法律的角度分析,包工头是个人的行为,他不具备招工用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他只能以其信誉推荐农民工。
那么,分公司应当是具有招工、用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因为建筑总公司实际上是授权给分公司招工、用工。
从理论上说,分公司并非是独立法人单位,所以,分公司也没有用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因为分公司和建筑总公司有内部协议,分公司通过上级法人单位的授权便取得了用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以,分公司和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由此说来,拖欠农民工的一切责任理应由分公司承担。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分公司是否愿意承担这个责任。
分公司强调农民工工资已经支付给了包工头,但从案件本身来看:
第一,包工头并没有承认或者没有完全承认这个事实;
第二,有些包工头已经远走高飞。
所以要包工头承担这个责任,分公司必须从包工头手中追回所有的农民工工资款项,这个追索责任在分公司而不是农民工个人。
另外,分公司并没有与包工头就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签订任何有效力的书面协议,从法律上看是证据不足的。
所以,分公司要想从包工头手中追回这笔款项也是难上加难的。
在这个案件中,分公司的过错是明显的。
劳动合同是分公司与农民工签订的,那么,分公司依法有责任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由其他人替转工资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的行为,除非有劳动者明确的授权,否则,任何人也无权替领工资。
因此,分公司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是义不容辞的。
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裁决和判决建筑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是否得当呢?
从法理上看,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首先,分公司不是一级独立的法人单位,分公司本身是不具备用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分公司的用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建筑总公司授权的,所以建筑总公司才是真正的劳动合同的主体。
其次,建筑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协议,实际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此协议最多可以视为建筑总公司内部管理分工的协议,属于建筑总公司内部事务。
这主要是因为: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分公司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用工主体。
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和人民法院判决建筑总公司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是没有瑕疵的。
该案的解决可以这样进行:
第一,建筑总公司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建筑总公司对分公司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分公司如果确实向包工头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则应当尽可能地从包工头手中追回这些款项;
第四,分公司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确实向包工头支付了农民工工资的款项,包工头又拒不退还的,分公司取得建筑总公司的授权后可以对包工头提起民事诉讼,按照法律程序解决。
由此方可使建筑总公司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的限度。
如果包工头踪迹皆无,则只能由建筑总公司承担所有损失。
特别提示
类似这样的案例为数不少。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时,彼此都要认真了解对方是否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如劳动者要注意用人单位是否具有招工、用工资质;
用人单位要注意审查劳动者是否符合招用的条件,是否达到了法定劳动年龄等。
只有这样,双方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使劳动合同得以真正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问答
谁能成为劳动合同主体?
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具体说来就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与其他合同相比较,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
一方是劳动者;
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主体条件,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不具有法定资格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组织和个人都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规定: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这些规定不仅明确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同时也规定了劳动合同主体的表现形式。
劳动合同的主体之一———劳动者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主体之一的劳动者包括: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从劳动合同主体的一方劳动者来说,这个劳动者不是社会学意义上一般的劳动者,而是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人,这样的人自其出生就是劳动者了。
而我们所说的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者,是特指那些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这就是我国公民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法定资格。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又规定: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劳动合同主体之一———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主体的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从我国的法律上看,所谓用人单位,即法律允许招用和使用劳动力的组织。
这些组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在用人单位的范围上有所扩大,新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包括各类民办院校、科研院所等。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当是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但由于我国社会情况的复杂,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法律制度也有某些特殊性,所以有很多的经济组织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如某些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等。
这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在法律上是属于“自然人”的范畴,他们按照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的规定也是可以招用和使用劳动力从事社会生产活动的。
但要明确,无论这些经济组织是不是具有法人资格,当其招用和使用劳动力的时候,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用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不具有用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不能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而且签订无效劳动合同还需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劳动 协定 主体 变更 合法性 doc